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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融資租賃

發布時間:2021-06-05 17:53:43

1. 增值稅是什麼出口退稅率又是指什麼

增值稅value added tax(VAT)
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但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准確計算的。因此,我國也採用國際上的普遍採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後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公式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增值稅計算公式:含稅銷售額/(1+稅率)=不含稅銷售額
不含稅銷售額×稅率=應繳稅額
上面說增值稅是實行的「價外稅」,什麼是價外稅?也就是價外征稅,就是由消費者負擔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購進貨物100件,金額為10000元,但你公司實際上要付給對方的貨款並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設增值稅率為17%)=11700元。
為什麼只購進的貨物價值才10000元,另外還要支付個1700元呢?因為這時,你公司作為消費者就要另外負擔1700元的增值稅,這就是增值稅的價外徵收。這1700元增值稅對你公司來說就是「進項稅」。a公司收了多收了這1700元的增值稅款並不歸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稅上交給國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繳而已,並不負擔這筆稅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購進的100件貨物加工成甲產品80件,出售給b公司,取得銷售額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甲產品貨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為b公司這時作為消費者也應該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稅款,這就是你公司的「銷項稅」。你公司收了這2550元增值稅額也並不歸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給國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稅款也不是你公司負擔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繳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進項稅就可以在銷項稅中抵扣。
你公司購進貨物的支付的進項增值稅款是1700元,銷售甲產品收取的銷項增值稅是2550元。由於你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進項增值稅可以在銷項增值稅中抵扣,所以,你公司上交給國家增值稅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所以這850元以b公司在向你公司購甲產品時付給你公司的,通過你公司交給國家。b公司買了你公司的甲產品,再賣給c公司,c公司再賣給d公司……,這些過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稅的,直到賣給最終的消費,也就把增值稅轉嫁到了最終消費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稅也是流轉稅。
如果你是一名會計,從會計分錄中也看得出來:
你公司向a公司購進100件貨物時,分錄:
借:原材料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應付賬款——a公司 11700
分錄中並沒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為公司的費用,而是做為「應交稅金」,因為你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銷售80件甲產品時,分錄:
借:應收賬款——b公司 175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
分錄中並沒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稅款做為公司的業務收入,而是掛「應交稅金」,因為這並不歸你公司所有,而是應交給國家的稅收。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給國家的稅收。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2月25日,財政部下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於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實行增值稅的優點:第一、有利於貫徹公平稅負原則;第二、有利於生產經營結構的合理化;第三、有利於擴大國際貿易往來;第四、有利於國家普遍、及時、穩定地取得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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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增值稅的徵收范圍
增值稅徵收范圍包括:1、貨物;2、應稅勞務;3、進口貨物。
三、增值稅的稅率
增值稅稅率分為三檔: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和零稅率。
四、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計稅依據為其銷售額,進口貨物的計稅依據為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
五、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
3、進口貨物的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十消費稅)×稅率
六、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及納稅地點
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與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是相聯系的。以1個月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至10日申報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增值稅固定業戶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增值稅非固定業戶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七、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設備;
6.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8.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不含遊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
編輯本段增值稅徵收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這里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不包括不動產。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此外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徵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代他人銷售貨物
3.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在中國,增值稅的徵收范圍和營業稅的徵收范圍互不重疊,徵收增值稅的不再徵收營業稅,徵收營業稅的不再徵收增值稅。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存在納稅人兼營或混合經營這兩種稅的應稅行為。
對於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被視為混合銷售行為,如:納稅人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銷售貨物為增值稅徵收范圍,運輸為營業稅徵收范圍。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對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的營業額占其全部營業額的50%以上),全部視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而不徵收營業稅;對非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其他納稅人,全部視為營業稅應稅勞務,而不再徵收增值稅。
