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2P理財是合法的嗎
P2P理財現在是合法的,只是這類平台太多了,要注意挑選合規性的,同時企業高管受過高等教育沒有道德風險,剔除那些有騙錢跑路,有潛在風險的平台。
B. 投資P2P理財違法嗎
P2P其實就是民間借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從法律上肯定了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並從法律層面保護出借人收回借貸金和利息的權利的,你可以將現在的P2P理財平台理解成是民間借貸中介服務業務的網路版,這個肯定是合法的,銀監會也經常出台很多政策不斷引導這個行業的發展。
C. 朋友做p2p理財被抓,派出所說判刑
個人的涉案金額應該超過100萬了 如果積極退賠的話 應該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D. P2P理財是非法的
P2P是網上中介貸款,屬於網貸,不屬於銀行理財。P2P雖難說非法,但缺少監管和保障,風險很大,慎之慎之。
E. P2P理財公司是合法的嗎
P2P理財公司是合法的。
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
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網路小額貸款是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
(5)p2p理財違法擴展閱讀:
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
F. p2p理財是違法的嗎
不是,P2P理財僅是個人投資理財的途徑之一。
P2P是peer-to-peer的縮寫,即個人對個人,又稱點對點網路借貸 。P2P直接將人們聯系起來,讓人們通過互聯網直接交互。使得網路上的溝通變得容易、更直接共享和交互,真正地消除中間商,為企業與個人提供更大的方便。
P2P理財就是通過互聯網理財。
G. p2p理財是非法洗錢嗎
P2P合法嗎?
P2P網路借貸平台是P2P借貸與網路借貸相結合的金融服務網站。版P2P借貸實際是民間借貸,網路平台擔當權是一介中介角色,借款人和投資人是一對一的關系。當然如果P2P非法吸收存款貸款或者搞非法集資或者搞詐騙那是違法犯罪行為,投資人在識別和控制風險一定要注意到這一點。
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是有區別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基準利率4倍。我國正在制訂互聯網金融管理辦法,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H. P2P理財是否合法
關於P2P理財平台的合法性,知乎上有很精彩的回答,轉載如下。
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我分三個部分來回答,先談談我個人的一些想法及政策導向,再說說有利網目前的法律依據,最後聊聊特別值得重視的法律法規,即大家都關心的非法集資問題的解讀。
(1)我的一些看法:
作 為一個新興行業,政策落後於行業發展幾乎是必然現象,更多的時候國家只是規定了什麼不能做,但並沒有說什麼可以做。這種情況下,政策風險是有的,但是只要 這歸根結底是好事,真正滿足大家某種明確的需求,那就值得做。比如2004年時的支付寶,當年他面臨了很多和有利網一樣的政策、法律風險,但是終於在 2009年修成了正果。其間,當被問起法律風險,馬雲直接就說可以把支付寶送給國家
看看中國的現狀,我認為有利網這樣的眾籌網站的出現 是個必然結果。從大方向上看,國家經歷了30年的、以固定資產投資為拉動力的高速發展,現在進入了一個相對而言的遞增長階段。鑒於高基數、通貨膨漲、資源 浪費及環境問題,固定資產投資拉動的模式不會再佔主流,國家的增長必然需要消費拉動及高效率企業的投資增長。那麼金融改革迫在眉睫, 我們需要把儲蓄之國變為消費、投資之國。中國民眾缺乏投資渠道,加上通脹和低存款利率,意味著存款利率是負數,中國公司,特別是國有企業卻能獲得低於市場 表現的現金。廉價資本的過度供給消除了企業長遠競爭所需的市場約束,消弱了經濟效率。所以,像有利網這樣一種市場化調節資金流動又拓寬大眾投資渠道的平台 符合中國的發展方向
國家對金融改革,互聯網金融及有利網的眾籌模式持開放態度。比如,在12年11月中國最高級別的 金融論壇《2012財新峰會》 上, 廣東銀監局副局長何曉軍認為互聯網金融有使民間資本浮出水面,幫助小微企業融資等積極意義,應當在規范行業發展的同時逐步納入監管,他對互聯網金融提出4點意見:
互聯網金融要增加各方信息透明度
嚴格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組織架構和內控機制,依託激勵相容約束從業人員和借款人道德風險,科學設置客戶帳戶和公司的防火牆
加強金融投資者教育和保護,尤其是在中國金融消費者風險自擔意識還很不成熟的國情下,倡導行業自律規范經營行為
(2)目前有利網在國內依據的法律主要是:
《合同法》
《合同法》確定了關於投資人及借款人雙方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其中,《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允許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借貸關系,並允許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息。
《合同法》同時確定了有利網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的合法性。根據《合同法》第23章關於「居間合同」的規定,特別是第424條規定的「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 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有利網為民間借貸提供撮合借貸雙方形成借貸關系的居間服務有著明確的法律基礎。
