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籌資活動內部控制制度的缺陷
內部控制制度,就是為了實現內部有效控制而指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
內部控制是指一個單位的各級管理層,為了保護其經濟資源的安全、完整,確保經濟和會計信息的正確可靠,協調經濟行為,控制經濟活動,利用單位內部分工而產生的相互制約,相互聯系的關系,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職能的方法、措施、程序,並予以規范化,系統化,使之成為一個嚴密的、較為完整的體系。
內部控制的基本目標是確保單位經營活動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資產的安全性、經營信息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
1.有助於管理層實現其經營方針和目標。內部控制由若干具體政策、制度和程序所組成,它們首先是為了實現管理層的經營方針和目標而設計的。內部控制可以說滲透於一個單位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只要單位內存在經營活動和經營管理的環節,就需要有相應的內部控制。
2.保護單位各項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資產流失。保護資產一般指對本單位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商品、產品以及其他重要實物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進行保護。
3.保證業務經營信息和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一個單位的管理層來說,要實現其經營方針和目標,需要通過各種形式的報告及時地佔有準確的資料和信息,以便作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
一個單位要實行內部控制,重點應當在組織結構及職責分工、授權批准、會計記錄、資產保護、職工素質、預算管理和報告制度等重要環節組織實施。
授權批准控制
授權批準是指單位在處理經濟業務的過程中必須經授權批准以進行控制。企業每一層的管理人員既是上級管理人員的授權客體,又是對下級管理人員授權的主體。
授權標準的形式通常有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之分。一般授權是辦理常規性的經濟業務的權力、條件和有關責任者作出的規定,這些規定在管理部門中採用文件形式或在經濟業務中規定一般性交易辦理的條件、范圍和對該項交易的責任關系。在日常業務處理中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和有關職責自行辦理。特別授權指受權處理非常規性業務,比如重大籌資行為、投資決策、股票發行等。
內部控制要求明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的責任和許可權,以及每筆經濟業務的授權批准程序。
組織結構控制
實行和完善內部控制,首先要從本單位的組織結構開始,主要包括:確定單位的組織形式,明確相關的管理職能和報告關系,以及為每個組織單位內部劃分責任許可權。
根據內部控制的要求,單位在確定和完善組織結構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所謂不相容職務,是指那些如果由一個人或一個部門擔任,既可能弄虛作假,又能夠自己掩蓋其舞弊行為的職務。單位的經濟活動通常可以劃分五個步驟,即:授權、簽發、核准、執行和記錄。一般情況下,如果上述每一步驟均由相對獨立的人員或部門實施,就能夠保證不相容職務的分離,便於內部控製作用的發揮。
會計記錄控制
會計記錄控制的要求是保證會計信息反映及時、完整、准確、合法。一個單位的會計機構實行會計記錄控制,要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對會計人員進行科學的分工,使之形成相互分離和制約的關系。經濟業務一經發生,就應對記載經濟業務的所有憑證進行連續編號,通過復式記賬,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關帳戶中進行登記,以防止經濟業務的遺漏、重復,揭示某些弊端問題。
資產保護控制
資產保護控制主要包括接近控制、盤點控制,廣義上說,資產保護控制,可以包括對實物的采購、保管、發貨及銷售等各個環節進行控制。
接近控制主要是指嚴格控制無關人員對資產的接觸,只有經過授權批準的人同才能夠接觸資產。一般情況下,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和存貨等變現能力較強的資產必須限制無關人員直接接觸,間接接觸可通過保管、批准、記錄及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和授權批准控制來達到。
盤點控制是指對實物資產進行盤點並將盤點結果與會計記錄進行比較,盤點結果與會計記錄如不一致,可能說明資產管理上出現錯誤、浪費、損失或其他不正常現象。
職工素質控制
職工素質控制包括企業在招聘、使用、培養、獎懲等方面對職工素質進行控制。招聘是保證單位的職工應有素質的重要環節。單位的人事部門和用人部門應共同對應聘人員的素質、水平、能力等有關情況進行全面的測試、調查、試用,以確保受聘人員能夠適應工作要求。
如果管理層重視對單位內職工的投資、管理和使用,合理配置組織內的人力資源,職工所創造的價值必然會增加;反之,就會造成人力資源價值的不充分發揮,甚至損失和浪費。
預算控制
預算控制是內部控制的一個重要方面。經過批準的預算就是單位的法令,單位內部的各部門都必須嚴格履行,完不成預算,將要受到處罰。預算控制也是一個系統,該系統的組織由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考核等構成。預算控制的內容可以涵蓋單位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包括籌資、融資、采購、生產、銷售、投資、管理等諸多方面,也可以就某些方面實行預算控制。
預算的執行層由各預算單位組織實施,並輔之以對等的權、責、利關系,由內部審計部門負責監督預算的執行,通過預算的編制和實施,檢查預算的執行情況,比較分析內部各單位未完成預算的原因,並對未完成預算的不良後果採取改進措施。
風險控制
企業所面臨的風險按形成的原因一般可分為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兩大類。
