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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開設條件

發布時間:2021-04-25 02:52:05

A. 融資擔保公司注冊需要哪些條件,什麼價位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回》規定的章程。

(二)有答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B. 成立擔保公司的條件

1、滿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實繳貨幣資本500萬人民幣;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1億,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評估人員。

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公司的申請報告(機構名稱、注冊資本金來源、經營場所、經營范圍)。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審核通知書。

4、各股東協議書。

(2)融資擔保開設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

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C. 融資擔保公司注冊需要什麼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3、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7、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3)融資擔保開設條件擴展閱讀: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D. 企業融資應具備哪些條件

企業有兩種基本的融資模式:
一種是債權融資;
一種是股權融資。
多數企業比較重視債權融資,即通過銀行和其他信貸公司進行融資,也就是平時我們講的貸款。在沒有出現股權融資之前,債權融資可以說是很好的融資方式。通過借貸可以擴大自己的資金實力,企業能夠做更多的事,獲得更快的發展。靠這種融資方式來發展企業,要比靠利潤的剩餘來擴大再生產要快得多。但是,這種融資模式也有它的不足:
1、融資額度校它的額度要和企業的資產總額掛鉤的,一般只能達企業凈資產額度的50-60%。企業如果有較大的發展項目,需要較大的資金量時,一般很難解決;
2、需要抵押和擔保。抵押和擔保是少不了的。而且資產只能抵押和擔保一次;
3、資金使用周期短。到了時間,無論多大的資金額度,必須全部還清後才有可能再次貸出來(有時貸不出來了)。
什麼是股權融資呢?簡單地說,就是用企業的股權去融資。從事這種融資的組織主要是風險投資公司和私募股權基金公司。這些金融組織它們找到好的企業後,通過投資來佔有企業的股份。然後和企業捆邦在一起,大家一起成長。當企業做強做大後,通過上市或出售股權把投資退出,從中獲利。這種融資方式有以下幾種好處:1、沒有利息;2、無須擔保;3、不用還款。當然,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風險投資公司和私募股權基金公司不會輕易地把資金投給任何公司。在投資之前,他們要嚴格對企業進行一輪又一輪的調研和考察。如果你達不到他們的標准,他們絕不會輕易地投資。
這種融資方式對企業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天下的事物是平衡的:容易得到的東西,一定限制多;不容易得到的東西,一定要求高。因此,我們企業家們應該兩手抓,即債權融資積極去做,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外部條件;股權融資要正確認識和積極准備。有一位中國的投資大師告訴我:現在資金不成問題,而真正經得起推敲的企業並不多。只要你內功練好了,投資公司會上門找你去。

E. 融資具備的條件

企業有兩種基本的融資模式:一種是債權融資;一種是股權融資。
多數企業比較內重視債權融資,即通容過銀行和其他信貸公司進行融資,也就是平時我們講的貸款。
在沒有出現股權融資之前,債權融資可以說是很好的融資方式。
通過借貸可以擴大自己的資金實力,企業能夠做更多的事,獲得更快的發展。
靠這種融資方式來發展企業,要比靠利潤的剩餘來擴大再生產要快得多。
但是,這種融資模式也有它的不足:1、融資額度校它的額度要和企業的資產總額掛鉤的,一般只能達企業凈資產額度的50-60%。
企業如果有較大的發展項目,需要較大的資金量時,一般很難解決;
2、需要抵押和擔保。
抵押和擔保是少不了的。而且資產只能抵押和擔保一次;3、資金使用周期短。
到了時間,無論多大的資金額度,必須全部還清後才有可能再次貸出來

F. 請問開辦投資擔保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融資擔保公司設立條件 (一)符合條件的發起人、股東 根據《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上海市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由1-2個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 如果是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企業應該(1)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2)持續經營3年以上,最近連續2個會計年度盈利,近3年累計凈利潤在1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凈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原則上實施本項投資後長期投資額不超過凈資產的60%; 如果是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自然人應該(1)擁有發起出資的經濟實力,具有一定的實業背景並在所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能夠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2)無重要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不良從業記錄和無違法犯罪記錄等。 融資性擔保公司除了主發起人,還有一般發起人,根據《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試行辦法》的規定,一般發起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行業背景、持續的出資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股東必須具備持續出資能力。 (二)符合條件的章程 在上海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出資比例、出資額條件 根據《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上海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區縣政府主導設立、主要為本轄區內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適當降低注冊資本要求。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由單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由2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各不低於20%;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應當持有適當比例的股權。一般發起人原則上出資額不低於500萬元。 (四)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任職資格條件 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需要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2010年9月27日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據此,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世紀履行同類職責的人員都需滿足任職資格條件。 董事是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會成員。監事是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和其他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對公司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者對公司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未擔任前三款所列職務或雖稱謂不同,但實際履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應當納入任職資格管理。 作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同時滿足如下4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品行和聲譽; 3.熟悉經濟、金融、擔保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 4.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和能力。 對於公司的獨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同時提出了專門要求,一是獨立董事擬任人還應當是法律、經濟、金融、財會或擔保方面的專業人士,並不得與擬任職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存在利益沖突;二是融資性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從事擔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相關行業工作五年以上;融資性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所任職務的職責,熟悉任職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職公司的內控制度,具備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融資性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經監管部門同意的除外。 根據《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試行辦法》,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符合部際聯席會議規定的資格,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專門的擔保、金融等方面培訓,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 根據《任職資格暫行辦法》,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2、因違反職業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給所任職的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3、最近五年擔任因違法經營而被撤銷、接管、合並、宣告破產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4、曾在履行工作職責時有提供虛假信息等違反誠信原則行為,或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對抗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情節嚴重的; 5被取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擔保或金融行業工作的年限未滿的; 6、提交虛假申請材料或明知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7、個人或配偶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還債務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根據《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健全的組織機構主要包括: 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完善; 業務規程、決策程序、保後監管、風險預警及處置等制度符合審慎經營原則; 財務會計制度健全,真實地記錄和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除了要滿足以上條件外,在上海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還需要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該其他審慎性條件屬於兜底條款,上海市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和業務監管聯席會議根據需要可以在必要的時候增加審慎性條件

G.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具備哪些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3.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7.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規定。
可以參考《融資擔保法律法規匯編》及其增補本

H.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3.有符合內本辦法規容定的注冊資本。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7.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規定。 可以參考《融資擔保法律法規匯編》及其增補本

I. 開擔保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成立擔保公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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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設立規定
《公司法》暗藏擔保風險
據統計,截至2001年月,公司為股東和他人債務擔保的金額達2700億元。並且公司擔保行為多發生在關聯企業之間。公司為股東或他人債務擔保的效力如何認定,司法實踐對此看法不一,也存在借款人子公司為借款人提供擔保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案例。2002年最高人民
http://www.qdbaoda.cn/guwen/20081218/fg270.html
·股份制公司成立條件
企業要上市必須先進行股份制改造,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是注冊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一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核心是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nb
http://www.qdbaoda.cn/guwen/20081218/qy264.html
·有限公司成立條件
1、股東為2個(含2個)以上50個(含50個)以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以生產經營或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特定行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高於上述限額
http://www.qdbaoda.cn/guwen/2008818/qy139.html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晉成立
山西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今天正式成立。這個工作站成立後,將充實法律援助人員,招募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志願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今後,山西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將加強與共青團、婦聯、教育行政部門等部門的合作,建立跨部門、多專業合作的未成年人保護網路,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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