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傘形信託報告

發布時間:2021-05-24 19:09:07

1. 請問如今想要注冊一家私募基金具體有哪些流程

1、牌照和資質

目前國內做陽光私募基金尚無明文要求牌照規定,一般而言,注冊資金1000萬,營業范圍有資產管理、投資咨詢、自有資金管理等即刻,證券從業資格證書(不是必備)。(合作機構做DD時需要而已)。公司注冊地很重要,主要設計稅收的問題,有部分地方有企業所得稅減征,比如15%,當你的公司管理資金規模大了,盈利多了,稅的問題就會成為影響你的一個重要因素了。當然,你也可以主動去證券業協會備案。

2、投資團隊、股份分配

投資能力一直很重要。前期,募資能力很重要,其實,如果投資能力能承受,募資能力一直很重要。需要在股份里最大體現這2者之間的關系。BTY,很多公司都沒有處理好這個關系。

3、投資哲學、投資風格

基金經理的投資風格決定了基金的風格。

(1)、宏觀投資。

(2)、選股型。(價值投資、成長股、行業輪動)

(3)、擇時型(趨勢交易)。

(4)、選股又擇時。

(5)、超短交易(波幅交易)。

(6)、事件驅動。

(7)、其他各種投資方法。

4、基金類型

(1)純多頭基金(現存的接近2000個陽光私募基金產品都是這種)

(2)CTA(管理期貨基金,套利和趨勢2個大方向,2013年開始流行)

(3)多空對沖基金、增強型對沖(可多、可融資融券、可空、可股可股指可商品,逐步有私募開始設計發行這種基金)

5、產品結構

(1)管理型

(2)結構化(分優先順序、列後級,杠桿可協商,夾層)

(3)安全墊類

註:一個好的產品設計,可以幫助自己,也可以幫助客戶做很多合理的稅收安排。

6、投資范圍

(1)股票期貨

(2)純期貨

(3)混合基金。

7、基金募集方式

(1)傳統的信託類(可20%倉位做期貨(盡管有諸多交易的限制,小規模資金目擊者,比如不超過2000萬,也可以選擇傘形信託)

(2)公募基金專戶通道

(3)券商小集合(光大事件後,多家券商停止了該項業務的審批)

(4)有限合夥(本質上不表現為基金,投資人實則為有限合夥企業股東,面臨雙重征稅)

8、盈利模式

2%+20%,即管理費2%,業績報酬20%,凈值清算規則,凈值新高法。

9、清盤條款

70、80原則,凈值0.8,警戒線,凈值0.7為清盤線。(結構化的清盤條款是個性化的)

10、最重要的--募集資金

這一條,如果你不是王亞偉,也不是江公子,又沒有業績曲線,或者業績曲線不長,那麼,一句話,各顯神通,利用好手中現有的資源--包括但不限於自己的投資能力的展示、親朋好友、券商銀行第三方、個人大戶等。

11、業績基準

與公募基金普遍的盯住指數或者指數+國債不一樣,私募基金一般要力爭做到:取得絕對收益——最好能取得超額收益。

12、業績曲線

私募基金比的就是凈值曲線。不僅看收益率,還要看波動,控制好凈值最大回撤,如果能控制在10%以內,相信我,堅持2-3年,大把錢主動來找你。

13、評級及評選

國內的私募金牛基金。每年評選10家,另有新銳、創新等各種單項。

14、合作夥伴

如果走信託,選有品牌的信託、效率高又便宜的信託;

如果走基金專戶,走效率高、費率低的基金。

券商,選有銷售能力,總部對營業部有銷售話語權的券商。

15、稅收的問題

基金業績做好了,規模大了,面臨千萬、億級別的收入,節稅就會成為一個可以考慮的問題。從公司性質、產品設計、通道選擇等等諸多方面都可以合理合法規避三分之一甚至更多的稅,請允許我把這作為一個核心商業機密按下不表。

16、可能的趨勢

私募公募化:私募基金達到一定門檻經過備案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公開募集資金。

對沖基金

首先,什麼是對沖基金?從字面上來說,就是所謂的hedge fund是需要對沖風險的,但是就我理解意義上的,最重要的是兩點:(1)非公開市場發行,面向較為成熟或者高凈值的機構客戶或者個人;(2)基金要求限制比較少,交易策略產品多,主要是交易類型基金,不排除根據需要進行一些直接投資或者PRE的項目等。所以不是所有的基金都是對沖基金。

1、策略

在開一家對沖基金之前,首先要確定的是你的投資策略。因為投資策略直接決定了一下的很多步驟。一般按照現在的分類,雖然沒有一個固定官方的,但是有這么一些:Long / Short Equity, Global Macroeconomic,Credit Strategy,EventDriven, Mut-strategy,delta-neutral, arbitrage orriskarbi 等等等等,CTA現在也作為了一種策略,雖然CTA的金額要求和HEDGE FUND不太一樣。確定你所需要的策略非常重要,因為策略的決定關聯到了各種方面,其中包括:人員:你的基金或者公司的架構以及所要配備的TEAM;資金:雖然美國在2008之後對於對沖基金的資本金,即滿足對沖基金要求是40M以上,但是由於你用的策略和配備的產品類型不同,所以所需要的AUM就不一樣。例如如果你做純衍生品交易,在我當時在的時候一份基本合同就在10m以上,視基本情況和要求而定。如果你做US EQUITY MARKET那麼配置少一點。如果你做future / CTApure trading,再考慮情況而定。你做fixedincome那麼就要大一些,等等等等。對接的brokerage or sell side orclearing firm會完全不一樣。

