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想請問一公司購買一單一信託後,能否拆分轉讓給自然人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內的其他組織。
容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單一信託,可以拆分,但是拆分對象不得超過50人
另外,需要繳納信託公司千分之一的費用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是集合信託,跟單一信託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B. 陸金所拆分網貸業務,p2p平台為合規都做了哪些調整
今年網貸政策相繼落地,明確要求P2P平台不得從事「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等業務
C. 如何看待信託業務創新與交易結構合法合規之間的關系
金融合規與創新,好似射擊。相同的本質需求等於靶心,創新是內環,合規是外環。射擊的法則是以擊入環內(合規)為前提,盡可能進入內環(創新),以靶心(本質需求)為最終目標。那麼,對於金融企業而言,合規與創新的「射擊論」應用則是:金融企業在合規基礎之上,通過建立能夠化解或弱化系統風險的多項科學合理的配套制度,推動金融創新,帶動金融市場走向深度發展與變革,從而實現最大化滿足人們需求的終極目標。
■安曉博
今年3月份以來,央行密集下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關於暫停支付寶公司線下條碼(二維碼)支付等業務意見的函》等相關政策文件,因風險不確定性叫停支付寶、騰訊的虛擬信用卡產品,同時叫停條碼支付等面對面支付服務。互聯網金融迎來密集監管。
毋庸置疑的是,合規經營是金融企業生存及發展的基礎,是不可動搖的基石。金融企業歸根結底是承擔風險獲得收益的特殊企業,成功的金融企業就是在風險最小化與收益最大化之間取得完美的平衡。
當前,在宏觀環境及市場等變數發生明顯變化時,合規政策是否需要與時俱進就不得不提及創新的行為和概念。創新是建立在改變基礎上的無止境滿足人類需求的認識能力和行為方式。合規是為滿足人們獲取最大化收益需求的行為准則。從本質上看,二者都是為了實現人們的需求,創造最大化的價值。二者的核心是重疊的。
然而,在過去十幾年的金融機構改革進程中,因創新不足導致的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下問題束縛了我國金融體系的改革。合規與創新似乎看來又形成悖論,二者有著分立的邊界。
再看創新的定義,創新是人類對於發現的再創造,是對於物質世界的矛盾再創造。人類通過物質世界的再創造,製造新的矛盾關系,形成新的物質形態。由此來看,顯然解決矛盾,再造矛盾是一個自然循環,而連接這一循環的有效手段便是無止境的創新。解決合規與創新的矛盾那就是創新,用創新才能對不同利益群體進行重新分配再造,事物才能連綿不絕地發展。合規與創新二者實則有交集。作為信貸也是一樣,首要的是誠信合規的經營,但如果要讓人們享受到金融帶來的商業價值及社會價值,則需要不停地圍繞客戶需求進行創新,讓人們享受到金融帶來的便利。
處於風口浪尖的馬雲說:「創新者往往不是在成功前被弄死,就是在成功以後被恨死。創新者會死,但創新不會死。」
金融合規與創新,好似射擊。相同的本質需求等於靶心,創新是內環,合規是外環。射擊的法則是以擊入環內(合規)為前提,盡可能進入內環(創新),以靶心(本質需求)為最終目標。那麼,對於金融企業而言,合規與創新的「射擊論」應用則是:金融企業在合規基礎之上,通過建立能夠化解或弱化系統風險的多項科學合理的配套制度,推動金融創新,帶動金融市場走向深度發展與變革,從而實現最大化滿足人們需求的終極目標。
D. 為什麼信託受益權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的解釋
我國《信託法》對於信託收益權拆分有嚴格的內容規定:
《信託法》第47條:受益人不內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容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 ,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信託法》第48條: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但是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信託計劃),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辦法第29條: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信託單位。...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辦法第52條: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一資金信託用於同一項目 的,委託人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並使用本辦法規定
辦法第53條: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以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信託 進行受益權拆分轉讓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E. 我想問一下信託公司合規部主要是做什麼工作的,是和法律,風險之類的有關嗎
合規部主要存在於金融機構,如銀行、證券等。
合規部主要工作職責一般為:根據監管內要求和公司的實際容需要,參與制定並完善公司各項業務流程制定和與風險管理相關的各項制度;對部門進行合規性監督和檢查;對業務部門送審的項目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合規審查,提出獨立審查意見;針對公司各部門提出的關於的合規方面的疑問,進行解釋說明,以指導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符合外部監督的要求;根據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規則等有關要求對公司內部架構、流程設計提供合規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完成部門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F. 10萬元就能做信託靠譜嗎
題主,信託的起投門檻是100萬哦😊,您說的十萬起投的,有可能是個別機構把整個信託項回目份額拆分答,信託項目整體是一個價格,他們拆分以後再定另外定一個收益,他們賺取差額也是有可能的。但是這樣拆分信託份額進行銷售其實也是不合規的哦
銀監會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規定:
1、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及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2、還有就是合格投資人的認定。
信託直接拆分一定是不合規的,如果由個人購買後分拆轉讓就會產生爭議,很多平台都是這么乾的。。
G. 中國哪些信託公司是A類,哪些是B類,哪位大神有信託公司分類,請賜教,感謝,在線等
2018年初評中斬獲A類的公司包括,百瑞信託、華能信託、華潤信託、江蘇信託、交銀信託、民生信託、平安信託、廈門信託、山東信託、上海信託、外貿信託、五礦信託、興業信託、粵財信託、中航信託、中融信託、中鐵信託、中信信託、中原信託、重慶信託及紫金信託等21家。
2018年信託公司行業評級結果定為B類的公司包括但不限於,光大信託、國聯信託、國元信託、湖南信託、華澳信託、建信信託、雲南信託、中江信託等等。
所謂信託公司行業評級,是中國信託業協會從行業角度對信託公司做出的綜合評價,由協會自行組織,每年評一次,信託公司會被劃分為A、B、C三個等級。
2015年末,《信託公司行業評級指引(試行)》(下稱《指引》)下發,將信託公司劃分為:A(85分(含)~100分)、B(70分(含)~85分)、C(70分以下)三級。
(7)信託拆分合規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營銷信託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審慎合規原則,加強信託產品、營銷行為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管理,加強信託產品風險等級評定,在有效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需求的基礎上;
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信託產品,不得誤導投資者,不得通過對信託產品進行拆分等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信託產品,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信託公司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
信託公司向自然人委託人首次推介信託產品或與其簽署信託文件之前,應當告知投資者如實提供身份證明文件,要求其填寫包括調查問卷、風險揭示書等形式的書面文件或在身份認證後通過法律認可的電子形式等方式;
評估其風險承擔能力,並要求其在信託文件中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承諾信託財產來源的合法性。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信託業協會-新聞中心
H. 信託拆分合法嗎誰說了算如何驗證
銀監會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規定:
1、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版人數不權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及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2、還有就是合格投資人的認定。
信託直接拆分一定是不合規的,如果由個人購買後分拆轉讓就會產生爭議,很多平台都是這么乾的。
信託產品屬於高風險產品,成為公眾事件就麻煩了。
I. 談談信託公司是如何運作的呢
信託公司和P2p都是管理人,都受銀監會監管 2、信託公司主要從事大額理財回,100萬起步,需要配合公答司的相應合規要求,信託公司的管理經驗豐富,出現兌付危機後,信託公司一般會採取先行墊付的措施(俗稱「剛兌」)
J. 信託公司將高風險和低風險理財產品捆綁銷售合規嗎
如果產品合規的話,捆綁銷售沒有問題。
關鍵是投資者要做好判斷。
看看相關的理財產品是否適合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