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2. 委託投資的弊端
上市公司將募股資金和其它資金用於委託投資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種追逐短期利益,飲鴆止渴的行為,於上市公司本身,於投資者,於股票市場均為不利。
募資用資脫節
募集資金用於委託投資,是資金募集與使用兩張皮的一種表現。如閩東電力,招股時計劃投資5個水電項目且2000年下半年就要投入6.6億元,結果只投了1.6億元,而將募集資金中的3.6億元用於委託理財。還有不少上市公司存在類似閩東電力的情況,招股書上說得天花亂墜,錢一旦圈到手,這些項目就算達到了公司的既定目標。至於具體的投資項目,就是到哪座山上唱哪支歌了。
資金體外循環
上市公司拿募集資金進行委託投資,等於是將投資者的血汗錢納入了體外循環的范疇。為什麼說是體外循環呢。本來,募集資金到手之後,要投資於實體經濟,通過企業機體對募集資金的吸收消化,在產品的研製、生產、銷售過程中,獲取實實在在的經濟效益,從而壯大企業規模,促進企業發展。但委託投資不存在對募集資金的吸收消化過程,而是抄近道,走捷徑,以最簡單不過的辦法從「體外」獲取投資收益。這就從根本上違背了投資者的本來願望。投資者投資於上市公司,是希望從它所經營的實體經濟獲得良好的回報。投資者如果事先知道上市公司用募集資金委託投資,那他投資於基金不是更好嗎?
招致經營風險
從目前上市公司與受託人(一般是券商)簽定的委託協議看,委託投資的投資收益率並沒有法律保障。證券法嚴格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作出承諾」,這就使委託投資的保底收益一類做法缺乏法律依據。股市不可能年年牛氣沖天,一旦行情出現調整,委託投資資金被套牢就難以避免,誰又能保證所謂「保底收益」一定能兌現呢?尤其值得警惕的是,有的上市公司將大筆資金輕率地委託一些小型投資咨詢公司理財,風險就更加難以防範。
滋生違規行為
在委託投資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有的涉嫌內幕交易,有的炒作自家公司的股票,有的和莊家聯手拉抬股價。大部分上市公司讓具有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綜合類券商管理閑置資金,雖然資金量大,但總體收益偏低。在去年的大牛市中,上市公司委託理財的平均收益僅在10%左右,遠低於同期大盤漲幅。
劣化資源配置
無論如何,我國並不是一個資本富裕的國家,有限的資源必須用在實體經濟上最有發展前景、對投資者回報有可能最高的企業,這是優化股市資源配置的核心所在。但上市公司依靠委託投資獲取經營利潤,並以此支撐公司二級市場股價,進而得以再融資,然後再通過間接方式流入市場進行炒作,這一資本循環過程從根本上違背了證券市場資源配置的本來目的。而且,其短期的賺錢效應有可能產生極壞的示範作用,使其它企業起而效尤。
出現不勞而獲
應該知道,募集資金的真正主人是投資人,是股東,上市公司不過是這筆資金的使用者,上市公司是為股東「打工」的。按理說,「打工」者應通過募集資金的使用,把它的「蛋糕」做大,讓投資人來分享其勞動果實。上市公司將募集資金委託投資,其身份就完全變了,成了帳房先生,成了二東家,成了二地主,通過收取利息、「地租」來獲取收益,成了不勞而獲者。這樣一來,上市公司就會形成惰性,就不敢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投資者很難設想,這樣的上市公司會有多大的投資價值。 參與零和游戲
上市公司常常為委託投資收益穩定、投資回報率高而沾沾自喜。其實,細究起來,上市公司委託投資,實際上是在變相參與股市的「零和」游戲。即贏家的錢來自輸家的錢。據不完全統計,在我們的股票市場,80%的投資人虧損,10%-15%的投資人持平,真正能夠穩定獲利的投資人只佔5%-10%。獲利者中的大多數是包括上市公司委託投資受託人在內的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二級市場迴流,變相地使投資者在炒風盛行、忽視長期投資的證券市場上,處於「送錢」給市場潛在交易對手來與自己博弈的尷尬境地。投資者投資者於上市公司,原想從上市公司的實業投資中獲得回報,這樣倒好,投資者不僅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實業投資獲得回報,反而變相地被他所投資的公司從他們的口袋裡又掏走一把,投資利益的分享者竟成了受害人。
催生股市泡沫
上市公司委託投資於股票市場,將自己置身於充滿風險的股市泡沫中。這些由募股、再融資獲得的資金,迴流到一級和二級市場去追逐利潤,由於相當多的資金有時間周期的限制,投機炒作便成為主要的運作方式,成為所謂的「熱錢」。過分依賴資本運營,盲目追求高額利潤,必然催生市場泡沫。熱錢的快速增值效應,又使更多的資金湧向股市。於是,市場的泡沫越積越多,最終將有可能發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關於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及其它資金委託投資所出現的問題以及有可能產生的種種危害,已經引起管理層的注意,最近頒布的《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中明確將「上市公司大量資金用於委託理財」列為重點關注事項,並開始加強對上市公司融資使用方面的監管。但只「關注」是遠遠不夠的。對上市公司將募集資金進行委託投資應視作違規行為加以制止,對情節嚴重者必須予以重罰。
3. 私募基金就是大額委託理財嗎
在中國金融市場中的私募基金,是指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非公開宣傳的,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的一種集合投資,具有門檻高、非公開發行、定向募集、依靠私人間信任等特徵。私募基金成立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另一種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
而委託理財也叫代客理財,指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產委託給專業機構管理,專業管理人按委託人之要求進行投資,並將由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歸於委託人的行為。