2、團隊,或者人

在這種不同的策略類型底下你需要確定你相應的人和團隊,這里的團隊主要是管理層以及下屬的部門。。每個基金根據不同的要求或者策略或者歷史會用不太相同的架構。PM或者fund manager形式。一般這種類型的股票型基金居多,現在有一些credit /debt fund也採用這種類型。一般是由基金經理或者一個拿出手的總召集人上前,組建這樣一個類型,管理一個組合。有時候你看可能是一個fund manager但是背後還是由一些人的。Board ofinvestment。很多基金也有這樣的架構,包括一些表面上看起來只有一個fund manager的基金。我們當年採用這樣的架構中,主要是基於多方面交流,少犯錯誤,術業有專攻等。一般會有這么幾個人是需要在裡面的:交易部們主管,研究+策略部門,GM管理部門,風控部門,有時候風控部門包括Compliance officer。有時候我們也會考慮前台做出合理的交易策略拿到風控去過一下。有的基金是用標準的Front - Mid - Back 來做的,這樣也有這樣的好處。我更喜歡混搭一些。但是中後台的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人員中其中一定要配備完全的是:交易,策略(有時候交易策略是合成的,特別是一些pm類型,有一些則不是,管理人(負責處理公司日常部門,法律,會計方面的需求),風控(包括內部風控以及專門處理COMPLIANCE的人,還有IR,投資者關系,雖然很多投資者直接跟團隊中間的經理或者別的人有聯系,但是日常工作中是需要有IR的。至於是不是配備QUANT,我以前包括後來組的都有,這個是看策略需要,配多配少的問題。另外modeling& coding是不太一樣的技術,我們當時是兩個人做co-head的來負責溝通這塊的。考慮銀發策略,則請一個行業內部德高望重的人來做指導,壓地盤,助IR等等還是有幫助的,但是如果你本來就是自己出來的或者關系很到位,就不用了。

3、capital rising

現在就是融資部分。一般融資之前,合夥人或者單一基金管理人都要出部分資本金,比率看情況,2%-5%不等,高的也有,一分錢沒出的也有。但是一分錢沒出的很少。現在哪怕我們自己做也是希望有幾個人湊一起,先用點自己的小錢去Run一下策略。另外如果策略真的好並且喜歡,手裡正好也有錢的話是願意拿自己的錢進去的。關於融資,一般是:有專門管理IR的合夥人,或者基金經理自己出去用以前的一些行業關系,看看有沒有需要的人進行投資或者認購。投資人五花八門,個行業大老,RAP歌手,影視明星還有一些國家主權FOF,甚至還有某某教組合基金等等等等……如果你之前在某個行業內,包括基金或者IB,你自己跳出來以後回去跟以前的老闆溝通,一般會在IB內有銷售團隊會幫你組織路演。在路演中你就跟潛在投資者闡述策略回答問題,展示記錄等等等等。每年在摩納哥,聖保羅,邁阿密,洛杉磯,NYC或者CT,蒙地卡羅都會有一些investorconference或者一些會議,你可以跟一些潛在的投資者闡述你的東西。說個好玩的,我個人見識過的最NB的一次會議是在美國某個中部城市的一個轉機機場的一個不透風的破破的會議室中間,坐著幾個管理family office 還有FOF,大家啃著PIZZA喝可樂談了2小時,雖然不是談融資但是還是很有趣。他們對行業的了解還是很高的。

4、執照

其實很難說是應該先rising money還是先有執照。但是理論上來說應該是先執照,但是你沒有執照的時候只能做一些小范圍的fund rising不能大規模發售產品或者路演或者之類的。有時候為什麼一開始大家自己湊一定級別的錢,就是因為需要在操作和基金成本構成中需要一定時間的執照申請。具體哪種執照取決於:你的投資人構成:如果大批投資人在美國,那麼就是SEC和FIRNA或者別的監管機構。如果你是在香港,那麼你要到香港監管機構,我個人建議是申請英國FSA的牌照,因為在香港是通用的。如果你投資人對於你自己沒有什麼要求或者他們自己本身就有特殊需要,你可以申請Cayman或者BVI的牌照,個人推薦開曼,BVI的我個人覺得不好。如果你不走尋常路,可以申請盧森堡,塞普勒斯(對,就是那個倒閉的玩意)。另外,這個和你所在辦公地區有關系。如果是在香港,申請香港的需要有金融行業內工作若干年的人士在香港有OFFICE駐扎並且有一定的證明的。加拿大這種二百五的地方需要有CFA或者其他的執照才能進行PM管理,導致加拿大的CFA持有人特別多並且在外面到處騙錢;美國的話是一定的資本金然後人員,在SEC就需要備案等等。

總之,牌照還是需要的,先後問題。

5、法務,會計,與章程

其實你看到上面你就應該知道這里需要一個咨詢所,法務以及會計來做配合了。法務和會計分為內部的和外部的。如果你是衍生品交易型策略基金,那麼內部法務就很重要(其實我覺得做哪種都重要),法務會和你的compliance officer配合非常緊密。如果你做一些最基本的產品的,結構化會小很多單子也小很多的時候,法務的作用雖然沒有那麼大,但是也存在。如果你做一些distressed strategy,那麼你的交易團隊裡面就直接有一個法務,和一些大的律所肯定也有合作的。會計的要求主要是對投資人負責以及自己的資產價值整理。如果你是衍生品交易,那麼就需要有一個對於衍生品和會計都有經驗的,分析債務成本資產表內表外情況等。外部審計是對投資人負責,對於投資人關系來說還是有一定的影響的。章程我不說別的,你要確定你的管理費收取,投資最低資本金,performance費用的標准,以及投資人標准要求,還有入款以及退還流程,還有免責等等等等。

6、Brokerage

這里來做一個全面的回答,首先還是要考慮你的策略問題。

1)Full services primer brokerage

其實我個人是比較喜歡這種的,他們提供全面的清算,結算,執行,報告分析。不僅如此,如果你是一個多種策略的基金,則會有專門的他們做出來的產品,指數,以及一些DEAL和你進行交流想問你買不買。如果你資金量夠,並且需要獨立設計產品也是可以的;如果需要找買家或者賣家,也是可以的。這種服務現在就是幾個特別大的投資銀行內。有時候你有特別的需要,例如加拿大的二百五們設計的土特產death swap,你死的越早他們鎖定利潤越多就是被客戶要求做出來的,這種服務的要求僅僅針對機構客戶,基本需要你有牌照,看情況決定接入。

2)Execution / Clearing officer services

沒有上面那個那麼復雜和全面,多存在於單一的債券,期貨與交易所交易衍生品(option future),這種情況下如果你是一個pure trading或者想節省費用,就選用單獨的費用比較低的execution / clearing firm ,就是做結算和清算的公司。有些公司的費用會很低,並且沒有其他費用。我其實也把很多的discount brokerage firm也歸入到這里,例如Interactivebroker等,但是其實經歷過兩次市場崩塌和清算問題之後,IB的專業性還是需要考察加強的。作為初期,IB還是不錯的。有時候用一些比較專業的清算以及執行科技,則會跟一些專業的行業內的比較強的機構,例如以前的knight group,就是在execution tech上面還是不錯的,另外new edge是在期貨上面等等等。至於股票是有股票的專門的清算公司。