經營風險是指因生產經營方面的原因給企業盈利帶來的不確定性。比如,由於原材料供應地的政治經濟情況變化等帶來的供應方面的風險,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試驗不成功,生產組織不合理等因素帶來的生產方面的風險,銷售決策失誤等帶來的銷售方面的風險,此外還有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變化,自然環境變化,稅收調整以及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等方面等因素,也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經營風險多數情況來源於企業外部,盡管如此,企業仍應採取有效的內控措施加以防範。
財務風險又稱籌資風險,是指由於舉債而給企業財務成果帶來的不確定性。對財務風險的控制,關鍵是要保證有一個合理的資本結構,維持適當的負債水平,既要充分利用舉債經營這一手段獲取財務杠桿的收益,提高自有資金盈利能力,同時也要注意防止過度舉債而引起的財務風險的加大,避免陷入財務困境。
編制業績報告
業績報告也稱責任報告,是單位內部各級管理層掌握信息,加強內部控制的報告性文件,也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業績報告是為單位內部控制服務的,屬於管理會計的范疇,因此,編制業績報告必須與單位內部的組織結構和其他控制方式相結合,明確反映各級管理層負責人的責任。業績報告可以有日報、周報、月報、季報、年報等,並通過文件的形式予以規定。
『貳』 融資如何建立內控考核評價制度
時間,效益,成本
『叄』 保理融資業務風險有何控制措施
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特別對保理融資業務的業務流程進行了規范,對融資產品、客戶准入、合作機構准入、業務審查、專戶管理、融資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著重對單保理融資提出審慎管理要求,即在審核基礎交易基礎上,比照流動資金貸款對賣方或買方進行授信全流程管理。同時要求銀行嚴格審核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合理評估借款人或借款人交易對手風險,做實風險評價。
保理融資業務風險控制措施:
(一)迅速轉變觀念,正確認識保理業務
轉變觀念、正確認識保理業務是促進國內保理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國內保理業務與一般流動資金貸款不同,具有典型的跟單貿易性、自償性特點,第一還款來源明確。其本質上是應收賬款轉讓業務,原則上無需其他抵質押擔保,抵質押擔保只是增加了風險緩釋的措施和手段。因此,對客戶的嚴格准入把關是風險防範的首要關口,貿易真實性審查和回款管理是風險控制的關鍵環節。
商業銀行應充分認識保理業務的本質和特點,嚴禁套用一般流動資金貸款開展保理業務。開展保理業務時,在客戶准入環節必須嚴格依照規定對買、賣雙方進行盡職調查,充分評估保理產品的適用性。不得通過增加抵質押擔保等方式放鬆對保理業務准入管理,並重點把控貿易真實性審核、應收賬款受讓、回收等關鍵環節,有效防範業務風險。
(二)審慎選擇保理客戶,嚴控高風險領域客戶
審慎開展小企業、民營企業客戶保理業務。謹慎選擇貿易類客戶,嚴控鋼貿等敏感性行業保理業務。逐步壓縮鋼貿等敏感性行業客戶業務,審慎選擇煤炭、有色金屬貿易等市場風險較大客戶,謹慎選擇買賣雙方均為貿易類客戶。堅決不介入盲目擴張、民間融資、涉訴、實際控制人有道德風險的企業。
(三)加快調整隱蔽保理,嚴格執行核准規定
審慎對待隱蔽保理業務新增,持續提升非隱蔽保理流貸替代率水平。對現有存量隱蔽保理業務應加強排查,逐一進行梳理,抓緊解決風險問題。著重做好貿易真實性的盡職調查,留存增值稅發票等單據的原件,取得買方對《賬號變更通知書》的確認回執。隱蔽保理業務出現回款異常時,最好立即轉為公開保理。
(四)重點加強貿易真實性審查,強化操作性風險管理
1.嚴格遵照保理制度規定的流程辦理業務,強化合規意識,並根據轄內市場特點、人員情況,規范細化各環節、各節點操作。重點加強對經辦行業務執行過程的監控,加大檢查和監督力度,及時糾正不合規操作、化解風險隱患。
2.加強貿易真實性審核。制定核實貿易真實性相關操作要點,明確經辦機構和客戶經理貿易真實性審核責任,細化保理管理崗審核要點,確保貿易背景真實合法、相關合同單證齊全有效。高度關注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合同、發票真實性問題,應收賬款受讓前在稅務登記系統進行查詢,開票日期一個月後應再次進行查詢,以有效防範發票「先開後廢」現象,同時注意加蓋公章,避免重復融資。運用稅務部門相關系統,有效防範增值稅發票虛假所帶來的信貸風險,提升發票驗證效率;二是規避貿易型企業虛構貿易、虛假做賬問題。對於買賣雙方均為貿易型企業的應該謹慎對待。
3.加強回款管理。針對間接還款,應設定系統自動預警,及時有效防控風險。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回款管理細則,對經辦行和客戶經理進行保理回款的管理和考核,並指定專人對所轄地區保理業務回款情況進行經常性監控,一旦發現客戶出現間接回款情況,應立即採取相關措施(如提前回收貸款、增加有效擔保方式等)來控制風險。
4.加強池保理管理。一是系統內錄入的應收賬款到期日必須和實際應收賬款到期日嚴格保持一致;二是在池保理業務發生溢支後,應立即要求客戶及時補充新的應收賬款或清償溢支金額;三是合同到期後,不允許進行新的應收賬款受讓。遇合同到期前受讓應收賬款的,到期應進行應收賬款催收,及時結清保理預付款。
(五)做實貸後管理,規范檔案管理
1.根據國內保理業務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貸後管理,實時關注買賣雙方的信息。深入了解買賣雙方的結算**慣及資金安排,持續跟蹤了解買賣方生產經營情況,特別是買方客戶資信情況。
2.對交易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特別是保理專戶回款異常等情況增加敏感性,要做到及時發現、及時防範、及時處理。
3.統一管理標准和要求,規范檔案管理。做到檔案資料分裝整齊、目錄清晰、內容完整、編號一致,以便於及時查找信息,做好相關風險的防範和應對。
(六)建立保理專營團隊,加強業務培訓
高素質的保理業務專業人員是保理業務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國內保理業務余額超過30億元的一級分行應配置保理業務團隊,國內保理業務余額超過10億元的二級機構應設立保理業務團隊,建立完整獨立的前中後台管理流程。