從定義上看,私募基金與委託理財有不少共性:都是從投資者手中募集資金,都是進行投資運用及收益分配。但是,私募基金與委託理財之間還是有很大區別的,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法律關系不同。前面提到私募基金根據設立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組織形態實質為信託,因此當事人之間為信託關系;公司型私募基金的組織形態為公司,因此當事人之間為股東與公司的關系;而委託理財則是一種代客理財業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為委託關系。
第二,財產所有權人不同。契約型私募基金屬於信託,投資者須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名義轉移至受託人;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資產為公司所有;而委託理財並不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作為委託人的投資者仍然是財產的所有權人。
第三,合同文件不同。契約型私募基金是以信託契約的方式規定管理人、託管人及復數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公司型私募基金是以章程規制公司與復數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委託理財則是以單獨的委託契約規定委託理財業者與每個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私募基金採取的是「一對復數」式的合同或章程,委託理財則為「一對一」式的合同。
小結:由以上區別不難看出,私募基金不等同於大額的委託理財,兩者之間有著相當大的區別。同時,私募基金面向特定投資者,委託理財則面向社會公眾投資者提供服務,二者為一種互補關系。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的財產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方式。
4. ipo募集資金可以到非監管戶買理財嗎
你好,這種行為不合規,也不允許,
ipo募資必須專款專用,獨立賬戶,全程受到監管。
5.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用途有哪些
上市公司融資資金用途: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進行現金管理,其投資的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1、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2、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5)募集資金可以進行委託理財嗎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的融資方式: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資方式有三種:配股、增發和可轉換債券,在核准制框架下,這三種融資方式都是由證券公司推薦、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發行規模、發行方式和發行價格、證監會核准等證券發行制度,這三種再融資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許多差異。
融資方式優缺點比較:
1、增發。增發是向包括原有股東在內的全體社會公眾投資者發售股票。其優點在於限制條件較少,融資規模大。
增發比配股更符合市場化原則,更能滿足公司的籌資要求,同時由於發行價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級市場價格的限制,更能滿足公司的籌資要求,但與配股相比,本質上沒有大的區別,都是股權融資。
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東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於不涉及新老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簡單,審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為熟悉和得心應手的融資方式。
但隨著管理層對配股資產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即以現金進行配股,不能用資產進行配股。同時,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更符合國際慣例,目前將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歷史舞台。
6. 如何使用IPO募集資金
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內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容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7. 企業在IPO中關於募集資金及其投向的規定是
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版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權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8. 募集資金是否可以理財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版,允許上市公司使用權閑置募集資金購買的產品應滿足下列條件: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應提供保本承諾;流動性好,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比如固定收益類的國債、銀行理財產品以及其他投資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