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理財被詐騙你該如何維權
1.協商,君子動來口不動手。自如果平台上的標出現違約的現象,如果投資人能夠聯繫上借款人,且借款人有協商意願,或者借款合同里列有仲裁條款,仲裁機構可以出面解決。這樣的話,還可以繼續協商。
2.請律師,已經報案,決定要向法院提起訴訟了,那麼請一個律師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提起訴訟前發出一封律師函也是非常有效的措施。
3.提起訴訟,發現違約的時候,投資人要及早起訴,因為依據誰起訴誰得利的原則,較早採取法律手段的追債者會擁有優先賠償權;其次,對於抵押借款,在起訴之前,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借款人對所抵押財產另行處置,出現對借款人不利的情形。
從大環境來看,我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確實存在不足。安心研究表示,國內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目前存在六大問題:立法保護欠缺,機構機制設置沒有很好地銜接起來,糾紛解決機制不暢,公平服務不到位,徵信體系不健全,互聯網金融創新中的消費者保護問題突出。嚴格的風險控制是P2P企業的命脈,同時也能夠保護消費者尤其是投資人的權利。金融服務提供方需從自身做起,規范經營方式、提高金融法律意識、做好風險控制,防止惡性事件的發生對消費者權益造成的損害。
㈡ 為什麼理財詐騙就沒人管了
我們認為只要公開發行理財就是合法的否則監管機構政府部門是不作為!百姓不是火眼……
㈢ 常見的理財詐騙手段有哪些
常見的理財詐騙手段有:
1、實行會員准入制。虛假理財網站常用「注冊即送現版金」等獎勵方式誘惑投資者權。一般注冊會員時需要輸入身份證號等信息進行實名注冊,還要提供用於項目結算的網銀賬號等,才能成為他們的准入會員。
2、項目繁多,無實質實業投資說明。投資理財騙局多提供周期不同、種類繁多的多種投資項目,一般投入金額越多,分紅周期越長,不法分子宣稱的份額金額越高。
3、天天分紅,高額返利。此類投資詐騙最大的特點就是放長線釣大魚,以投資公司為載體,以定期分紅為誘餌,等網民投入小量資金後,前期定時給網民「分紅」(返利),待網民不斷追加資金或介紹親友大量投資後,騙子就會關閉網站、銷聲匿跡。
4、傳銷拉人頭式獎勵機制。多數騙局具有明顯的傳銷性質,利用受害人的人際關系網,吸納更多人上當受騙。如前段時間瘋傳網路的MMM金融互助社區,本質上就是金融傳銷,金融詐騙。
㈣ 互聯網理財詐騙有哪幾類
互聯網投資理財詐騙主要有以下幾類:
1、虛假宣傳類平台。特點主要是宣傳自己有國資、央企背景,但是經營主體都是民營企業或者是自然人,部分理財平台稱受英國、澳大利亞金融監管局監管,但是經過相關監管官網查詢發現信息根本不匹配,業務牌照造假,也是詐騙重災區。
2、誘導宣傳類。零購物,百分百返利,但是要花月款,發展下限會員,有高額返利。
3、收益率畸高類。虛假股權融資項目,期權、期貨、證券、基金等業務,年化收益率相當高,甚至能高達10%幾,而且都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都是騙一把就跑的。
4、按發展層級式會員類。隨著數字貨幣受到熱捧,很多打著區塊鏈的旗號、虛擬貨幣的旗號,去年報過一次就有400多種名目繁多的傳銷幣。還有一些平台利用高收益進行虛假宣傳開展一些業務模式。
下面教大家識別是否為詐騙:
1、針對虛假宣傳類的,可通過查詢企業注冊信息來判斷。
一定要善用網路,不知道的事情就網路一下,實在不知道你來提問也行啊,讓網友給你查。
不知道是不是騙局也網路一下,如果有人被騙,肯定不止你一個。
3、擊鼓傳花的游戲不要玩,不要抱著僥幸心理。
有些人心理盤算得好:明知是騙局,還要加入進去,以為這個騙局只開始了半年,還能堅持個兩三年,我現在投入進來,半年就收回本大賺一筆了。
人很難克服自己的貪婪,這種心理跟炒股是很像的。很多短炒的人也在想,什麼時候抄底?什麼時候賣出?他以為到底了,買進,結果又跌個20%;他以為漲到位了,拋售,結果又大漲了30%。
時機是很難把握的,很多聰明人都死在這上面。
最好就是不要碰,風險太大。
4、層級會員制的一律不要碰。
這就跟傳銷一樣。不要當了傳銷的幫凶而不自知。
㈤ 理財詐騙案 金額低於100萬 經偵大隊暫不立案偵查
詐騙案經偵大隊最低3000——10000元以上可以立案。這是最新的司法解釋規定標准。你可以直接收集證據去法院告他,到時候會有變賣不動產賠償給你的,到時能不能賠償全部的損失就得靠運氣了。
公安機關不立案,你還有幾種途徑可選擇,一是要求檢察院監督,二是自己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偵報案,立案的材料及流程案件流程大致如下:
1、受害人需要向派出所或公安局報案;
2、報案需要准備一系列的報案材料,警察審核以後符合立案條件便可以立案;
3、立案後公安機關便進行偵查以確定事實和收集證據;
4、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便會將案件移交檢察院;
5、檢察院受到材料後會審查起訴,經審查若構不成犯罪(包括合同詐騙罪法定構成要件不滿足或證據不足等情形)便不提起公訴,若初步認為構成犯罪變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6、提起公訴後,最後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5)理財金融詐騙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㈥ 有金融詐騙的案例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投資人開始接觸網路投資理財,暢享互聯網內投資理財帶來的便容捷性和高於傳統金融行業的可觀收益。
但近年來,隨著或真或假打著P2P旗號的互聯網金融平台跑路、詐騙案件頻發,尤其是2015年底E租寶轟然倒塌,部分投資人開始對互聯網金融喪失信心,甚至極端投資者直接把全部P2P打上「統統是騙子」的標簽
㈦ 採取投資理財金融手段進行詐騙數額巨大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怎麼判罪
對於詐騙罪,其量刑標准如下: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四)、重處情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9、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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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理財公司非法融資屬於金融詐騙嗎
非法融資本就不屬於金融詐騙,這是兩個概念。