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細化保理業務操作崗與客戶經理崗職責分離的相關規范,將風險和內控管理要求真正落到實處。具體包括盡職調查與系統操作分離、貸後管理與客戶維護分離、保理操作人員與客戶經理間的信息及時傳遞等。
『肆』 如何設計內部控制予以應對融資風險
1、信用風險。在項目融資中,即使對借款人、項目發起人有一定的追索權,貸款人也應評估項目參與方的信用、業績和管理技術等,因為這些因素是貸款人依賴的項目成功的保證。 2、完工風險。超支風險、延誤風險以及質量風險是影響項目竣工的主要風險因素,控制它們的方法通常由項目公司利用不同形式的「項目建設承包合同」和貸款銀行利用「完工擔保合同」或「商業完工標准」來進行。 3、生產風險。降低這種類風險可以通過一系列的融資文件和信用擔保協議來實施。針對生產風險種類不同,設計不同的合同文件。對於能源和原材料風險,可以通過簽訂長期的能源和原材料供應合同,加以預防和消除。對於資源類項目所引起的資源風險,可以利用最低資源覆蓋比率和最低資源儲量擔保等加以控制。對於生產風險中的技術風險,貸款銀行一般要求項目中所使用的技術是經過市場證實的成熟生產技術,是成功合理並有成功先例的。 4、市場風險。市場風險貫穿於項目始終。在項目籌劃階段,投資方應做好充分的市場調研和市場預測,減少投資的盲目性。在項目建設和經營階段,項目應該簽訂長期的原材料供應協議,產品銷售協議等。項目公司還可以爭取獲得其他項目參與者,如政府或當地產業部門的某種信用支持來分散項目的市場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市場風險是產供銷三方均要承擔的。 5、金融風險。對於金融風險的控制主要是運用一些傳統的金融工具和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傳統的金融風險管理上是根據預測的風險,確定項目的資金結構。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可採用遠期合同、掉期交易、交叉貨幣互換等方式。 6、政治風險。廣泛搜集和分析影響宏觀經濟的政治、金融、稅收方面的政策,對未來進行政治預測,規避風險。還可以通過向官方機構或商業保險公司投保政治風險,轉移和減少這類風險帶來的損失。 7、環境保護風險。項目投資者應熟悉項目所在國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中應充分考慮環境保護風險;擬定環境保護計劃作為融資前提,並在計劃中考慮到未來可能加強的環保管制;以環保立法的變化為基礎進行環保評估,把環保評估納入項目的不斷監督范圍內。
『伍』 中小企業投資和融資時候如何進行內部控制
1、提高管理者、廣大員工對企業內部控制的責任感:首先,中小企業管理層應大力宣傳內部控制的性質與重要性,認真組織和領導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工作,並以身作則,嚴格遵守控制制度。其次,中小企業的中層管理人員和廣大員工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者,應充分認識到各自工作崗位的重要性及對整個控制與管理的意義。
2、改善公司治理,加強信息化建設:現代社會已進入了一個嶄新的信息時代,建構良好的信息交流平台與順暢的信息溝通系統,已成為我國中小企業內控制度不可或缺的內容,它將有助於中小企業及時把握其自身的運營狀況和組織結構中所發生的各種情況,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提供各種適時、全面和准確的信息,並使信息快速在有關部門和人員之間傳遞、反饋,從而大幅度提升企業內部控制的執行效率。因此,應改變傳統的金字塔式的組織結構,使組織結構扁平化、開放化。根據其職能重新整合組織機構,減少組織結構中不必要的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利用網路技術運用相關軟體保證信息的及時傳遞、交流和溝通,及時發現問題,減少風險。
3、完善實物控制:實物控制是指為保護各種實物、有形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舞弊行為而進行的控制,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
(1)限制接近。要制定專門的內部控制制度,根據各種實物的性質和管理特點,合理確定允許接近的人員,並對限制接近的遵守情況進行嚴格的檢查監督。
(2)實物保護。保護企業實物的安全、完整,使實物免遭盜竊、損傷及其他意外損壞,確保實物的完整性。一般來說,應對各種安全防範措施定期檢查,消除隱患,減少實物受損機會。
(3)實物清查。結合企業自身特點,採取定期盤點或輪番盤存的方法,清查財產物資的實有數量,妥善處理盤盈盤虧,確保賬實相符。
『陸』 內部控制與銀行融資的關系是怎麼說的,或者有沒有這方面的文獻
這個能用嗎?也是文獻呢
Interim Measure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Commercial Banks
Order No.6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May 15, 2002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se rules are formulated on the basis of "Law on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Commercial Banking Law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which aim to strengthen market discipline of commercial banks, standardiz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commercial banks, effectively safeguard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depositor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and promote safe, sound and efficient operation of commercial banks.
