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叫信託受託人
信託受託人又稱「財產受託管理人」、「信託管理人」、「受託人」。信託關系中依信託意圖管理被授與的信託財產並承擔受託義務的當事人。在我國,信託受託人一般就是信託公司。具體可以網路一下,我不想粘貼復制一堆東西給你。
2. 信託受託人的義務
在信託關系終止或信託關系消滅時,受託人負有將全部財產返還受益人和委託人的義務。
3. 什麼叫「委託人」、「被委託人」,怎理解
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託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託本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 信託的過程中,委託人的權利: (1)要求選擇信託管理人的權利; (2)對信託財產給予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3)要求改變信託管理方式的權利; (4)當受託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契約時,對受託人要求補償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復原的權利; (5)要求法院就信託事務的處理進行檢查的權利; (6)對受託人的辭任予以承諾的權利; (7)要求解任受託人的權利; (8)信託結束而無信託行為規定的財產歸屬者時。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9)當委託人享受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時解除信託關系的權利。
4. 信託業務人是委託人還是受託人呢為什麼說信託產品的風險絕大部分是由信託業務人來承擔急,謝了!
你的這個「信託業抄務人」是啥意思?從哪兒來的概念?
1、無論是依照國內現有信託相關法規,還是追述到海牙國際法院關於信託法律制度的國際公約中,信託這個法律關系中,只涉及三個主體: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國內目前被大多數人視為一種理財產品的集合信託業務中,委託人和受益人往往是一個人,就是所謂的自益信託。
2、按照目前國內的涉及一般投資者的信託業務來看,且如果你問題中所謂的信託產品就是目前大家最常提及的集合信託產品的話,則信託產品依法定為投資類產品,信託產品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故此總的而言應當比照股票、基金等風險投資類產品,設定買者自負的原則,也即投資者(委託人/受益人)為信託產品風險的首要承擔者。信託產品在法律上存在本金折損的可能。
3、一般大家都會認為應該由信託公司(受託人)承擔所謂「信託產品」的風險,這其實是錯誤的。嚴格的說法是:
委託人/受益人,承擔信託產品的風險。在確認其信託本益未能按時足額獲得清償時,可以向法定有權機構主張對受託人盡職管理義務的追究。比如是否有違反信託合同約定,挪用信託資金引致損失等等。但這不能改變委託人/受益人是信託產品承擔者這一事實。
5. 信託受託人的定義
受託人可以是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託經營能力的法人,可以為回1人,答也可以為數人,但某些國家的法律,對受託人人數設有限制。受託人有普通受託人、司法受託人和公職受託人之分。
其中基於財產授與人委任而產生的受託人為普通受託人,基於法院指定而產生的受託人為司法受託人,依政府委派而取得受託人地位的公職人員為公職受託人。
受託人可以辭退委任;也可以基於全體受益人的合意或法院判決而被撤職。按照英美法觀念,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權」,即由信託條款所明確授與的,以及那些雖未明確授與但為實現信託意圖所必須的財產支配權。
6. 保險信託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可以做信託嗎
應該可以,你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人士更好一點
7. 信託受託人的法律後果
受託人的忠實義務是道德義務法律化的結果
USES制度是指土地所有人在世時將土地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成為土地的所有者,在委託人去世以後,受託人可以為受益人的利益繼續持有該土地或者在合適的時機將土地所有權轉交給委託人指定的人,這樣就有效地規避了封建法律對於土地繼承和贈與的限制。在道義上,受託人負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行事的義務,自己不得享有土地的實際利益。
那麼英國歷史上是否確實出現過受託人違背其忠實義務的情況?我們認為,個別的受託人違背其忠實義務的情況應當說是難以避免的,但是,這種情況卻不曾大規模和普遍地出現與蔓延,究其原因主要是
(1)英國人幾乎都是忠實的教徒,虔誠的宗教信仰決定了他們不能作出違背道德義務的行為;
(2)土地用益制度階段是信託制度的發育階段,信託財產都是土地,不是金錢,其物理屬性決定了其難於像金錢那樣被挪用,所以也導致了受託人違背忠實義務的客觀限制;
(3)英國的法律體系特有的衡平法不是依據普通法的法律規范而是依據良心和道德進行裁決,導致任何違背受託人忠實義務的行為,雖然不會招致普通法的制裁,但是可能會招致衡平法的制裁。
從14世紀末開始到15世紀,衡平法院開始根據受託人應當依據自己的良心行事的理論,強制受託人遵守事先的道德上和倫理上的義務,越來越多的受益人在衡平法院獲得了救濟。到了15世紀中葉,衡平法院按照慣例使USES制度具有了強制性,從而終於將受託人的忠實義務轉化為了法律義務。因此,正是衡平法的發展,才賦予了忠實義務法律上的強制效力。
8. 信託受託人的權利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和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並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本合同約定權益以外的利益;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信託終止時以信託財產為限向信託受益人返還信託財產。 隨著現代商事信託的發展,受託人被賦予了極大的財產管理權力。
