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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杜絕

發布時間:2021-05-16 10:35:27

融資是對企業來說是好還是壞

呵呵……任何事情都來有利有弊!自融資也是如此。融資是有成本的,看看融資來錢是否能否通過投資帶來更多的利益?利益如果遠遠高於融資成本(到底是多少由企業目標決定。)那麼融資就是有必要的值得的。反之,融資成本高,融資後投資的盈利有限甚至不能彌補融資成本,那麼融資就是不必要的,甚至是有很大風險的啊!

Ⅱ 初創公司該如何避免融資帶來的股權失衡隱患

在美國、歐洲與亞洲(主要是矽谷和中國)公司的公司組建與合規問題、風險投資融資交易、公開發行以及各種並購交易重組領域擁有廣泛經驗 。
關鍵詞:融資條款 股權保護
初創公司在融資條款方面該注意什麼?顧家端律師十年的從業經驗告訴你該怎麼規避風險。
美國高銳律師事務所已經創辦將近20年,專精為各位創業公司
與知名的VC(風險投資)提供法律服務。今天主講離岸公司設定、融資條款兩方面。
離岸公司的架構
現在已經有很多家公司進入term sheet(投資條款)的交涉,我們就從美元投資這個大方向,談一談離岸公司的架構,因為絕大多數的美元投資條款對人民幣投資也適用(註:離岸公司是指並不在注冊地進行實質業務的公司) 。
大部分創業公司的創始人及運營設備都在境內,像新浪結構是為了在海外融資而設立的,會在離岸設定母公司,然後在境內與眾多創造運營子公司簽訂所謂的VIE協議(即VIE結構,在國內被稱為「協議控制」,是指境外注冊的上市實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的上市實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務實體,業務實體就是上市實體的VIEs,可變利益實體——筆記俠注),讓國內的運營子公司把財務報表,如資產表,與離岸公司的財務報表合並在一起。為什麼要做這么復雜的架構呢?是因為中國到現在為止,相關法律的規定是:互聯網類、教育類都是不允許海外資金參與。一旦接受美元投資或是在海外空間上市,馬上就變成一個海外參與公司,公司的所有執照等就通通不合規了。
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互聯網或教育類公司,它們基本屬於這種架構。而最近迅速聽聞很多的「拆紅籌」指的就是拆此架構回歸騰達中國,只保留核心部分回到中國進行上市。
公司核心利益的保護
1、股權
講到投資之前,談下創始人股份發行、離岸公司的國內股份代持、員工期權。如果想拿到美元投資的話,要到國外重做架構,在國內做好架構是最理想的。這里所指的「做好股權架構」是指把股權架構保持得比較簡單,因為股東數目一多,程序就變得復雜。
2、員工
員工的保密、轉讓知識產權等協定最好在此階段進行設定以及簽署協議。 員工簽了這些協議,他的這些勞動成果也是要轉讓給公司的,防止知識產權方面的歸屬變得糾纏不清。確立之後再進行融資,這對創業公司有利。在中國的法律之下,有一些勞動成果是歸屬於僱主的,但涵蓋不是百分百。這是在做投資之前,大家要花時間去做一些准備。

