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
人壽保險信託和投資連結型保險在設計理念上都運用了信託和保險的理念,在資金運作上也會有一些重疊,但是二者有明顯區別:
1、投資連結型保險是連接信託的保險產品,屬於創新型人壽保險,最初被設計出來是為了防止經濟波動或通貨膨脹對長期人壽保險造成損失,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逐步演變成一種更注重投資的金融工具,其中風險和收益均由客戶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和享受;
2、而人壽保險信託是連結保險的信託產品,即是將賠付的人壽保險金用於投資理財的信託產品,相比前者具有更完備的理財功能。
3、投資連結型保險具備投資和融資功能,產品的增值是其側重點;而人壽保險信託只能投資,更注重保本功能,以犧牲資金流動性換取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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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遺產規劃中的信託可以撤銷或保持不變。可撤銷的信託叫生前信託,即將死亡,也可撤銷
可撤銷的信託叫遺囑信託,即將死亡,也可撤銷.
生前信託,也稱遺產信託,保持不變
㈢ 政信定融與信託的區別是什麼
政信定融和信託同屬於政信類的產品,定融的全稱是定向融資,向特定投資者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他們的在起投金額、收益范圍、風險集中度、風控措施不同、監管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區別,但是可以說明的是,政信類金融產品的統一特點是政信信用背書,風險想對於其他理財產品較低,收益也是相對高一些的,具體的產品內容,可以上政信投資集團的官網進行咨詢,政信投資集團被稱為業內政信第一家,擁有專業的投資人員和很強的風控措施,大大的保障投資人的投資利益。
㈣ 信託主要分為哪些
信託的種類可根據形式和內容進行不同的劃分:
① 按信託關系建立的方式可分為:任意信託和法定信託;
② 按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性質不同分為:法人信託和個人信託;
③ 按受益對象的目的不同分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
④ 按受益對象是否是委託人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
⑤ 按信託事項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 ;
⑥ 按信託目的不同可分為:擔保信託和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與處理信託;
⑦ 按信託涉及的地域可分為:國內信託和國際信託;
⑧ 按信託財產的不同可分為: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其他財產信託等;
⑨ 按委託人數量不同可分為: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信託產品按投資方式分類主要有:
信託產品可按照投資方式分類為:
① 信託貸款類:將信託資金以受託人(信託公司)的名義給項目公司發放貸款。
② 權益投資類: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能帶來穩定現金流的權益。
③ 證券投資類: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定向增發等證券投資類產品受託人一般會委託投資顧問進行管理。
④ 股權投資類:將信託資金以受託人的名義對項目公司進行股權投資,通過股權增值、分紅或溢價回購等獲得收益。
⑤ 組合運用類: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股權投資、權益投資、貸款等方式組合運用於項目公司。
㈤ 不可撤銷信託和遺囑信託有什麼區別
不可撤銷信託是一個專業術語,它的意思是信託證書中未附撤銷條款因而財產委託人無信託撤銷權的信託。此類信託只有在信託意圖已經實現或不可能實現的情況下,基於委託人和全體受益人的申請和法院判決而消滅,不發生信託解除問題。用白話說就是這個信託設立了就別想取消了,對於財產隔離有著重大意義。更細一點來說,從法律意義上看,一旦委託人設立信託之後,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是委託人所有的了,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區隔,通過這種設計,可以保證這部分財產不受委託人之後的風險所影響。但是這種功能在國內實際上是不完全的。第一是絕大多數信託都是自益信託(信託受益人就是委託人),這種情況下,我國的司法實踐並不把信託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隔離,仍然認為這是委託人財產的一部分。第二是,有些信託是可撤銷信託,如果委託人與第三者發生財務糾紛,第三者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信託,將信託財產返還給委託人,從而實現取消信託隔離的目的。因此不可撤銷信託外加他益信託設計在我國是實現信託財產隔離的重要手段。
至於你說的遺囑信託我沒聽說過,不過顧名思義應當與家族信託差異不大,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在國內開展家族信託當中,委託人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代為管理,以自己的家族成員作為受益人,這種信託往往都是不可撤銷信託。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㈥ 請問資產管理和信託有什麼區別啊!
