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ppp融資交割什麼意思
ppp融資交割 指ppp項目已為項目建設融資的簽署並向融資方提交所有融資文件, 並且融資文件要求的就本項目獲得資金的所有前提條件得到滿足或被豁免。
生效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完成融資交割。
乙方在完成融資交割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向甲方書面確認融資交割完成,並提交所有己簽署的融資文件的復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證明融資交割己實現的任何其他文件。
若乙方未能在生效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融資交割,或在完成融資交割後七個工作日內不能向甲方證明其融資交割完成,且在甲方提出要求後三十日內仍未完成,則甲方有權兌取履約保函或沒收磋商保證金。
事實上,交割和融資是兩個獨立名詞。
交易流程--交割
實物交割的概念和作用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商品期貨交易一般採用實物交割制度。雖然最終進行實物交割的期貨合約的比例非常小,但正是這極少量的實物交割將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聯系起來,為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條件。
在期貨市場上,實物交割是促使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趨向一致的制度保證。當由於過分投機,發生期貨價格嚴重偏離現貨價格時,交易者就會在期貨、現貨兩個市場間進行套利交易。
當期貨價格過高而現貨價格過低時,交易者在期貨市場上賣出期貨合約,在現貨市場上買進商品。這樣,現貨需求增多,現貨價格上升,期貨合約供給增多,期貨價格下降,期現價差縮小;
當期貨價格過低而現貨價格過高時,交易者在期貨市場上買進期貨合約,在現貨市場賣出商品。這樣,期貨需求增多,期貨價格上升,現貨供給增多,現貨價格下降,使期現價差趨於正常。
以上分析表明,通過實物交割,期貨、現貨兩個市場得以實現相互聯動,期貨價格最終與現貨價格趨於一致,使期貨市場真正發揮價格晴雨表的作用。
一些熟悉現貨流通渠道的套期保值者在實際操作中,根據現貨市場的有關信息,直接在期貨市場上拋出或購進現貨,獲取差價。
這種期現套做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種種非價格因素所帶來的風險,客觀上起到了引導生產,保證利潤的作用。
Ⅱ PPP項目合同條款中完成融資交割 條款怎麼敘述
融資交割 指項目公司已為項目建設融資的簽署並向融資方提交所有融資文件, 並且融資文件要求的就本項目獲得資金的所有前提條件得到滿足或被豁免。
5.3.1生效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完成融資交割。
5.3.2乙方在完成融資交割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向甲方書面確認融資交割完成,並提交所有己簽署的融資文件的復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證明融資交割己實現的任何其他文件。
5.3.3若乙方未能在生效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融資交割,或在完成融資交割後七個工作日內不能向甲方證明其融資交割完成,且在甲方提出要求後三十日內仍未完成,則甲方有權兌取履約保函或沒收磋商保證金。
Ⅲ 如何理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與特許經營辦法之間的關系
前瞻產業研究院《2016-2021年中國特許經營行業發展前景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2014年12月4日財政部和發改委同日就PPP發槍,出台發布3份PPP文件,為2015年的PPP項目落地打響了發令槍。想必住建部偷著
樂,原建設部早在2004年頒布126號文就提出要在市政公用領域推行特許經營制度,毫無疑問是住建部首發PPP第一槍。以前,大家都在談要不要PPP,
三槍之後,現在則到了如何PPP(實操階段)。毫無疑問,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以下簡稱財金〔2014〕113號文)出台
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項目)項目實際操作產生積極正面推動作用。
按照中國目前法律規定PPP項目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財金[2014]113號文第一條開宗明義「為科學規范地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
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和《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
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未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這不是財金
[2014]113號文主筆的疏忽而是蓄意。
財金[2014]113號文第十一條「(七)采購方式選擇」稱「項目采購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采購方式包括
