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融資 > 銀行業反恐融資

銀行業反恐融資

發布時間:2021-04-26 08:45:09

『壹』 銀行反洗錢及反恐融資屬什麼部門

人行有專門的反洗錢局

『貳』 什麼是反恐融資

洗錢:A通過專門的B渠道"消費"後,並從B渠道套現,A實現低息貸款,B實現按量收傭金.(A需要資金擴大版生產,要錢,找到B公司,B為A申請工農權中建等近10家銀行的信用卡,B為其申請比較高的信用額度,並在短時間內刷爆信用額度,因為A的信用卡是銀行審批的,B給現金A,A給B手續費,10萬大概收2%手續,A准時還錢給銀行,實現低息貸款;A不還錢給銀行,起訴!
反恐融資:反向恐怖組織進行資金輸入/轉換.

『叄』 反恐怖融資與反洗錢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一)從資金來源看,反洗錢措施只能監控犯罪來源的恐怖融資活動
洗錢活動一定有其相關聯的上游犯罪活動存在,沒有上游犯罪產生的犯罪收益,就不會有洗錢活動的存在,即洗錢活動中的清洗對象是犯罪收益。相比較而言,資助恐怖活動的資金只有一小部分來源於傳統的犯罪活動。

在世界各國普遍加強對恐怖主義活動的打擊力度的形勢下,恐怖組織及其成員的生活往往十分謹慎,他們會把來源於傳統犯罪活動所得的犯罪收益與合法資金混在一起。恐怖組織既能從自己經營的企業中獲取資金,也能得到一些支持其事業的企業家的捐助。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捐助已成為恐怖組織的主要資金來源,這些捐助大部分來源於西方國家和海灣國家持有相同理念的非政府組織和企業。

(二)從資金轉移來看,反洗錢措施只能監控金融領域的恐怖融資活動
洗錢的主要渠道是通過金融機構,因此通過強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職責,特別是實施金融交易報告制度,可以有效地防範洗錢活動。有證據表明,非正規的資金轉移體系已經成為恐怖分子資金鏈的紐帶。

恐怖分子經常利用的非正規的資金轉移方式包括大額現金運輸、利用貨幣服務行業、利用貨幣兌換點等。即使是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的資助恐怖活動往往也由於單個的金融交易所涉及的金額通常都非常低,又有合法生意、社交活動或者慈善行為作掩護,因此要把資助恐怖活動從數以億計的金融交易中識別出來是困難的。

(3)銀行業反恐融資擴展閱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從兩方面設置市場准入的反洗錢規則:

一是為了從源頭上防止不法分子通過創設組織機構進行洗錢、恐怖融資活動,要求對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犯罪背景調查以及對入股資金來源合法性進行審查;

二是為了保證機構能夠有效執行反洗錢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反洗錢內控制度要求,以及對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反洗錢知識能力的要求。

參考資料

網路--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肆』 銀行從事反洗錢,反恐融資工作好嗎

千萬別做反洗錢!!!這是一個過來人的忠告!

『伍』 金融機構應制定專人負責反洗錢或反恐怖融資監控名單的維護工作嗎

是的,金融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或反恐怖融資監控名單的維護工作。

『陸』 我國《反恐法》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有兩大處關於銀行等金融行業的規定,一處在安全防範一處在法律責任
第三章 安全防範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第二十五條 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海關在對進出境人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有價證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 予以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 以上罰款,並對直接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柒』 為什麼銀行說「打擊洗錢,人人有責

2007 年,在《反洗錢法》的法律框架內,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頒布了一系列反洗錢規章,進一步完善了金融業反洗錢制度,並建立了反恐融資法規制度。

一、反洗錢法律法規建設

為使《反洗錢法》更具操作性,中國人民銀行在2007 年發布了兩個反洗錢部門規章,進一步健全了反洗錢法律法規體系。一是《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重點對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標准做出規定,這是中國針對反恐融資及反恐工作制定的第一部專門規章。二是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了客戶身份識別等反洗錢核心制度。這兩個部門規章與2006 年修訂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兩個規章,細化了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進一步明確了反洗錢監管職責,成為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基本操作準則。《反洗錢法》及上述配套規章構成了中國金融業較為全面和完整的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法律法規體系,確立了中國金融業反洗錢基本制度。

