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的信託是什麼
銀行信託又稱「金融信託」,信託形式的一種。以代理他人運用資金募集債券股票、買賣證券、管理財產等為業務內容的信託活動。信託是銀行存貸款業務的補充和發展,對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①有效地融通資金。吸收信託存款是信託部門聚集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閑置自有資金的主要方式,然後把被信託的資金運用於長期放款或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既使收益者獲得投資機會,又解決了用款單位資金不足的困難。
②有效地融通財物。信託部門在受託期間,可以按委託人的意圖,以財產所有者的身份直接管理和處理信託財產,通過開展代理、租賃、出售等形式,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財產處理,發揮銀行業務所發揮不了的作用。
③促進提高經濟效益。通過開辦信託存款、信託貸款和信託投資等業務,可以變經濟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無償撥款為有償使用,使調撥關系變為信託關系,從而有利於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投資效益。
④促進發展金融服務業。開辦信託業務,代理地方、部門和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等,對金融服務的時效性增強,客觀上就要求銀行和信託機構要及時地、高質量地提供信息、經濟咨詢等方面的綜合服務,不斷開拓新的服務領域,更有效地促進信託業的發展。
(1)銀行負責信託擴展閱讀:
信託責任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負有的嚴格按委託人意願(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財產的責任。信託責任是在信託關系成立,受託人就負有信託責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責任相沖突,不得以受託人的地位謀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獲得利益除非委託人同意。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轉移資產且不參與管理的人所承擔的責任。具體表現在監護人對立遺囑人,公司管理人對公司股東,管理人股東對非管理人股東,資產管理公司或信託公司對投資者都負有信託責任。信託責任是將受託人和受託資產載體,與轉移資產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聯系在一起的紐帶。
信託責任這個詞語用得比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中,套用上面的概念,以上市公司為例,信託的三方分別為股東/企業管理層/股東,信託責任是指企業管理層要全心全意為股東利益而運作企業資產的責任。
信託主體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託人是信託關系的創設者,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 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信託客體
信託客體主要是指信託財產。
① 信託財產的范圍:
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受託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信託利益,也屬於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具體范圍我國沒有具體規定,但必須是委託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託財產;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須依法經有關主管院批准後,可作為信託財產。
②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建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建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產時,當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時,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當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
B、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區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其歸入自己的固有財產。
C、信託財產獨立於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受益人雖然對信託財產享有受益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託存續期內,受益人並不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
③ 信託財產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託期內,由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形態可能發生變化。如信託財產設立之時是不動產,後來賣掉變成資金,然後以資金買成債券,再把債券變成現金,呈現多種形態,但它仍是信託財產,其性質不發生變化。
④ 信託財產的隔離保護功能:
可以說,信託財產形成的風險隔離機制和破產隔離制度,在盤活不良資產、優化資源配置中,信託具有永恆的市場,具有銀行、保險等機構無法與之比擬的優勢。
⑤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以及例外: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因此,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一般債權人是不能追及信託財產的,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一般原則。
B. 銀行和信託之間有什麼區別
信託公司和銀行的區別可以從下列幾個方面表現:
(一)經濟關系不同。信託體現的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之間多邊的信用關系,銀行業務則多屬於與存款人或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系。
(二)基本職能不同。信託的基本職能是財產事務管理職能,側重於理財,而銀行業務的基本職能是融通資金。
(三)業務范圍不同。信託業務是集「融資」與「融物」於一體,除信託存貸款外,還有許多其他業務,范圍較廣。而銀行業務則是以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為主,主要是融通資金,范圍較小。
(四)融資方式不同。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代替委託人充當直接籌資和融資的主體,起直接金融作用。而銀行則是信用中介,把社會閑置資金或暫時不用的資金集中起來,轉交給貸款人,起間接金融的作用。
(五)承擔風險不同。信託一般按委託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託財產,在受託人無過失的情況下,一般由委託人承擔。銀行則是根據國家金融政策、制度辦理業務,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存貸資金運營風險。
(六)收益獲取方式不同。信託收益是按實績原則獲得,即信託財產的損益根據受託人經營的實際結果來計算。而銀行的收益則是按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按提供的服務手續費來確定的。
(七)收益對象不同。信託的經營收益歸信託受益人所有,銀行的經營收益歸銀行本身所有。
(八)意旨的主體不同。信託業務意旨的主體是委託人,在整個信託業務中,委託人佔主動地位,受託人受委託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業務的意旨主體是銀行自身,銀行自主發放貸款,不受存款人和借款人制約。
C. 信託業務是銀行的負債還是資產
銀行的信託業務屬於代理銷售,所產生的業務也屬於銀行的中間費用收入,應屬於其他業務收入,而信託資金是由信託公司管理的,銀行只是作為用於存放資金的第三方保管賬戶,和在銀行的存款一樣屬於負責
D. 銀行信託專員具體負責什麼
崗位職責
1、信託項目的尋找、洽談、調查、談判、項目評估、信託產品的結構設計; 2、對項目進行風險評估、風險管理; 3、信託投資項目過程中管理,監督,清算和信息披露; 4、負責合作夥伴的拓展及戰略發展,相關文書的制定; 5、具有較強的客戶溝通能力及拓展市場能力,具有證券,銀行,保險,地產或營銷經驗優先考慮。有良好的人際關系,誠實勤奮,有責任心,勇於向高薪挑戰,自我學習能力強。 6、定期與客戶聯系,報告理財產品的收益情況,向客戶介紹新的金融服務、理財產品及金融市場動向,維護良好的信任關系。 7、試用期固定工資2000,底薪(固定)+交通津貼(固定)+食宿津貼(固定)+提成+獎金+五險一金+年度公司福利試用期後底薪會提升 任職要求: 1、20歲以上,中專以上學歷(專業不限,金融優先)。 2、具有證券、銀行、保險、信託、期貨、投資公司(其中之一)工作經歷,有管理運作大資金經歷; 3、具有扎實的經濟、金融、投資等領域的相關理論知識,深厚的行業與公司研究能力,敏銳快捷的市場反應能力和較強的風險控制意識; 4、善於對宏觀經濟形勢和股票市場進行深入分析,為客戶提出行業配置以及投資策略建議; 5、具有嚴密的邏輯思維和分析判斷能力,良好的公眾演講能力和溝通能力; 6、取得金融業專業資格認證者優先(CFA CFP RFC CWM等) 誠聘海歸金融人才加盟,挑戰百萬年薪,獲得創業成功機會!
