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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股份公司幕集資金

發布時間:2025-09-17 21:22:15

股票募集資金好事還是壞事

定向增發是好事,不是定向就不見得是什麼好事,主要看增發投資項目

一般版上市公司募集資權金,主要指的是其在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股票,其實就是增資,只不過吸收投資的對象(也就是投資的股東)是廣大的股民。
因為股市中股民人數眾多,發行股票就可以很容易得到股民投資的錢,並且都是溢價發行(一股面值1塊錢,但是可以得到幾塊錢甚至炒到幾十上百塊錢),這樣對於上市公司來說,一般就可以其他公司有一種更加方便容易的方式獲得資金

而對於這個公司原有的股東,因為每股價格上升了,他們本來持有的股份也就漲價了,所以相當於就賺錢了

其實你上面的說法不全面,因為股市有風險,可能漲也可能跌,還可能被中止上市,但是對於原來的股東,公司剛上市的時候,一般股價都會被炒高的,那樣他們本來持股的價值自然就升高了,所以相當於他們就自動的賺錢了

這不能完全說是誰玩弄誰,炒股本來就有賠有賺,當然也少不了有莊家操控,但是股民要炒股,股市本來就有風險,真要說也只能說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也不乏從股市賺錢的股民

⑵ 籌集資金的方法有那幾種

如下:

1、借款

企業可以向銀行、非金融機構借款以滿足購並的需要。這一方式手續簡便,企業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取得所需的資金,保密性也很好。但企業需要負擔固定利息,到期必須還本歸息,如果企業不能合理安排還貸資金就會引起企業財務狀況的惡化。

2、發行債券

債券使公司籌集資本,按法定程序發行並承擔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一定的利息和償還本金義務的有價證券。這一方式與借款有很大的共同點,但債券融資的來源更廣,籌集資金的餘地更大。

3、普通股融資

普通股是股份公司資本構成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股份。普通股不需要還本,股息也不需要向借款和債券一樣需要定期定額支付,因此風險很低。但採取這一方式籌資會引起原有股東控制權的分散。

4、優先股融資

優先股綜合了債券和普通股的優點,既無到期還本的壓力,也並不必擔心股東控制權的分散。但這一種方式稅後資金成本要高於負債的稅後資本成本,且優先股股東雖然負擔了相當比例的風險,卻只能取得固定的報酬,所以發行效果上不如債券。

5、可轉換證券

可轉換證券是指可以被持有人轉換為普通股的債券或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由於具有轉換成普通股的利益,因此其成本一般較低,且可轉換債券到期轉換成普通股後,企業就不必還本,而獲得長期使用的資本。但這一方式可能會引起公司控制權的分散,且如到期後股市大漲而高於轉換價格時會使公司蒙受財務損失。

6、購股權證融資

購股權證是一種由公司發行的長期選擇權,允許持有人按某一特定價格買入既定數量的股票,其一般隨公司長期債券一起發行,以吸引投資者購買利率低於正常水平的長期債券,另外在金融緊縮期和公司處於信任危機邊緣時,給予投資者的一種補償,鼓勵投資者購買本公司的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是。

可轉換債券到期轉換為普通股並不增加公司資本量,而認股權證被使用時,原有發行的公司債並未收回,因此可增加流入公司的資金。

(2)銀行股份公司幕集資金擴展閱讀:

資金籌集的動機要求:

(一)動機:

1、擴張:擴大規模。

2、償債。

3、調整資金結構:降低資金成本和風險。

4、混合動機:即要擴大規模,又要償債。

(二)籌資原則:

1、規模適當原則:合理確定資金需求量,努力提高籌資效率。

2、方式經濟原則:研究投資方向,提高投資效果。

3、籌措及時原則:適時取得資金來源,保證資金投放需要。

4、資金結構合理原則:合理安排資本結構,保持適當的償債能力。使風險小,成本低。

5、來源合理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規,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籌資渠道:

1、國家財政資金:是國家對企業的直接投資或稅前還貸、減免各種稅款形成的。

2、銀行信貸資金:是銀行對企業的各種貸款

3、非銀行金融資金:是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等提供的各種金融服務

4、其它企業資金:企業間相互投資、商業信用形成的債權、債務資金。

5、居民個人資金:形成民間資金來源渠道。

6、企業自留資金:企業內部形成的資金,如,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

7、外商資金:國外商人投資國內企業所引進的國外貨幣。

幾種籌資方式的資金成本分析

1、長期借款成本

長期借款指借款期在5年以上的借款,其成本包括兩部分,即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一般來說,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高,會導致籌資成本高,但因為符合規定的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可以計入稅前成本費用扣除或攤銷,所以能起到抵稅作用。