3)HFT

為什麼把這個策略單獨拿出來說,因為這個策略對於清算要求完全不一樣。他們用的是DMA SERVICES,就是需要direct market access直接接入交易系統以達到快速成交要求,所以前端(交易員端)通道,交易執行端,包括執行系統都不一樣。其中最特別的,也是很多基金不管在primer brokerage或者DMA 中都會用到的dark pool中,都會進行分析配對成交。我對OTC的衍生品理解就是一個比較大的dark pool中國版本應該是變種大宗商品交易通道。所以如果你是做HFT的,那麼你對系統的要求,以及跟你對接的人完全不是Primer Brokerage而是專門負責這塊的人。你的前台,技術,內嵌模型等等全部都要對應上。這種服務對於交易量有要求的,費率,成交速度非常關鍵。如果你在香港還需要考慮是否co-lo services之類等等。你上面全部具備了就算是正式開始營業了。你同時要處理公司內部以及交易方向,你會出差,有時候也不出差,你會擁有黑莓,你會擁有一個手感特別好還有指紋輸入的鍵盤,你會要買一隊4個顯示器+的電腦,你還會有一個10多個按鍵的電話,你還會租用一個專門CALL MEETING的或者視頻會議的儀器。

4)其他

專業知識或者業內知識不夠,不要貿然想著開這個玩。都不說別人問你需要買什麼資料庫都不知道,跟有經驗的,尤其是專門賣I kill u later (knocked in- knocked outoption)的這種自殺型原子彈的人聊個三句,人家就知道了什麼錢多速來了。

生動活潑版

Mike同學看到搞金融的都巨賺錢,也想創一個對沖基金玩玩,於是他去了高盛提出申請,高盛的Sam大叔說,好,想搞基沒問題,我們這里沒啥規矩,但得滿足唯一一個條件,你得確保65%以上的投資者都得是有錢人,就算不是蓋茨、焦不思之流,好歹也得身價百萬,年入20W刀以上吧,否則搞個毛線,你無所謂窮人死活,美帝政府還在乎呢,這第一個特徵,叫Accredited Investor。

走出銀行,Mike同學覺得世界都是美好滴,不過等等,錢呢?他找到了蓋茨,蓋茨說,你要我投你錢?你說得那麼好聽,自己投了多少錢進去?你自己都不敢投錢進自己的基金,我怎麼相信你?Mike同學覺得在理,把心一橫,拿出自己所有家底400萬刀,投入自己的基金。蓋茨一看,這熊孩子那麼霸氣,應該是有點真本事吧,那我不如也投個幾百萬玩玩吧。這第二個特徵,叫Large Personal Stake。

Mike再一想,光有這個超級富豪投資者錢還不夠啊,隔壁星巴克端盤子的Jack倒是也想玩投資,這種拿著一萬兩萬的平頭老百姓(69.77, -0.03, -0.04%)要投我這基金,我受還是不受呢?不行,第一我這里人手也不夠,一個個處理小客戶要累死。第二為了這點小錢和那麼多人打交道也太麻煩了,第三我還是想要大錢啊,幾百萬幾百萬的投我,我的基金才能迅速發展壯大。所以寧缺毋濫,還是針對有錢人吧,最低限,要投我基金的,100萬刀起,少了我看不上。這第三個特徵,叫High Minimum。

好了,客戶都招到了,基金規模4000萬,Mike心裡這個美啊,不過還是得防一手,有個投資者Kevin,臭名昭著,經常投資了以後過個禮拜就撤資逗別人玩,好歹也是幾百萬啊,我這在市場里來來回回倒騰,想要我親命啊,所以定個規矩,投了我的基金,第一年你就別想取出來,是死是活全在我,這第四個特徵,叫First Year Lock-In。

光這還不夠,一年以內安全了,一年以後呢?到時候客戶想什麼時候撤資什麼時候撤資,Mike不是麻煩死?所以一年只有指定的幾個日子可以撤資(也可能一年一度),到日子了提前給客戶發個郵件提醒他們有這個事,撤資日到了啊,要撤資快撤資,過了這個村就沒這個店了喲,有意向的提前告訴我們先。這第五個特徵,叫Infrequent Redemption。

錢的問題解決了,Mike想,好吧,總算開始投資玩了啊,作為一隻「對沖雞」,別以為這真的和對沖有什麼必然聯系,這只是歷史遺留的命名問題,作為對沖基金,只是限制少多了,有自由用各種投資策略,什麼Long/Short,Event Driven,Global Macro,Distressed Securities,要多刺激有多刺激,還有,我能投資股票,債券,CDS,眾多稀奇古怪的衍生品,想怎麼玩怎麼玩。這第六個特徵,叫Variety ofInvestments。(沒人說對沖基金不能單純買點股票搞價值投資,和公募一個路數哦。)

最爽的部分來了,收錢!Mike同學累死累活(或者裝得累死累活)搞投資,不就是為了最後的分紅嗎,如果賺錢了,我要在賺錢部分分20%,如果不賺錢,我也不能白乾啊,這場地費,人工費,我的跑腿費辛苦費,好歹也得一年收個2%吧。這規則差不多算行規了,大部分對沖基金都有類似的收錢規矩。這第七個特徵,叫 2 / 20 Gains。

Mike看著別人家基金都動輒上億,耐不住寂寞,就4000萬規模的基金還不夠別人塞牙縫的,於是去和銀行的Sam大叔說,你借我點錢吧,我有個絕妙點子,保證賺大錢。Sam倒是個好說話的人,二話不說批了2億刀給Mike,這個叫5:1的杠桿。於是乎,這第八個特徵,叫Leverage。