Article 2 These rules are to be applied to commercial banks that are established legally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cluding domestic commercial banks, wholly foreign funded banks, joint venture banks and branches of foreign banks.
Article 3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which are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commercial bank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hile abiding by these rules, commercial banks can disclose more information than what has been required by these rules at their own discretion.
In addition to these rules, listed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also conform to releva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ules published by regulatory body of the securities instry.
Article 4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be proceeded consistent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uniform domestic accounting rules and relevant rules of the PBC.
Article 5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information in a standardized fashion, while ensuring authenticity, accuracy, integrity and comparability.
Article 6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disclosed by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be subject to auditing by accounting firms that are certified to be engaged in finance-related auditing.
Article 7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s to supervise commercial bank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cording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Chapter II Information to be Disclosed
Article 8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information on risk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big events of the year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Article 9 Commercial banks' financial statements should include accounting report, annex and notes to this report and description of financial position.
Article 10 Accounting report disclosed by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clude balance sheet, statement of income (profit and loss account), statement of owner's equity and other additional charts.
Article 11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consistence between the basis of preparation and the basic preconditions of accounting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Article 12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explain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the important policy of accounting and accounting estimates, including: Accounting standards, accounting year, reporting currency, accounting basis and valuation principles; Type and scope of loans; Accounting rules for investment; Scope and method of provisions against asset losses; Principle and method of income recognition; Valuation method for financial derivatives; Conversion method for foreign currency business and accounting report; Preparation method for consolidated accounting report; Valuation and depreciation method for fixed assets; Valuation method and amortization policy for intangible assets; Amortization policy for long-term deferred expenses; Accounting practice for income tax.
Article 13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crucial changes of accounting policy and estimates, contingent items and post-balance sheet items, transfer and sale of important assets.
Article 14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 their annex and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the total volume of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and major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Major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refer to those with trading volume exceeding 30 million yuan or 1% of total net assets of the commercial bank.
Article 15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detailed breakdown of key categories in the accounting report, including:
(1) Due from banks by the breakdown of domestic and overseas markets.
(2) Interbank lending by the breakdown of domestic and overseas markets.
(3) Outstanding balance of loans at the beginning and the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by the breakdown of credibility loans, committed loans, collateralized loans and pledged loans.
(4) Non-performing loans at the beginning and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resulted from the risk-based loan classification.
(5) Provisions for loan losses at the beginning and the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new provisions, returned provisions and write-offs in the accounting year. General provisions, specific provisions and special provisions should be disclosed separately.
(6) Outstanding balance and changes of interest receivables.
(7) Investment at the beginning and the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by instruments.
(8) Interbank borrowing in domestic and overseas markets.
(9) Calculation, outstanding balance and changes of interest payables.
(10) Year-end outstanding balance and other details of off-balance sheet categories, including bank acceptance bills, external guarantees, letters of guarantee for financing purposes, letters of guarantee for non-financing purposes, loan commitments, letters of credit (spot), letters of credit (forward), financial futures, financial options, etc.
(11) Other key categories.
Article 16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status of capital adequacy, including total value of risk assets, amount and structure of net capital, core capital adequacy ratio and capital adequacy ratio.
Article 17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auditing report provided by the appointed accounting firms.
Article 18 Description of financial position should cover the general performance of the bank, gener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profit and other events that have substantial impact on financial posit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bank.
Article 19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following risks and risk management details:
(1) Credit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status of credit risk management, credit exposure, credit quality and earnings, including business operations that generate credit risks, policy of credit 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division of labor in credit risk management, procere and methods of classification of asset risks, distribution and concentration of credit risks, maturity analysis of over-e loans, restructuring of loans and return of assets.
(2) Liquidity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relevant parameters that can represent their status of liquidity, analyze factors affecting liquidity and indicate their strategy of liquidity management.
(3) Market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risks brought by changes of interest rates and exchange rate on the market, analyzing impacts of such changes on profitability and financial positions of the bank and indicating their strategy of market risk management.
(4) Operation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risks brought by flaws and mistakes of internal proceres, staff and system or by external shocks and indicate the integrity, ration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ir internal control mechanism.
(5) Other risks. Other risks that may bring severe negative impact to the bank.
Article 20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following information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1) Shareholders' meeting ring the year.
(2)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its work performance.
(3)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and its work performance.
(4) Members of the senior management and their profiles.
(5) Layout of branches and function departments.
Article 21 Chronicle of events disclosed by commercial banks in the year should at least include the following contents:
(1) Names of the ten biggest shareholders and changes ring the year.
(2) Increase or decrease of registered capital, splitting up and merger.