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在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應稅行為,且這兩者之間並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要求納稅人將兩者分開核算,分別納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者分別核算不準確的,則全部徵收增值稅。
其他較為特殊的增值稅應稅范圍還包括:貨物期貨的實物交割、典當業銷售死當、非郵政部門生產銷售集郵商品(郵政部門生產銷售集郵商品繳納營業稅)等等。
★ 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的比較:
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的比,其相同之處是兩者既包括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兩種行為。不同之處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即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緊密相連以致混合為一體(如銷售空調並負責安裝),貨物銷售款與非應稅勞務款同時從同一購買者(客戶)那裡取得而難以分清;而兼營行為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項目,他們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發生的,即不同是發生在同一個購買者(客戶)身上。因此判斷某納稅人的行為究竟是混合銷售行為還是兼營行為,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非應稅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一業務中(即其貨物銷售與非應稅勞務的提供是否同時服務於同一客戶),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正因為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的性質不同,故其納稅原則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為標准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營業額)只征一種稅,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而後者是以會計核算為標准,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准確核算,則分別征稅(即銷售行為征增值稅,非應稅勞務行為征營業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核算,則非應稅勞務行為也要一並徵收增值稅。
另外,應特別注意的是,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在《增值稅暫行條例》與《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的內涵是不相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內涵是不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所稱的應稅勞務是指應征增值稅的勞務,即加工、修理修配兩類勞務;其所稱非應稅勞務是指應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徵收營業稅的交通運輸、建築業等七類勞務。而《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所稱的應稅勞務,即指應征營業稅的七類勞務,所稱非應稅勞務恰恰是指應征增值稅的加工、修理修配兩類勞務。因此,在增值稅法章和營業稅法章介紹的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實際上是《增值稅暫行條例》與《營業稅暫行條例》從不同的稅種角度,對同一問題從不同的視角所做的的實質相同的規定。
納稅義務人
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一切單位、個人以及雖不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但賦有代扣增值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在1994年之前外資企業繳納工商統一稅,並不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但1993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稅發[1993]138號《關於涉外稅收實施增值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後,從1994年1月1日起外資企業也成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准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具體劃分標准為:
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批發、零售等非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180萬元人民幣。
小規模納稅人
年銷售額達不到前述標準的為小規模納稅人,此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以及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也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在達到標准後經申請被批准後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
對小規模納稅人實現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其進項稅不允許抵扣。
一般納稅人
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達到標準的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此外對於生產型納稅人如果會計核算健全的,這一標准可以放寬至30萬元人民幣,但對非生產型商貿企業無論其會計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達到標准才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另外,由於自1999年起國家強制推廣稅控加油機,並禁止非稅控加油機的生產和銷售,所以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12月3日發布國稅函[2001]882號《關於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將所有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無論其規模是否達到標准和會計核算是否健全。
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如無下列行為,即使某一年度的應稅銷售額達不到標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
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
對於剛剛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商貿企業(包括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需經過一個納稅輔導期才能成為正式的一般納稅人,輔導期一般不少於6個月。輔導期內稅務部門將對其進行較嚴格的管理,包括:限制每月的專用發票申購數量,如需超額申購的,要按前次巳領購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4%的增值稅款等等。
輔導期達到6個月後,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全面評審,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
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
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
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
企業能夠准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並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稅率、徵收率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基本稅率、低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等也適用徵收率。
基本稅率
對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應稅行為,除下述低稅、免稅等以外,一律適用17%的基本稅率,對於煙、酒、奢侈品等特殊貨物另通過加征消費稅來進行稅收負擔的調節。
低稅率
為減輕某些行業的稅收負擔,除基本稅率以外,另規定了一檔13%的低稅率,適用低稅率的貨物有:農業產品;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製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機(不包括農機零部件)農膜;金屬和非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上述貨物,按13%的低稅率計征增值稅。
