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資租賃和分期付款的區別
1、分期付款是直接融資,而融資租賃是以融物的方式融資。
2、分期付款客戶可直接獲得所版有權(以設備或權其他財產作抵押),而融資租賃的設備所有權在融資期間為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一般不需要提供抵押物,注重你的實際還款能力。
3、分期付款一般首付較高,期限較短;而融資租賃首付較低,期限較長。
4、分期付款還款方式較固定,而融資租賃較靈活(可根據季節、承租人實際情況進行不等額或特殊方式還款)。
5、分期付款對廠家(或銀行)的風險較大,而融資租賃風險相對較小(所有權在融資租賃公司),特別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6、分期付款一般不對中小企業公司(有限責任),僅對個人(無限責任),而融資租賃沒有限制。
7、分期付款一般按照銀行的基準利率,而融資租賃利率稍高,一般上浮10-20%(根據承租人風險情況)。
8、分期付款客戶肯定取得設備的所有權,而融資租賃不一定取得設備的所有權(留購、續租、售後回租等)。
9、分期付款合同一般可撤銷,而融資租賃合同一般不可撤銷。
Ⅱ 在4s店做分期和自己在易鑫金融申請融資有什麼區別嗎
性質上沒什麼區復別,就是不同的制分期產品它的計費方式、最終花費肯定會有一定差異,不過這都是細節上的問題了。不怕麻煩的話,可以自己對比具體的花費,但從服務上說的話,易鑫挺不錯的,我身邊同事就有在易鑫做分期的,我覺得挺方便靠譜的,打算年底自己也去看看呢。
Ⅲ 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在會計和稅法上的處理有何差異
分期收款銷貨是指在較長的時間內按合同規定期限分期收取貨款的銷售方式。分期收款銷售是指屬於現代企業運用的一種重要促銷手段,一般適合於具有金額大、收款期限長、款項收回風險大特點的重大重大商品交易,如房產、汽車、重型設備等。從某種意義上說,它相當於出售商品企業給購貨方提供了一筆長期無息貸款。當然,分期收款銷貨的售價,通常比現銷或普通賒銷商品的貨價要高一些,這是因為,部分差額可用來作為銷貨企業的信貸利息收入,部分差額可用來補償它採用這種銷售方式而可能受到的損失。
特點及原因
特點
與普通賒銷相比,分期收款銷貨具有如下特點:
(1)商品所有權的轉讓一般以應收賬款全部收清為條件,在此之前不轉讓商品所有權。
(2)在銷售成立時,購貨者需先付一定數額的的定金,之後按合同規定分期付清貨款。
(3)購銷雙方通常需要訂立合同,而且常見的合同為擔保合同。
採用原因
銷貨方式採用分期收款銷貨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銷貨方可以通過這一銷貨方式,將潛在的消費者轉化為現實的消費者,從而為企業的產品打開銷路。另外,分期收款銷貨的售價通常高於現銷或普通賒銷商品的價格也是一個原因,盡管分期收款銷貨由於收款期限較長等原因發生的損失通常也要比普通賒銷為大。
會計處理
由於分期收款銷貨的應收賬款,其收取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分期收款銷貨在這方面的會計處理與普通賒銷存在著較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分期收款銷貨應如何確認各期的營業收入,並相應確定分期銷貨的毛利。
從理論上計,企業對這種銷售方式形成收確認應充分考慮傾向時間價值,將總價款採用推算利率進行貼現,折現值在銷售日確認為收入。至於貼現利率的選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級的改造公司改造的相似證券的現行利率,也可以是用於對證券的名義金額折現為商品或勞務的貼現銷價的利率。但從現實條件上講,由於現值確定比較復雜,其中包括諸多不確定性,如折現率、未來現金流量以及風險因素等。這就說明,目前普遍使用現值計算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企業可以按照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銷售收入。
例如:某企業1996年7月1日採用分期的收款方式銷售日用商品一種,售價1000000元,增值稅率為17%,實際成本為600000元,合同約定款項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為當年7月1日,並在商品發出後先支付第一期貨款。
企業應作如下分錄:
一、發出商品時
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600000
貸:庫存商品600000
分期收款銷貨
二、每年7月1日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2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0
三、同時結轉商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120000
貸:分期收款發出商品120000
銷售增值稅會計處理
分期收款銷售收入的確認
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分期收款銷售符合實質性融資性質的,可在銷售成立時一次確認銷售收入,且以公允價值(分期收款總額的現值或商品採用一次性付款時的售價)確認收入金額。
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稅會計處理
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有兩種方式:一是在銷售時一次性計繳增值稅,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計繳增值稅。由於會計上在銷售時即按公允價值確認了銷售收入,因此,分期計繳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應交的增值稅額。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銷售及其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如下:
應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80000(元)
銷售收入應交增值稅額=80000×17%=13600(元)
不含稅利息收入(未實現融資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應交增值稅額=8547×17%=1453(元)
應交增值稅總額=13600+1453=15053(元)
長期應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採用插值法計算出實際利率為5.25%,每期實際確認利息收益如表2所示:
單位:元
未收本金A 利息收益(含稅)
B=5.25%A 利息收益(不含稅)
C=(B/1.17)×17% 本金收現
D=E-B 總收現(含稅)
E
銷售日 93 600 0 0 0
2007年末 63981 4914 4200 29 619 34 533
2008年末 32 807 3359 2871 31 174 34 533
2009年末 0 1727 1476 32 807 34 534
總 額 — 10 000 8547 93600 103 600
(一)增值稅銷售時一次計繳會計分錄如下:
(1)2007年1月1日銷售成立時,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應收款10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053
(2)2007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4200
貸:長期應收款34533
財務費用4200
(3)2008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2871
貸:長期應收款34533
財務費用2871
(4)2009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34534
未實現融資收益1476
貸:長期應收款34534
財務費用1476
(二)增值稅分期計繳會計分錄如下:
(1)2007年1月1日銷售成立時,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應收款10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00
(2)2007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計算的應交增值稅=(4914÷1.17)×17%=714(元)
借:銀行存款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4914
貸:長期應收款34533
財務費用4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714
(3)2008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計算的應交增值稅=(3359÷1.17)×17%=488(元)
借:銀行存款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3359
貸:長期應收款34533
財務費用287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88
(4)2009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計算的應交增值稅=(1727÷1.17)×17%=251(元)
借:銀行存款34534
未實現融資收益1727
貸:長期應收款34534
財務費用147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1
由以上會計處理可見,利息收入應交的增值稅不論一次確認還是分期確認,均不影響所繳納增值稅總額,也不影響每期實際確認的利息收入。但無論從會計處理還是會計實務的角度,分期確認增值稅都更為合理。從會計處理上看,主營業務收入按公允價值在銷售時一次確認,而融資收益則在收款期內分期確認,因此,主營業務收入應交增值稅在銷售時計算,利息收益應交增值稅分期確認,這與會計收益確認是一致的。
從會計實務上看,稅務部門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系統會根據輸入的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自動計算增值稅額,按照一次確認增值稅處理,則增值稅發票上記錄的銷售額應為80000元,稅款卻為15053元,顯然這樣的增值稅發票是無法開出的。而採用分期確認增值稅額方式,第一次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銷售額為80000元,稅款13600元(80000×17%);第二次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額為4200元,稅款714元(4200× 17%);第三次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額為2871元,稅款488元(2871×17%);第四次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額為1476元,稅款251元 (1476×17%)。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銷售總額88547元,稅款總計15053元,價稅合計103600元,對銷售方而言,既未少收貨款,又滿足了稅控系統的開票要求。
