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以什麼為銷售額
貴公司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向融資公司出售固定資產時,資產的所有權和與其相關的風險都沒有轉移,相關折舊也由貴公司扣除。實質上屬於以等額還款方式向融資公司貸款。貴公司的會計處理可適當簡化,分錄如下:
租賃開始日
向融資公司出售資產
借: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支付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計提融資租賃資產的折舊
借:管理費用等相關科目
貸:累計折舊
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期滿時
借: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其實融資租賃的售後回租,就是對方替你買了機器設備,但是你要多付人家錢,一般是等額的支付,每期所支付的租金既包含設備的本金,還包含了對方墊付資金的利息,再加上對方的利潤空間。
Ⅱ 融資租賃業務是什麼意思
1、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2、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是指出租方融通資金為承租方提供所需設備,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交易,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供貨人三方當事人,包括租賃合同、供貨合同等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同。
3、出租方根據承租方的要求和選擇,與供貨人訂立供貨合同支付貨款,與承租方訂立租賃合同,將購買的設備租給承租方使用,租期大部分相當於設備壽命期。
4、租賃期間內,承租方按合同規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於出租方,承租方在租期內享有設備的使用權。租賃期滿,設備可由承租方留購,續租或退回出租方。
5、在工程機械行業中,融資租賃業務也是在近幾年被引入中國,是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由出租人向供貨人購買租賃標的物,然後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銷售方式。
(2)融資租賃銷售額擴展閱讀: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2、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3、中國的融資租賃是改革開放政策的產物。改革開放後,為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開辟利用外資的新渠道,吸收和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設備,1980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引進租賃方式。1981年4月第一家合資租賃公司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國租賃公司成立。這些公司的成立,標志著中國融資租賃業的誕生。
4、融資租賃除了融資方式靈活的特點外,還具備融資期限長,還款方式靈活、壓力小的特點。中小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所享有資金的期限可達3年,遠遠高於一般銀行貸款期限。在還款方面,中小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選擇分期還款,極大地減輕了短期資金壓力,防止中小企業本身就比較脆弱的資金鏈發生斷裂。
5、融資租賃雖然以其門檻低、形式靈活等特點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解決自身融資難題,但是它卻不適用於所有的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比較適合生產、加工型中小企業。特別是那些有良好銷售渠道,市場前景廣闊,但是出現暫時困難或者需要及時購買設備擴大生產規模的中小企業。
Ⅲ 融資租賃公司如何確認其銷售收入
融資租賃公司按權責發生制確認其銷售收入
Ⅳ 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
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4)融資租賃銷售額擴展閱讀:
由於增值稅以應稅產品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同時又必須保持同一產品稅負的一致性,因此,從應稅產品的總體稅負出發來確定適用稅率是增值稅稅率設計的一大特點。
增值稅稅率一般與增值稅扣除稅率同時使用才能按增值稅「扣稅法」計稅。現行增值稅實行產品比例稅率,分為8%,12%、14%、16%、18%、20%、21%、23%、26%、30%、43%、45%12個檔次。
多數產品的稅率是在原工商稅、產品稅稅負基礎上換算確定的,部分產品的稅率,在原稅負的基礎上作了適當調整。
分類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3%。
(2)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0%: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3%。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Ⅳ 融資租賃按全額計稅嗎
融資租賃企業。
(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試點納稅人容,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Ⅵ 融資租賃的差額征稅政策是什麼意思
租賃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賃物直接相關的成本,融資租賃的差額征稅政策,扣除專融資租賃公司自身承屬擔的成本之後的金額為銷售額來征稅。是指融資租賃公司以收到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租賃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和保險費等費用,也包括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成本。
在全面營改增之前,銀行等金融機構適用營業稅,普通企業不可以抵扣融資成本;全面營改增之後,因為貸款服務進項稅不可以抵扣,普通企業也不能從銷售額中抵扣融資成本。但融資租賃公司因為能享受差額征稅政策,融資成本可以抵扣。融資租賃業務的差額征稅政策不同於一般企業的憑票抵扣法,即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之後抵扣的方法,而是直接扣減銷售額,以抵扣銷售額之後的金額作為計稅基礎。
Ⅶ 「營改增」以後,融資租賃企業的銷項稅額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 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I點實施 辦法》對於
融資
租賃企業的銷項稅額有如下規定:
1.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
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