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其中商業類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徵收率為4%;工業類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徵收率為6%,並且均不得抵扣進項稅。
另根據財政部財稅[2002]29號《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一律按4%的徵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徵收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徵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
對於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5月17日國稅發[2002]56號《關於自來水行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也按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但同時對其購進水廠的自來水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可以抵扣。
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根據國務院1994年2月22日國發(1994)10號《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按5%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減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下列8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避孕葯品和用具
古舊圖書
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另外,未達到起征點的也予以免徵增值稅,增值稅的減免權在國務院,任何地區、部門均無權減免增值稅,但各省級國稅局可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適用的起征點。
除以上法定免稅外,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又陸續發文規定了一些新的減免項目,包括:
基建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加工廠、車間,在建築現場製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不徵收增值稅
因轉讓著作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體的業務,不徵收增值稅
經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的計算機軟體產品,在銷售時一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於生產的,不徵收增值稅
對電信部門及其下屬的電話號簿公司銷售電話號簿業務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銷售給軍隊、軍警的軍事用品免徵增值稅
軍隊、武警系統所屬企業生產的在系統內部調撥或銷售的鋼材、木材、水泥、鍋爐等貨物,免徵增值稅
軍隊、武警、軍工系統各單位經總後勤部和國防科工委批准進口的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及其零配件,免徵進口增值稅
對軍隊武警、公安部門進口的警犬免徵進口增值稅
殘疾人用品免徵增值稅
殘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進口的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徵進口增值稅
利用廢渣生產的建材產品,免徵增值稅
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銷售給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的進口科研、教學書刊,免徵增值稅
農村電管站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
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等農業生產資料,免徵增值稅
對國家計劃內進口的化肥、農葯,免徵進口增值稅
對承擔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糧食,以及其他糧食企業銷售軍用糧、救災糧、水庫移民用糧和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免徵增值稅
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徵增值稅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3年
人民銀行按國際市場價格配售的黃金,免徵增值稅
黃金生產和銷售單位銷售黃金(不含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徵增值稅
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准黃金,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徵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時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對進口黃金(含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礦),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上海鑽石交易所內交易的鑽石,免徵增值稅,對銷往國內市場的鑽石,不在免稅之列
對直接進入上海鑽石交易所的進口鑽石,在進口環節不徵收增值稅
高校後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徵增值稅
高校後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徵增值稅
校辦企業生產的用於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應稅產品(不包括消費稅應稅產品),免徵增值稅
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和票據等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徵資產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
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徵增值稅
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
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在國內采購的貨物,免徵增值稅
駐華使領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運進的自用物品,使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半年內運進的安家物品,免徵進口增值稅
中遠集團的輪船修理業務,免徵增值稅
國家專業運動隊進口或國際組織和國外贈送、贊助的體育器材,比賽專用服裝,免徵進口增值稅
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再銷售所獲捐贈物品和賽後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用於第29屆奧運會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
對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等從國外郵寄進口且不流入國內市場的、與第29屆奧運會有關的非貿易性文件、書籍、音像、光碟,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對奧運會場館建設所需進口的模型、圖紙、圖板、電子文件光碟、設計說明及縮印本等非貿易性規劃設計方案,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
對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用於第29屆奧運會的體育場館建設所需設備中與體育場館設施固定不可分離的設備以及直接用於奧運會比賽用的消耗品(如比賽用球等),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
對國際奧委會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與第29屆奧運會有關的收入以及中國奧委會按有關協議、合同規定,由組委會支付的補償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徵相關稅收
對中標的加工生產企業為青藏鐵路建設加工生產的軌枕和水泥預制構件,免徵增值稅
由政府組織拍賣或指定機構銷售非典捐贈物資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外國團體、企業、個人向中國境內捐贈的食品、葯品、生活必需品和搶救工具等救災物資,免徵進口增值稅
對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征後返50%調整為暫免徵收增值稅
邊境地區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免徵進口增值稅