(3) Other important information that is necessary for the general public to know.
Article 22 Information of foreign bank branches is to be collected and disclosed by the primary reporting branch.
Foreign bank branches don't need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that is only mandated and required for disclosure by institutions with legal person status.
Foreign bank branches should 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disclose the summary of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ir head offices.
Article 23 Commercial banks need not disclose information of unimportant categories. However, if the omission or misreporting of certain categories or information may change or affect the assessment or judge of the information users,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regarded the categories as key information categories and disclose them.
Chapter III Management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rticle 24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prepare in Chinese their annual reports with all the information to be disclosed and publish them within 4 month after the end of each accounting year. If they are not able to disclose such information on time e to special factors, they should apply to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for delay of disclosure at least 15 days in advance.
Article 25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submit their annual reports to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prior to disclosure.
Article 26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make sure that their shareholders and stakeholders could obtain the annual reports on a timely basis.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put their annual reports in their major operation venue, so as to ensure such reports are readily available for the general public to read and check. The PBC encourage commercial banks to disclose main contents of their annual reports to the public through media.
Article 27 Boards of directors in commercial banks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f there is no board of directors in the bank, the president (head) of the bank should assume such a responsibility.
Boards of directors and presidents (heads) of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ensure the authenticity, accuracy and integrity of the disclosed information and take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commitments.
Article 28 Commercial banks and their involved staff that provide financial statements with false information or concealing important facts should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 Rules on Punishment of Financial Irregularities".
Accounting firms and involved staff that provide false auditing report should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Interim Measures on Finance-related Auditing Business by Accounting Firms".
Chapter IV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Article 29 Commercial banks with total assets below RMB 1 billion or with total deposits below RMB 500 million are exempted from the compulso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However,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encourages such commercial banks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Article 30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s responsib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se rules.
Article 31 These rules shall enter into force as of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and are to be applied to all commercial banks except city commercial banks.
City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adopt these rules graally from January 1, 2003 to January 1, 2006.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6號