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 作為銷售額。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 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 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 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
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 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1)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 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
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 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
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 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 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 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
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 到1. 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 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 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 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Ⅷ 如何正確理解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稅負
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從非試點地區購入一台設備。設備含稅價234萬元,進項稅額為34萬元,運雜費、安裝費等11.7萬元。租賃期限24個月,租賃費含稅價為280.8萬元,每月收取租賃費11.7萬元。
營業稅政策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甲公司可以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甲公司租賃期內應繳納營業稅為:〔280.8-(234+11.7)〕×5%=35.1×5%=1.755(萬元)。
「營改增」後,根據財稅〔2011〕111號文件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包括融資租賃在內等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應稅服務,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財稅〔2013〕37號文件只保留了融資租賃業務的差額征稅政策。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
因此,甲公司租賃期內應繳納增值稅為:(280.8-11.7)÷(1+17%)×17%-34=5.1(萬元)。
爭議觀點:
有觀點認為,絕大部分企業按照財稅〔2012〕86號文件規定計算的增值稅稅負不可能達到3%,也就無從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待遇。如本案例中,甲公司按照財稅〔2012〕86號文件規定計算的增值稅稅負率2.1%〔5.1÷(280.8÷1.17)〕,遠低於3%.而在營業稅政策下,甲公司只需繳納1.755萬元的營業稅,「營改增」後甲公司稅負增加數倍而又不能申請退稅,不符合「營改增」結構性減稅的精神,因此財稅〔2012〕86號文件的規定是不合理的。因此,財稅〔2012〕86號文件中計算實際稅負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該理解為出租方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租賃貨物的購入價、運雜費等費用後的余額。這樣,甲公司該項融資租賃業務的增值稅稅負應為5.1÷〔(280.8-234-11.7)÷(1+17%)〕=5.1÷30=17%,可就超過3%稅負部分申請退稅,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0.9萬元〔5.1-(17%-3%)×30〕,低於原來繳納的營業稅,體現了「營改增」結構性減稅的精神。
筆者分析:
上述觀點看似合理,其實並不恰當。首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之前,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並非都能差額征稅,其可以從銷售額扣除的只能是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的相關價款,而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相關價款是不允許扣除的;其次,即使是向非試點納稅人支付的相關價款,如果相關貨物和勞務已抵扣進項稅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規定,也是不能在銷售額中再扣除的。而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之後,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差額征稅中列舉的可扣除項目也不包括作為租賃標的物的有形動產成本。那麼,我們究竟應如何理解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稅負的計算?這里的關鍵是要正確理解我國增值稅的計稅辦法。在我國,納稅人除購進部分農產品實行實耗抵扣法外,採用的都是購入抵扣法。就本例而言,甲公司購進設備和支付運費可抵減的銷項稅額是一次性抵減的,而租金的銷項稅額是每次收取時分次計提的,增值稅稅負也是分期計算的,並非按項目計算。假設不考慮其他業務,甲公司在該設備的租賃前期,並不需要交增值稅。甲公司購進設備和支付運費時一次性抵減銷項稅額的金額是(234+11.7)÷(1+17%)×17%=35.7(萬元),而其每期計提的銷項稅額為280.8÷(1+17%)÷24×17%=240÷24×17%=1.7(萬元),直到第21期才正好將可抵減銷項稅額抵減完畢。第22期至24期每期實際繳納增值稅為1.7萬元,稅負率為17%〔1.7÷(240÷24)〕,每期應退增值稅1.4萬元〔(240÷24)×(17%-3%)〕,甲公司租賃期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1.7-1.4)×3=0.9(萬元)。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財稅〔2012〕86號文件對融資租賃企業增值稅稅負的規定是恰當的,其與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的計算原理和實際徵收過程也是相符的。也正因為此,財稅〔2013〕37號
Ⅸ 融資租賃業務,屬於交增值稅項目。是以什麼為營業額呢
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