基本上,大部分對沖基金,都包含上述8個特徵,符合這些情況的,就是對沖基金,而非字面上「採用對沖策略的基金」。

2. 有限合夥投私募基金穿透對gp出資要求。

本文討論的單邊協議(在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領域,單邊協定或單邊條約是指一國單方給予另一國的限制或優惠而簽訂的協議,與雙邊協定和多邊協定相並列,本文所稱的單邊協議不同於單邊協定),是指在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的募集和運行過程中,由GP與某個或某些LP單獨簽訂的對有限合夥協議做出進一步解釋、修改或補充的協議,該等協議往往賦予特定LP某些其他LP並不享有的優先權利。實踐中,單邊協議雖常以有限合夥補充協議冠名,或以投資備忘錄、承諾函等名義簽署,但除非得到全體合夥人的追認,單邊協議並不當然具備有限合夥補充協議的性質。而本文所稱的單邊協議,亦不包括全體合夥人共同簽署的嚴格意義上的有限合夥協議的補充協議。本文擬分析單邊協議在我國的實踐並探討現行法規制度下影響其效力的因素。
一、 單邊協議的實踐及示例條款
全體合夥人簽署的有限合夥協議是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的最核心的法律文件。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協議的補充協議應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共同簽署。但由於一致同意簽署有限合夥協議受限於各方意願、利益訴求及保密需要,為了實現某些特殊目的,GP與某個或某些LP簽署的單邊協議便應運而生並在近年出現持續增長的趨勢。根據中華股權投資協會發布的《人民幣基金與美元基金:有限合夥協議比較調研報告2011》,42.4%的參與調研的基金與某些LP有單邊協議。人民幣基金與美元基金中存在與LP的單邊協議的比例分別為20.0%、61.1%。實踐中,簽署單邊協議的動因主要有:
(一)在有限合夥初始募集及設立後的開放募集期間,特定投資者(一般是具有較強投資實力的機構投資者,以下稱為「特別LP」)基於自身強勢地位(通常是出於對自身的出資額度以及能夠給基金帶來其他價值增值的考慮),對GP在有限合夥協議之外提出其他特殊要求;GP為了吸引特別LP投資或繼續投資,只能接受特別LP的特殊要求,但不願意給予其他LP同等待遇。這類單邊協議的出現和盛行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私募股權基金和對沖基金的競爭和募資壓力。當然為了增加基金對特別LP的吸引力,GP也可能主動提出簽訂單邊協議。
(二)由於私募股權投資活動的長期性(投資人的回收期通常需要7-10年左右),LP出於對投資風險的考量,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一般會就合夥協議中尚未約定而在私募股權基金未來運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同GP進行磋商,磋商的結果一般是簽署相應的單邊協議。
(三)在信託或資管產品對接有限合夥的結構設計中,信託公司或其他資管機構以發起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所募集資金投資有限合夥,同時在有限合夥協議中對LP進行結構化的分類設計,並賦予不同類型的LP以不同的權利,如優先LP、普通LP、劣後LP具有不同的收益分配比例和分配順位。在此基礎上,為了進一步保證LP的權益符合信託產品或資管產品的風險控制和收益目標要求,信託公司或資管機構往往還會提出不同於其他LP的特殊條件,並要求與GP簽署單邊協議。
(四)在有限合夥制基金開放募集期,為吸引新投資,GP根據投資環境變化主動調整募資條件,對新加入的投資者(「新LP」)適用不同於初始投資者(「原LP」)的條款(可能涉及投資范圍、投資限制、投資項目、收益分成、管理人指定等),與新LP 簽署單邊協議並作為入伙協議。這種情況較常見於有限合夥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五)有限合夥協議由LP代持方(名義LP)簽署,而實際出資人(隱名LP)與GP另行簽署單邊協議。
(六)在有限合夥存續期間,發生有限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明確約定的事項,基於溝通成本和協商意願等原因,GP無法就該事項與全部合夥人達成一致意見,因此與部分LP就有限合夥存續期間發生的特殊情況進行約定並簽署單邊協議。
單邊協議通常包括有限合夥協議未規定的特殊安排,賦予簽約LP區別於其他LP的特有的權利,例如:優先知情權、贖回權、優先退出權、收益補償或豁免、業績承諾、收益分成調整、管理費折扣等,具體參見以下《單邊協議示例條款》。

