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前自己投保買了理財保險,婚後用共有財產繼續交費,離婚時分割財產
根據保險法,保險不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需要分割。
❷ 夫妻婚後買的理財保險,寫一方名字,離婚可以分割嗎!
這份理財保險是復在婚後購買的,如制果一方無法證明這是婚前財產的,屬於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❸ 夫妻婚內買的理財險,受益人為法定全家車貨死亡,妻子的明字,那婆婆就分不到,都歸女方父母所有嗎
全家??正常的的保險會在受益人這方面要求的很詳細。受益人就算有好幾個我想保險公司也會要求投保人把他們的名字詳細的寫下來。不會讓她這一個全家人就可以的了。如果真的是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會根據投保人寫的受益人名字進行理賠。所以不要擔心這樣的情況
❹ 婚內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應該怎麼分
一般屬於,但是保險屬性較特殊,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但保險區別於別的財產,不便分割,所以要分情況討論:
財產險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分。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人身保險。
(一)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分。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一般不做分割。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可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❺ 婚內買的理財保險,已交清,受益人是兒子,離婚能分嗎
理財保險離婚時需要分割,退保平分現金價值。或者一方給與另外一方補償,獲得保險所有權。
❻ 婚內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應該怎麼分
要看購買保險的錢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還是婚前個人無形財產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應列入夫妻共同投資的財產。如實婚前個人無形財產利潤所得購買的,應屬於個人財產。即使受保人是另一方,但是也不應列入共同財產。
1、保險費是夫妻共同繳納的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2、保險費是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屬於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6)婚內理財險擴展閱讀
《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❼ 婚後我購買了理財險,那麼如果到離婚的時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婚後購買的理財產品包括儲蓄存款等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肯定參與分割。
❽ 理財類保險獲得收益後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那個理財保險是專屬於私人的,這和婚前婚後財產是不牽扯任何關系,就是結了婚以後你這個東西也屬於私人,屬於指定的受益人的,跟這個夫妻共同財產扯不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