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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察

發布時間:2021-05-08 00:14:52

信託公司由誰來監管

你好,信託公司由一個部門,也就是銀監會監管。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版辦法》,我國信託機構權監管部門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經營營業性信託業務需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
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監管的條例:

1、信託公司發行的所有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進行報備;2、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會出台一些政策對信託公司進行一些規范活動。所以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

⑵ 信託公司監管具體由誰來監管

原來是人民銀行。見下面。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⑶ 信託 監管部門 是什麼

信託的監管部門最早為人民銀行,現行的監管部門為銀監會,具體有銀回監會非銀司答負責,當地銀監局落實。
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⑷ 政府對信託監管的局限性

  1. 局限性很廣,操作規范、稅收、財會制度、立法的缺失等。

  2. 業務產品沒回有明確的操作規答范,例如: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銀行不良資產、國有資產、公益基金等。

  3. 沒有相應配套的信託稅收、財會制度的法律規定雖然銀監會公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明確銀監會為監管主體。但是《信託法》仍然不完善。

  4. 立法的缺失是信託監管的法理依據。另一方面來說,信託監管者作為主動的執行者,能夠主動的監管和管理信託業,如控制市場准入,監督各種活動,開展調查、禁止損害行為以及對違法者給予行政制裁等。

⑸ 如何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

1、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申請

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設立信託,委託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請,以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設立慈善信託。委託人只有一人或者數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的申請;委託人人數眾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宜由受託人提出申請。

2、信託資產轉移

慈善信託設立申請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財產由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成立。

3、信託財產管理與運用

基於對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每年編制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的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予以公告;按照信託文件規定將信託資產或(和)收益交給受益人。

4、信託監管

信託監管包括對信託財產運用的監管和對受託人的監管,對信託財產的監管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有義務檢查受託人處理慈善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監管包括: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和受託人違反信託業務或者無力履行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兩點。

5、信託終止

信託期滿,慈善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及時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慈善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作出清算報告。




(5)信託監察擴展閱讀

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與委託人或受託人具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受益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監察人。

監察人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益。監察人發現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向委託人報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設立慈善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⑹ 為什麼公益信託必須設立信託監察人

國家規定必須監管監控 保護受益人 否則易出現道德風險

⑺ 信託由什麼部門監管

信託的監管部門最早為人民銀行,現行的監管部門為銀監會,具體有銀監會非銀司負責,當地銀監局落實。
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⑻ 信託公司由哪個部門監管如何監管

銀監會。具體有銀監會非銀司負責,當地銀監局落實。

監管: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

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⑼ 國外的信託監管制度是怎樣的

國外的信託監管制度是怎樣的?下面就向大家介紹英國、美國、日本的信託監管制度。專
1.英國信託監管屬制度英國的信託監管制度分為個人信託和單位信託兩種,由於個人受託構成了英國信託業務的主體,因此受託人要接受法院的監管。
2.美國信託監管制度在美國,信託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單位信託,而信託機構要受到聯邦立法和州立法的雙重監督和管理,同時由各級政府機構具體負責對不同信託機構的監管。

⑽ 信託公司收政府部門監管嗎

信託牌照屬於稀缺牌照,目前全國只有68家信託公司,遠遠少於銀行、證券公司數量。

信託業監管不僅限於政府監管,在信託業領域,自律組織的監管也發揮著重要作用。信託業的監管分為三方面的內容。(一)信託法律監管。(二)信託行政監管。(三)信託業的自律。
信託行業的監管職能原歸屬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以下簡稱「非銀部」),後隨著信託行業監管力度的不斷增強,銀監會於2015年1月新設立信託監管部,原屬非銀部的信託行業監管職能劃歸信託監管部。銀監會單獨為信託行業監管設定獨立部門,意味著信託公司在監管層面不再與金融資產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小額貸款公司、P2P個體借貸公司等金融業「非正規軍」相提並論,而是有了自己單獨的「班主任」。事實上,信託公司不論是注冊資本規模、資本充足率要求,還是行為監管方面的要求,雖然不如銀行,但均高於非銀部監管的前述非銀金融機構。銀監會信託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具體對信託行業實施監管行為,是履行信託監管職能的政府機構。
中信登於2016年12月19日在上海設立,其定位為信託業的信託產品及其信託受益權登記與信息統計平台、信託產品發行與交易平台及信託業監管信息服務平台等三大平台,是「一體三翼」中最晚設立的機構,而與之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是銀監會《信託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登辦法》)。根據《信登辦法》,信託公司於2017年11月30日即過渡期之後發行的信託計劃必須在中信登進行登記。盡管中信登的職責為管理和維護信託登記信息,確保有關信息的安全、完整和數據的依法、合規使用,並不直接對信託登記信息內容的合規性進行監管,但其提供了集中記錄信託登記信息的平台和資料庫,並保證其公開、公正、透明,為監管機關和自律組織提供最基礎的監管依據,也從另一方面督促信託公司真實、合法、安全地進行信託信息的登記。
「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這句話同樣適用於作為投資工具的信託。既然市場風險是任何一種投資工具都無法避免的風險,那麼建立相應的安全保障機制就顯得尤為必要。在諸多風險規避工具中,行業統一的保障基金是安全保障機制的物質基礎。在這樣的監管思路下,中信基應運而生。中信基於2015年1月16日在北京設立,與之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是銀監會、財政部《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保辦法》),其規定了信託公司須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保障基金,資金信託計劃和財產信託計劃須另行認購,在規定的風險事件發生時可由中信保使用保障基金。上述保障基金以市場化的方式處置風險,保護了包括信託公司在內的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體三翼」各有分工而又相互配合,其搭建完畢標志著國內信託監管機構體系的初步完善,特別是中信登和中信基近兩三年的設立反映出國內信託監管思路的逐步清晰明確,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摸索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信託監管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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