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采購方式。」明確規定PPP項目采購適用
《政府采購法》,這是財政部一貫的觀點,先前的財金[2014]76號文規定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規定選擇項目合作夥伴。
首先,主張PPP項目適用《政府采購法》人士不清楚PPP項目並不是「政府投資項目」。
(一)國際實踐證明PPP項目不是政府投資項目。
1、PPP模式中典型的BOT
是發展中國家的領導人提出的概念。1984年土耳其首相厄扎爾決定引入民間資金興建基礎設施並制訂了世界上第一個BOT法(土耳其法律No.3096),
首次使用了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稱謂,後來這一縮略詞成為該模式的通行語。BOT
強調「民間投資、用者償還」,政府無須投入財政資金就可向公眾提供服務並且不構成政府的外債和內債,但政府要提出獎勵計劃以吸引民間投資,例如免稅等。
2、2014年10月23日發布的《第二十一屆APEC財長會聯合聲明》附件A《APEC區域基礎設施PPP項目實施路線圖》明確「考慮到
APEC區域巨大的基礎設施需求和公共部門有限的財政資源,PPP提供了一個新的、有別於傳統政府采購模式發展基礎設施的可行模式」,傳統的政府采購模式
無疑是政府投資項目。
3、英國PPP模式最佳實踐表明PPP項目是「私人融資」項目,PFI現在PF2是也。
(二)財金[2014]113號文第二十四條明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項目)不是「政府投資項目」。
財金[2014]113號文比比皆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何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按照財金[2014]76號文關於PPP定
義(解讀),我們可以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置換成「PPP項目」。那問題來了,PPP項目是政府項目嗎?PPP項目是政府投資項目嗎?PPP項目
是私人投資項目(非政府投資項目)嗎?
財金[2014]113號文第二十四條明確「項目融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負責。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及時開展融資方案設計、機構接洽、合同簽
訂和融資交割等工作。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做好監督管理工作,防止企業債務向政府轉移」充分表明PPP項目是「非政府投資
項目」。
政府能否「根據項目情況,通過投資補助、基金注資、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重點領域建設」(國發[2014]60號文)將PPP項目認定為(轉變)為「政府投資項目」?筆者的觀點,如此認定不妥。
其次,主張PPP項目適用《政府采購法》人士無視中國法律規定。(1)主張PPP項目適用《政府采購法》的人士忽略(忘了)《政府采購法》第四
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之規定!(2)主張PPP項目適用《政府采購法》的人士忽略(忘了)《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五
款及第六款對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定義。《政府采購法》明確定義「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本法所稱工
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為了適用《政府
采購法》,有人蓄意將PPP項目認定為政府采購服務。筆者認為,將PPP項目解釋為服務采購是閉著眼說話,有點點無賴哦。(3)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主任觀點十分典型,但是似是而非。該主任在第六屆「中國-亞行知識共享平台:深化公私合作」研討會上有個主題發言,該主任認為「按照政府采購規則選擇
PPP合作方是國際通行做法」。筆者對該主任的觀點不表示異議,國際上確實是將PPP項目納入政府采購。您可以言必稱國際慣例但不要忘記中國國情和法律規
定。中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政府采購」內涵為「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
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在中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是否納入政府采購的標準是否使用「財政性資
金」!該主任還稱「各國實踐表明,PPP付費方式及合同類型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政府付費,也就是公共采購,包括公共產品、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務;另一類是
使用者付費,也就是特許經營。因此,國際上普遍將服務和工程特許經營權的授予視為政府采購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並將其納入政府采購制度監管,而不是單純地
將其作為一種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融資方式」筆者對此也沒有異議(確實是事實)。但是按照中國《政府采購法》分析,由於「使用者付費」的PPP項目也就是
