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信託的回款條款
房地產信託風險比較大,為什麼還做呢。。
2. 安全信託產品的條款
一分鍾了解信託!
1、信託是銀行理財產品最主要的源頭;
2、目前信託資產12.3萬億,是我國第一大理財資產;
3、銀行理財募集資金中,有2/3投向了信託;
4、信託的收益期間是9-11%/年;75%的認購者獲得了9%以上的年化收益;低於9%的主要原因:通過銀行認購信託、期限少於一年的、認購資金在300萬以下的。
5、信託是唯一可以橫跨貨幣、資本和實業三大投資領域的金融機構;
6、只要不在銀行買的,所有的融資類集合信託都是100%兌付;
7、一張信託牌照價值至少35億,多家銀行試圖收購信託牌照無功而返;
8、全國僅68家信託公司,基本是央企、國企、地方政府背景,銀監會不會再新發牌照;
9、剛性兌付潛規則是指信託公司、股東或者政府、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掏錢兜底;沒有法律基礎,但沒有信託公司願意第一個打破;
10、信託項目經理採取終身責任制度。
11、信託資產具備破產、債務、稅收隔離功能,是全世界成功人士最喜歡的財產保護、財富傳承工具。
12、信託在我國金融機構中,地位、規模僅次於銀行,甩開券商、保險、基金一大截;在西方發達國家,信託業遠比銀行業發達。
讓大家普及一下信託方面的知識,為大家的資產穩健增值服務
3. 看懂信託合同應重點關注哪些方面
看懂信託合同應重點關注的事項:
1、信託產品的預期過往收益
與銀行投資模式的預期過往收益一樣,信託產品的預期過往收益是投資者考量信託產品的一個重要因素。固定過往收益類信託合同揭示的過往年化收益率 ,往往是扣除了相關費用之後,包括信託報酬、保管費、監管費、渠道費等。但也有信託公司收取1%的認購費。
另外投資者還需要重點了解產品的過往收益分配方式,目前的固定過往收益類信託一般是一年分配一次過往收益,投資本金到期一次性償還,也有部分信託產品是按季分配過往收益。
2、信託產品投資期限
一般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是不能夠贖回的,具體條款都可以在信託合同中找到。有些信託合同規定,實際操作會根據項目運作狀況,或者期滿之後延期幾月結束的情況,或者提前兌付的情況而定。投資者選擇購買信託產品,一定要合理進行時間匹配,目前產品多分為一年以內(短期)、一到三年(中期)或者三年以上(長期)。
3、信託產品安全性
和所有的投資一樣,考慮信託產品的安全性本質上是讓投資者全面認識信託產品的風險,其中包括政策風險、項目經營風險、不可抗風險等。信託公司擁有一套嚴密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並對每一個信託計劃均設計有效規避風險的方案,使信託投資的風險降到最低。
對於投資者來講,考察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關鍵是要看融資方的實力、資金用途、還款來源、抵押物,以及其他擔保措施的具體情況。當然,還要留意投資去向的行業景氣程度,比如當前的能源礦產類的信託風險相對較大。
同時,提醒,說明書不等同於信託合同。信託說明書是客戶購買信託產品前了解信託產品的主要途徑,而信託合同是信託關系建立和存在的法律依據。但在購買信託產品的過程中,認真閱讀信託說明書和信託合同都有助於幫助投資者規避銷售過程中產生的風險。
4. 事務管理類信託的合同條款至少應寫明哪些內容
家族信託本質上其復實就是一制個事務管理類的信託,在制定家族信託條款時,除了一般性的條款之外,涉及到事務管理方面的內容還需要註明的主要有:
1、具體事務內容,管理方式,量化標准以及時間因素等;
2、事務管理服務的人員或者團隊,監督的主體、考核的標准,獎懲的安排等
3、涉及購買服務的,還需註明適用的場景、篩選的標准和費用的支付等
4、其他個性化的約定,比如個別需求的實現方式、對家族具體事務的參與程度等
5. 如何設立信託合同
《信託法》第六至八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時,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信託目的;(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許可權;(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九)信託投資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十)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費用的核算;(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十六)委託人和受託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九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處理信託事務,並謹慎管理信託財產。 信託合同是委託人和信託投資公司為實現信託目的,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而訂立的協議。它是信託文書的一種。信託合同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上述(一)至(九)可以看作是必備條款,(十)至(十六)則可看作是約定條款。
6. 關於信託條款中的部分疑惑不解
首先這個理財產品不是信託,是有限合夥(私募債類基金)以模仿信託的形式做的,有限合夥目前是沒有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管理體系不完善,體制不健全,更沒有像信託這樣的超強股東背景,沒有剛性兌付的能力和隱性監管要求,購買時一定要審慎,如果你對投資不了解,建議不要購買。此類產品在固定收益類產品中是風險最大的!
其次針對你的問題,搞清楚一個概念,就是優先和劣後的概念。其實有限合夥基金的構成為GP(普通合夥人)和LP(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在這個有限合夥企業中主要是管理這個有限合夥基金,本身就要出資的,且出資的屬性在受償方面要劣後於有限合夥人,通俗的說,如果借錢給a公司1億,到期a公司只有8000萬可以還,那麼這1億部分是先還給優先順序客戶,也就是市場上的投資者的。剩餘分配完成才是還給普通合夥人的。這里稱之為風險保護墊其實根本不合適,5%,能做多少風險保護,並且這5%也是投入到項目中的,一旦出現項目流動性較差,這5%有跟沒有,其實沒太大區別。這條風控完全可以忽略。
7. "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這條信託法里邊的條文是什麼意思,麻煩具體解釋一下
這是在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3號,2007年3月1日起施回行)裡面,
第五條 信託答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也就是說,1個信託單位=1個信託受益權。
並不是對信託的預期收益率進行的規定。信託公司可以在信託合同中規定,認購金額的不同而區分收益率的。這不違規。
8. 什麼是信託契約(deed of trust)
契約信來托是委託者與受託自者訂立契約(合同)並在委託者生前期中發生效力而成立的信託。
9. 信託合同和資管合同的區別
目前復的金融機構里制,信託是有貸款資格的,產品成立後資金從募集賬戶劃撥到託管賬戶就可以直接放款給融資方。而資管一般是通過委貸銀行放款給融資方,因此需要等二次備案手續完成後,資管公司拿到證監會審批表格,才能向委貸銀行發送指令,由銀行執行指令後才能劃款到融資方的賬戶,融資方才能運用資管計劃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