遠洋漁業企業的漁船在公海或國外海域捕獲,並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水產品及其加工製品,免徵進口增值稅
對民航總局直屬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間進口飛機(包括租賃飛機),暫減按6%計征進口增值稅
對利用煤礦石、煤渣、油母頁岩和風力生產的電力,以及國家列名的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減半徵收增值稅
以上所列僅為部分減免項目而非全部。

2.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現在還有效嗎

現在是用的2011年的新案由。具體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案由規定
全文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權糾紛
一、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3)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4)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5)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6)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
(7)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姓名權糾紛
3、肖像權糾紛
4、名譽權糾紛
5、榮譽權糾紛
6、隱私權糾紛
7、婚姻自主權糾紛
8、人身自由權糾紛
9、一般人格權糾紛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二、婚姻家庭糾紛
10、婚約財產糾紛
11、離婚糾紛
12、離婚後財產糾紛
13、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
14、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糾紛
15、婚姻無效糾紛
16、撤銷婚姻糾紛
17、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18、撫養糾紛
(1)撫養費糾紛
(2)變更撫養關系糾紛
19、扶養糾紛
(1)扶養費糾紛
(2)變更扶養關系糾紛
20、監護權糾紛
21、探望權糾紛
22、贍養糾紛
(1)贍養費糾紛
(2)變更贍養關系糾紛
23、收養關系糾紛
(1)確認收養關系糾紛
(2)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24、分家析產糾紛
三、繼承糾紛
25、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26、遺囑繼承糾紛
27、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28、遺贈糾紛
29、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第三部分
物權糾紛
四、不動產登記糾紛
30、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糾紛
31、虛假登記損害賠償糾紛
五、物權保護糾紛
32、物權確認糾紛
(1)所有權確認糾紛
(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
33、返還原物糾紛
34、排除妨害糾紛
35、消除危險糾紛
36、修理、重作、更換糾紛
37、恢復原狀糾紛
38、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六、所有權糾紛
39、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40、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1)業主專有權糾紛
(2)業主共有權糾紛
(3)車位、車庫糾紛
41、業主撤銷權糾紛
42、遺失物返還糾紛
43、漂流物返還糾紛
44、埋藏物返還糾紛
45、隱藏物返還糾紛
46、相鄰關系糾紛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通行糾紛
(3)相鄰土地、建築物利用關系糾紛
(4)相鄰通風、採光和日照糾紛
(5)相鄰污染侵害糾紛
(6)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47、共有糾紛
(1)按份共有糾紛
(2)共同共有糾紛
七、用益物權糾紛
48、海域使用權糾紛
49、探礦權糾紛
50、采礦權糾紛
51、取水權糾紛
52、養殖權糾紛
53、捕撈權糾紛
54、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
(2)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55、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56、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57、地役權糾紛
八、擔保物權糾紛
58、抵押權糾紛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權糾紛
(2)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糾紛
(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糾紛
(4)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糾紛
(5)動產抵押權糾紛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權糾紛
(7)動產浮動抵押權糾紛
(8)最高額抵押權糾紛
59、質權糾紛
(1)動產質權糾紛
(2)轉質權糾紛
(3)最高額質權糾紛
(4)票據質權糾紛
(5)債券質權糾紛
(6)存單質權糾紛
(7)倉單質權糾紛
(8)提單質權糾紛
(9)股權質權糾紛
(10)基金份額質權糾紛
(11)知識產權質權糾紛
(12)應收賬款質權糾紛
60、留置權糾紛
九、佔有保護糾紛
61、佔有物返還糾紛
62、佔有排除妨害糾紛
63、佔有消除危險糾紛
64、佔有物損害賠償糾紛
第四部分
債權糾紛
十、合同糾紛
65、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66、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67、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68、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69、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70、懸賞廣告糾紛
71、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互易糾紛
(5)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6)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72、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
73、拍賣合同糾紛
74、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1)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2)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3)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4)委託代建合同糾紛
(5)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6)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7)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8)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9)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10)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75、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糾紛
76、贈與合同糾紛
(1)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2)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
77、借款合同糾紛
(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2)同業拆借糾紛
(3)企業借貸糾紛
(4)民間借貸糾紛
78、保證合同糾紛
79、抵押合同糾紛
80、質押合同糾紛
81、定金合同糾紛
82、擔保追償權糾紛
83、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84、信用卡糾紛
85、補償貿易糾紛
86、租賃合同糾紛
(1)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2)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糾紛
87、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88、承攬合同糾紛