二、單邊協議的法律規制及監管
(一)我國對單邊協議的法律規制和監管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稱為「《合夥企業法》」)就簽署、修改及補充合夥協議的主體、方式及適用原則作出規定。《合夥企業法》第四條規定,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第五條規定,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第十九條規定,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了建立以股權投資企業向備案管理部門的報告義務為主要內容的股權投資企業信息披露制度,其中即包括重大事件即時報告制度。該規定將修改股權投資企業或者其受託管理機構的公司章程、合夥協議和委託管理協議等文件作為股權投資企業在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生的應向備案管理部門報告的重大事件,但該規定並未明確簽署單邊協議是否屬於修改股權投資企業的合夥協議。
可見,《合夥企業法》僅規定了有限合夥補充協議的簽署要求,並沒有涉及單邊協議的規定。從簽署主體看,單邊協議不是有限合夥協議的補充協議,不能直接適用《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另外,從內容上看,單邊協議是在有限合夥協議以外對簽署方權益的特殊安排,私密性是單邊協議的固有特點,鑒於一旦其他合夥人知悉單邊協議的存在,將積極主張知情權,並爭取相同情況下的同等待遇,這將給GP造成極大的壓力,並可能影響有限合夥的穩定和存續。簽署方一般不會主動向未簽署單邊協議的合夥人以及監管機構告知簽署單邊協議的情況並披露單邊協議的內容。鑒於缺乏明確的單邊協議監管規定,股權投資企業亦不會主動向備案管理部門報備單邊協議。
(二)國外監管經驗及其借鑒意義
目前各國對單邊協議的規范與監管多集中體現在對對沖基金的單邊協議(Side Letter)的規制上。
1.金融服務管理局(United Kingdom』s 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FSA)作為英國對沖基金的主管部門,於2006年3月發布聲明,要求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投資者披露已存在的單邊協議。2006年9月,英國另類投資管理協會(The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AIMA)進一步規定,如果單邊協議中包含「重大條款」的,還應當披露「重大條款」的類型,但並沒有要求披露具體條款內容。AIMA和英國對沖基金工作組(The UK-based Hedge Fund Working Group, HFWG)均認為「重大條款」是指:「可以合理地被認為向其他投資者提供更優先的贖回權、決定是否贖回其基金權益的權利的條款,因此可能對其他投資者在行使贖回權時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2.在2006年2月1日實施的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03(b)(3)-2號規則中實行對沖基金顧問強制注冊制,並且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對單邊協議進行審查,並監督對沖基金顧問是否適當披露了單邊協議。SEC更關注的是與其他投資者利益相沖突的單邊協議,例如流動性偏好條款和投資組合信息條款;至於不會對其他投資者產生不利影響的單邊協議並不太關注,例如賦予投資者增加投資的能力、最惠國條款、管理費約定、減少收益補償等。該規則施行後不久便於2006年6月23日失效,對沖基金顧問不再需要強制注冊,而是可以自願選擇是否在SEC注冊,但並不排除SEC會時不時地審查已注冊的對沖基金顧問管理的基金中的單邊協議。此外,如果對基金投資人實行不公平待遇,可能會因涉嫌欺詐受到SEC的指控。2012年6月7日,SEC對Harbinger對沖基金的管理人Philip Falone提出指控,其中即涉及Philip Falone給予個別投資人贖回權而不允許其他投資人贖回,因此涉嫌欺詐及操縱基金鎖定期。
3.證券法修訂專案組(The Task Force to Modernize Securities Legislation in Canada)建議,當對沖基金的單邊協議或其他附屬協議涉及到收取特殊費用或贖回安排時,應實行強制披露制度。
4.曼群島金融管理局(The 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尚未對單邊協議的使用發布相關規定,但曾提出與英國AIMA的監管規定一致的觀點,即應加強對單邊協議的披露的管理,使得其他投資者可以評估單邊協議對其投資的影響。
可見,各國的管理當局都沒有一概否認單邊協議的效力,而是通過構建單邊協議的適當披露制度,對不同類型和性質的單邊協議區別對待,並從誠信原則的角度對單邊協議的披露進行規范。
筆者認為,單邊協議是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及對沖基金各方利益博弈的產物,單邊協議不僅涉及簽署方的利益,可能對全體合夥人的利益產生影響,適當披露單邊協議的內容,應成為各方權利保護的前提和基礎。適當披露制度,包含對披露時點、內容及程度等要求進行明確規定,例如是否僅就單邊協議的存在進行披露亦或需要披露協議的內容;對協議內容進行概括陳述還是須詳細披露具體條款內容。對單邊協議的規制和監管應尊重各利益相關主體的意思自治,以適當披露為核心構建符合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現狀和特點的單邊協議監管制度。
三、單邊協議的效力及風險分析
鑒於目前我國不存在直接規制單邊協議的法律法規,在監管缺失的情況下,GP及簽署LP往往選擇對於簽署單邊協議的事實及其內容秘而不宣,放任了單邊協議存在的法律風險,而單邊協議效力不確定是簽署單邊協議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單邊協議或單邊協議的條款一旦不具有簽署方所期待的法律效力,實質上淪為簽署方之間的安慰函,不但無法達到訂立單邊協議的初始目的,還可能導致簽約方承擔違約賠償、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具體而言,對於GP來講,可能面臨簽約LP的索賠,也可能面臨未簽約LP追究其違反管理義務的責任;對LP來講,可能會遭受單邊協議預期利益的損失。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有關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但若單邊協議涉及到合夥人之間收益分配的調整,變更了經工商登記機關備案的有限合夥協議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簽署的其他補充性協議中關於收益分配的約定,則會出現稅收核定依據以及應納稅所得額不確定性的風險,實踐中已出現稅務機關不認可單邊協議中有關收益分配的特別約定而直接以工商登記機關備案的有限合夥議為依據進行征稅的情形。此等情形的出現,本質上亦涉及到稅務機關對單邊協議效力態度的問題。
鑒於單邊協議簽署的原因、條款內容各有不同,其效力不可一概而論,應當針對具體的單邊協議簽署程序、披露情況及具體條款內容分別進行分析。判斷單邊協議效力,應綜合考查並分析以下因素:
(一)GP是否具有相應授權

一種觀點認為,授權與否是判斷單邊協議效力的唯一標准。有限合夥協議作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基礎法律文件,應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協商同意並共同簽署,對有限合夥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補充也應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有限合夥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而絕大多數的單邊協議的簽訂實質上都構成了對有限合夥協議的修改或補充,有限合夥協議的授權是簽訂單邊協議的合法性基礎。如果有限合夥協議沒有明確授權GP簽訂單邊協議,意味著對有限合夥協議的任何修改和補充以及簽署單邊協議都需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則GP與個別LP簽訂的單邊協議無效;如果有限合夥協議對GP簽訂單邊協議進行了明確的概況性或具體授權,則單邊協議是有效的;如有限合夥協議對GP簽訂單邊協議的許可權作出了明確的約定,GP不能超越許可權或違反相關約定,除非全體合夥人對單邊協議的效力予以追認,否則單邊協議是無效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授權與否並非判斷單邊協議效力的唯一標准。單邊協議的效力問題不能簡單等同於有限合夥協議的補充協議的效力問題。單邊協議有效,意味著對於簽署單邊協議的合夥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非單邊協議自動成為有限合夥協議的補充協議,具有適用於全體合夥人的效力。一般而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有限合夥協議之補充協議的效力優於有限合夥協議的效力,而單邊協議不當然具有超越有限合夥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效力。單邊協議的締約目的在於對簽署方權益進行不同於有限合夥協議的特殊安排,單邊協議的內容並非必然影響全體合夥人的利益,不損害非簽署方利益的單邊協議無需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或得到明確的概括性或具體授權。即便有限合夥協議對GP簽訂單邊協議進行了概況性授權,但單邊協議的簽訂對有限合夥利益或其他LP的權利造成不利影響,且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的單邊協議也面臨效力瑕疵的風險。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混淆了有限合夥協議的補充協議和單邊協議的區別。目前絕大多數的有限合夥協議都不包括對簽署單邊協議進行明確授權、限制或禁止的條款。鑒於包括有限合夥協議在內的法律文件均由GP起草,GP傾向於將簽署單邊協議的許可權寫入有限合夥協議,而且希望採取對GP更靈活的概況性的授權方式,而對LP來講,則希望採用更明確的限制性授權方式。
(二)單邊協議是否適當披露