Ⅳ 分期收款來銷售商品為什麼具有融資性質
分期收款的銷售商品是為佔有市場,取得更多資產而收取採用遞延方式交易手段,和融資的定義差不多,所以具有融資的性質。融資是指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與普通賒銷相比,分期收款銷貨具有如下特點:
(1)商品所有權的轉讓一般以應收賬款全部收清為條件,在此之前不轉讓商品所有權。
(2)在銷售成立時,購貨者需先付一定數額的的定金,之後按合同規定分期付清貨款。
(3)購銷雙方通常需要訂立合同,而且常見的合同為擔保合同。
採用原因
銷貨方式採用分期收款銷貨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銷貨方可以通過這一銷貨方式,將潛在的消費者轉化為現實的消費者,從而為企業的產品打開銷路。
另外,分期收款銷貨的售價通常高於現銷或普通賒銷商品的價格也是一個原因,盡管分期收款銷貨由於收款期限較長等原因發生的損失通常也要比普通賒銷為大。
(4)會分期融資擴展閱讀:
由於分期收款銷貨的應收賬款,其收取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分期收款銷貨在這方面的會計處理與普通賒銷存在著較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分期收款銷貨應如何確認各期的營業收入,並相應確定分期銷貨的毛利。
從理論上計,企業對這種銷售方式形成收確認應充分考慮傾向時間價值,將總價款採用推算利率進行貼現,折現值在銷售日確認為收入。至於貼現利率的選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級的改造公司改造的相似證券的現行利率。
也可以是用於對證券的名義金額折現為商品或勞務的貼現銷價的利率。但從現實條件上講,由於現值確定比較復雜,其中包括諸多不確定性,如折現率、未來現金流量以及風險因素等。這就說明,目前普遍使用現值計算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企業可以按照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銷售收入。
例如:某企業1996年7月1日採用分期的收款方式銷售日用商品一種,售價1000000元,增值稅率為17%,實際成本為600000元,合同約定款項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為當年7月1日,並在商品發出後先支付第一期貨款。
企業應作如下分錄:
一、發出商品時
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600000
貸:庫存商品600000
二、每年7月1日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2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
三、同時結轉商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120000
貸:分期收款發出商品120000
Ⅳ 什麼是余額寶分期融資保險保費收取
20151月7日消息,近日,阿里巴巴發布公告表示,余額寶分期賣家免費服務體驗活動將於2015年1月15日24時正式結束。
公告稱,從2015年1月16日0時起,賣家此前享受的免費提前回款將終止,買家確認收貨時所產生的提前回款費用(費用=使用余額寶分期的支付金額*0.6%)將不再免除。
據億邦動力網了解,余額寶分期是余額寶提供給余額寶用戶專享的延期付款服務。買家可在確認收貨後延遲30天再付款,期間延期付款金額凍結在余額寶可獲收益。賣家可以在買家確認收貨時同樣收到貨款,但此前賣家的提前回款服務免費。
公告特別強調,該費用是提前收款所需的成本,不做退還。
Ⅵ 消費分期是融資租賃的一種嗎 有人科普一下嗎
消費分期肯定是融資類業務,屬於貸款的一種方式
Ⅶ 為什麼分期銷售具有融資性質,希望可以用文字解釋下,呵呵,會計分錄看過但是不太懂~~請高人指點,多謝~~
會計科目里有這樣兩個科目很有意思,一個是「應付」,一個是「應收」。
「應付」可以理解為拿著別人的錢辦自己的事兒;「應收」可以理解成別人拿著你的錢辦他的事兒。前者是無本融資,後者是無私奉獻。
分期銷售也是同理。你不用一次把物款付清,就等於你多了機會成本的選擇,你可以用未支付的錢再去掙錢。
財務上的負債有兩類,一類是有本負債,如銀行貸款,需要支付利息;一類是無本負債,像應付賬款、分期付款等,只需要還本而沒有利息。世界500強之首「家樂福」公司,就幾乎沒有貸款等有本負債,全部是應付賬款等無本負債,一直是「拿別人的錢賺自己的錢」。
註:「機會成本」通俗地說,就是同樣的錢如果做這個能賺多少,而做那個能賺多少,而你只能選擇一項,那麼沒有做的那項的利潤就是你的機會成本。
不知我說清楚了沒有。
Ⅷ 分期收款的銷售商品為什麼具有融資性質
售後回購通常都是屬抄於具有融資性質的,因為一般情況下回購價都高於之前的出售價格,彼此之間形成差額就相當於是形成的利息費用了,分攤在各個期間內,計入財務費用。
(1)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是指銷貨單位出售商品時,所採取的提前付貨分期收款的一種商品銷售方式。
(2)目前在中國主要適用於商業零售企業銷售的一些耐用消費品。(3)其銷售對象是消費者,為了保證按期收回貨款,這種業務通常由購買者所在單位出面擔保.貨款結算期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1)融資就是融通資金的意思,也就是籌錢。
(2)融資分為三種:一種通過簽發債券來融資,也就是融資方出售債券,購買者可以得到利息,債券到期後得到融資方歸還的本金;第二種通過股票融資,融資方發行股票,購買者可以得到公司利潤分紅,也可以在二板市場出售以賺取差價。還有就是從銀行借款。
Ⅸ 信託為什麼分期融資
因為這樣的信託項目很難一次性募集成功,所以就分期募集。 一般這樣的項目要麼體量很大,要麼項目質量很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