89、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5)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6)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90、運輸合同糾紛
(1)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2)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3)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4)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5)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6)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7)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8)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9)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10)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11)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91、保管合同糾紛
92、倉儲合同糾紛
93、委託合同糾紛
(1)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
(2)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3)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
(4)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5)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94、行紀合同糾紛
95、居間合同糾紛
96、借用合同糾紛
97、典當糾紛
98、保險合同糾紛
(1)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2)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糾紛
(4)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5)再保險合同糾紛
(6)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
(7)保險經紀合同糾紛
99、合夥協議糾紛
100、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
101、彩票、獎券糾紛
102、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03、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104、林業承包合同糾紛
105、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06、牧業承包合同糾紛
107、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
(4)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糾紛
(5)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糾紛
108、服務合同糾紛
(1)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2)郵寄服務合同糾紛
(3)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4)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5)旅遊合同糾紛
(6)房地產咨詢糾紛
(7)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
(8)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9)財會服務合同糾紛
(10)餐飲服務合同糾紛
(11)娛樂服務合同糾紛
(12)有線電視服務合同糾紛
(13)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14)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15)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109、演出合同糾紛
110、勞務(僱傭)合同糾紛
111、展覽合同糾紛
112、人民調解協議糾紛
(1)請求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糾紛
(2)請求變更人民調解協議糾紛
(3)請求撤銷人民調解協議糾紛
(4)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無效糾紛
十一、特殊類型的侵權糾紛
113、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
114、高度危險作業損害賠償糾紛
115、環境污染侵權糾紛
(1)大氣污染侵權糾紛
(2)水污染侵權糾紛
(3)雜訊污染侵權糾紛
(4)放射性污染侵權糾紛
116、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117、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118、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9、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120、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121、僱主損害賠償糾紛
122、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3、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24、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25、公證損害賠償糾紛
126、義務幫工人受害賠償、補償糾紛
127、見義勇為人受害賠償、補償糾紛
十二、不當得利糾紛
128、不當得利糾紛
十三、無因管理糾紛
129、無因管理糾紛
第五部分
知識產權糾紛
十四、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130、著作權合同糾紛
(1)委託創作合同糾紛
(2)合作創作合同糾紛
(3)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4)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5)鄰接權轉讓合同糾紛
(6)鄰接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7)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
(8)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9)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131、商標合同糾紛
(1)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
(3)商標代理合同糾紛
132、******合同糾紛
(1)******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
(2)******權轉讓合同糾紛
(3)發明******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4)實用新型******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5)外觀設計******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6)******代理合同糾紛
133、植物新品種合同糾紛
(1)植物新品種育種合同糾紛
(2)植物新品種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
(3)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合同糾紛
(4)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13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合同糾紛
(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創作合同糾紛
(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轉讓合同糾紛
(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135、商業秘密合同糾紛
(1)技術秘密讓與合同糾紛
(2)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3)經營秘密讓與合同糾紛
(4)經營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136、技術合同糾紛
(1)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糾紛
