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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類融資

發布時間:2021-04-25 07:44:45

1. 項目融資擔保的項目擔保的主要類型

直接擔保 在項目融資中是指有限責任的直接擔保。指擔保的責任根據擔保的金額或者擔保的有效時間加以限制。
1.有限金額的擔保 資金缺額擔保即是典型的有限金額擔保。
2.限制時間的擔保 項目在建設期和試生產期的「完工擔保」是最為典型的在時間上加以限制的有限責任直接擔保。 間接擔保 在項目融資中指擔保人不以直接的財務擔保形式為項目提供的一種財務支持。
間接擔保多以商業合同和政府特許權協議形式出現。最常見的間接擔保是以「無論提貨與否均需付款」為基礎發展起來的一系列合同形式。其中包括「提貨與付款」合同,「供貨或付款」合同,以及「無論使用服務與否均需付款」合同。 或有擔保 是針對一些由於項目投資者不可抗拒或不可預測因素所造成項目損失的風險所提供的擔保。
或有風險的擔保按其風險的性質可分成三類:
一、針對項目由於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風險。
二、針對項目的政治風險。
三、針對與項目融資結構特性有關的並且一旦變化將會嚴重改變項目經濟強度的一些項目環境風險。 1、項目完工擔保
項目完工擔保主要屬於僅僅在時間上有所限制的擔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項目完工擔保人對貸款銀行承擔著全面追索的經濟責任。
完工擔保的提供者主要有:一、項目的投資者;二、承建項目的工程公司或有關保險公司。
完工擔保一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1、完工擔保的責任;2、項目投資者履行完工擔保義務的方式;3、保證項目投資者履行擔保義務的措施
2、無貨亦付款合同
它是國際項目融資所特有的擔保形式,它體現的是項目公司與項目購買者之間的長期銷售合同關系。無貨亦付款合同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是產品購買方同項目公司簽訂無貨亦付款合同,項目公司以此為憑進行項目融資。
無貨亦付款合同是長期合同。
無貨亦付款責任者的義務是無條件的,這是無貨亦付款合同的核心 。 項目公司的物權擔保指項目公司或第三方以自身資產為履行貸款債務提供擔保 。
主要物權擔保形式有:
1、不動產物權擔保。
2、動產物權擔保。
3、浮動設押。 1、准擔保交易
(1)融資租賃
(2)出售和租回
(3)出售和購回
(4)所有權保留
2、東道國政府的支持

2. 融資融券中保證金和擔保物區別

擔保物要經過折算才會成為保證金,比如你的擔保物為普通股票,某股票A的折算率為65%,你有100W 的A股票,相當於65萬的保證金

3. 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1、融資性僅僅保函的業務品種有貸款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非專融資性包括消費貸款屬和投資貸款。
2、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可以做資金過橋、財產保全擔保、工程擔保、合同履約類擔保、信用倉儲擔保、出口保付代理業務等。而融資性則是以企業融資、個人貸款等業務為主的。
3、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就是與銀行合作,替借款人擔保,他們有銀行授信額度。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目前在國內大多主要做資金過橋及短期借貸業務,就是俗稱的高利貸。

4. 融資性擔保和信用擔保的區別

對於擔保行業來看,這是有比較大的區別,融資性擔保需要的是被擔保方提回供一些反擔保物答(抵押物)給擔保公司,通常需要辦理抵押登記;而信用擔保則通常由擔保公司對企業的整體作一個深入、全面的了解,然後給予被擔保方一定的信用額度,在此授信范圍內,擔保公司為被擔保方提供擔保,無需被擔保方提供抵押物。。。但二者均要支付擔保費。從另一角度看,融資就是等於擔保公司投資於被擔保方,所以有需要抵押物,因為一旦發生代償,擔保公司可以處分抵押物以保障自身的利益;而信用擔保則是純支持被擔保方的發展,但一旦發生代償行為,擔保公司的利益將得不到保障;所以二者風險有很大區別。

5. 融資類和非融資類保函的具體區別,請詳細說明,不要字面理解

區別來:

1、兩者所適用的情況不自同。

融資類保函一般為以企業尋求融資以及幫助企業在某家銀行取得授信額度而開立,並不存在真實固定的貿易背景。

非融資類保函一般分為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質量保函,付款保函。另外還可能有財產保全保函、海關稅款保函,這樣都是有一定的貿易背景的。


2、有無編碼。

融資類保函帶ISIN編碼,非融資類保函不帶ISIN編碼。


(5)保證類融資擴展閱讀:

融資類保函主要包括:

借款保函﹑有價證券保付保函﹑融資租賃保函﹑延期付款保函﹑以現匯方式償還的補償貿易保函﹑授信額度保函等。


非融資類保函主要包括:

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海事保函﹑即期付款保函﹑關稅保付保函﹑訴訟保函等。

6. 什麼叫融資融券擔保品

你好,主要包括現金、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和債券、股票等三大類。

7. 什麼是融資性擔保什麼是貸款擔保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貸款擔保是指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貸款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貸款擔保的方式:貸款擔保有保證、抵押和質押。這些擔保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結合使用。貸款擔保的審查:貸款行應當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銀行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查擔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借貸擔保公司區別

銀行貸款門檻高、額度緊、審核手續復雜催生了大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存在,擔保公司的手續方便、門檻低、額度高使得銀行與民間借貸市場共同繁榮。他們的存在解決了大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同為擔保公司,其實其中還有很多的不同點。融資性擔保業務和拆借業務不僅在借款時間長短,風險低高、收益高低、法律允許范疇有顯著區別外,還可以從一下方面比較:

第一,業務范圍不同。

前者是為企業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包括流動資金貸款和授信貸款;後者是為企業或個人直接提供資金,既有個人按揭貸款、個人信用貸款,也有企業項目資金借款,資金過橋拆借,借款的主體是擔保公司。

第二,業務來源不同。

前者有自己開拓的,同時有很大部分是銀行推介的有貸款需求的企業;後者基本都是得自己開拓業務。

第三,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合同主體不同。

前者是銀行與企業的借款關系(借款合同),擔保公司與企業的委託擔保與被委託擔保的關系(委託擔保合同)和反擔保關系(反擔保合同),擔保公司與銀行的保證關系(保證合同)。後者是擔保公司與企業(個人)借款主體與貸款主體關系,主合同是借款合同,從合同是擔保保證合同、抵押擔保合同。

第四,風險控制的要點不同。

前者主要考察貸款企業的企業運營情況,包括企業的資產、財務狀況、資金流量等,重點在於企業的財務報表的分析;後者主要考察企業的用款項目的可行性,項目背景,短期還款能力,直接監控企業的用款流向,重點在控制回款風險。

第五,反擔保與擔保措施的靈活性。

前者融資性擔保,畢竟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起碼在成立時間、資信能力、擔保措施進入了門檻條件,所以擔保公司提出的反擔保措施都比較簡單,類型也比較單一,一般是企業負責人個人連帶責任保證或保證金,最多機器設備抵押登記則可;而後者資金拆借的對象,往往是達不到銀行貸款條件,能提供的擔保措施相對薄弱,所以轉向民間借貸,所以能提供給擔保公司的擔保措施往往存在很多瑕疵,需要擔保公司對這些擔保措施進行靈活組合,以降低自己的風險。房產全委公證、股權質押、承兌匯票賬戶監管、長期租賃權等等創設性的擔保措施無所不用。

第六,對貸款的監控重點不同。

融資性擔保公司既注重貸前調查,更注意貸後不定期檢查,因為企業經營貸款一般都是1年至2年,周期比較長,很注意對企業的長期跟蹤,貸後檢查的成本較高;而拆借業務,更注重貸前的盡職調查,因為借款期限都較短利息較高,一般放款後企業會盡量提早還回本金,不會專門進行貸後跟蹤,所以貸後檢查成本較低。

8. 如何區別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

融資性擔保公司定義如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就是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業務的機構。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9.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何本質的區別

融資性擔保公司定義如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就是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業務的機構。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一)訴訟保全擔保;(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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