2002年5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規范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有效維護存款人和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本辦法規定為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可在遵守本辦法規定基礎上自行決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商業銀行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證券監督管理機關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四條 商業銀行披露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遵循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則,規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條 商業銀行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獲准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九條 商業銀行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第十條 商業銀行披露的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有關附表。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編制基礎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情況。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本行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包括:會計報表編制所依據的會計准則、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貸款的種類和范圍;投資核算方法;計提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范圍和方法;收入確認原則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計價方法;外幣業務和報表折算方法;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方法;無形資產計價及攤銷政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政策;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等。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變更;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交易的總量及重大關聯方交易的情況。
重大關聯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或占商業銀行凈資產總額1%以上的關聯方交易。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包括:
(一) 按存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存放同業款項;
(二) 按拆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拆放同業款項;
(三) 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四) 按貸款風險分類的結果披露不良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五) 貸款損失准備的期初數、本期計提數、本期轉回數、本期核銷數、期末數;一般准備、專項准備和特種准備應分別披露;
(六) 應收利息余額及變動情況;
(七) 按種類披露投資的期初數、期末數;
(八) 按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同業拆入款項;
(九) 應付利息計提方法、余額及變動情況;
(十) 銀行承兌匯票、對外擔保、融資保函、非融資保函、貸款承諾、開出即期信用證、開出遠期信用證、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表外項目,包括上述項目的年末余額及其他具體情況;
(十一) 其他重要項目。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資本充足狀況,包括風險資產總額、資本凈額的數量和結構、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對本行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以及對本行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進行說明。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披露下列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
(一) 信用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信用風險管理、信用風險暴露、信貸質量和收益的情況,包括產生信用風險的業務活動、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資產風險分類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風險分布情況、信用風險集中程度、逾期貸款的賬齡分析、貸款重組、資產收益率等情況。
(二) 流動性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能反映其流動性狀況的有關指標,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說明本行流動性管理策略。
(三) 市場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因市場匯率、利率變動而產生的風險,分析匯率、利率的變化對銀行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影響,說明本行的市場風險管理策略。
(四) 操作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並對本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說明。
(五) 其他風險狀況。其他可能對本行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 年度內召開股東大會情況;
(二) 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三) 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四) 高級管理層成員構成及其基本情況;
(五) 銀行部門與分支機構設置情況。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項,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最大十名股東名稱及報告期內變動情況;
(二) 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事項;
(三) 其他有必要讓公眾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條 外國銀行分行的信息由主報告行匯總後披露。
外國銀行分行無須披露本辦法規定的僅適用於法人機構的信息。
外國銀行分行應將其總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譯成中文後披露。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無須披露非關鍵性項目。但若遺漏或誤報某個項目或信息會改變或影響信息使用者的評估或判斷時,商業銀行應將該項目視為關鍵性項目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將信息披露的內容以中文編製成年度報告,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的四個月內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延遲。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將年度報告在公布前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股東及相關利益人能及時獲取年度報告。
商業銀行應將年度報告置放在商業銀行的主要營業場所,確保公眾能方便、及時地查閱。中國人民銀行鼓勵商業銀行通過媒體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設立董事會的,由行長(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行長(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並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商業銀行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予以處理。
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資產總額低於10億元人民幣或存款余額低於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可免於披露信息。中國人民銀行鼓勵此類商業銀行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在除城市商業銀行以外的商業銀行范圍內施行。
