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華澳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
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以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方式運用固有財產;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從事同業拆借;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㈡ 百瑞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范圍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版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權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以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方式運用固有財產;
(十二)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三)從事同業拆借;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㈢ 中誠信託的經營范圍
許可經營項目:
資金信託;
動產、不動產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
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以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方式運用固有財產;
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從事同業拆借;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㈣ 我國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哪些
信託公司常見的經營范圍包括: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內信託;容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以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方式運用固有財產;
(十二)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三)從事同業拆借;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㈤ 安信信託的經營范圍
⒈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
⒉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
⒊受託回經營國答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⒋受託經營公益信託;
⒌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⒍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
⒎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⒏代保管業務
⒐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⒑以銀行存放、同業拆放、融資租賃或投資方式運用自有資金;
⒒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⒓辦理金融同業拆借;
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上述業務包括外匯業務。
㈥ 信託業務可以分為哪些類型
1、以信託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准劃分,任意信託、法定信託;
2、以信託財產的性質為標版准劃分,金權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金錢債權信託;
3、以信託目的為標准劃分,擔保信託、管理信託、處理信託;
4、以信託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准劃分,民事信託、商事信託;
5、從委託人的角度對信託進行劃分,個人信託(生前信託、身後信託)、法人信託;
6、以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的目的為標准劃分,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
7、以受益人的角度對信託的劃分,自益信託、他益信託、私益信託、公益信託;
8、以信託涉及的地理區域為標准劃分,國際信託、國內信託;
9、以業務范圍為標准劃分,廣義信託、狹義信託;
㈦ 交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
1、資金信託;
2、動抄產信託;
3、不動產信託;
4、有價證券信託;
5、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6、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7、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8、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9、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10、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11、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方式運用固有財產;
12、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13、從事同業拆借;
1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㈧ 中投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范圍
公司本外幣業務范圍如下: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版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權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以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方式運用固有財產;
(十二)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三)從事同業拆借;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㈨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有哪些
信託公司可以經營的范圍其實很廣,不過每個信託公司申請的范圍不大相同,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的業務范圍有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