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監護人可以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嗎
不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1)監護人處理財產擴展閱讀
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註: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B. 依據《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可以處理被監護人財產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C. 監護人可以隨便處置孩子的財產嗎
問:一年前,我因身患重病,讓一對夫婦收養了我5歲的兒子。根據協議,我必須每月付給孩子生活費,那對夫婦必須每周把孩子抱給我看。考慮到孩子日後生病、上學等需要,我除了按協議付給那對夫婦(孩子的)生活費,還一次性付給他們5萬元,讓他們存在孩子名下以備不測。最近,我聽說那對夫婦買了一套很大的房子,動用了我給兒子的5萬元存款。我要求他們把錢還給兒子,他們竟說,他們是兒子的撫養人和監護人,房子也是為孩子買的,他們有權處分這筆錢。請問,這對夫婦有權處置這5萬元嗎? 答: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這就是說,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為處分行為時,必須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撫養子女是一種法定的義務,不能以此義務而換取隨意處分子女財產的權利。你把孩子送養他人,你與孩子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那對夫婦依法成為孩子的監護人。在送養孩子時,你一次性給了5萬元,並明確是給孩子的,這屬於贈與性質,這筆錢的所有權屬於孩子。那對夫婦為了自己享受,隨意取出孩子的存款購買房子是違法的,應該糾正。否則,你可以讓孩子的第二順序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向法院起訴,你自己也可以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D. 監護人能隨意處分被監護人財產嗎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根據這一規定,監護人只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另外,你說監護人是把被監護人的房子賣掉來治療被監護人的病,這也是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出發的,依照本條法律規定也是允許的。但是,不得以給被監護人治病為借口,將被監護人的財產變賣後挪用或占為已有。對補充提問的回答: 如果病治好了,多餘的錢,監護人是不能私自處理的,應當由監護人為被監護人妥善保管,等到監護人死後,按照遺產處理。
E. 哪些情況下監護人可以處理未成年人的財產
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也可以使用其財產支付因未成年人侵權而產生的賠償費用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 【監護人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F. 監護人有權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嗎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根據這一規定,監護人只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
另外,你說監護人是把被監護人的房子賣掉來治療被監護人的病,這也是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出發的,依照本條法律規定也是允許的。但是,不得以給被監護人治病為借口,將被監護人的財產變賣後挪用或占為已有。
對補充提問的回答:
如果病治好了,多餘的錢,監護人是不能私自處理的,應當由監護人為被監護人妥善保管,等到監護人死後,按照遺產處理。
G. 監護人擅自處理被監護人財產的行為
你好
監護人有管理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監護人可以為了被監護的利益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此,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目的不是為了監護人的利益,此行為無效!!這個和無權處分效力待定合同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方生效,但被監護人本就無或缺乏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存在要被監護人追認才生效,而是只要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處分被監護人財產行為直接視為無效!
H. 監護人能處理未成年人的房屋財產嗎
監護人沒有權利處分未成年人的房產。
《民法通則》18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別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