城市商業銀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6年1月1日分步施行本辦法。
『柒』 如何把控融資業務的合規性
對於融資融券抄業務來說襲:1.依法合規,加強內控,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資產的安全。2.開展業務需經監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3.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向客戶融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4.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捌』 融資擔保公司內控制度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內控制度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上起到積極作用,但自身風險治理上仍存在很多問題和不足,建立風險內控制度顯得尤為重要。
一、引言
根據1999年11月18日由國家計委牽頭,國家統計局、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參與制定的《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准》,年銷售收入或資產總額在5億元以下的屬於中小企業。依據此標准,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已超過4000萬戶,佔全國企業總數的99.6%,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已佔國內生產總值的58.5%,生產的商品占社會銷售額的59%,上繳稅收佔48.2%,提供的城鎮就業崗位已佔到75%。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所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逐步顯現。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債權人約定以保證的方式為債權人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不能按約定的合同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進行代償,承擔債務人的貢任或者履行債務。它是一種信譽證實和資產責任結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為,可以排除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擔保品不足的障礙,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是擔保機構在風險治理上存在很多問題和不足。
二、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特點
1.擔保機構由地方政府扶持。我國大部分的擔保機構是政府出資的,因此,擔保機構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扶持。山東省政府撥款3.3億元作為擔保資金;河南省政府己決定撥款5000萬並出台了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治理辦法;吉林省成立了省擔保公司和長春市擔保公司。
2.各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地方政府成立了由經貿委會同銀行、財政、工商治理等部門參加的中小企業監督委員會,共同負責對擔保業務的監督治理。
3.擔保機構多以政府出資為主,兼有企業或社會籌款。政府資金究竟是有限的,擔保機構的發展需要從多方而籌集資金。目前很多中小企業聯合起來建立會員式擔保機構來解決自身的貸款難和擔保難等問題。大多數地方政府採取「財政撥一點、資產劃一點、企業出一點、社會籌一點」等方式,提供擔保金的來源。
三、信用擔保業面臨的風險
1.政策風險。主要是指因國家政策變化、經濟發展策略和相關法律的調整,而對擔保業可能產生的風險,如國家對信用擔保業的稅收政策變化、利率政策的調整、擔保資金的限制等。由於國內的擔保機構大多屬於政府出資,這就決定了擔保機構在經營上的政策導向性和項目上的傾向性。由此可見,擔保業受政策影響很大。
2.法律風險。我國除了《擔保法》外,就沒有其他的法規來為擔保機構提供專門的法律依據和保障。而先行的《擔保法》又比較側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保證人的權利保護不夠,致使風險一邊倒,不利於擔保業的發展。
3.信用風險。是指在信用活動中存在的不確定性導致遭受損失的可能性。信用最基本特徵是到期履約、還本付息。然而假如債務人由於經營不善或客觀原因,或有意欺詐,到期不履約,保證人將遭受相應損失。擔保機構的服務對象,卻有除了政策性擔保外,多數是以科技類中小企業為主,然而這些企業的信用等級、抵押物有相當一部分是不被商業銀行認可,或提供不了抵押物,以及反抗市場風險和經營風險的能力最為薄弱,使得擔保機構處於更為復雜的市場環境。
4.經營風險。由於擔保機構治理不嚴,缺乏健全的規章制度約束或過於形式,業務操作不規范產生的風險。假如擔保機構內部的經營治理能力和對外的風險監控、防範、化解不力、不健全,必然會在後期的經營治理中產生嚴重的問題。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治理對策
1.嚴格審核中小企業的申請資格,控制申請擔保的中小企業的質量。申請擔保的中小企業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較高的資信等級和規范的內部治理結構,企業負債率不高,發展前景良好,被擔保項目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連續的盈利能力和償還能力。
2.加強對在保項目的監督和治理。信用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後,由於承擔了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就成為了潛在的債權人甚至是全部或部分財產的所有人,所以擔保機構可以有限地介入企業治理,向被擔保企業派駐財務總監,監控企業的財務,或者定期了解企業的經營治理、財務狀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採取風險防範措施,企業資產處理等可能影響到擔保人權益的行為,必須事先取得擔保機構的同意。
3.根據自身的發展階段和實力,合理設定擔保品種和擔保額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根據不同產業合理界定單筆保額和擔保期限的上限,發展初期可以採取「先小額後大額、先短期後長期、先流動後固定」的原則,主要為中小企業短期小額流動資金貸款進行擔保。在擔保機構具有一定規模後,可適當增加擔保件數,進一步擴大擔保品種。在這個思路下對一些長期大額貸款可以化整為零、分期分批擔保,這樣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狀況靈活調整,降低風險。擔保額一般不超過企業實有凈資產。
4.擔保機構應該要求被擔保企業必須進行抵押反擔保、質押反擔保或者信用擔保。擔保措施應該靈活多樣、可操作、實用、合法,要對企業的履約能力,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屬與價值以及實抵押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反擔保合同必須明確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擔保合同與反擔保合同間的關系、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條款、償付方式、反擔保有效期等關鍵內容。為了加強企業領導人的責任意識,對沒有抵押物或者抵押物不足從而不能提供有效的反擔保的企業,可要求貸款企業的法人代表和財務負責人以自然人身份承擔一定比例的擔保款額連帶責任。
『玖』 公司融資的風險控制措施包括哪些
一、融資內部控制 [2]
企業缺少融資內部控制的制度與工作流程,也是產生融資風險的根源。通過制度和流程設計,可以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為了便於融資企業結合自身的情況建立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我們對融資內部控制辦法作如下歸類說明:
(一)融資目標控制
1.融資成本目標;
2.融資過程費用預算目標;
3.資金方及潛在資金方滿意度目標;
4.融資服務單位及其他合作方目標;
5.融資的工作進度目標等。
這些目標,便於引導企業融資團隊的行為,也便於企業進行末期考核。
(二)融資工作流程式控制制
1.各部門職責分工與交叉;
2.各部門的工作規范。
(三)融資團隊行為控制
主要是權力、義務、責任制度與激勵辦法。