關於披露對單邊協議效力的影響,一種觀點認為:已按有限合夥協議或監管規則披露單邊協議內容的,單邊協議確定有效;在缺乏有限合夥協議約定或監管規則規定的情況下,GP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進行披露,披露與否均不影響單邊協議的效力。
另一種觀點認為:已按有限合夥協議或監管規則適當披露單邊協議內容的,仍應審查單邊協議內容是否對有限合夥利益或其他LP的權利造成不利影響,以及是否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方能判斷單邊協議的效力情形。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誠實信用是《合夥企業法》規定的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的基本原則,GP應當向全體LP適當披露與其利益有關的信息,LP對單邊協議應享有知情權,GP適當披露單邊協議是LP評估單邊協議對其利益的影響,進而做出投資選擇的基礎。鑒於我國目前缺乏針對單邊協議適當披露的法規規定,可在有限合夥協議中對LP的知情權范圍進行具體約定,明確應當如何適當地披露有關單邊協議。但披露單邊協議後,如何協調和處理來自未簽約或/及其他簽約LP要求享受相同待遇的要求,以及如何協調各個LP的特定權利之間的沖突也是GP面臨的一大課題。
(三)單邊協議是否實質變更了有限合夥協議約定內容

單邊協議的訂約目的是對簽署方權益進行不同於有限合夥協議的特殊安排。因此,單邊協議的內容突破有限合夥協議的約定成為一種常態。
一種觀點認為,對於有限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事項,單邊協議可以進行具體約定,此時單邊協議是確定有效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無論單邊協議約定的內容是對有限合夥協議內容的明確、補充或變更,仍需繼續分析單邊協議約定對有限合夥及對全體LP特別是未簽署單邊協議的LP利益的影響,而無法直接認定單邊協議的效力。單邊協議的內容不同於有限合夥協議,並不必然導致單邊協議無效,例如管理費折扣,雖然變更了有限合夥協議的約定,但實際並不影響其他合夥人的利益;如簽訂單邊協議對有限合夥本身或其他LP的權利造成不利影響,且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的,單邊協議仍然面臨效力瑕疵的風險。筆者贊同此觀點。
(四)單邊協議內容對合夥企業及其他LP利益的影響

GP簽署及履行單邊協議應遵守《合夥企業法》和有限合夥協議規定的義務,以有限合夥的整體利益為重,並公平對待每一個LP。根據上述原則,在GP或部分LP的利益與有限合夥整體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有限合夥的利益應優先於GP或個別LP的利益。如果單邊協議的約定已經從根本上改變了全體合夥人先前約定的有限合夥的投資性質、限制投資范圍甚至商業模式,則可能損害了有限合夥的整體利益;而贖回/退出權、對投資決定和關鍵人物的控制權、收益補償權等特殊條款,則可能會對其他LP的權益造成重大影響。以上兩種情形,均有可能被認為單邊協議的簽署是簽約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從而導致單邊協議被認定為無效。如單邊協議內容只涉及簽署方的權益安排,比如更多的知情權、管理費折扣等,並不損害合夥企業整體利益以及其他LP的利益,應當認定單邊協議有效。
單邊協議的簽署還應遵循公平原則。實踐中往往很多單邊協議的條款對其他LP來講是不公平的,例如:某個或某些LP可以獲得份額流通權、短期贖回權等。但公平是指權利義務的對等,並非單純享受權利上的平等。單邊協議賦予簽約LP優先權、優惠和特殊待遇,必然使得未簽訂和已簽訂單邊協議的LP之間、簽訂不同單邊協議的LP之間產生權利的不平等,但並不意味著GP沒有公平對待每一個LP。比如在結構化的有限合夥制基金中,優先順序LP和劣後級LP享有的權利是不平等,但由於其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所以符合公平原則;再如特定的LP享有管理費折扣是因為其投資額較大,雖然其他LP並不享有管理費折扣,但這種約定對其他LP來講並未顯失公平,而且管理費的給付僅涉及GP和某個LP,與基金無關,不影響其他LP的利益。
(五)單邊協議的簽約主體是否適合
一般而言,單邊協議的簽約主體應當是有限合夥協議的簽約方之一。
當存在實際投資人通過代持人隱名投資的情況下,隱名投資人常與GP簽署不公開的單邊協議,一旦發生爭議,隱名投資人的主體資格易受到質疑,單邊協議的效力存在風險。我國尚未有公開披露的此類案例,但國外最近發生的相關案例可供參考:在開曼群島大法庭於2012年6月審理的「TheMedley Case」一案中,Fintan通過其代持人Nautical投資了Medley Fund,在投資之前Fintan和Medley Fund簽訂了單邊協議,Fintan就此獲得贖回/變現權,但代持人Nautical並未簽署該單邊協議。受金融危機影響,Medley Fund向全體投資人提供了贖回權變更的選擇權,Nautical代表Fintan選擇了放棄原來的贖回權並且接受每季度按比例分配額外的現金。故而,當Fintan依其與基金簽署的單邊協議要求回購時,遭到了Medley Fund的拒絕,Fintan遂訴至法院。法院認為,Fintan不是在基金注冊的投資人,因此不是簽訂單邊協議的適格主體,所以其簽署的單邊協議無效,單邊協議的簽署方應是名義投資人(代持人)。而Nautical作為代持人接受的調整後的贖回條款具有法律效力。
筆者認為,當存在實際投資人通過代持人隱名投資的情況下,實際投資人或實際受益人不是簽約的合格主體,應當由GP、投資人、代持人共同簽訂單邊協議,或者在GP和實際投資人雙方簽訂單邊協議的情況下,代持人應對實際投資人的簽約行為予以授權或追認。
(六)多份單邊協議之間是否存在權利沖突
當存在多份單邊協議時,除了需要對各個單邊協議進行上述考查及分析外,還應當比較分析各份單邊協議的內容是否存在相互抵觸。例如:GP分別在兩份以上單邊協議中給予了兩個以上LP優先退出權而產生競合;單邊協議中規定了最惠國條款,而其他單邊協議中約定特定權利具有排他性。GP應慎重簽署單邊協議並對已經簽署的單邊協議進行積極有效的管理,避免沖突發生。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限合夥制證券投資基金中常出現GP與不同的募集期入伙的LP分別簽訂單邊協議,其中對出資金額、投資范圍、投資項目、收益分成、債務承擔、管理人等分別作出不同於有限合夥協議的個性化的約定。有的單邊協議還約定對各交易單元實行業績隔離並單獨計算投資收益。實質上,通過上述特殊安排,GP希望實現分別和不同募集期入伙的LP在有限合夥整體架構下組成相互獨立的類似傘形信託「子交易單元」的結構。在這種情況下,不同募集期的單邊協議與有限合夥協議之間以及單邊協議之間均存在顯著差異。
此類單邊協議不同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結構化設計。結構化設計中常將LP分成優先順序、普通級、劣後級等類別,不同類別的LP在收益分配比例、退出順序等方面存在區別。結構化設計與此類單邊協議存在相似之處,但不同點在於前者的設計經由所有合夥人一致同意後共同簽署,結構化設計下有限合夥人之間仍是資合和人合的結合,各LP相互了解各LP的身份及LP類型特徵,各LP的分配比例及分配順位雖不相同,但均針對全部合夥財產進行分配;而後者分別通過不同的單邊協議約定來實現,並不向所有合夥人公開披露,各LP之間並不了解,此類單邊協議顯著弱化了有限合夥的人合屬性。此類約定需要在有限合夥協議及單邊協議中進行具體明確的授權,並建立完善的管理和核算制度;GP還應按照《合夥企業法》及有限合夥協議規定及時辦理合夥企業的登記變更手續,否則容易產生爭議。
在分析判斷單邊協議的效力時,應綜合權衡以上分析的六個方面的考量,尤其應以單邊協議內容對合夥企業及全體LP利益的影響為核心要素進行分析判斷。