E. 信託與銀行的區別
參考如下網上摘錄就會理解:信託和銀行信貸都是一種信用方式,但兩者多有不同。
1、經濟關系不同
信託是按照「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經營宗旨來融通資金、管理財產,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當事人,其信託行為體現的是多邊的信用關系。而銀行信貸則是作為「信用中介」籌集和調節資金供求,是銀行與存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系。
2、行為主體不同
信託業務的行為主體是委託人。在信託行為中,受託人要按照委託人的意旨開展業務,為受益人服務,其整個過程,委託人都佔主動地位,受託人被動地履行信託契約,受委託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信貸的行為主體是銀行,銀行自主地發放貸款,進行經營,其行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約,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強求。
3、承擔風險不同
信託一般按委託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託財產,信託的經營風險一般由委託人或受益人承擔,信託投資公司只收取手續費和傭金,不保證信託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而銀行信貸則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信貸資金的營運風險,只要不破產,對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銀行破產時,存、貸款作為破產清算財產統一參與清算;而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由新的受託人承接繼續管理,保護信託財產免受損失。
F. 請問從銀行買信託產品,銀行承擔擔保責任嗎
客戶從銀行購買的信託產品,實際發生的法律關系客戶和信託公司委託關系。 銀行只是作為客戶推薦,資金代理收付的角色。 在交易中,原則上是不存在有法律責任。
關於銀行擔保責任的問題,目前國家法規是明令禁止銀行為信託計劃提供擔保的。 因此,哪怕合同如何表述,銀行是無法承擔擔保義務的。
因此,在購買產品時,客戶要關注你的交易對手,即信託公司的自身情況( 如聲譽、過往業績、資本金等情況) 要關注該公司的違約承擔能力。 另也要看看投資的主體,即融資單位,極其保障措施。
信託投資有風險,要審慎咨詢理財顧問的意見。
G. 信託產品中託管銀行所起的主要作用和承擔的責任主要有什麼求詳解
託管行的引復入更利於銀行監制督資金的流向,監督項目方是否按規定使用資金,從而有效控制信託資金風險。中國國內第一隻引入託管行的信託產品是5月9日中國外貿信託發售的凱晨廣場信託計劃。該只產品中,外貿信託引入的託管行是招商銀行。但是該產品並未引起媒體太多的注意。在存在關聯方交易的情況下,託管行的引入更有利於銀行監督資金的流向,監督項目方是否按規定使用資金,從而有效控制信託資金風險。
有業內人士分析說,因為信託計劃結構相對復雜,信託資金的用途也非常廣泛,如貸款、股權、房產等,不同的信託產品對監管也有不同的監管要求,所以監管難度要比證券投資基金等高很多。託管行也只能監督信託公司是否把信託資金發放到約定的借款方。而資金貸給借款企業之後,資金如何使用,使用得怎樣,託管行就難以監管。
H. 請問一下銀行信託是什麼意思
其實沒有聽說過你說的這種說法,我的理解應該是在銀行發售的信託產品吧
一般來說銀行銷售的信託產品會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打包銷售,這樣售賣的就是完整的信託產品,另外一種是銀行會把一個完整的單一類信託產品拆分成5W起或者10W起,收益在5%左右的銀行理財產品進行銷售
I. 銀行代銷信託出事,各負什麼責任
實際上,如果按照合同,銀行在代銷或推介的產品發生虧損時,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信託公司承擔的責任也有限。
因為按照銀監會發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管理信託財產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失誤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按照《辦法》,在信託發生風險時並沒有銀行的責任。與代銷基金、代銷保險一樣,銀行只是作為銷售平台,向產品發行機構推薦合格客戶而已,並不會對其代銷產品的收益、運作等負責,這是慣例。
至於信託公司是否要擔責,要看信託公司是否有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置不當等責任。
當然,在信託銷售過程中,如果出現因銀行誤導而導致投資虧損的,那麼投資者可根據虧損程度,讓銀行來承擔一定的賠償。前提是有證據,證明確實有銷售誤導。比如當初有漏洞的宣傳材料,或銷售人員推銷時有誤,但也要憑借錄音證據。
如果銀行方面事先盡到了告知義務和風險提示責任(即找不出銀行的過失),那麼最終還是要根據信託合同來定責。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銀監會曾經發文,規定信託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這也經常是信託公司最後的擋箭牌。
對投資者來說,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購買信託產品前,苦練「基本功」,考察信託產品的「陷阱」,提高對信託產品風險的判斷和認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