二、融資危機管理
(一)企業診斷與融資風險評估
在該階段,主要是通過對企業現狀進行診斷與評估,找出可能產生融資風險的關鍵點。
(二)建立融資風險預警體系
這是識別和發現風險的關鍵環節。在該階段,需要選擇一些可以量化的指標和一些敏感的現象和信息,建立融資預警體系,以便在風險即將出現前,能夠通知有關部門及時採取措施。在該階段,採取的主要工作步驟包括:
1.尋找合適的指標或信息;
2.對這些指標或信息進行合理取值,建立「紅線」、「黃線」、「綠線」,或者稱為警戒線。
3.建立信息傳遞機制,以便危機出現時,能夠保障信息的暢通。
(三)設置融資危機處理預案
融資危機處理預案是指預先准備的、當危機出現時擬採取的措施,主要應該包括:
1.組織和人員准備;
2.財務安排;
3.外部專家及融資服務機構的利用
(四)預案的採取和危機的化解
在該階段,主要是根據不同的危機類別,採取不同的處理預案,及時化解風險,把損失和危害控制到最低點。
(五)危機的善後處理
在該階段,主要是總結經驗教訓,完善制度、工作流程,並迅速恢復正常的經營秩序,這也是融資風險控制部門職責中不可或缺的。
『拾』 籌資活動的內部控制對企業籌資有何影響
意義:資金籌措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條件,企業管理者必須拓展融資渠道,並權衡不同資金來源的可靠性、持續性、成本以及對公司經營風險的影響,以盡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源源不斷的資金供應,才能夠把握住稍縱即逝的投資機會,提高企業發展潛力,從而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因此,籌資風險的管理就成為企業財務風險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內容。隨著企業的不斷壯大,籌資活動越來越體現其重要性,當前,資金短缺是企業普遍面臨的問題,企業能否健康良性地發展,籌資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決定性因素。企業籌資的根本目的是通過資金的合理籌集和使用而獲取一定的收益,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要通過各種途徑籌集企業發展所需的資金,以利於企業的發展,但是籌資又伴隨著各種各樣不同層次的風險,企業可以對籌資風險進行有效的預測和控制,以避免籌資失誤對企業產生不利的影響。我國籌資風險研究還不健全,尤其是在定量分析方面還是很薄弱,因此,正確分析企業籌資風險及其控制策略對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規模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二、國內外研究現狀本課題結合國內外的研究狀況來探析企業籌資風險的成因及控制策略。(一)國外研究現狀由於產業革命,西方資本主義經濟得到飛速發展,整體經濟水平的提高,擴大了企業對資金的需求,許多以前的私營及合夥企業,由於其融資渠道的相對狹小,不能滿足大規模現代化生產的需要,由此產生了股份公司。股份公司通過發行股票把社會游閑散資金集合起來,拓寬了融資渠道,同時也給企業財務風險管理理論帶來許多嶄新的研究內容。美國的三位著名經濟學家Markowitz、Sharpe和Miller先後對財務風險理論進行了深入的研究。1952年,Markowitz發表的關於理智投資行為的論文,他指出投資者自行引導自己進行明智的決策,這種決策方式首先反映投資者對風險的厭惡,即他們不願意承擔沒有相應預期收益加以補償的外加風險,隨後,他又提出了證券組合的效率邊界概念。60年代初,Sharpe繼承並發展了Markowitz的理論,提出資本資產定價模型。1958年米勒在研究公司資本結構的策劃上,同Modigliani提出MM理論,MM理論論證了在不同的資本結構下,公司資本成本保持不變,從資本成本的角度論證了由於財務杠桿收益與財務杠桿風險同步漲落,公司價值不受資本結構的影響。後來Stiglitz等學者引入市場均衡理論和代理成本、財務拮據成本等因素,對MM理論進一步加以完善。資本結構理論為企業籌資決策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可以指導決策行為。1976年,詹森和麥克林提出了「詹森—麥克林委託代理模型」,其已經成為經濟學界研究企業價值、股東風險偏好和管理者風險道德的財務規則。Myers和Majluf在1984年提出,公司在為新項目融資時,應首先考慮內部融資,其次是舉債,最後才是發行新股。同時,布瑞理和Myers指出,從1965到1982年,在美國非金融企業籌資總量中,平均內部積累籌資佔61%,債券籌資佔23%,新股發行籌資佔2.7%,顯然,Myers和Majluf的融資次序理論和美國企業的經驗統計相一致。1987年Carl.M.Sandberg將財務戰略研究的焦點放到了籌資決策中的財務杠桿使用度上,他指出杠桿決策即是選擇公司的債務和資本總額的目標比率,也是財務和戰略相結合的關鍵點。1990年JamesE.Walter在研究財務戰略關於籌資戰略的制定中,研究了負債政策、通貨膨脹的影響,也研究了財務杠桿的限度及其決定因素,同時還將租賃決策也納入到籌資戰略的決策內容中。1998年Stephen指出風險管理與保險的研究應該從對純粹風險的研究轉向對投資風險的研究,從對人身和財產風險管理的研究轉向對財務風險管理的研究。JanetteRutterford在2000年編輯的關於財務戰略的文集中,有關籌資戰略的內容主要由一篇關於最佳資本結構的研究文獻和三個分別關於資本結構、項目籌資、股利分割的案例研究構成。籌資風險作為財務風險理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也隨著財務風險理論的發展而發展。由財務風險理論的發展來看,初期國外對財務風險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於保險金融業風險管理的研究,應付及擺脫財務危機的策略主要研究方向在財務危機發生後,很少對事前財務風險進行控制和研究,現在財務風險理論逐漸轉向企業風險管理的研究,並涉及財務風險管理能夠帶來的價值。(二)國內研究現狀當前中國財務學界對有關籌資風險理論達成共識,認為籌資風險是由於企業負債經營而產生的因不能還本付息,是企業陷入困境,甚至破產的可能性。籌資風險的成因主要是投資收益不確定,即投資風險、利率變動和資本結構不合理等。1987年郭仲偉編寫了《風險分析與決策》一書,書中全面系統的研究了風險分析與決策的方法。1989年劉思錄、湯古良第一次全面論述了財務風險的定義、特性及財務風險管理的步驟和方法。向德偉在1994年發表的《論財務風險》一文,全面細致的分析了財務風險產生的原因及存在的基礎,他認為財務風險是一種微觀風險,是企業經營風險的集中體現,並且明確指出了財務風險的重要性,為財務風險理論向更深一層推進奠定了基礎。1995年張濤、侯紅兵也先後發表了關於樹立財務風險觀念,加強財務風險管理的文章。1999年於川等人所寫的《風險經濟學導論》對經濟風險尤其是我國所特有的經濟風險作了全面深刻的剖析。庄仁敏在2000年論述了籌資風險的分類和衡量方法,結合航空工業企業的現狀進行案例分析,最後針對國內企業籌資風險的現狀提出籌資風險的防範原則和具體措施。盛連東也在2000年指出籌資風險的定性分析主要從盈利能力、償債能力、資本結構、資金分布和成長能力五個角度考慮,定量分析方法主要有杠桿系數法和概率分析法。在此基礎上構建了企業貸款籌資決策模型,針對國有企業資本結構的現狀和成因,給出了簡單的優化策略。吳長煜在2002年以風險與收益的關系為理論基石,圍繞著企業風險及風險經營這一核心,把企業財務決策作為風險決策的選擇過程加以研究,通過分析企業不同階段的風險狀況來科學的制定企業財務戰略,拓寬和深化了企業財務戰略管理的理論研究。2007年馬建威、盧秋實將籌資風險分為支付風險和財務杠桿風險,並提出籌資風險的綜合影響因素:負債率。因為支付風險是負債率的函數,財務杠桿風險也是負債率的函數,所以他們得出這一結論:企業籌資風險是負債率的函數。用函數關系表示即為:σ=C*f(D/V),式中,σ表示籌資風險;D/V表示負債率;C是一個常數,反映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對籌資風險的影響程度。2008年,王志忠、吳君民認為籌資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應對是籌資風險控制不容忽視的三個重要環節,以這三個環節為核心建立籌資風險控制的模型,對籌資風險進行控制,是提高籌資控制策略科學性和合理性的有效途徑。2009年李興剛將企業籌資風險分為三種即債務性資金風險、權益性資金風險、利潤分配風險,針對這三種籌資風險類型,他提出利率風險規避措施和外匯風險規避;分析企業資金需求量,合理確定籌資規模,分析籌資成本,確定最佳資本結構;正確的收益分配政策是降低收益分配風險的關鍵所在,企業的股利政策應一方面使所有者的財富最大化,另一方面為企業提供充足的融資。我國的風險理論和風險管理研究只有三十多年的歷史。傳統財務理論將企業籌資風險定義為「由於負債而給企業財務成果帶來的不確定性」,認為籌資風險就是負債風險,但是這種認識存在誤區,事實上,企業籌資風險既包括負債籌資風險,又包括權益籌資風險。對權益籌資風險的忽視,會導致權益資金的用資成本被人為降低,所有者獲得紅利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企業管理者不需為此承擔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因此,可以隨心所欲地、無償地使用這些資金,而風險卻最終由投資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