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制度建設

反洗錢基礎制度建設是有效實施反洗錢工作的基本保障之一。中國人民銀行加快反洗錢制度建設步伐,進一步夯實了反洗錢制度基礎。

(一)反洗錢監管制度基本確立

為規范反洗錢監管行為,有效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反洗錢監管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 年先後起草並印發了《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和《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這兩個規定詳細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人員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時應遵循的程序、可採取的步驟和相關管理措施,明確了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反洗錢監管思路。

1. 《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在各自管轄范圍內負責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也可以授權下級行檢查應由上級行負責檢查的金融機構;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

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分現場檢查准備、現場檢查實施、現場檢查處理三個階段,《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對於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人員在各個階段的執法行為提出了明確、具體且細致的規范性要求,在這個意義上,該辦法實際起到了現場檢查程序手冊的作用,執法人員可以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也有利於全國各地統一執法。

為保障被檢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在《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在嚴格規范反洗錢現場檢查人員的執法行為的同時,規定了被檢查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相關權利。如現場檢查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發現金融機構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先製作《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後,送交被查單位。被查單位對《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之日起10 日內向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被查單位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予以採納;被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不影響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相關證據對被查單位有關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2.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收集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信息,分析評估其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狀況,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風險預警、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的行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是我國第一次具體確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的內容和程序,豐富了反洗錢監管的手段,是我國在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反洗錢監管模式過程中取得的重要進展。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有關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反洗錢宣傳和培訓情況、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等反洗錢工作信息;按季度報告有關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情況、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反洗錢調查的情況、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臨時凍結措施的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涉嫌犯罪的情況、協助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的情況、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情況等反洗錢工作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金融機構所報送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審核登記,分類整理,分析評估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所收集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分析時,發現有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確認的,可根據情況採取電話詢問、書面詢問、走訪金融機構、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等方式進行確認和核實。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評估中發現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發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進行風險提示,要求其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對違反反洗錢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辦理;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且需要進一步收集證據的,應進行現場檢查。

為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該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對《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相關處理文書之日起10 日內向發出文書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述、申辯意見。金融機構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當予以採納。金融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可根據相關非現場監管信息對金融機構有關事實或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二)反洗錢調查

為了規范反洗錢調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錢調查職責,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反洗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 年起草並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銀發[2007]158 號文發布)。這一規范性文件在《反洗錢法》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的基礎上,詳細規定了反洗錢調查的程序,規范了各種調查措施的具體操作,統一了與反洗錢調查有關的法律格式文書,對指導和規范反洗錢調查的實踐操作具有重要意義。該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和意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根據該實施細則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行依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原則分別調查不同的可疑交易活動,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各省一級分支行之間可以相互配合進行跨省調查。

第二,該實施細則將反洗錢調查分為三個階段——調查准備階段、調查實施階段和調查結束階段,並詳細規定了每個階段的主要工作、審批程序、具體措施和相關要求。

第三,針對「臨時凍結」措施的特殊性,該實施細則單列一章對「臨時凍結」的執行程序進行了專門的規定,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金融機構的具體操作。

第四,該實施細則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行在反洗錢調查過程中,可以視情況採取書面調查或者現場調查的兩種方式,從而大大提高了反洗錢調查的工作效率。

(三)監管指引

中國人民銀行在新規章密集出台的情況下,及時了解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法規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認真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針對法律規章實施後在操作層面出現的新問題,先後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證券業、期貨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反洗錢管轄問題的批復》、《關於對〈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復函》及《關於對可疑交易報告相關問題的復函》等30 余份指引,用於指導反洗錢監管部門以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實踐。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也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對相關政策的解讀工作,為金融機構釋疑解惑。

閱讀全文

與銀行業反恐融資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長興縣金融辦公室小額貸款 瀏覽:431
股票基金行業 瀏覽:729
中帥金融資產 瀏覽:212
小魚互聯融資 瀏覽:704
信維通訊股票 瀏覽:556
企業融資也稱 瀏覽:232
融資無警狀態 瀏覽:550
股票跳空缺口 瀏覽:49
二氧化碳重整貴金屬催化劑 瀏覽:98
飛力達股票千 瀏覽:23
單個境外投資者的持股限制 瀏覽:527
房屋貸款信息審核 瀏覽:156
三宜融資 瀏覽:573
股票內外比多少 瀏覽:107
格力置業股票 瀏覽:337
融資租賃成功案例 瀏覽:335
工程項目融資與投資 瀏覽:364
租住行業融資 瀏覽:454
中原信託借殼中原高速 瀏覽:540
一隻股票3年正常漲多少 瀏覽: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