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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信託法

發布時間:2021-04-25 08:11:11

① 請問房地產信託中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怎樣的

根據一般的信託規則及我國《信託法》的規定,委託人一般享有監督受託人以及在特定情形下改變信託方式及解任受託人的權利;受託人享有取得報酬權以及按照信託合同管理或處理信託財產的權利,負有謹慎管理、分別管理、親自管理、接受檢查等義務;受益人享有信託受益權。這些都是關於信託的一般規定,對於房地產信託,各國大都會對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特別規定。如英美法系國家傾向於在信託法中明確界定受託人的權利范圍。日本法律則要求不動產信託的受託人有事前調查的義務;在信託期間,信託機構將負責完成代繳土地稅、房產稅及一切與房地產有關的附加稅、代管房地產的維護和維修等工作。我國現今還沒有專門規范房地產信託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相應規定也非常少,僅在《信託法》中規定「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此外,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在信託合同中約定。」在借鑒國外信託立法的基礎上,我國應在以下幾方面加以改進: 第一,我國《信託法》僅在第二十五條中承認受託人有管理信託財產和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過於籠統。在房地產信託中應效仿英美法系在信託法中具體界定該權利的范圍,因為房地產信託受託人的管理信託財產和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將直接關系信託目的的實現。具體來說,作為受託人的管理信託財產和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應包括以下幾項:(1) 委託人在信託條款中授予受託人的權利,即「明示權利」,除非該條款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2) 委託人在信託條款中未明確授予,也未明確禁止,為了實現信託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即「默示權利」;(3) 信託法規定的受託人所享有的法定權利;(4) 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受託人有權請求委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雙方有爭議的,由法院決定。 第二,我國《信託法》中明確規定了受託人有謹慎管理、分別管理、親自管理、接受檢查的義務,但作為房地產信託的受託人則除了應履行以上義務外,還應履行以下義務:(1) 受託人應負有事前審查作為信託財產的房地產的義務,包括對房地產登記的審查,對房地產的實地考察等等。因為這樣能保證作為信託財產的房地產在質量上和權利上都無瑕疵;也能更好地為房地產的登記奠定基礎。(2) 受託人應負有維修、保養作為信託財產的房地產的義務,費用從其與委託人的約定。未約定的,由受託人承擔。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對於作為信託財產的房地產的維修、保養費用的承擔應在信託合同中約定,但該規定未對未約定的情況加以規范,這不利於信託財產的維修和保養。在信託合同對維修和保養費用未約定的,應由受託人承擔。因為受託人根據信託合同享有報酬取得權,而該報酬主要是管理費,所以受託人當然有義務維修、保養作為信託財產的房地產並承擔該費用。而且從實際情況來看,由於信託財產在整個信託過程中都實際處於受託人的控制范圍內,所以作為信託財產管理人的受託人也更便於對信託財產進行維修,保養。(3) 如作為信託財產的房地產上已有保險,受託人有義務督促委託人必須在名義上將收取保費人改為受託人。因為當房地產作為信託財產被信託出去後,該項財產就獨立於委託人的財產,如果收取保費人仍為委託人的話,一旦發生理賠,該款就直接回到了委託人處。這變相地違背了信託法關於信託財產獨立的規定,違背了信託目的的實現,將直接導致受託人對受益人的履行不能,導致整個信託法律關系的破壞。所以,為了保證信託法律關系的穩定、有效,受託人有義務督促委託人必須在名義上將收取保費人改為受託人,委託人也必須履行更改收取保費人的義務。 第三,我國《信託法》中未明確規定房地產成為信託財產後的稅費的負擔者。對此應從委託人與受託人的約定,未約定的,由受益人承擔。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對於作為信託財產的房地產的稅費的承擔應在信託合同中約定,但該規定對未約定的情況未作規范,筆者認為在未約定時應由信託財產承擔,具體表現為由受益人承擔,但應以受益人得到的信託利益為限。因為信託利益是指在信託期間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和處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源自信託財產的一切利益,包括信託財產本身。根據我國《信託法》第三十七條「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之規定,房地產稅應該屬於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在實際操作中,就表現為由受益人承擔,但應以其得到的信託利益為限,因為委託人和受託人不能未經同意為受益人設定義務。基於上述理由,在房地產作為信託財產後的稅費負擔首先應從委託人與受託人的約定,無約定的,由受益人承擔,但以其得到的信託利益為限。事實上,即使雙方約定該費用由受託人承擔,也是指的以信託財產承擔,而不是由受託人自己承擔。因為在信託法律關系中受託人雖然名義上是作為信託財產的房地產的所有人,實際上受託人除了依信託合同享有取得報酬權外並不能從該房地產中取得其它利益,具體見我國《信託法》第二十六條「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之規定。所以,根據民法權利與義務一致原則,受託人不能從作為信託財產的房地產中取得利益,自然也就不應負擔該信託財產上的稅費。(感謝朋友盧曉亮的回答!)