Ⅲ 政府應採取哪些措施降低融資風險

一、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概念和發展現狀
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及相關文件的最新定義,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和行業性投資公司。
近年來,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台進行舉債融資,促進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應對兩次金融危機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融資平台數量的迅速膨脹及貸款規模的急速增長,相關問題逐步出現,潛在風險引起關注。2010年下半年起,國務院及各部委陸續下發文件,要求對地方各級政府融資平台進行全面清理。目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清理規范工作取得明顯成效,融資平台公司規模迅速擴張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保留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場化原則規范運行,逐步實現債務風險內部化。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對平台公司的信貸管理更加規范,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也基本得到制止。
從審計署2013年12月30日發布的《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看,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10.89萬億元。其中,融資平台公司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4.08萬億元,佔地方政府債務總額的37%。
二、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存在的風險
(一)高負債率高及缺乏還款來源存在償付風險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主要的作用是為地方政府融資,缺少突出的主營業務和充足的固定資產,通常以政府劃撥的土地、股權作為資產,在融資中較多地依靠地方財政進行擔保,造成了其高負債率。同時,平台公司投資投向單一,貸款缺乏還款來源,擔保普遍不足,倘若依靠土地和稅收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出現大幅度下滑,則會直接威脅地方財政的償付能力,從而導致融資平台難以履行其償債義務,出現貸款償付風險。
(二)投資項目效益不高及償債主體不明確形成項目風險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投資項目大多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大、建設及回收期長,項目收益不穩定,效益不高,償債能力弱。一些平台公司承擔的項目過多,承建項目效率不高,債務償還和投資失誤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對所投的項目缺乏嚴格科學的項目論證,投入產出效率過低,容易造成資金浪費和損失,甚至出現「半拉子」工程,形成項目建設風險。
(三)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及違規操作存在潛在風險
一是平台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政企不分。尤其是平台公司的高管人員,大多是由政府官員擔任,缺乏必要的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和風險防範的意識,甚至存在不計項目經營效益,單純追求政績的傾向,在投融資的過程中容易發生重大的失誤。二是政府融資運作過程不規范。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讓融資平台能從銀行獲得貸款,違規向銀行提供擔保。有些融資平台一筆注資用作多家公司或項目的注冊資金或項目資本金,或是用貸款資金作為注冊資本金。甚至出現不同的平台公司之間相互擔保,形成連帶風險。
(四)貸款資金流向缺乏監管容易行成信貸資金安全風險
由於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一般所需要的資金規模較大,地方政府需要從多家銀行分別貸款,從而出現一些平台公司把分別借來的貸款放在一個統一的資金池裡,再根據不同的項目進度統一安排使用。貸款資金進入平台公司賬戶之後,貸款銀行無法對貸款資金的使用進行有效的監控,缺乏流向監管,容易造成信貸資金被違規挪用的風險。
(五)信息不對稱及過度信貸造成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
銀行在與融資平台的合作過程中,由於信息不對稱,平台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尤其財務透明度低,使銀行很難全面掌握了解平台公司的實際負債情況,且其政府背景貸款的原因提高了銀行的信任度,無法對貸款風險做出正確的估計。同時,銀行的相當一部分資金投向了融資平台,且大部分是大型的中長期基礎設施項目,導致銀行信貸結構不合理,形成過度信貸,減弱了銀行資金的流動性。另外,向平台公司發放貸款的許多是地方城市商業銀行及農村信用聯社,其風險控制機制比較薄弱,且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加大了貸款的收回風險。
三、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風險的對策和建議
(一)認真做好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清理規范
地方各級政府應嚴格按照國發[2010]19號文件的規定,依據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債務進行全面清理規范。一是分類做好融資平台公司的清理。對不符合條件的平台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台職能;符合規定的融資平台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引進民間投資改善股權結構,提高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率;對於新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二是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存量債務,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造成損失浪費。
(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制
要進一步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管理,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經驗,建立並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從源頭上防止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繼續擴大。一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債務管理體制,規范地方政府的行為,明確地方政府對平台的責任,加強地方政府對平台的債務集中統一管理。二是建立地方債務償債基金,並制訂地方平台債務償還管理辦法,規定相應的償債程序。三是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將土地出讓金和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在預算內安排專項資金以確保貸款本息的正常償還。四是要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及承諾行為。
(三)積極推動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市場化運作
提高融資平台的市場化程度,按照市場化運作積極拓展融資渠道,利用市場機制提高運營效率和管理效率,是降低風險的有效途徑。一是進一步改革投融資體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投資增長機制。二是嚴格界定政府投資范圍,使政府投資主要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社會領域和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凡是民營企業能做的項目,盡量讓民營企業去做。三是積極拓寬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引入社會參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介入政府建設項目,通過市場化運作規范投融資行為。
(四)加強商業銀行平台貸款的信貸管理和風險防控
商業銀行在地方政府的投資沖動面前,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摒棄過度注重規模擴張和近期效益的短期經營行為,加強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始終將信貸資產的安全性放在首位。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加強信貸管理,針對融資平台的特點,建立一套完善的風險評價和管理制度。同時落實借款人准入條件,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防止信貸資金的盲目過度投放。二是加強對平台貸款的貸後管理。對於貸款的使用、借款方的財務狀況、抵押物情況以及貸款的償還情況進行重點監測,防止貸款挪用風險。三是要逐步建立政府背景類貸款風險評估體系,加強對地方經濟發展的分析和預測,對潛在的風險要及時發出風險預警提示,並提出風險預控措施。四是商業銀行間要加強合作,盡可能以銀團貸款的形式發放平台貸款,避免貸款集中度風險。
(五)多部門聯動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外部監管
對融資平台的監管,應實現多部門聯動的綜合監管,財政、國資、審計、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和機構,要在各自職責的范圍內做好外部監督和指導。一是完善融資平台公司的監事會和獨立董事設置,由國資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地方人大等相關部門派專業人員擔任,明確監督責任。二是各地國資部門、財政部門應依法對融資平台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三是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監測和研究,盡可能摸清地方政府債務負擔情況,加強市場風險預警。四是建立財務總監委派制和年度審計制度。由財政部門委派財務總監,審計部門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有效杜絕違規違紀現象。五是財政、審計、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要加強溝通與協調,建立信息共享及跟蹤機制,提高融資平台的運作透明度,通過對資金流轉的各個環節和途徑的監督,構建融資平台的風險預防綜合體系。
(六)制訂投融資法律和研究平台長遠健康發展模式
目前,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還沒有制定統一的法律法規,平台的建設和發展亦沒有長遠健康的模式。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財政部應該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建立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長效機制。一是盡快出台投融資法律法規,為加強地方政府投融資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據。二是制訂並完善融資平台長遠健康發展模式。著眼於當前的財稅體制改革,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參考發達國家經驗,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地方政府融資模式,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三是建立有效、審慎的信貸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結合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清查規范工作,全面推進信貸管理制度調整和完善,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更好地幫助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有效、審慎的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確保信貸資金流向實體經濟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

