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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死亡

發布時間:2021-05-14 23:10:38

⑴ 如何在我死後運作信託基金

管理遺產信託:管理遺產信託是指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對遺囑人的遺產回進行管理。此類信託的形答式主要是由於遺產繼承問題引起的。
管理遺產信託有「繼承未定前」和「繼承人已定後」 兩種情況。

1.「繼承未定前」

「繼承未定前」的管理遺產信託,是在沒有遺囑、遺產繼承存在糾紛或遺囑中的繼承人尚未找到的情況下,遺囑中指定的受託人在處理分割遺產前暫時代為管理遺產。

2.「繼承人已定後」
「繼承人已定後」管理遺產信託是指繼承人雖然繼承了遺產,但因種種原因不能自行有效地保護和經營其財產,以至無法運用這些財產提供自身的生活和教育費用,甚至使財產蒙受損失時,事先由遺囑人或其親屬或法院指定或選任受託人,在遺產繼承後的一定期限內代繼承人管理遺產。信託期限視繼承人情況而定,對未成年人,至其成年之時為止;對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至其恢復行為能力或死亡為止。

⑵ 信託公司經營虧損甚至倒閉會對信託財產有影響嗎

不會。《信託法》第三章中關於信託財產有明確的描述:
第三章 信託財產
第十四條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第十五條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第十八條 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
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寫入法律的條款,都是被嚴格執行的。所以就算是信託公司破產也不會影響到信託財產。

⑶ 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信託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按照本條的規定,設立信託後,如果發生自然人委託人死亡或者法人委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情形,對信託財產應當按照如下兩項原則進行處置:

一,委託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委託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自然人委託人死亡或者法人委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都意味著委託人的法律上主體資格的喪失,承受信託利益的受益人主體已不存在,信託目的已經無法完成,信託關系應當終止。在發生這種情況時,委託人是自然人的,信託財產應作為委託人的遺產處理。委託人是法人的,其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的,必須進行清算,信託財產應作為委託人的清算財產處理。

二,委託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1、在委託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死亡或者終止,或者受益人之一死亡或者終止,其他受益人依然存在,信託目的尚未完成並且可以繼續完成,其他受益人仍可繼續享受信託利益,因此,信託關系不應終止而應當存續。在信託關系有效存在的情況下,信託財產仍應為信託目的而獨立存在,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不能將信託財產作為委託人的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2、如果委託人是受益人,其享有的受益權應屬於其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因此,當委託人為共同受益人之一,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是自然人的,受益權歸入其遺產。委託人是法人的,受益權作為清算財產。

⑷ 信託關系中受益人先於委託人死亡財產怎麼辦

信託如果仍在存續期,信託財產仍受受託人管理,因受益人死亡所形成的受益權轉讓,原則上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委託人,或者受益人有生前遺囑的,按其遺囑要求轉讓信託受益權,財產權在信託計劃沒有終止前是不會產生變化的。

⑸ 信託會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而終止嗎

信託不會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而終止。
信託終止條件:
(l)自益信託的解除:除信託文件另有規定外,自益信託的委託人成者其繼承人可以隨時解除信託。
(2)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權利:受益人對委託人、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或者經受益人同意,或者出現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
(3)他益信託的解除:他益信託的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或者經受益人同意,或者出現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時,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4)信託的連續性:除本法或者信託文件另有規定外,信託不因委託人、受託人死亡或者不能履行職責而終止。
(5)信託的終止:出現本法規定的6種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6)其他有關人員的協助義務:受託人職責終止時,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協助新受託人接管信託事務。
(7)信託終止時剩餘信託財產的歸屬:信託終止後仍有剩餘信託財產的,應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應歸屬於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放棄的或者受益人死亡且沒有繼承人的,歸屬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8)信託終止的,在剩餘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
(9)信託終止後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本法規定對原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城人為被執行人。
(10)信託終止後受託人行使給付報酬等請求權:受託人依本法規定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剩餘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11)受託人做出清算報告的義務: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經受益人或權利歸屬人同意後,免除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的責任,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⑹ 財產信託未完成,委託人死亡怎麼辦

1、先看信託設立時《信託合同》有無針對這種情況的特殊處理方案,有的話,按合同執行。
2、針對這種情況合同無特別說明,按信託法第五十二條: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

因此委託人死亡對未完成的信託財產一般不會有大的影響。
你說的這種情況多發生在遺產信託上。

⑺ 什麼是信託破產隔離保護機制

指的是委託人或受託人因為個人出現破產等原因,依法被宣告破產後,信託財產並不被劃入破產財產范圍而進行分配。也就是說,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等情況出現後,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破產隔離保護機制主要關懷的是受益人,這種制度設計明顯向受益人的利益傾斜。凡事有利則有弊,破產隔離保護機制使得第三人,也就是受託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大大減弱。

(7)信託死亡擴展閱讀:

信託破產隔離功能的意義

1、保護信託受益人、委託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從理論上講,信託公司破產風險絕對不能說小,而我國政府對金融機構的保護政策不會一直延續,如果上述信託公司經營不善破產,在不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下,信託財產受到沖擊,那麼彼時受損的必將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託人。

2、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維護信託行業長遠發展的需要。

信託行業發展的趨勢必然是信託的長期化和規模化。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才能保障信託財產的超然獨立性,只有消除了委託人對於信託公司破產可以危害信託財產的疑慮,委託人才會產生設立長期、大規模信託的需求,信託行業健康發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礎與市場基礎。

3、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需要。

發達國家在其資產證券化操作中頗為廣泛地運用了破產隔離職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託人將其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載體(SPV),並以這些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

⑻ 如果信託受益人突然死亡,那麼託管資金到期後該怎麼處理

這種情況下,信託財產歸於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要看看資金信託合同裡面有沒有相關規定,這種情況下,受益權的轉變,一般也是要收取手續費的。

⑼ 信託終止,信託文件沒有規定信託財產歸屬人的,信託財產在下列當事人中以什麼順序進行歸屬


在信託文件未作規定的情況下,規定信託財產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第一是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第二是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信託法釋義
第五十四條 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二)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信託終止後,受託人喪失了佔有、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需要確定該財產的歸屬。根據本條的規定,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其歸屬人:
1.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關系是依委託人之意志而設定,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對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人作出明確規定的,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當然歸屬於信託文件所規定的人。
2.歸屬於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當信託文件對信託終止信託財產的歸屬人未作規定時,因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就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所以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最符合信託的目的。如果信託終止時,受益人已死亡,根據繼承的一般原則,受益人取得該信託財產的權利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3.歸屬於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由於設立信託前,信託財產為委託人所有的財產,因此當信託文件對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人未作規定,而受益人和受益人的繼承人已不存在時,信託財產回歸於委託人最為公平、合理。如果委託人已死亡,委託人取得該信託財產的權利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⑽ 遺產規劃中的信託可以撤銷或保持不變。可撤銷的信託叫生前信託,即將死亡,也可撤銷

可撤銷的信託叫遺囑信託,即將死亡,也可撤銷.
生前信託,也稱遺產信託,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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