《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明確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可執行性及合同效力。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 可以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不能因為合同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就否定其法律效力。同時,《電子簽名法》中還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 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確肯定了符合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效力。
法院過往意見。其中《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 的若干意見》第6條明確了公民民間借貸所獲的利息的合法性及受保護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 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 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當期人民銀行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為6.00%,則當期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為24.00%,有利網的出借理財收益低於24.00%, 為合法利息收益,受到法律保護。
(3)關於非法集資問題的解讀:
非法集資根據刑法第176條規定需滿足以下4點: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鑒於此,根據有利網的業務設計,海問事務所(有利網的法律顧問,也是中國最大的非訴律所之一)給出如下法律意見:
何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法律法規沒有進一步解釋或界定,但是根據《合同法》及匿名咨詢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得到的答復,公民自然人間進行民間借貸不屬於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行為
有利網將在網站上對借款人的信息進行一定的展示,將有可能被認定為對社會進行了公開宣傳
借款人在合同中對到期還本付息進行一定的承諾,但是此承諾僅針對借貸雙方民間借貸的借貸合同而言 ,所以不屬於上述承諾回報范疇
雖然投資人需要在網站進行注冊,但可以注冊成為注冊用戶的人員范圍是不特定的,所以有可能被認定為構成「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為了進一步理解監管層司法解釋,海問律師事務所匿名咨詢了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及銀監會,銀監會 根據其於《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人人貸類業務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20110823)指出 ,在目前的監管環境下,區別類似有利網的信貸撮合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僅為中介服務或者已經構成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非法金融機構的界限在於是否突破了「資金不進賬戶的底線」
由於目前在技術上無法實現資金完全不進入平台賬戶的「點對點資金」支付,與銀行合作設立監管賬戶則成為滿足合規性要求的重要指標
支付行業在2003/04年也面對同樣的問題(資金進入賬戶),解決的辦法仍然是通過與銀行合作設立監管賬戶
有利網與徽商銀行合作在徽商銀行南京分行設立了監管賬戶,避免了非法集資的風險
具體請見有利網 上的」法律法規「頁。
I. 哪些p2p理財公司的違規行為是觸犯刑法的
關於借復理財收益合性制 根據《合同》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借款向貸款借款期返借款並支付利息合同《合同》允許自等普通民事主體間發借貸關系並允許借期收本金符合律規定利息 關於提供居間撮合服務合性 根據《合同》第23章關於"居間合同"規定特別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居間向委託報告訂立合同機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委託支付報酬合同" 關於電合同合性及執行性 根據《電簽名》規定民事合同或者其文件、單證等文書事約定使用電簽名、數據電文能合同採用電簽名、數據電文否定其律效力同《電簽名》規定靠電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同等律效力明確肯定符合條件電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同等效力 關於債權轉讓合性 《合同》第79條規定債權合同權利全部或部轉讓給第三所謂合同權利轉讓稱債權轉讓合同債權通協議其全部或部轉讓給第三行債權轉讓債權需債權轉讓事實通知債務必征債務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