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沒有人知道信託公司跟一般的私募公司在業務上有什麼區別
信託是高端、管理相對透明、具有政府背景、受國家監控嚴格、起點比較高的私募!
❷ 信託跟私募有啥區別跟聯系
信託是銀監會下的金融機構,集合信託一般都是有信託公司剛性對付保證的
私募是一個范疇,更多是有限合夥基金模式,是一種類信託的模式,風險性高於集合信託
❸ 期貨公司跟信託公司,私募,基金一般是怎麼合作的呢期貨能得到什麼好處呢需要詳細的,謝謝
期貨公司來只是為信託公源司、私募、基金搭建一個可以交易的通道,期貨公司可以得到傭金收入的好處,信託、私募、基金可以得到快速的交易通道和很低的手續費和相關的行業信息等。
信託公司承擔資金安全這樣一個職責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投資建議,實際上私募管理人是不會直接接觸資金的。
信託公司,在中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是以獲取信託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進行信託投資的一類企業法人,其主要功能體現在資產管理、資金融通等方面。
❹ 私募基金需要外包備案嗎
私募基金外包需要備案。
簡單介紹一下:
1、什麼是私募基金外包
所謂的「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在行業內又被俗稱私募外包業務。主要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服務的業務。
2、私募基金外包存在的問題
自監管層對私募基金實行備案制,私募基金呈現爆發式增長後,包括券商、銀行等在內擁有提供外包業務能力的機構,便看中了這塊肥肉。去年年底,私募基金規模首次超過公募基金。今年年初,私募基金規模再現增長,總規模接近11萬億。
此前行業內大部分券商都會對外稱自己可以做私募外包業務,但實際上真正擁有資格,又有專業團隊的很少。「很多中小券商,其實只是中介,接到業務後轉包給大券商或者銀行。這中間常常發生一些矛盾,既影響了券商正常外包業務的開展,也不利於維護私募的權益。」
3月1日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中基協」)發布《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未來,近11萬億私募基金規模的外包業務市場將在該辦法指導下合規進行。
在新規中看到,針對申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明確要求應當具備十項條件。包括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實繳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所有從業人員應當自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之日起6個月內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私募基金登記之後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的,將注銷登記等。其中,對於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三類服務業務還做了重點說明。
私募外包新規這樣做的好處是原先沒有硬性要求,開展業務時比較隨便,重新自查是為了在目前監管情況下,杜絕一些行業灰色做法。同樣建議我們在投資時,要詳細了解投資機構的長期業績表現、管理規模、基金經理投資經歷等條件,選擇善於把握債市趨勢機會的、在業內口碑良好的私募機構。
3、私募基金外包需要備案
外包服務是指外包機構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要求外包機構應在業務開展前到協會備案,對外包機構通過協會網站電子備案平台填報資料的完整性進行核對,材料齊備的給予備案,不是行政許可。
目前大部分私募基金都已將銷售業務外包給第三方理財公司或者銀行,自己只收管理費。不過,在產品核算、結算方面,以往在沒有自主發行產品前都是信託公司幫助他們去做,但現在自主發行產品,依靠自己的平台恐怕人力、物力都不能達標,如果利用自己的平台做產品核算,就會出現監管缺失,因此讓私募基金業務外包,也可確保銷售結算資金安全、獨立,達到側面監管的作用。
隨著私募基金的快速發展,私募基金外包服務行業也在不斷發展中。但是,外包服務行業也存在許多的問題,很多的私募基金外包機構不僅是不具有外包資格的,而且私募基金外包服務人員缺乏專業素質,這對於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是有害的。所以,我國規定了私募基金外包備案,在開展業務時是需要要有關協會進行備案的,這促進私募基金外包的發展以及專業化。
❺ 私募基金和信託公司是怎麼合作的
陽光私募基金均通過信託計劃形式成立,其財產的管理與運用由受託人、內管理人、託管銀容行、託管券商、其他服務機構共同完成。
信託公司承擔資金安全這樣一個職責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投資建議,實際上私募管理人是不會直接接觸資金的。
❻ 請問什麼是信託,私募是信託的一種么
信託簡單來說就是一種理財產品,是信託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一定的期限,一定的收益率。
關於你說的私募,其實是理財的性質,和公募相對,其實你說反了,應該是信託是私募的一種,私募還包括諸如基金等
❼ 信託可以做私募PE的LP嗎如果可以,那麼PE投了項目之後,如果項目上市,這個應該是有障礙的吧
1.信託可以做私募的LP嗎?
