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 理財公司法人老闆已被判刑,在此之前一些被抓的很多業務員也被判刑。 既然現在老闆已經被判刑了
是有案底的,最終都會落網的,現在網路科技發達,能有不透風的,找不到是不會罷休的。
Ⅱ 理財公司出事我領導已經判刑了我會被抓嘛
1.理財公司是否銷售偽假冒劣產品或是非法集資?
2.你是否涉及銷售管理財務管理公司銷售策劃?
3.建議主動自首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案,問題不大被緩刑幾率高就算是服刑時間也不會太長。
Ⅲ 理財公司負責人被判刑後受害人的錢就不給了嗎
理財公司負責人被判刑後,受害人的錢可以另行起訴,要求返還。
最後是判決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這樣考慮的量刑,或許可以退還受害人的錢。
Ⅳ 理財老闆跑路 員工有60萬業績 會被拘留嗎,會不會被判刑,目前刑拘了,
如果員工是直接責任人員,那麼會被拘留,會被判刑。情節較輕的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理財員工判刑擴展閱讀
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Ⅳ 在理財公司上班只是拿工資,後來出事了,會被判刑嗎
會不會被判抄刑?要看你在工作中具體做了什麼才可以判斷。
不過如果公司被判定為非法融資的話,那麼你們的收入很可能會被要求退回,因為這個算是贓款。
我之前有個同學就是在p2p理財公司上班,後來公司出事,經偵要求公司員工退回在公司上班所得的全部收入。
所以你最好先搞清楚自己公司是什麼性質的,如果確實是那種非法如融資的騙子公司的話,建議你算一下自己這些年收入了多少錢,准備退錢吧。
Ⅵ 理財公司老闆被拘留一年 我是一家理財公司分公司經理 會被判刑嗎
這要看你是否與老闆同流合污,出謀劃策以及配合政府對老闆調查的態度等方面因素,法律會作出公正的判決。
Ⅶ 投資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老闆被抓,做財務的員工也被抓了,財務會被判刑嗎
我想知道 現在這個財務的員工怎麼樣啦 ,因為 我現在 也是在理財公司做財務,而且是部門負責人
Ⅷ 理財公司涉及非法集資,作為員工會不會被起訴,坐牢
如果不是主犯,應該不會被牽扯進去坐牢,但被叫去問話做筆錄是免不了的。
Ⅸ 非法集資的員工怎麼判刑 非法集資罪量刑標准案例分析
是否被判刑要看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結果,如果證據補充完整後有可能會被提起公訴,是否要退提成是看該筆收入是否被認定為違法所得。
一般可能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從犯予以定罪處罰。但是可以請律師盡量爭取無罪辯護。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非法集資犯罪分子往往都是通過誇大宣傳造勢來募集資金,這種行為的犯罪周期普遍較長,同時也會滋生出一些犯罪事件。
如:綁架、暴力逼債等等犯罪行為,這一系列行為將給社會帶來許多不穩定因素。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幾個非法集資的典型案例,從中了解對於非法集資的處罰。
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例分析
案例:潘xx等集資詐騙案
2008年5月,被告人潘xx為騙取他人財物,注冊成立南京xx茶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並以公司名義聘用業務員到南京鬧市區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發傳單邀請其到公司免費品嘗普洱茶。
使用宣傳冊、影像資料等對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價值等作誇大宣傳,虛構公司稱可代老百姓免費收藏所購普洱茶,並稱將投資款用於公司辦茶樓、開設茶葉銷售連鎖店等。
承諾以14%-22%的年利息返還投資款,一年或三年期滿後退還本金,誘使被害人簽訂購銷合作協議書,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資款。
2009年4月至5月,為迅速騙取大量資金,被告人潘xx以xx公司名義,先後成立多個分部,分別聘用被告人周睿x、袁x、朱xx擔任各分部負責人,共同以上述詐騙方法繼續非法集資。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間,非法集資額達人民幣1433萬余元。非法集資所得款項除用於購買少量普洱茶等,餘款均被潘xx、周睿x、袁x、朱xx等人瓜分並肆意處分,導致無法歸還314名被害人的錢款。
zz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4月依法判處潘xx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處周睿x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袁x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朱xx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刑法》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