(2)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糾紛
(3)技術轉化合同糾紛
(4)技術轉讓合同糾紛
(5)技術咨詢合同糾紛
(6)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7)技術培訓合同糾紛
(8)技術中介合同糾紛
(9)技術進口合同糾紛
(10)技術出口合同糾紛
(11)職務技術成果完******獎勵、報酬糾紛
(12)技術成果完*人署名權、榮譽權、獎勵權糾紛
137、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138、企業名稱(商號)合同糾紛
(1)企業名稱(商號)轉讓合同糾紛
(2)企業名稱(商號)使用合同糾紛
139、特殊標志合同糾紛
140、計算機網路域名合同糾紛
(1)計算機網路域名注冊合同糾紛
(2)計算機網路域名轉讓合同糾紛
(3)計算機網路域名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十五、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
141、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1)著作權權屬糾紛
(2)侵犯著作人身權糾紛
(3)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
(4)鄰接權權屬糾紛
(5)侵犯出版者權糾紛
(6)侵犯表演者權糾紛
(7)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糾紛
(8)侵犯廣播組織權糾紛
(9)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權屬糾紛
(10)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
142、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
(1)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
(2)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
143、******權權屬、侵權糾紛
(1)******申請權權屬糾紛
(2)******權權屬糾紛
(3)侵犯發明******權糾紛
(4)侵犯實用新型******權糾紛
(5)侵犯外觀設計******權糾紛
(6)假冒他人******糾紛
(7)發明******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
(8)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
(9)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
144、植物新品種權權屬、侵權糾紛
(1)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權屬糾紛
(2)植物新品種權權屬糾紛
(3)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145、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侵權糾紛
(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糾紛
(2)侵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
146、侵犯企業名稱(商號)權糾紛
147、侵犯特殊標志專有權糾紛
(1)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糾紛
(2)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糾紛
148、計算機網路域名權屬、侵權糾紛
(1)計算機網路域名權屬糾紛
(2)侵犯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
149、發現權糾紛
150、發明權糾紛
151、其他科技成果權糾紛
152、確認不侵權糾紛
(1)確認不侵犯******權糾紛
(2)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
(3)確認不侵犯著作權糾紛
153、因申請臨時措施損害賠償糾紛
十六、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
154、仿冒糾紛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
(2)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姓名糾紛
(3)偽造、冒用產品質量標志糾紛
(4)偽造產地糾紛
155、虛假宣傳糾紛
156、侵犯商業秘密糾紛
(1)侵犯技術秘密糾紛
(2)侵犯經營秘密糾紛
(3)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糾紛
157、傾銷糾紛
158、搭售、附加不合理條件銷售糾紛
159、有獎銷售糾紛
160、商業詆毀糾紛
161、串通投標糾紛
162、壟斷糾紛
第六部分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十七、勞動爭議
163、勞動合同糾紛
(1)確認勞動關系糾紛
(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
(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
(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6)經濟補償金糾紛
164、社會保險糾紛
(1)養老金糾紛
(2)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3)醫療費、醫療保險待遇糾紛
(4)生育保險待遇糾紛
(5)失業保險待遇糾紛
165、福利待遇糾紛
十八、人事爭議
166、人事爭議
(1)辭職爭議
(2)辭退爭議
(3)聘任、聘用合同爭議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糾紛
十九、海事海商糾紛
167、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
168、船舶觸碰損害賠償糾紛
169、船舶損壞(空中或水下設施)損害賠償糾紛
170、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171、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172、養殖損害賠償糾紛
173、海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174、海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175、非法留置船舶、船載貨物和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損害賠償糾紛
176、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177、多式聯運合同糾紛(由海事法院受理的)
178、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
179、船舶經營管理合同糾紛
180、船舶買賣(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糾紛
181、船舶抵押合同糾紛
182、航次租船合同糾紛
183、船舶租用合同糾紛
(1)定期租船合同糾紛
(2)光船租賃(租購)合同糾紛
184、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185、沿海、通海水域運輸船舶承包合同糾紛
186、漁船承包合同糾紛
187、船舶屬具和海運集裝箱租賃、保管合同糾紛
188、港口貨物保管合同糾紛
189、船舶代理合同糾紛
190、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191、理貨合同糾紛
192、船舶物料、備品供應合同糾紛
193、船員勞務合同糾紛
194、海難救助、海上打撈合同糾紛
195、拖航合同糾紛
196、海上保險、保賠合同糾紛
197、海上、通海水域運輸聯營合同糾紛
198、與船舶營運有關的借款合同糾紛
199、海事擔保合同糾紛
200、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糾紛
201、船塢建造合同糾紛
202、碼頭建造合同糾紛
203、船舶檢驗合同糾紛
204、海事請求擔保糾紛
205、海上、通海水域運輸重大責任事故賠償糾紛
206、港口作業重大責任事故賠償糾紛
207、港口作業糾紛
208、共同海損糾紛
209、海洋開發利用糾紛
210、船舶共有糾紛
211、船舶權屬糾紛
212、海運欺詐糾紛
第八部分
與鐵路運輸
有關的民事糾紛
二十、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
213、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214、鐵路旅客、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215、多式聯運合同糾紛(由鐵路法院受理的)
216、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
217、鐵路貨物、旅客、行李、包裹運輸保險合同糾紛
218、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
219、鐵路修建、管理和運輸合同糾紛
220、鐵路委外勞務合同糾紛
221、損害鐵路賠償糾紛
222、鐵路運輸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223、鐵路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224、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