目前肯定不可以。
①監管層面:2008年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中證監會規定了企業ipo之前股東中不能有信託計劃,但沒有對PE的LP是否是信託計劃予以規定,就從字面上來說,這個方案本身是有可行性的。但是,由於PE投資具備高度的不確定性,因此監管部門就監管的角度是不允許IPO之前PE背後有信託計劃的,並由銀監會直接監控,所有此類信託計劃不予報批。但目前中信信託,平安信託等從2011年開始就設立了相關的GP,在等待政策開放。
②信託層面:集合信託計劃由於有隱形的兌付要求,基本都是以債性的項目為主,股性的項目也是自有一些交易對手非常強大,比如萬科等,的房地產類較為常見,且此類項目容易測算回報率,回報率相對穩定,期限相對固定,與PE所對應的高回報高風險不對應,因此就信託本身而言他也不會對外接此類工作。也較少信託會有此類的創新業務部門。再者,如監管對其打開,信託對交易對手的選擇也會非常嚴厲,一般他們自己設立GP為主,不會採用外部的GP,一個強大的GP肯定是有募集能力的,需要找尋信託做募集的,通常而言募集能力非常有限,GP本身實力一般不會太強。因此信託本身選擇和這樣的機構合作的可能性就非常小。
③類似項目:近來由於信託業的火暴,不少PE也轉型做固定收益類的有限合夥,有的通過合夥制企業嵌套在信託里,即FOT(信託計劃都為單一信託,信託公司不承擔事實風險,有一定可能性誤導客戶);也有通過信託嵌套在合夥制私募基金里,即TOF,(金谷信託,之前與其股東信達資產旗下的投資公司有過此類型的產品)。這兩者的形式由於很大程度上誤導了客戶,最終還是要信託承擔責任,因此此類業務只要涉及到募集,做集合的,不管是FOT,TOF一律叫停。
2.有什麼好的解決處理辦法?
民營的PE要通過信託募資這個念頭還是早點打消吧,體制是不允許貴族和平民聯姻,這樣的例子在中國金融市場數不勝數。即便你們聯姻了,你們的孩子能否到這個世界上還是困難重重,有這個精力和時間對付這樣的事情,不如採用更為按部就班的方式做好PE。
如今的PE業經過了發芽到全面PE,同時IPO的低迷,與PE的時間周期來看,目前做PE確實有較好的前景,好多之前的PE都要謀求退出,現在新的PE都可以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到一些經過三五年培養的優質企業。就募集的角度而言,PE本身為私募,是對特定人群的,這就要求GP本身的管理者具備一定的知名度,(這也是為什麼薛老漢等人,用微博等工具加強自己知名度的原因之一),管理合夥人能依賴自己良好的投資業績和知名度引來資金,這是最常規的。
如果一個PE不具備上述能力,那麼本身他就是屬於風險較高,且不確定性較強的PE,但也不是不具備募集的可能。最好的方式就是聯姻一些民間的第三方理財。以GP配股的形式找到這些募集能力非常強的人,讓其不僅享受到募集期內的固定財務顧問費用,更讓其與GP的成長連體,這個方式是可以嘗試的。(其實紅杉資本前期募集資金也是依賴於諾亞財富這個第三方理財的)。只不過現在單純的代銷給第三方的動力是不夠的,因此配股的方式是有效的刺激其為PE募集的動力。
❽ 證券營業部引進私募、基金等理財產品需要哪個部門審批
自2014年起,私募基金被監管部門收編為正規軍後,私募行業開啟了新的發展時代。私募基金產品發行模式也由原來的借通道模式逐漸向自主發行、自主管理模式轉變。各種發行模式各有優劣,私募機構應該根據自身的需求和產品的特點選擇合適的發行途徑。
自備案登記制度實施以來,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目前已經超過兩萬家,超過4萬億資產的管理規模,私募投資機構成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原本「潛在地下」的一些私募投資機構都開始陽光化運作,成為正規的金融機構。備案登記制度也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了諸多的變化,新制度的出台讓私募機構獲得了新的身份,他們在發展過程中擁有了更多選擇的權利。備案登記制度的一大突破是確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發行產品的主體地位,規定「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沒有獨立賬戶,意味著沒有自主地位,新的制度安排打破了「開戶」這個制約私募行業發展的問題,改變了私募機構原本需要藉助通道發行產品的現狀。
多樣化的發行途徑
目前私募基金的發行產品有多種途徑可供選擇,包括信託公司、券商(期貨公司)資管通道、公募基金專戶通道、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發行以及有限合夥模式。以信託形式發行私募產品一直是國內比較主流的模式,2003年國內第一隻陽光私募產品就是以信託形式發行的,在私募基金發展初期,信託公司為私募陽光化提供了一條合法合規、認可度高、公信力強的發行渠道,為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信託型私募主導市場多年以後,基金子公司、券商資管管制逐漸放鬆,催生了一批通過券商資管、基金公司方式發行陽光私募產品。自此,私募基金通道業務的開始出現相互競爭的局面。除了以上形式,在國際上較為盛行的有限合夥模式也逐漸在國內出現。2014年私募備案登記制度推出,私募基金自主發行模式被廣泛看好,發行方式的增加給私募基金更多的選擇,不同的發行方式各有優劣。
不同的發行途徑在法律關系、監管尺度、產品規模、稅收費用、資質要求等方面都會存在差異,私募機構應該根據自身的需求和產品的特點選擇合適的發行途徑。
自主發行漸成主流
