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教育劃撥用地,可以作為擔保到銀行融資嗎
只能是 國有出讓性質 的土地才可以申請銀行貸款。
❷ 什麼是融資用地
一、土地融資,是金融行業中的經營模式之一,其實質是將土地作為信用抵押,以獲取資金維持經營的一種模式,其已經成為國際通用的金融模式。
二、融資用地不等於賣地。
土地融資起源於1998年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行條例》賦予了我國地方政府出讓土地的權力,使地方政府可將土地出讓以獲得土地出讓金、土地稅費等收入,並將其作為地方財源的政策支持。
在地方財政收入遠遠滿足不了城市化快速發展需求、土地管理新政策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土地融資則順運而生。
(2)劃撥地融資擴展閱讀
內部融資方式包括:
(1)企業自有資金:包括企業設立時各出資方投入的資金,經營一段時間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主要由接受捐贈、資本匯率折算差額、股本溢價等形成)等資本由企業自有支配、長期持有。
自有資金是企業經營的基礎和保證,國家對房地產企業的自有資本比例有嚴格要求。開發商一般不太願意動用過多的企業的自有資金,只有當項目的贏利性可觀、確定性較大時,才有可能適度投入企業的自有資金。
(2)預收賬款:是指開發商按照合同規定預先收取購房者的定金,以及委託開發單位開發建設項目,按雙方合同規定預收委託單位的開發建設資金。對開發商而言,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提前籌集到必需的開發資金。其中預購房款主要指購房者的個人按揭貸款,是我國房地產企業開發資金的重要來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地產融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投融資規劃
❸ 有償劃撥用地影響融資嗎
根據我國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令《劃撥用地目錄》規定,我國現行的劃撥用地的主要項目是: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及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和特殊項目(如監獄等)用地。
當劃撥用地的條件改變,劃撥用地的理由消失後,用地單位必須向政府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改無償劃撥為有償供地)。
你說已經是有償劃撥用地了,那更不影響融資了。
行政劃撥土地是可以出租的,相關的法律依據主要有: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2、《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發[1992]61號文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凡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政府不收取地價補償費,不得自行轉讓、出租和抵押;需要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出租、抵押和連同建築物資產一起進行交易者,應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出讓和過戶手續,補交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建設部關於貫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若干意見的通知(1994年8月13日建房字第493號文發布)四、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按國務院國發〔1992〕61號文件的規定,經當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房地產法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管理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一種是需辦理出讓手續,變劃撥土地使用權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另一種是不改變原有劃撥土地的性質,對轉讓方徵收土地收益。各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對於准許轉讓並認為應辦理出讓的,按房地產法第二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出讓手續;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按房地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並按照財政部(92)財綜字第172號文件規定,由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時收取土地收益金上繳國家,或按規定作其他處理。
4、《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九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後,以轉讓、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應當向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准予交易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用;經批準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土地收益。
5、《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5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❹ 劃撥土地的房子能到銀行抵押貸款嗎
一、國有劃撥用地可以抵押。國有劃撥用地設立抵押,有效抵押擔保率不得超過評估地價總值扣除補交出讓金余額的70%,也即不得超過評估地價總值的45%。
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手續所需資料及程序
所需資料(一式一份):
1、抵押申請書(土地分局提供文本);
2、土地使用證正本及復印件;
3、土地評估報告;
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材料及平面圖;
5、曾經設定抵押權的土地,重新辦理土地抵押手續時,應提交上次核發的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和銀行開具的還款證明;
6、 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三、辦理程序:
無論是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有房屋的,均可進行抵押。上述材料備齊後,承辦人審核並交領導批准,發給抵押許可證,項目單位憑抵押許可證即可向銀行申請貸款,並與之簽訂抵押貸款合同,簽訂後雙方到土地房產局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承辦人向抵押權人核發他項權利證明書。
❺ 在政府融資平台公司里,一般通過劃撥出讓形式得到的土地是生地還是熟地
出讓是指你取得的這塊土地已經按規定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在規定的使用年限內再次賣給他人是不需要再交納出讓金了。劃撥是指你取得的這塊土地是政府採取行政劃撥的手段給你的,你在賣給他人時需補交土地出讓金。兩者相差就差在這土地出讓金上,相對來講交了出讓金的土地價值要高於劃撥土地。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你原來的土地證是劃撥用地,你現在要改建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到國土部門去辦過土地證的話,你也需要交出讓金將你的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這時你只要交土地評估價格的50%作為出讓金。生地和熟地的區別一般講熟地是指地塊周邊的基礎設施如道路、水電、供電供氣等設施齊全、場地平整的土地,生地就是相對熟地來說沒有這些設施的土地。
❻ 260畝劃撥土地能融資么
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抵押率特別低。因為劃撥地不同於出讓地,是不完全產權。
❼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違規舉借融資行為
一、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等有關規定,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
二、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
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四、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五、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繼續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制止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規范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行為。要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違法違規融資或擔保承諾行為進行清理整改。對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❽ 國有劃撥土地 股權抵押出去了 還能如何融資
股權抵押出去了,企業還有固定資產啊。
對於房地產開發商來說,土地和在建專工程都可以抵押的。跟屬股權融資不沖突。
一般的融資方式有純債權的融資方式,需要抵押。而你現在遇到的是股權融資,是企業融資比較喜歡的,不影響你進行債權融資。
❾ 什麼是土地融資
土地抵押是目前各種融資類項目的核心風控措施之一,由於抵押土地的類型各異(包括出讓地、劃撥地、儲備地等),處置方式也不盡相同,故對土地抵押問題的探討就顯得極為必要。
一、土地抵押的客體是土地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我國的土地從所有權的角度講,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所以,目前我們所講的土地抵押,實質上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抵押。
二、具體的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取決於法律規定
根據土地所有權的不同,土地使用權首先被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法律對兩者有著明顯的區分,從而形成了所謂的土地二元結構。
1、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所謂的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在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屋和其他地上物建設的權利。所謂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家庭承包經營權和國有四荒地土地承包經營權。
上述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取得方式和權力內容的不同,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依據招拍掛或者協議方式取得,有一定的期限和用途限制,可以依法轉讓、抵押,是目前最為自由的土地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特定的國有企業或者公共事業單位、機關等,以無償的方式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該類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權利本身沒有期限的限制,但是土地使用權不得私自轉讓和抵押,其抵押,須經土地主管部門同意和審批,並且在實現抵押權時,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國有土地用於農業用途的,土地使用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被稱為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權利內容與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區別。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四條,家庭承包經營權,至少耕地的家庭承包經營權,被允許轉讓,但嚴禁抵押。四荒地的承包經營權,則可以自由轉讓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