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店鋪轉讓訂金條怎麼寫,可以給個參考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頂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房東(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 文化西路29 號的店鋪(原為:發財樓農家菜館 )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為 元人民幣(大寫: ),租金為每年交付一次,並於約定日期提前一個月交至丙方。店鋪轉讓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並且每半年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四、轉讓後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後房屋裝修等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
五、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六、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店鋪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七、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丙方簽字:
日期:
附件:一、原房屋租賃合同
二、甲方轉讓給乙方的一切設施清單
店鋪轉讓合同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頂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房東(丙方): 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 街(路) 號的店鋪(原為: )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該店鋪的所有權證號碼為 ,產權人為丙。丙方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為 元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租金及該合同約定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後由乙方領回甲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三、 店鋪現有裝修、裝飾、設備(包括附件二 )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後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後不動產歸丙方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四、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丙方再轉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 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范圍為餐飲,租期內甲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及營業執照上所載企業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六、 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丙方同意甲方轉讓店鋪,如由於甲方原因導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鋪,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並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徵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 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店鋪,甲方退償全部轉讓費,賠還乙方接手該店鋪的裝修損失費,並支付轉讓費的10%的違約金。如果合同簽訂之後政府明令拆遷店鋪,或者市政建設(如修、擴路、建天橋、立交橋、修地鐵等)導致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餘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前述順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設備損失費,並支付轉讓費的10%的違約金。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丙方簽字:
日期:
附件:一、原房屋租賃合同
二、甲方轉讓給乙方的一切設施清單
㈡ 訂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規定的是定金,不是訂金。
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㈢ 收條上寫的定金有沒有法律效力
收條上寫的定金有法律效力,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規定: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定 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融資訂金條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 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條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㈣ 簽定合同時,有先支付部分錢款,寫收條時,定金與訂金有區別嗎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訂金+罰則=定金。
記住這個公式,訂金加罰則等於定金。具體分為如下幾種情況:
1,
如果簽合同的時候寫了支付訂金多少沒有寫其他的內容,這個時候是不適用於定金罰則的。
2,如果寫合同的時候寫了支付定金多少沒有一些其他內容,這個時候是要適用定金罰則的。什麼是定金罰責呢?就是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定金將要被沒收,接受定金的一方違約,需要雙倍返還定金。
3,如果簽合同的時候寫的是訂金,同時又寫了定金罰則的內容,這個時候,訂金也能起到定金的作用。具體來說,簽合同的時候寫的是訂金,同時又約定了如果支付訂金的一方違約,已付訂金將被沒收,如果接受訂金的一方違約,需要雙倍返還訂金,這個約定也是有效的,需要執行。
還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是一個實踐性的民事行為,它的金額以實際交付的金額為准。舉例說明,如果約定的金額是1萬元,但實際交付的金額只有5000元。適用定金罰則的金額是5000元,而不是1萬元。
㈤ 沒有寫訂金條和合同能立案嗎
應該不能立案,法院需要的是證據,你沒有證拒,法院無法辦理任何亊情
㈥ 借條與欠條,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一、借條與欠條的區別
借條和欠條都屬於債權憑證,它們的法律效力沒有高低之分;只是二者在具體的適用情形上有所區別:
第一,借條是指借別人的現金或財物時寫給對方以證明債權債務存在的一種便條文書;而欠條則是借了別人錢財在已經歸還了一部分的情況下,對拖欠部分所寫的以證明此種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證明;
第二,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第三,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後,由於通過借條本身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第四,在訴訟時效上的區別,借條如果註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應該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債權人未曾主張權利的就不能開始計算時效,因而其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欠條依據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債權人在出具欠條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超過2年法律就不予保護。
二、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定金,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條款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只約定定金,但實際上沒有交付定金就不能沒收違約方定金或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還有,根據《擔保法》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
在實務當中定金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訂約定金,即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如果合同雙方沒有按約定訂立正式合同,則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可以適用定金處罰。但我們經常會碰到當事人在任何協議或意向書都沒有簽訂的情況下就交付定金,這種情形下,如果一方違約就很難要求違約方雙倍反還定金或沒收定金;
2、違約定金,即在合同中約定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合同中可以約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違約。「不履行」分不同情況可作了不同約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可以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但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
3、解約定金,即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訂金雖然與定金一字之差,但「訂金」不具法律上「定金」的性質,意思大相徑庭。在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
有些個人和企業利用人們法律知識的欠缺,在訂立合同時,故意設下陷阱,將定金寫成「訂金、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或押金」等,以逃避法律責任。所以,為避免損失,在與他人簽合同時,一定要加以注意。
㈦ 融資貸款買車第一次沒通過,拒絕做第二次融資的,兩萬訂金可以退多少
這個看你們之前合同怎麼寫的了。建議跟對方協商,要不然不應該退的。你自己貸款問題,應該是你單方面違約。除非你們合同里特別註明了。
㈧ 「訂金」和「定金」在法律上分別是什麼意思
擔保法、合同法等領域內不同的定金含義與作用。
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的擔保。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若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作為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首要作用是擔保合同的履行;定金還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此外,法律對預付款的使用有嚴格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來中預付款項,而對定金則無此限制。
關於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另外,根據市房屋資源管理局發布的《關於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後,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後,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1、訂約定金。
「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系。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2、成約定金。
「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為成約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當事人約定定金並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
「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違約定金。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 《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范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關於商品房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所謂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額,以保證合同的履行,是作為債權擔保而存在的。在買賣合同中,只要約定了定金條款,如果違約都要承擔與定金數額相等的損失。換句話說,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即喪失定金的,定金歸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這種以定金方式確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稱為定金罰則。
在商品房銷售中,定金罰則同樣適用。但應在開發企業取得房屋合法的銷售證件後,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作為消費者必須清楚開發商是否有資質,是否有權收取定金。在不具備資質的條件下,開發商如果因為市場的原因,提前向社會發售房產,則買受人認購時交納的只為保留金,客戶隨時可以選擇退房,保留金如數退還,對客戶的約束力較小。
如果客戶不想買了,即使收據上寫的是定金,從法律意義上講開發商也應退還。同時作為買受人,應該區分定金和訂金的區別。訂金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擔保債權的作用,在開發商違約不簽定合同的情況下,無法得到雙倍的返還
㈨ 欠條和借條,定金和訂金什麼區別
欠條 :欠彆人的錢 ,打欠條
借條 :轉借款項 ,打借條 。
定金 :確定 ,一定的資金
訂金 :訂婚的資金 ,訂制的款項 。
東方尙英 :艷陽紅
(回答)
㈩ 合同中為定金,但收條中為訂金,如何處理
應該以合同為准,但收條中的訂金就不好處理了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范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