通過信託公司、券商資管和基金專戶的模式都是藉助他們的通道發行私募產品,通道機構才是真正的受託人,陽光私募只是投資顧問,私募機構的主動權被降低,在這些模式下,私募基金需要向信託、券商資管、基金專戶等機構繳納通道費用,高額的通道費用大大增加了私募基金的成本。此外,三種通道均會面臨不同的投資限制,影響私募基金投資策略的自由發揮,因此高通道費用、多投資約束被認為是限制陽光私募發展的兩大障礙。在備案登記制度出台之前,也有私募公司通過發行有限合夥制的基金,自己作私募基金管理人,但由於有限合夥方式在國內並不成熟,管理較為混亂,嘗試的機構較少。備案登記制度實施以後,通過私募管理人牌照自主發行受到了越來越多私募機構的青睞,甚至開始動搖原有借用通道發行模式的主流地位,根據基金業協會發布的數據顯示,目前在協會備案有產品發行的私募機構中,自主發行模式已經逐漸超越顧問管理模式。
自主發行基金產品,不僅可以節省一大筆通道費用,大幅降低私募基金的發行成本,而且沒有發行通道以後,還簡化了發行流程。在投資運作過程中,通道機構會在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中設置投資限制條款,限制個股比例、多空單、倉位等,而且私募機構不能自己下單,且只能通過授權給通道機構統一下單,因此自主發行的基金可以避免很多投資限制,增強了私募機構的自主地位。此外,自主發行的資質要求和投顧門檻更加寬松,給私募機構更多的發展機會。
自主發行面臨的挑戰
雖然自主發行方式具有節約成本、增強自主地位、減少投資限制、簡化發行流程、降低門檻等多方面的優勢,但自主發行私募基金產品也會面臨一些挑戰:
作為自主發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對基金的整個運行過程負責,原本歸為通道方的風控、合規和一些法律責任需要自己承擔;
脫離通道以後,私募機構從投資顧問轉為基金管理人,原來由通道方提供的業務也需要自己完成,例如基金產品創設、份額登記、估值核算、績效分析、IT系統、法律事務、會計報告等事項。
對於大型私募機構而言,從投資顧問轉為基金管理人並不需要太多調整,公司在各個業務方面的人員配置基本比較全面,且具備一定的品牌力和影響力,可以順利過渡。但對於中小型私募而言,如果自行發行產品,原本由通道機構提供的服務均由自己承擔,需要增加人員配置和基礎投入,還會分散管理團隊的精力。對於私募機構而言,投資管理能力是其核心競爭力,如果被附屬業務分散精力,反而得不償失;此外,一些剛起步小型私募機構需要藉助通道機構的知名度、權威性、銷售和運維能力來發展自己,對於自主發行還「有心無力」。
目前很多自主發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學習國外對沖基金的做法,把私募基金的周邊業務外包給獨立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基金團隊專注於資產管理,提升投資管理業績。為促進國內基金外包業務健康發展,基金業協會出台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實行外包機構備案登記,外包服務機構為私募機構解決後顧之憂。隨著外包機構的壯大與成熟,預計未來自主發行、自主管理的方式將成為最主要的發展方向,過去的一些通道業務也將慢慢淡出人們的視野。而隨著市場需求的擴大,也會出現一批專門服務於私募機構的第三方服務平台。
❾ 直接被搞暈了…請問信託公司,投資公司,私募公司,證券公司,p2p…它們到底有什麼區別
通俗點跟你說吧,信託公司就是你把錢給人家幫您投資賺錢,這跟基金有相似之內處;投資容公司比較廣泛啥都可能幹,什麼掙錢他干什麼;私募公司就是私人集資開的公司,主要做的也是投資類活動,但不對外集資;證券公司是股票的交易中間商,你不能直接買到上市公司的股票,你要到他們那裡買二級市場股票;P2P是互聯網術語,借用到金融就是把大家連到一起,這里的每個人都借錢給人或者向別人借錢,虛擬的中間商,他們也有基金等投資產品
❿ 信託和私募兩者有什麼區別
區別:
1、在安全性方面。信託產品的安全性普遍高於私募基金,這主要是因為信託受銀監會的嚴格監管,行業較為規范,且信託公司本身注冊資本雄厚決定的。
2、在投資渠道方面。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可投資於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如紅酒、藝術品等其他投資標的。而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也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兩者投資范圍限制區別不大。但信託投資實業的居多,投資金融的多為通道類產品;而私募基金投資股票股權之類的證券投資基金為大多數。
3、在流動性方面。信託根據簽訂的協議,在信託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回贖,但可以依法轉讓,流動性較差。而私募基金經常有封閉期和贖回費的設定,導致轉讓折價高,流動性也較差。
4、門檻性。信託類的門檻很高,一般都是100萬起步,並且不能大范圍公開宣傳,只能特定的小范圍宣傳和推介;2016年「7.15新規」出台後,根據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投資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以及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但就市場實際情況而言,由於信託有大小額配比限制,100萬能買到的信託產品已經越來越少了。
5、收益性。目前市面上的信託產品多為固定收益,收益區間在10%以下,而私募基金隨標的不同,收益構成也不同,浮動收益較多,不能統一比較。總體上來說,金融產品的風險與收益是成正比的,投資者需要謹慎對待每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