第九部分
與公司、證券、票據
等有關的民事糾紛
二十一、與企業有關的糾紛
225、企業出資******益確認糾紛
226、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糾紛
227、企業公司制改造合同糾紛
228、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糾紛
229、企業債權轉股權糾紛
230、企業分立糾紛
231、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
232、企業出售合同糾紛
233、掛靠經營合同糾紛
234、企業兼並糾紛
235、聯營合同糾紛
236、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3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238、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39、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240、外商獨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二十二、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241、股權確認糾紛
242、股東名冊變更糾紛
243、股東出資糾紛
244、公司章程或章程條款撤銷糾紛
245、公司盈餘分配糾紛
246、股東知情權糾紛
247、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
248、股權轉讓糾紛
249、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糾紛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確認糾紛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銷糾紛
250、發起人責任糾紛
251、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賠償糾紛
252、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賠償糾紛
25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賠償糾紛
254、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
255、清算組成員責任糾紛
256、公司合並糾紛
257、公司分立糾紛
258、公司減資糾紛
259、公司增資糾紛
260、公司解散糾紛
261、公司清算糾紛
262、上市公司收購糾紛
二十三、與合夥企業有關的糾紛
263、普通合夥糾紛
264、特殊的普通合夥糾紛
265、有限合夥糾紛
二十四、與破產有關的糾紛
266、申請破產清算
267、申請破產重整
268、申請破產和解
269、職工權益清單更正糾紛
270、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271、取回權糾紛
272、抵銷權糾紛
273、別除權糾紛
274、破產撤銷權糾紛
二十五、證券糾紛
275、證券交易合同糾紛
(1)股票交易糾紛
(2)公司債券交易糾紛
(3)國債交易糾紛
(4)證券衍生品種交易糾紛
(5)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
276、證券承銷合同糾紛
(1)證券代銷合同糾紛
(2)證券包銷合同糾紛
277、證券投資咨詢糾紛
278、證券資信評級服務合同糾紛
279、證券回購合同糾紛
280、證券上市合同糾紛
281、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282、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
283、證券發行糾紛
(1)證券認購糾紛
(2)證券發行失敗糾紛
284、證券返還糾紛
285、證券欺詐賠償糾紛
(1)證券內幕交易賠償糾紛
(2)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賠償糾紛
(3)證券虛假陳述賠償糾紛
(4)欺詐客戶賠償糾紛
286、證券託管糾紛
287、證券登記、存管、結算糾紛
288、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289、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糾紛
二十六、期貨交易糾紛
290、期貨經紀合同糾紛
291、期貨透支交易糾紛
292、期貨強行平倉糾紛
293、期貨實物交割糾紛
294、期貨保證合約糾紛
295、期貨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296、侵佔期貨交易保證金糾紛
297、期貨欺詐賠償糾紛
298、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賠償糾紛
299、期貨內幕交易賠償糾紛
300、期貨虛假信息賠償糾紛
二十七、信託糾紛
301、民事信託糾紛
302、營業信託糾紛
303、公益信託糾紛
二十八、票據糾紛
30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
305、票據追索權糾紛
30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
30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308、票據損害賠償糾紛
30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
31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
311、票據保證糾紛
312、確認票據無效糾紛
313、票據代理糾紛
314、票據回購糾紛
二十九、信用證糾紛
315、委託開立信用證糾紛
316、信用證開證糾紛
317、信用證議付糾紛
318、信用證欺詐糾紛
319、信用證融資糾紛
320、信用證轉讓糾紛
第十部分
適用特殊程序
案件案由
三十、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321、申請確定選民資格
322、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
323、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24、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25、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26、申請確定監護人
327、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328、申請宣告公民失蹤
329、申請撤銷宣告失蹤
330、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
331、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
332、申請宣告公民死亡
333、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
334、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糾紛
335、申請認定財產無主
336、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
337、申請支付令
338、申請公示催告
339、申請訴前停止侵權
(1)申請訴前停止侵犯******權
(2)申請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3)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
340、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41、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342、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343、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
344、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345、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346、申請海事請求保全
(1)申請扣押船舶
(2)申請拍賣扣押船舶
(3)申請扣押船載貨物
(4)申請拍賣扣押船載貨物
(5)申請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請拍賣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347、申請海事支付令
348、申請海事強制令
349、申請海事證據保全
350、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351、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
352、申請海事債權確權
353、申請海事債權登記與受償
354、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
355、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356、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357、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358、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359、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360、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
