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租賃物的所有權未轉讓,融資租賃合同有效嗎
1.購買和交付的義務出租人應根據承租人對供應商和租賃物的選擇,與供應商簽簽訂租賃物的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而且在未經承租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變更購買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的內容。在融資租賃實務中,雖然是由供貨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然而在法律關繫上,交付租物的義務仍然在出租人,只是該義務由供貨商代為履行了。2.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平靜佔有、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245條規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承租人進行融資租賃交易的目的就在於獲得租賃物的使用權,這是出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應該承擔的主要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出租人不得妨礙承租人依照融資租賃合同所擁有的承租權,也不得擅自變更原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條件。(2)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租賃物擁有獨占使用權,而且對使用租賃物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獨立處分。(3)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干擾。出租人轉讓租賃物所有權的,融資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人繼續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出租人將租賃物設定抵押時,出租人抵押行為不得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可以對抗抵押權人的抵押權。當然,承租人在行使上述權利時,應以不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為限。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如果受到對租賃物享有合法權利的人的干擾,出租人應承擔違約責任。3.對承租人的協助義務在供貨人出現拒絕交貨、延遲交貨或交貨不符的情況下,承租人應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將根據其與供貨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將其對供貨人的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的規定,協助承租入辦理索賠事宜。
㈡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後,承租人能否與出賣人再簽訂買賣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只存在一個買賣合同,即出租人與出賣人簽訂的租賃物的買賣合同。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之後,承租人無需在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只需要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履行完畢,即可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另一方面,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往往也會有禁止條款,約束承租人不得與出賣人單獨簽訂買賣合同及其他損害出租人利益的條款。
如果承租人與出賣人就融資租賃物單獨簽訂買賣合同的,那麼會導致出租人與承租人及出賣人之間產生糾紛。這時,法律會傾向於保護出租人的利益。如果承租人與出賣人簽訂的合同侵害了出租人的利益的,該合同依法無效。
因此,《合同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禁止承租人與出賣人就同一融資租賃物簽訂買賣合同,但根據其他法律規定,1、需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2、不得損害出租人的利益;3、不得違反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
㈢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如何確定,出賣人有何權利
一、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如何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238條規定,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是融資租賃合同的重要條款,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與一般租賃合同中的租金中有所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代價,而是出租人融資的代價。出租人參與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就是獲取不同於一般租賃合同的租金。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的確定應充分考慮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性和長期性的特點。出租人的出租利益包含了出租人購買租賃物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其獲得的合理的利潤,也就是租賃物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合同法》第243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包括購買成本和合理利潤兩部分。其中購買租賃物的成本可包括租賃物的價款、利息、保險費用等。其中,
1、租賃設備的價款,包括原價、運輸費、安裝費、向供貨方預付貸款利息、途中保險等。
2、保險費。承租單位所租設備,由公司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險,合並計入租金。
3、利息。是指出租人為承租人購置設備向銀行貸款所支付的利息,是整個租賃期內所發生的利息負擔。
4、手續費。是指出租人為承租人承辦租賃設備所開支的營業費用和必要的盈利。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賣人有何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239條規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即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是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的結合。兩者的結合點就是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為同一物。也正是這一標的物,使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性與融物性緊密地結合起來,通過融資從而達到實現融物的目的。
買賣合同是買受人和出賣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雙方有責任全面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他方都有權採取措施進行補救。如果出賣人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買受人也就是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索賠的權利。索賠權利的產生來源於買賣合同,如果沒有買賣合同,出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的基礎也就不存在。當然,從根本意義上講,索賠權屬於買賣合同中買受人,也就是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但買受人可以自己行使權利,也可以將權利轉讓給他人行使。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因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義務產生索賠的權利由承租人行使。這主要是由於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而索賠權又是買受人權利的基本內容。當然,如果出租人未轉讓的,該權利由出租人行使。
㈣ 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能夠轉讓
嚴格意義上說,融資租賃債權方基礎合同中規定了有很多其他義務,這些義務P2P平台上投資者無法履行,所以這種模式單純結構債權轉讓並不合法。
收益權轉讓只是轉讓收益的權利,本金出問題還要你來負責。
㈤ 融資租賃合同轉讓時 租賃物的地址寫錯了
你們不簽合同就行了
㈥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方擅自轉讓租賃物該怎麼辦
現在如果不考慮這個第三人是否是善意的,想取回機動車的所有權,有什麼法律依據嗎?自從《物權法》出台後,原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有關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的規定就不能適用了。那麼怎麼樣才能保證出租人的權利呢。而且這個案子中出租方沒有要求承租人辦理機動車的抵押登記。
㈦ 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時,融資租賃合同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是什
你這說法是錯的,是租賃合同對新所有權人有效。就是所有權轉讓了,但原來租版賃合同依然有效權。舉例;甲租給乙房子兩年,在這期間,甲把房子賣給了丙,甲與乙的租房合同依然有效,丙不能讓乙搬走,乙的房東從甲變成了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