資產管理業務的范圍很大,囊括了大部分的信託業務和委託理財業務
信託合同的當事人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營業信託的受託人在法律上要求較為嚴格,是經有關部門批准專門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㈦ 信託是什麼意思
家族信託是一種長期理財方式,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幫助處置家庭專財產以實現財富長期規屬劃的目標。家族信託的資產所有權與收益權是分離的,委託人一旦把個人或家族的資產交給信託公司打理,其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㈧ 信託和債的區別如何理解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在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在權利要求上處於一種類似的地位。信託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收益權.而債權人對債務人則享有請求權。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收益權是特定的,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並無財產上的利益。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受託人間存在一種信任關系,而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一定存在信任關系。信託與債的區別還具體表現在下面三個方面上;
1.關於破產時權利的區別
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如存在法律上的債的關系,當某債務人宣告破產,則此債權人只能與此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平等分配破產後的財產。某債權人沒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的權利。若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存在的是法律上的信託關系,即債權人是受益人的地位,債務人是受託人地位,則此債權人(受益人)在債務人(受託人)宣告破產時,則能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取得清償的權利。
2.關於利益承受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舉債將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此收益當然歸債務人所得.債權人不得要求享有.只有要求債務人償還原借資金的權利。但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處於債務人地位,受益人處於債權人地位.受託人用收取的信託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受託人(債務人)不能享有此收益.收益應歸於受益人(債權人)。
3.關於風險承擔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對債權人對待定的借款負責。如所借財產發生遺失或損失,其對債權人應負的責任並不因此減輕。但在信託關系中,如嚴格按信託文件規定運用,發生信託財產的損毀、滅失或資金受損,均應由受益人(債權人)承包,受託人(債務人)不承擔損失責任。當由於受託人(債務人)本身造成的過失而使財產受損,則應負責填補。
所謂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有一種獨立於其他財產的性質,主要表現在:
(1)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若受託機構(信託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這是一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因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其他項信託財產。
㈨ 撤消和終止的區別
注銷和撤銷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上:注銷是在達到法定或者約定期限、條件,出現法定事由、情形時,到有關機關消滅取得的資格,證件。
撤銷是由有關機關在當事主體實施違法行為,達到法定撤銷要件後,撤銷相應的主體資格,證件等撤銷指從法律上取消。
2、應用上:注銷向系統發出清除現在登錄的用戶的請求,清除後即可使用其他用戶來登錄你的系統,注銷不可以替代重新啟動,只可以清空當前用戶的緩存空間和注冊表信息 。
撤銷是組織針對資質、資格的取消行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資質資格由於過期或者不再符合資質、資格要求,由資質發放管理方採取的一種取消行為。
(9)信託撤銷區別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對於「注銷」與「撤銷」的規定:
(一)《房屋登記辦法》中對於「注銷」與「撤銷」的規定。
1、注銷
第三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撤銷
第八十一條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二)《土地登記辦法》只規定了土地權利的注銷登記,對撤銷未作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注銷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的消滅等而進行的登記。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依法徵收的農民集體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第五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抵押權、地役權注銷登記。
(三)《商標法》中對於「注銷」與「撤銷」的規定。
1、注銷
第三十八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2、撤銷
第四十一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㈩ 法人信託和個人信託最基本的區別
所謂個人信託,是指委託人(指自然人)基於財產規劃的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版人(信託機構權),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個人信託是在個人擁有私有財產的基礎上產生的。信託最早是從個人信託發展形成的。
法人信託是指由公司、社團等法人委託信託機構辦理的各種信託業務。法人信託又稱"機構信託"、"公司信託"、"團體信託",是"個人信託"的對稱。法人信託的委託人是公司、社團等法人組織;受託人只能由法人機構承擔任何個人都沒有受理法人信託的資格;與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密切關系等特點。具有針對公司債的信託、公司創設、改組、合並、撤銷和清算的信託等范圍。而且具有公司理財、融資服務等種類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