Ⅳ 公司資金緊張,又拒絕融資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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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怎麼委婉拒絕別人融資合夥呢

你告訴他,你沒時間思考這些,我現在有事要走了。
謝謝你的提問

Ⅵ 企業如何避免融資風險

一、從財務分析入手:
加強日常財務管理工作中小企業限於其人員素質問題,財務分析的能力較差。因此,為防範融資風險,企業財務工作人員、資金運作人員就應加強日常財務分析。
二、加強企業投資融資項目的審核與管理:
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的管理工作,在設計組織結構時,既要職責明確,還要建立經濟業務處理的分工和審核制度,特別是嚴格規范財務工作體系。
三、對每一個資金運作項目都應有科學的嚴謹的可行性評價:
不能盲目投資,也不能盲目融資,雖然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是現狀,但具體到個別企業的資金管理部門應從個體實際出發,越是困難的企業面對融資時越要謹慎,關注融資成本、融資順序與融資方式。
四、加強企業信用管理:
這是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非常欠缺的方面,完善財務工作中對償債工作的監督與控制,健全各類融資活動的後續跟蹤管理。
五、建立並實施融資風險預警管理機制:
對於企業融資風險的預警過程中所涉及的信息的採集與整理、分析與加工等程序應該是時時進行的,因此要求企業具備一套比較完善管理機制,對於中小企業來說由於其人員不多,資金實力不雄厚,考慮到預警的成本問題完全可以不設專門的職能部門來執行預警系統。只需企業在經營管理中賦予每一個員工實時收集信息、傳遞信息的責任,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的人員兼任預警機構人員。

Ⅶ 白富美非法集資累積達3億元,非法融資怎麼杜絕

網上所謂的白富美非法集資累計超過3億元這么大的集資金額是怎麼突然之間就能做到的呢?當然不是突然能做到,這個是與它所使用的宣傳手段有關系的就是本日常利用人們的貪心讓你覺得投資了他這個項目會擁有很高的利潤空間。

手中有錢你想發揮它最大的這種空間應該是進行多元化的投資結構,比如說股票基金,債券,保險,銀行存款這幾部分,一個有一定的比例,比如你要起碼留出20%左右的流動資金,應付突然的經濟需要,比如說你可以買一些長期的投資,差不多佔20%~30%,拿出5%~10%來購買家庭的保險,這個就是一個基本的投資理財結構,算是比較合理的。

Ⅷ 創業融資如何避免陷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集資詐騙罪是一種非法集資型犯罪,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納存款的行為。
而且,對於施行以上行為,必須達到一定數額才能構成犯罪,比如說,個人犯集資詐騙罪,必須達到10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
而非法集資,則是一類犯罪的統稱,不是具體的某一個犯罪。比如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是屬於非法集資犯罪。很多人甚至律師都誤以為非法集資是一個罪名,這是一個誤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集資詐騙罪的基礎犯罪,如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以欺騙手段集資,就構成集資詐騙罪
假設某人和幾個朋友籌資1千萬開公司,不僅沒賺到錢,還虧的血本無歸,投資人都到經偵去鬧~。表面上看,這的確是一種集資行為,而且數額巨大,遠超過了10萬,似乎達到了犯罪標准,但是依然和集資詐騙罪風馬牛不相及。

首先,集資對象不符合
集資詐騙罪是要求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後集資,如果創業者僅僅是在幾個朋友內部集資,他們屬於特定的對象
法律依據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該條文就是專門針對這種向朋友、家人集資的情況。