相對於無管理能力的委託人和消極的受益人,受託人因多是擁有雄厚資金和專業管理人才的專業機構,如信託公司和信託銀行,其優勢地位尤顯突出。為平衡受託人與其他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各國信託法也紛紛建構信託平衡機制以達到對受託人權力監控的目的。
為規范受託人的管理行為,保障受益人的信託利益,各國都從法律上確定了受託人的權力范圍,而且法律對信託文件改變或超越受託人法定權利的規定或約定,也予以承認以滿足特定信託的需要。以英國為例,受託人權利主要規定於《1925年受託法》中。
隨著信託目的的日益多樣化,為了規范受託人的投資行為,特別是適當地擴大受託人的投資權,以順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英國議會制定了《1981年受託人投資法》,使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享有的投資范圍進一步擴大。然而中國對受託人應享有的權利規定得較為原則,缺乏對受託人權利的具體界定。
《信託法》第4章第2節共有19個條文專門規定受託人問題,而其中規定受託人權利的條文卻只有3條。這與世界范圍內受託人權利擴張之趨勢相悖。因此,中國應通過立法擴張受託人之權利。
受託人享有更為寬泛的財產管理權,同時也就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以限制受託人不斷擴張的權力,保障處於 劣勢地位的受益人的利益。對受託人的義務監控主要表現為要求其恪守信義義務(ficiary ty) ,即忠實義務與謹慎義務。忠實義務之實質是受託人「忠實於受益人」之義務。
具體而言,受託人不應採取任何使自己處於與受益人利益相沖突地位的行動。受託人在管理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時,既不能為自己也不能為第三人謀取利益;他只能忠實於受益人,為受益人謀取利益。英美法系國家的信託法制對受託人權利界定和義務監控設計都是從積極方面實現對受託人自由權利限制的。
若受託人超越其權利范圍,違背其義務而損害了受益人利益時「衡平法不允許存在錯誤而沒有救濟」,信託法則命令其承擔一定的財產責任。這屬於對受益人利益的事後救濟。在許多情況下,受託人可能以不同的方式違反信託,但從內容上看,無非有兩類:一是違反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二是違反信託財產管理處分的義務。
因此,違反信託的責任也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受益人的責任,二是對信託財產的責任。前者是指受託人未按信託條款指示將信託利益全部交付或根本未交付於受益人而應承擔的財產責任。受託人應本著為受益人謀取最大利益的目的行事,並依信託協議將信託利益交付於受益人。
倘若受託人因管理不善致使信託財產或信託利益遭受損失,無法依約交付全部信託財產或信託利益,受託人應以個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後者是指受託人在從事信託事務時,因處理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毀滅的,受託人應承擔恢復信託財產的責任。
9. 情人被關看守所,他寫了封信託人出來給他老婆,卻沒有寫給我,是不是心裡沒有我
說明出了事也只有他老婆會救她,你就靠邊吧,對你也不是真感情的!
10. 信託會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而終止嗎
信託不會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而終止。
信託終止條件:
(l)自益信託的解除:除信託文件另有規定外,自益信託的委託人成者其繼承人可以隨時解除信託。
(2)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權利:受益人對委託人、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或者經受益人同意,或者出現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
(3)他益信託的解除:他益信託的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或者經受益人同意,或者出現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時,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4)信託的連續性:除本法或者信託文件另有規定外,信託不因委託人、受託人死亡或者不能履行職責而終止。
(5)信託的終止:出現本法規定的6種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6)其他有關人員的協助義務:受託人職責終止時,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協助新受託人接管信託事務。
(7)信託終止時剩餘信託財產的歸屬:信託終止後仍有剩餘信託財產的,應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應歸屬於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放棄的或者受益人死亡且沒有繼承人的,歸屬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8)信託終止的,在剩餘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
(9)信託終止後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本法規定對原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城人為被執行人。
(10)信託終止後受託人行使給付報酬等請求權:受託人依本法規定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剩餘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11)受託人做出清算報告的義務: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經受益人或權利歸屬人同意後,免除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的責任,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