特許經營項目還款來源為終端用戶付費政府並沒有財政性資金投入,故將「使用者付費」的PPP項目納入政府采購范疇不符合中國采購法。
再次,主張PPP項目適用《政府采購法》人士不懂PPP項目為什麼要適用《招標投標法》。法律包括《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工程采購必須適用《招
標投標法》,這是明確無異議的。工程項目為什麼要適用《招標投標法》進行公開招投標?相關的招標投標法律規定不是從「融資」(錢)角度來規定的(在此不展
開)。
最後,「《招標投標法》強調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法》強調使用財政性資金。二者適用於大多數PPP項目,但有些PPP項目並非工程建設項
目,故不應適用《招標投標法》;有些PPP項目是用戶付費,或無法判斷是否屬采購范圍,不應適用《政府采購法》。實踐中,兩部法律都以公開招標為主要方
式,整個招標過程過於嚴格,對長達十幾、幾十年的合同,沒有給政企雙方足夠的協商空間。」(王守清語),筆者對教授觀點十分贊同。筆者認為《招標投標法》
更適合工程采購的傳統模式而不適合PPP項目,故要修法。筆者認為,修法遠遠不夠,要盡快出台PPP專門法律。
Ⅳ 准備開展項目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1)成立項目公司完成第一筆注資,並簽訂PPP項目補充協議若PPP項目合同是中標社會資本方和項目實施機構簽署的,則需要在簽署之後盡快完成項目公司的注冊,由項目公司與實施機構簽訂PPP項目合同補充協議並完成第一筆注資,為開展後續工作做好准備。
(2)PPP項目入庫審批及政府付費納入中期財政規劃這兩個條件是社會資本方特別關心的問題,關繫到整個合作期限內政府付費的合法性和穩定性。通常融資方也會將PPP項目入庫和政府付費納入中期財政規劃作為其放款的條件之一,以確保將來項目公司現金流的穩定。
(3)完成融資交割完成融資交割是PPP項目合同中最重要的前提條件,只有確保融資款到位才能為項目的順利實施提供保障。融資交割是指項目公司已與融資方簽訂融資協議,並且滿足融資協議中放款的所有條件,融資方可以放款。
(4)完成審批手續通常新建PPP項目需要在開工前完成一系列的審批手續,如立項、規劃、土地、開工許可等,具備這些手續後項目公司方可進行施工。而這些工作通常需要當地政府部門的配合,因此審批手續通常是政府方負責完成的前提條件。
Ⅳ 如何解決PPP項目合同的十大經典問題
簽常見的政府方違約事件包括哪些?
1. 未按合同約定向項目公司付費或提供補助達到一定期限或金額的;
2. 違反合同約定轉讓PPP項目合同項下義務;
3. 發生政府方可控的對項目設施或項目公司股份的徵收或徵用的(是指因政府方導致的或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徵收或徵用,如非因政府方原因且不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徵收徵用,則可以視為政治不可抗力);
4. 發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變更導致PPP項目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5. 其他違反PPP項目合同項下義務,並導致項目公司無法履行合同的情行。
簽常見的項目公司違約事件包括哪些?
常見的項目公司違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1. 項目公司破產或資不抵債的;
2. 項目公司未在約定時間內實現約定的建設進度或項目完工、或開始運營,且逾期超過一定期限的;
3. 項目公司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標准提供產品或服務,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4. 項目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的股權變更限制的;
5. 未按合同約定為PPP項目或相關資產購買保險的。
項目公司指的是什麼?
項目公司是依法設立的自主運營、自負盈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項目公司可以由社會資本(可以是一家企業,也可以是多家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但政府在項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應當低於5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及管理權。
Ⅵ ppp 融資交割什麼意思
股票中融券賣出一欄到期日的意思是到期必須平倉,但不會強制平倉。平倉是指期貨交易者買入或賣出與其所持期貨合約的品種、數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貨合約,了結期貨交易的行為。期貨交易的全過程可以概括為建倉、持倉、平倉或實物交割。建倉之後尚沒有平倉的合約,叫未平倉合約或者未平倉頭寸,也叫持倉。交易者建倉之後可以選擇兩種方式了結期貨合約:要麼擇機平倉,要麼保留至最後交易日並進行實物交割。期貨交易的全過程可以概括為建倉、持倉、平倉或實物交割。建倉也叫開倉,是指交易者新買入或新賣出一定數量的期貨合約。在期貨市場上、買入或賣出一份期貨合約相當於簽署了一份遠期交割合同。如果交易者將這份期貨合約保留到最後交易日結束他就必須通過實物交割或現金清算來了結這筆期貨交易。然而,進行實物交割的是少數,大部分投機者和套期保值者一般都在最後交易日結束之前擇機將買入的期貨合約賣出,或將賣出的期貨合約買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