② 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 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萬分感謝。

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工商稅務有關的法律,還要看地方政策,這個就要你自己去問了。

③ 房地產信託是指什麼

說全面一點:房地產信託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房地產法律上或契約上專的擁有者將該房地屬產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按照委託者的要求進行管理、處分和收益,信託公司在對該信託房地產進行租售或委託專業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經營,使投資者獲取溢價或管理收益。由於房地產的這種信託方式,能夠照顧到房地產委託人、信託公司和投資受益人等各方的利益,並且在《信託法》目前已頒布實施的條件之下,其必將具有很強的生命力,一經推出,必然會受到各方的歡迎。二是房地產資金信託,即委託人基於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將資金投向房地產業並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這也是我國目前大量採用的房地產融資方式。
其實現在房地產信託風險有點高了,從去年開始,房地產信託違約事件時有所聞,這時候再投資房地產信託是不明智的。建議你投資其它信託產品吧。

④ 什麼是房地產信託投融資實務及典型案例

《房地產信託投融資實務及典型案例》著重介紹最新的、實戰型的房地產信託操作版模式,權以「房地產信託能為房地產項目解決哪些問題」為切入點,從房地產信託融資的主體、業態以及類型等多角度全方位闡述運用信託,以解房地產項目融資的燃眉之急。《房地產信託投融資實務及典型案例》直擊市場熱點,向讀者介紹了房地產信託融資的業務流程、模式和案例,並涉及房地產基金等前沿的實務信息、實務知識、實務案例和融資技巧等。與此同時,該書以「專業知識闡述十經典案例展示」的模式,展現給讀者一個個房地產信託融資的經典、鮮活的實務操作案例,為房地產和金融專業人士提供了完整的知識和信息以及實用的參考方案。凡此種種,無不鮮明地突出了該書的實務性、實用性和實戰性,成為信託公司、房地產企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律師事務所、房地產評估公司、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私募基金等機構從業人員以及金融、法律、投融資的研究人士和科研院所的學生等不可多得的寶貴讀物。

⑤ 房地產信託是什麼

房地產信託是指信託投資公司發揮專業理財的優勢,通過實施信託計劃籌集資回金。用於房地產開發答項目,為委託人獲取一定的收益。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不動產信託就是不動產所有權人(委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將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使其依照信託合同來管理運用的一種法律關系;二是房地產資金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將資金投向房地產業並對其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⑥ 房地產信託融資中,房地產公司與信託公司之間是如何進行操作的

牽扯的東西太多了
關鍵點:
1抵押物的折扣率,一般目前產品抵押物折扣率45%以上就很版難權銷售了,所以產品的設計很關鍵。
2.對方信託公司募集資金實力,地產信託目前銷售難度很大,尤其是一些類似口碑不好的信託公司,就算產品審核通過,募集資金不成功,只會給需資方帶來更多的不利
3.融資成本:投資者收益是市場而定的,信託公司的渠道費最多可收取5%,還有一部分的銷售渠道費,這個一定要反復協商,可以多詢價幾家公司,彈性很高,也需要很高的談判技巧,一定需要對方出具銷售清單,也就銷售預備工作對方一定要做好,否則成本別先談,要做到多詢價多了解市場行情,成本高了你們公司負擔不起,會直接導致項目的成敗
4.股權和抵押物一般都是需要公證過戶的,對方也會派常駐監事管理日常事務
5.一般會簽融資合同,保障產品的到期,否則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現在必須帶律師和注冊會計師,信託公司方出面的人要有話語權。。。。。等等

⑦ 什麼是房地產信託

房地產信託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房地產法律上或契約上的擁有者將該房版地產委託給權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按照委託者的要求進行管理、處分和收益,信託公司在對該信託房地產進行租售或委託專業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經營,使投資者獲取溢價或管理收益。由於房地產的這種信託方式,能夠照顧到房地產委託人、信託公司和投資受益人等各方的利益,並且在《信託法》目前已頒布實施的條件之下,其必將具有很強的生命力,一經推出,必然會受到各方的歡迎。二是房地產資金信託,即委託人基於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將資金投向房地產業並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這也是我國目前大量採用的房地產融資方式。

⑧ 房地產信託與房地產信貸的區別

房地產信託指來房地產法律上或源契約上的擁有者將該房地產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按照委託者的要求進行管理、處分和收益,信託公司在對該信託房地產進行租售或委託專業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經營,使投資者獲取溢價或管理收益。房地產信貸也稱信用,也可以理解為融資,是指貸款人在一定期限內將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商品)貸放給借款人,借款人則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加以運用,期限屆滿時,借款人應將原來借入的貨幣(或稱資本金)或商品,連同利息,一並償還給貸款人的經濟行為。信貸的特點主要有二:一是有借有還,到期償還;二是借款人要付出借用貨幣(或商品)的代價,要向貸款人支付一定的利息

⑨ 房地產業信託融資方式的運作方法及步驟

關於「房地產業復信託融資制方式的運作方法及步驟」,既然是「信託」融資,那就可以在想像的空間內任意設計,只要別逾越了法律的邊界就行.

其實,房地產「信託」融資的關鍵還是如何融資+投資,融資可以通過集合的或單一的信託計劃來募集所需資金,投資可以通過貸款或股權等方式來進行,只要保證收益可得和風險可控就差不多了,具體操作起來可復雜也可簡單.

這里,信託發揮了什麼??——還是老角色:導管。

如果真的有興趣的話,請看看http://www.trustlaws.net/hotspot/Class.asp?ClassID=12&SpecialID= 這里有「房地產信託」的詳細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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