一、非法集資罪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行為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危及社會穩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擊。對於某些危害較大的非法集資行為,依靠讓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手段來規制是不夠的,而必須用刑事的手段來予以打擊。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依據《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是目前我國發案最多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至於何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目前並無相應的司法解釋,但一般會參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來理解。該《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在現實生活中,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一般比較容易理解和識別。如某房地產公司因資金緊張,以宣稱將給與高額利息或其他回報的方式直接向公眾借款,就屬於比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而對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於其形式多樣,並且經常花樣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對較難以被識別。如以發展會員、特許加盟店、專賣店、代理店等為名,許諾以高額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出售返租產權式商鋪的名義,宣稱低風險高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支持生態環保、發展綠色產業、植樹造林等為幌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等。對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需要我們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法律特徵來加以識別。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准》」)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
刑法規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金融詐騙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罪行認定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相關法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同上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同上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第一百九十二條相關規定: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同上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同上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㈨ 以投資理財名義詐騙 投資理財騙局有哪些
「金融互助」騙局
證券理財集資騙局
資金盤騙局
㈩ 理財產品為何成詐騙工具
特別是最近一段時間,一些利用與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進行金融憑證詐騙的案件出現了一個新的高峰,而且呈現出犯罪人員分工協助,犯罪手法智能化趨勢。 縱觀近來政法系統查辦的有關金融憑證詐騙、票據詐騙等案件,犯罪分子主要採用了以下幾種手法進行詐騙。
1.通過為被害人辦理開戶和存款,偷開U盾及網上銀行功能將錢盜劃。
犯罪分子以高息為餌,誘騙被害人至銀行開戶並存款,然後利用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
在陪同被害人開戶、存款之際,偷開存摺對應的U盾及網上銀行外轉賬功能,通過網上銀行將錢盜劃出去。
2.通過調換被害單位印鑒卡的方法將錢盜劃。
如金融憑證詐騙案中,犯罪分子以高息為餌,誘騙被害單位至銀行開戶並存款,
然後利用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調換被害單位的印鑒卡,以電匯方式將錢盜劃出去。
3.通過為被害人辦理開戶和存款的過程,偷開存摺對應的借記卡將錢盜劃。
犯罪分子以高息為餌,誘騙被害人至銀行開戶並存款,然後利用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
在陪同被害人開戶、存款之際,偷開存摺對應的借記卡,通過借記卡將盜劃出去。
此類金融詐騙犯罪中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起著關鍵作用。
這類案件中被害人之所以上當受騙,是與犯罪分子中有銀行工作人員分不開的。
正是由於犯罪分子中有銀行工作人員做掩護,而犯罪的地點又是在銀行這一特殊的環境,
被害人才會輕信犯罪分子所說的「理財產品」,才會失去警惕同意犯罪分子幫助其開戶和存款。
當然,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起著關鍵作用,但是外部犯罪人員在詐騙中起著主要作用。
詐騙的起意是由外部犯罪人員首先造意,整個詐騙手段和方法是外部犯罪人員策劃,
尋找資金掮客、拉攏銀行工作人員、私刻印章等一系列客觀方面的行為均是其完成。
分析此類案件,不難看出犯罪是由外部犯罪分子首先起意,謀劃以高額息差為餌,
誘騙被害人將錢存入指定銀行,然後利用銀行工作人員將錢盜劃出去;
其次,外部犯罪分子策劃並實施了整個詐騙行為,外部犯罪分子先通過資金掮客找到被害人,
然後拉攏銀行工作人員為其「辦事」,最後冒充存款人員將錢盜劃占為己有。
同時,在此類犯罪過程中,銀行工作人員為了獲取「好處費」,幫助外部犯罪分子偷換印鑒卡或偷開借記卡,
其行為的性質實際上是協助外部犯罪分子進行詐騙,是為外部犯罪分子犯罪提供幫助,
因此,銀行工作人員與外部犯罪分子是詐騙犯罪團伙的共犯,其行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
筆者認為,完善防範此類案件應加強銀行的工作機制,加強對銀行工作人員的管理。
合理有效的工作機制和加強對銀行工作人員的管理是防範外部犯罪人員勾結銀行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犯罪的第一道防線,也是最有效的防範途徑之一。
此外,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培養公眾防範意識,及時揭露犯罪分子最新的犯罪手法,從而提高公眾防範意識,辨別真偽,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