例如,某企業取得5年期長期借款200萬元,年利率11%,籌資費用率0.5%,因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可以計入稅前成本費用扣除或攤銷,企業可以少繳所得稅36.63萬元。

2、債券成本

發行債券的成本主要指債券利息和籌資費用。債券利息的處理與長期借款利息的處理相同,即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應以稅後的債務成本為計算依據。

例如,某公司發行總面額為200萬元5年期債券,票面利率為11%,發行費用率為5%,由於債券利息和籌資費用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可以少繳所得稅39.6萬元。若債券溢價或折價發行,為更精確地計算資本成本,應以實際發行價格作為債券籌資額。

3、留存收益成本

留存收益是企業繳納所得稅後形成的,其所有權屬於股東。股東將這一部分未分派的稅後利潤留存於企業,實質上是對企業追加投資。

如果企業將留存收益用於再投資,所獲得的收益率低於股東自己進行另一項風險相似的投資所獲的收益率,企業就應該將留存收益分派給股東。留存收益成本的估算難於債券成本,這是因為很難對企業未來發展前景及股東對未來風險所要求的風險溢價作出准確的測定。

計算留存收益成本的方法很多,最常用的是「資本資產定價模型法」。由於留存收益是企業所得稅後形成的,因此企業使用留存收益不能起到抵稅作用,也就沒有節稅金額。

4、普通股成本

企業發行股票籌集資金,普通股成本一般按照「股利增長模型法」計算。發行股票的籌資費用較高,在計算資本成本時要考慮籌資費用。

例如,某公司普通股目前市價為56元,估計年增長率為12%,本年發放股利2元。若公司發行新股票,發行金額100萬元,籌資費用率為股票市價的10%。

則新發行股票的成本為16.4%.企業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發行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資金佔用費即普通股股利必須在所得稅後分配。該企業發行股票可以節稅100×10%×33%=3.3(萬元)。

⑶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過程及去向

相關法律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08年1月)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2008年2月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1、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一個專戶(存放於專戶) 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超募資金也應存放於專戶[wing1]
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分別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2、募集資金到賬後簽訂三方協議時限
兩周內(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兩周內簽署) 一個月內(滬深中小創業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一個月內簽署)
3、三方協議至少要包括的內容(協議簽訂後及時報交易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專戶;(二)專戶賬號、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和期限;(三)商業銀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1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出金額的通知觸發時點(口徑統一為募集資金凈額)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且達到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該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該專戶總額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 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銀行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保薦機構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單方面終止協議,上市公司可在終止協議後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4、募集資金的禁止性行為
1、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進行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3、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佔用或挪用,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5、募集資金年度實際使用與投資計劃當年度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處理
無規定 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並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並在募集資金年度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的
(1)發行申請文件中未披露,金額不確定
應當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 1、注冊會計師出具鑒證報告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
4、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5、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6、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2)發行申請文件已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人發表意見後,
3、董事會審議通過
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無明確報告規定 不用走程序

應當在完成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7、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二)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
3、保薦人發表意見
4、監事會發表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四)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機構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四)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五)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人明確同意的意見。
4、監事會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創業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五)保薦機構、獨立董事、監事會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六)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 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8、單個募投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於其他募投項目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後
3、保薦人發表意見後
4、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低於10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5%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 無規定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低於 5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1%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 單個或全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少量節余資金用作其他用途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二)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三)董事會審議通過。
(2)用於非募投項目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無規定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同上:創業板不區分結余用於募投還是非募投,也不區分結余資金大小
9、募集資金結余
第十三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經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二)保薦人發表意見
(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發表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5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5%的,免於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披露。 無規定 第二十八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節余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 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3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項目變更的程序和原則
上市公司募投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人對變更募投項目的意見;投資於主營業務。
10-2 視同募投項目變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募投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未在發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將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非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
(五)實際投資金額與計劃投資金額的差額超過計劃金額的30%; 同上證所的規定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10-3募投項目變更—僅變更地點
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但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 深圳此款較為嚴格,視同募投項目變更 同上證所的規定 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
11-1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機構
董事會 內部審計部門
11-3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處理
1、全面核查募投項目《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
2、報告經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
3、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1、至少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檢查一次,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2、審計委員會認為違規向董事會報告
3、董事會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11-4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檢查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董事會《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同半年度) 1、董事會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說明
2、會計師事務出具專項審核報告專項審核報告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12-1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度一次現場調查 每個季度一次現場調查 無明確約定
12-2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處理
無要求 保薦機構發現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12-3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處理
保薦人直接對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並於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向本所提交。 1、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董事會的專項說明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審核報告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
2、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向本所提交。 1、保薦人應當在鑒證報告披露後的 10個交易日內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並出具專項核查報告

2、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核查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13、其他機構監督權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出具專項審核報告。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注冊會計師專項審核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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