3. 中信證券兩融折算率為零的股票是哪658隻的最新相關信息

4月28日,中信證券官網掛出兩融業務可抵充保證金證券進行調整的名單,其中上調了1698家,下調了1032家,其中,有658隻股票兩融折算率調整為零,包含有著「中國神車」之稱的中國南車、中國北車,以及前期漲幅較大的招商地產(000024.SZ)、長安汽車(000625.SZ)、中國鐵建(601186.SH)、西部證券(002673.SZ)等藍籌股。

此外,4月28日,廣發證券也調整了3隻證券的折算率,只有上海梅林(600732.SH)折算率調整為0;華泰證券也公布了20隻標的券的折算率調整名單,其中只有新民科技(002127.SZ)折算率調整為0;海通證券公布了兩融擔保券調整的通知,因常林股份(600710.SH)、皇台酒業(000995.SZ)被交易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自2015年4月28日起將上述證券調出公司融資融券擔保證券范圍。「中信證券將658隻股票兩融擔保折算率調整為零,實屬首次。」市場人士稱。

中信證券相關業務負責人對財新記者表示,本次對兩融擔保證券折算率的調整是按照公司的工作程序進行的正常調整。從整體來看,上調折算率的證券數量略多於下調折算率的證券數量。

「由於近期上市公司陸續公布財務報告,對於一些基本面不佳、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股票,我公司依據風險管理模型的計算結果適度下調了折算率。」上述人士稱。

市場人士告訴財新記者,中國北車(601299.SH)兩融折算率調整為零的主要原因是,上交所4月28日公布的關於兩融標的證券調整的公告稱,中國北車進入終止上市程序,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上交所於2015年4月29日起將中國北車證券調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名單。

業內一位券商分析師告訴財新記者,中信證券在股票市場烈火烹油的時刻,將658隻股票的折算率調整為零,調整力度可謂空前,很可能是監管層授意,旨在擠壓兩融杠桿,再加上前期證監會對兩融業務的檢查和規范,希望券商能夠在風險可控的范圍內實現兩融業務的增長。

上述人士認為,中信證券內部也應該有一套內部量化標准,近期漲幅達到一定程度的股票兩融折算率調整為零,對於標的券既有上調又有下調,算是業務上的折衷。「兩融業務對於券商是一項高收益低風險的業務,3月初還將兩融業務的利率由年化8.6%下調到了8.35%,若沒有監管層授意,應該不會主動去縮減規模。」上述人士稱。

東方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邵宇則認為,「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沒必要繼續追高。」一方面,融資融券余額超過 1.7萬億,如果券商不彌補資本金,兩融余額逼近上限;另一方面,管理層的態度變化預示著增量資金將放緩。目前,新股上市節奏加快,而當融資規模逼近上限,券商要進一步增加融資規模可選擇與銀行合作,通過銀行的授信,不走券商資產負債表提高融資規模,但只要政府加緊管制,未來的融資規模必然放緩。「券商是牛鼻子,牛一瘋證監會就勒牛鼻子,查兩融查杠桿。」

券商的融資業務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增量資金入市,證監會除了對兩融業務合規性進行例行現場檢查,通報並懲罰兩融違規的券商外,4月16日,證券業協會還組織券商召開了兩融業務情況通報會。證監會主席助理張育軍在會上指出,兩融業務開展五年來,規模發展迅速,運行良好,風險總體可測可控。「當前券商兩融受到社會高度關注,全行業都要高度中社融資融券業務的合規與風險管理,確保持續健康發展。」張育軍稱。

張育軍對券商開展兩融業務提出了強化兩融業務合規、謹慎確定融資業務規模、加強兩融業務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場外股票配資、傘形信託等活動、防範和化解客戶風險、加強客戶管理、促進融券業務發展共七項要求。

