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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合同上有什麼標志

發布時間:2021-05-22 14:15:19

⑴ 您好,借款或融資合同上只有財務章合法嗎

不合法,財務專用章用於單位或集團內部的現金、銀行收付業務(內部借款、往來結算),以及單位對外的現金、銀行收付業務(預留銀行印鑒、支票、匯票、業務委託書等)和其他外部業務(如工商部門備案等用途)等。而類似於借款或融資合同之類的簽訂,必須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才具備法律效力。

⑵ 融資租賃合同有哪些特徵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徵概括如下:

  1.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賃合同中涉及三方當專事人屬: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

3.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

4.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事先並不擁有租賃物;

5.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一般不反復出租;

6.融資租賃合同中由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7.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8.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一般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來確定;

9.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了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維修義務;

10.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約定租賃期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

1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期沒有特別的限制。

⑶ 融資融券合同條款中必須明確哪些事項

融資融券合同條款中必須明確的事項: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率(費版率)、利息(費權用)的計算方式;初始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種類及折扣率、擔保債權范圍;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等。

⑷ 借貸糾紛在合同中有哪些形式

(一)民間借貸合同的形式不規范,手續簡單引發糾紛
民間借貸的*優勢在於其方式簡便、靈活。當事人可以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民間借貸即使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比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靈活。由於民間借貸大多發生在親戚或朋友之間,所以當民間借貸發生時,民間借貸的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大多採用的是口頭形式,即使採用書面形式,也大多採用的是借條、欠條、收條、甚至是出借人單方記賬等其他形式,形式非常隨意和零亂。部分借條上僅註明借款金額、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而沒有寫明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息、還款方式等相關要素,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規范性。一旦出現信用風險引起經濟糾紛,就因手續不完備而無法得到法律救濟,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極大影響社會的穩定發展。
(二)高利貸充斥民間容易引起糾紛
風險代理律師分析:*初的民間借貸主要是親朋好友間的借款,但近年來由於中小企業融資存在困難,銀行貸款不便,為了解決生意上的困難,中小企業主多傾向於選擇民間借貸。目前市場上的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間,一些短期的借貸年利率可以達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個別的更高。高利貸的發生率高達百分之六十三。根據《*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但實踐中對於高利貸,貸款人仍有規避的方法,如將借期內的利息一並記入本金,讓借款者寫借條;借款利息在給付貸款時即已扣除,但借條仍寫原數額等。高利貸嚴重干擾金融秩序,阻礙民營經濟的發展,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巨大損失,社會矛盾叢生,屢屢成為引發社會治安問題和刑事案件的病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三)民間借貸合同法律法規不完善引發糾紛

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還沒有關於民間借貸糾紛專門性的法律法規,對於現實中大量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的出現,現有的法律規定實難適應現實的需要,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何謂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合同包括那些主體、合同可以採用哪些形式簽訂、民間借貸與非法金融活動中的合法與非法如何界定等諸多問題都無法可依,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缺乏有效救濟。
二、常見的借貸糾紛在合同中有哪些
簽訂以下借貸合同不但是引發糾紛,還是違法的。
(一)借貸進行非法活動。
(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三)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
(四)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
(五)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
(六)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系。

⑸ 什麼是融資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關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內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承容租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⑹ 融資合同應該注意什麼

1、投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根據法律規定,某些組織是不能進行商業活動的,如果尋找這些組織進行投資將可能導致協議無效,浪費成本,造成經營風險。
2、投融資項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產業政策。在中國現有政策環境下,許多投資領域是不允許外資企業甚至民營企業涉足的。
3、融資方式的選擇。融資的方式有很多選擇,例如: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租賃融資等,各種融資方式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對企業經營的影響重大。
4、回報的形式和方式的選擇。例如債權融資中本金的還款計劃、利息計算、擔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點約定。如果投資人投入資金或者其他的資產從而獲得投資項目公司的股權,則需要重點安排股權的比例、分紅的比例和時間等等。相對來說,投資人更加關心投資回報方面的問題。
5、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投資建議書的撰寫。劉先生被要求提供的文件就是商業計劃書。上述三個文件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包括融資項目各方面的情況介紹。這些文件的撰寫要求真實、准確,這是投資人判斷是否投資的基本依據之一。
6、盡職調查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律師進行的盡職調查是對融資人和投融資項目的有關法律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根據了解的情況向投資人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
7、股權安排。股權安排是投資人和融資人就項目達成一致後,雙方在即將成立的企業中的權利分配的博弈。由於法律沒有十分有力的救濟措施,現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東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東的利益情況。對股權進行周到詳細的安排是融資人和投資人需要慎重考慮的事項。

⑺ 融資融券合同有哪些主要內容

融資融券合同中需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1.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率(費率)、利息(版費用)的計算方式權
2.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沖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范圍
3.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
4.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
5.融資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利處理
6.其他有關事項

⑻ 融資融券合約是什麼樣的

融資融券交易關鍵在於一個「融」字,有「融」投資者就必須提供一定的擔保和支專付一屬定的費用,並在約定期內歸還借貸的資金或證券。融資交易股票後才會計算利息,融資融券客戶的授信期限最長是六個月,而且最終是按照客戶實際借貸時間來計算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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