其次,宣傳手段不符合
一般來說,這種朋友內部集資的,不會面向社會公開宣傳集資需求。所謂的公開宣傳,是指面向社會公開宣傳比如發傳單、群發簡訊、微信、不計對象和標準的打電話等方式。
注意,在這種創業活動中,這里所說的公開宣傳,是指對融資需求的宣傳,一般是在公司在成立之前,不是說公司成立後合法的宣傳公司產品,比如商品宣傳廣告等。
另外,還有一種比較難以辨別的方式,經常會被司法機關和法院認定為「公開宣傳」,那就是「口口相傳」,不過這種最常見的領域,是在民間借貸領域。
何謂口口相傳,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就是指雖然沒有用典型的發傳單、大字報、網路、廣告等方式公開宣傳,但是,集資人任由集資信息在社會上流傳,比如你要向朋友張三借錢,張三把這個消息告訴李四,李四告訴王五。你向張三借錢本來沒關系,但是如果李四、王五等人聽說這個消息後,主動來找你,說完借錢給你,你欣然答應,那就是口口相傳型非法集資。
這種情況區分起來非常麻煩,傑哥以前就接到這樣一個案件,作為辯護人只能根據證據中的借款人口供,一個個去核對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關系,從他們相互的口供中,核實他們之間的朋友關系,借錢的具體過程(誰跟誰借)和理由等等。
因此,區分合法集資和「口口相傳」的關鍵,是看集資人是先認錢還是先認人,如果先認人再認錢,那就是合法的,如果先認錢再認人甚至只認錢不認人,那就是比較典型的口口相傳後對不特定對象集資的行為。
關於口口相傳的規定,並沒有明文的規定,只有類似的規定,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這也是為什麼互聯網股權眾籌受到嚴格限制的原因
另外,這也是為什麼近幾年對股權眾籌進行嚴格的限制,因為互聯網股權眾籌其實就是面對互聯網公開集資,發行股票的行為,涉嫌的罪名就是擅自發行股票罪,該罪也是非法集資犯罪的類型之一。
因此《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就規定:「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資者進行互聯網股權融資,嚴禁從事以下活動:一是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二是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不得通過手機APP、微信公眾號、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進行宣傳推介。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股票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第三,沒有承諾保本付息
我們在辯護過程中,其實發現很多案件之所以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關鍵原因就是被告人沒有對投資人承諾保本付息,這個情況既包括集資詐騙案,也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
因為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他們所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更具體一點則是銀行存貸業務的管理秩序。
從刑法理論上而言,存款和投資,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存在,存款的一大特性就是保本付息,而投資的最大特性就是自擔風險。所以如果是對外的集資,但是是以投資的形式發生業務,沒有承諾保本付息,那就是典型的理財業務,只涉及是否具有合法資質問題,就極有可能並不涉及非法集資犯罪,而只涉及一些行政違規和違法問題,由工商局,金融管理局等部門進行管理和處罰。
當然,如果在集資過程中,為了提高極致的成功率,即便有類似預期收益的承諾,在投融資創業領域,雙方一般都會很明確這是典型的投資行為。好比股票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實業更有風險,投資需想開。
因此,如果明確是投資行為,就不會涉及保本保息承諾,因此也不會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相關構成要件。
所以,如果以上三點都不符合,集資的創業者就絕對不會構成集資詐騙罪。

第四,虧了錢,是否構成非法佔有目的?不
如果融資創業後失敗,虧了錢,哪怕是血本無歸,也不算非法佔有目的。因為集資人沒有把這1千萬非法侵吞。錢是實實在在投入到了公司的運營中,只是說投入沒有變為產出,虧了,沒有被集資人佔有,因此不能算作非法佔有目的。

第五,如果創業者的確採用了一些欺騙手段騙風投投資,是否構成詐騙犯罪?
在某些案例中,比如創業者在向朋友籌資時,可能的確對項目前景、收益得情況有所誇大,甚至有所欺瞞,比如虛構和某個風投已經談好了他們會馬上投資,暗示在投資圈很有人脈等等,這些都的確屬於欺騙。但是卻無法構成詐騙犯罪或集資詐騙罪中所要求的詐騙。
因為刑法中之所以規定集資詐騙罪等詐騙犯罪,其所保護的始終是財產利益,它並不保護交易雙方的所有信任,不保護所有的誠信問題。只有是對支付安全、支付對價產生威脅的欺騙,才能構成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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