而對於券商經營杠桿和客戶融資杠桿,張育軍只是提醒券商要嚴格按照自身凈資本水平和客戶擔保水平進行審慎科學的管理,並沒有就具體杠桿比例做出調整。■

4. 股市上漲,國家經濟下跌怎麼回事

經濟一直跌跌不休是由其產能大周期決定的。過去,由於地方政府缺乏有效預算約束、房地產處於長景氣區間,相伴而生的是重工業產能野蠻擴張,在盈利和預算軟約束的制度驅使下,實體企業有很強的資本開支意願。然而,在新常態下,財稅改革和反腐糾偏地方政府的投資沖動、人口結構老齡化、婚齡人口見頂和過剩供給壓制房地產新開工,重工業產能由不足轉向過剩再轉向去產能。漫長的去產能和新經濟增長點的青黃不接抑制企業資本開支,如果缺乏中央穩增長的增量改善,經濟總需求下降是必然趨勢。
但經濟總需求下降對市場而言並非噩夢,投資應摒棄唯GDP的舊思路,不應過於擔憂投資減速。事實上,經濟總需求的下降反而從流動性和企業盈利兩個維度支撐了市場的上漲。
我們在過去的報告中曾系統性梳理過流動性對市場上行的支撐,地方、開發商和產能過剩企業無效資本開支被抑制,其資金需求萎縮是本輪市場颶風的暴風眼。首先,資本開支收縮給實體帶來了通縮壓力,為央行貨幣政策寬松打開了空間,盡管近期市場的強勢延緩了貨幣寬松的時間,但在實體經濟下行的高壓下,這種寬松只會遲到但不會缺席;其次,經濟下行導致金融機構風險偏好嚴重收縮,央行釋放的流動性無法依賴銀行投入到實體,貨幣傳導機制受阻,金融實體流動性冷熱不均,但卻通過融資抵押和傘形信託等方式為二級市場提供了增量資金;最後,資本開支意願下降實現了居民部門的資產重配,無風險收益率下行和剛性兌付被打破使得過去沉積於房地產開工和地方基建的資金在兩融和傘形信託加杠桿的煽風點火下湧入股市。
經濟總需求收縮,企業盈利卻能支撐市場上漲,看似不合理的背後其實也存在著合理的因素。當全社會總需求處於擴張區間,供不應求使得企業利潤上升和庫存下降,對未來樂觀的預期導致企業紛紛舉債追加投資和擴張產能,此時的企業經營目標是盈利最大化。但是,當全社會總需求回落而企業過多的產能投產之後,供過於求的局面導致企業債務堆積和庫存上升,對未來預期的悲觀使得企業紛紛減少舉債和縮減產能,收入端的壓力會使得企業致力於成本最小化。因此,在這個過程中,只要收入端不出現劇烈的下行,企業對成本端的壓縮和控制還是能夠支撐企業盈利。
中央潛在加杠桿的能力和中國「走出去」戰略可以支撐企業收入端不出現劇烈下行。目前中國經濟杠桿更多的是結構性問題,非金融企業杠桿率近120%,遠高於90%的國際警戒線,地方政府杠桿率增速過快,但中央政府的杠桿率不到30%,有很大加杠桿的空間,未來中央政府主導的高鐵、核電、機場等基建投資項目將是穩增長的主力軍。此外,伴隨著中國「走出去」戰略大力推進,利用國外對基礎設施的需求緩解國內行業的產能過剩,未來企業的資本開支可能不在國內,經濟總需求雖然下降,但企業利潤卻不一定會下降。
全社會總需求的漸進收縮給企業利用成本端的壓縮提高盈利創造了空間,具體來說,企業可以通過降低采購成本、削減營運成本、控制庫存成本和降低財務費用等措施壓縮成本。以產能過剩最為嚴峻的鋼鐵企業為例,由於鐵礦石投資決策滯後於鋼鐵,鋼鐵行業資本開支力度最大的時候礦石才剛開始擴產能,鋼廠和礦石產能擴張周期錯配使得鋼廠面臨越來越有利的低成本輸入。盡管鋼廠已面臨越來越弱的房地產和基建越的需求,但在采購成本的大幅度下降以及主動庫存去化的推動下,鋼鐵行業的利潤仍有望創三年新高。

當前制約企業成本端下降的是企業財務費用高企,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症結並無好轉,實際利率高企繼續蠶食著企業的盈利,這也預示著未來貨幣政策依舊會保持寬松基調壓制企業高企的資金成本,而資產證券化大力推進將通過增強信貸類資產的流動性,使寬松的貨幣政策更好地作用於信貸資產利率上。因此,當前的貨幣寬松並非是重走舊增長模式的老路,致力於化解存量債務風險並非帶動增量債務,在房地產庫存高企、反腐和地方官員債務考核約束的高壓下,無論是貨幣寬松-房地產銷售好轉-房地產投資上升還是貨幣寬松-預算軟約束部門融資擴張-基建投資擴張的傳導機制均正在失效。
因此,等經濟變「好」的時候股市反而可能變「壞」。以房地產和地方基建投資為代表的舊增長模式反彈會對央行貨幣政策構成緊約束。緊貨幣和實體信用飢渴消耗基礎貨幣推升無風險利率,居民資產配置行為會從權益折返至信貸類資產。此外,在產能過剩沉痾難愈、勞動力供給和財務費用的緊約束下,全社會的總需求擴張還真不一定能改善企業的盈利。

5. 股票套住了,炒股缺錢,想借錢炒股,哪家上海正規證券公司可以開戶炒股融資.

每個證券公司都可以融資開戶,前提是你要先放到股市裡50萬元錢或者你在股市裡的股票現值達到50萬並且股市開戶滿6個月。本人拿身份證到開戶證券公司就可辦理。
前一個階段證監會卸杠桿暫停開戶,帶杠桿作用的B基金已經剔除,現在融資大門已經重開,開戶後可以融資1.5倍的本金,但低於1.25倍回現在股市大跌後各證券公司有的是錢可供借出。只是有膽無錢莫進來。

6. 濟南炒股開戶哪裡最好啊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國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給予如下解答
第一、證券公司的口碑,也就是在廣大投資者心中的品牌形象和信用度問題,俗話說金杯銀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如果你身邊的人都認為某一家證券公司比較好,那麼就去選擇這家證券公司做證券開戶,一定沒有錯。
第二、供需契合,就是結合自身投資需求和某證券公司的特色。例如,你是想做一些信託產品的或者喜歡做一些創新業務的,如融資融券等,那就最好找一家規模較大的老牌券商,因為很多創新業務的試點工作肯定都是從他們先開始的,你在這樣的證券公司開戶,你也會走在其他投資者的前面,享受創新業務帶來的好處。國泰君安就是這樣的一家全牌照的老牌券商,他們的傘形信託、融資融券、股指期貨等創新業務都做的非常不錯。
第三、規模和市場佔有率,這些都反映了一個證券公司在行業中的分量,在大的證券公司辦理證券開戶,好比你在大的商場買衣服一樣,要的就是品牌感!而且在這種大的證券公司辦理證券開戶也會讓普通投資者的信息不對稱狀況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

國泰君安證券山東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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