⑴ 民法通則上對於信託有哪些規定
1、《民法總則》2017年3月15日通過,並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民法通則專》作廢屬。
2、《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⑵ 信託產品竟然延期兌付,能找誰把錢拿回
大家好,我是老徐,一個在努力奮斗的金融民工,請大家關注我,共同探討財經問題!
信託產品出現延期兌付,如果想把錢拿回來,那麼你就只能是去找信託和資金使用方溝通,讓他們盡早解決這個資金的問題,這樣你才有可能拿回屬於自己的投資款。
對於信託產品回款出現逾期,想要資金使用方快速回款還是困難的,主要還是取決於資金使用方對於資金的調配情況,如果資金使用方能夠調理好資金,那麼這個問題解決就會比較順利,如果資金使用方不能夠調理好資金,那麼這個問題解決就會拖很久。
⑶ 信託公司有沒有到期信託不能及時兌付的情況
2001年新信託法公布以來,客戶這端還沒有出現過不能兌付的風險。項目出現風險內信託公司會兜底,不然他的容信譽業務就要受限。信託牌照和銀行牌照一樣現在很難批
什麼是信託公司?
信託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
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由銀監會非銀司監管,最低注冊資金 3 億人民幣。目前國內有 62 家
信託公司,股東多數為地方政府和大型央企國企。信託公司有義務保證客戶本金和收益的投
資安全。
、信託公司的風險控制手段有哪些?
抵押、質押、擔保、強制公證等。信託公司會要求融資方將本公司的資產或股權質押或
抵押給信託公司,以保障投資者的收益,同時要求相關的公司或公司的責任人承擔擔保責任,
並且對借款合同、質押合同、擔保合同進行強制公證。幾種風險控制手段都是對投資者未來
的收益的保障。
、固定收益信託產品由誰監管?
固定收益信託產品由信託公司發起設立並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的。信託
公司由中國銀監會非銀司監管。信託業一法三規:《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
托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⑷ 單一信託計劃的期限有沒有限制
信託法對單一信託的期限並沒有規定,理論上來說只要不違法法律法規的禁止性專規定,屬由當事人自主協議信託的期限,想設置多久就多久。
我們國家並沒有法律禁止永久存續信託(或無期限信託),在英美信託法上對私益信託的存續期限有所限制。
英國專門制定反對永久積累和水久信託的法律,明確規定,以受益人終生受益為目的的信託,一般在該受益人有生之年持續有效,如果未指明受益人「終生」受益,則一般在該受益人死後一定年限內(通常是21年)有效;未明確規定期限的,最長為8o年。當然,公益信託的有效存續期限不受上述年限的限制,只有當信託目的完全無法實現,例如,信託財產已經耗盡或喪失的,方能終止。
⑸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頒布時間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⑹ 我國《信託法》 是否還沒有實施,何時實施
《信託法》早已在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⑺ 為什麼信託法明明規定信託產品最低期限一年,但是實際
這要看產品類型。信託公司有一類產品叫做現金管理類,主動管理型信託產品。這類產品靈活性高。期限低於一年。能發這種類型產品的信託公司,說明其管理能力也是非常強的。不然也不一定能管理好這種現金類產品。
⑻ 信託貸款可以不可以延期的哪條法律說了這個情況,求高人指點。最好說明《XX法》里X章說的。感激不盡
信託和銀行在業務方面是不同的,信託主要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承載著財產轉移和管理功能,如果通過信託機構取得融資,只要符合信託目的,可以和信託機構協商延期還款並增加相應的管理費用。
⑼ 信託期限一般多長啊
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五條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9)信託法延期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