361、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

3. 國家取消七類出口退稅是那幾種

增值稅value added tax(VAT)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但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准確計算的。因此,我國也採用國際上的普遍採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後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公式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增值稅計算公式:含稅銷售額/(1+稅率)=不含稅銷售額不含稅銷售額×稅率=應繳稅額上面說增值稅是實行的「價外稅」,什麼是價外稅?也就是價外征稅,就是由消費者負擔的。比如:你公司向a公司購進貨物100件,金額為10000元,但你公司實際上要付給對方的貨款並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設增值稅率為17%)=11700元。為什麼只購進的貨物價值才10000元,另外還要支付個1700元呢?因為這時,你公司作為消費者就要另外負擔1700元的增值稅,這就是增值稅的價外徵收。這1700元增值稅對你公司來說就是「進項稅」。a公司收了多收了這1700元的增值稅款並不歸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稅上交給國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繳而已,並不負擔這筆稅款。再比如:你公司把購進的100件貨物加工成甲產品80件,出售給b公司,取得銷售額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甲產品貨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為b公司這時作為消費者也應該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稅款,這就是你公司的「銷項稅」。你公司收了這2550元增值稅額也並不歸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給國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稅款也不是你公司負擔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繳而已。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進項稅就可以在銷項稅中抵扣。你公司購進貨物的支付的進項增值稅款是1700元,銷售甲產品收取的銷項增值稅是2550元。由於你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進項增值稅可以在銷項增值稅中抵扣,所以,你公司上交給國家增值稅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所以這850元以b公司在向你公司購甲產品時付給你公司的,通過你公司交給國家。b公司買了你公司的甲產品,再賣給c公司,c公司再賣給d公司……,這些過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稅的,直到賣給最終的消費,也就把增值稅轉嫁到了最終消費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稅也是流轉稅。如果你是一名會計,從會計分錄中也看得出來:你公司向a公司購進100件貨物時,分錄:借:原材料 1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貸:應付賬款——a公司 11700分錄中並沒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為公司的費用,而是做為「應交稅金」,因為你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你公司向b公司銷售80件甲產品時,分錄:借:應收賬款——b公司 17550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分錄中並沒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稅款做為公司的業務收入,而是掛「應交稅金」,因為這並不歸你公司所有,而是應交給國家的稅收。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給國家的稅收。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2月25日,財政部下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於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實行增值稅的優點:第一、有利於貫徹公平稅負原則;第二、有利於生產經營結構的合理化;第三、有利於擴大國際貿易往來;第四、有利於國家普遍、及時、穩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一、增值稅的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二、增值稅的徵收范圍增值稅徵收范圍包括:1、貨物;2、應稅勞務;3、進口貨物。三、增值稅的稅率增值稅稅率分為三檔: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和零稅率。四、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計稅依據為其銷售額,進口貨物的計稅依據為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五、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1、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2、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3、進口貨物的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十消費稅)×稅率六、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及納稅地點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與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是相聯系的。以1個月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至10日申報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增值稅固定業戶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增值稅非固定業戶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七、增值稅的優惠政策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2.避孕葯品和用具;3.古舊圖書;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設備;6.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8.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不含遊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編輯本段增值稅徵收范圍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這里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不包括不動產。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此外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徵收增值稅。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2.代他人銷售貨物3.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在中國,增值稅的徵收范圍和營業稅的徵收范圍互不重疊,徵收增值稅的不再徵收營業稅,徵收營業稅的不再徵收增值稅。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存在納稅人兼營或混合經營這兩種稅的應稅行為。對於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被視為混合銷售行為,如:納稅人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銷售貨物為增值稅徵收范圍,運輸為營業稅徵收范圍。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對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的營業額占其全部營業額的50%以上),全部視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而不徵收營業稅;對非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其他納稅人,全部視為營業稅應稅勞務,而不再徵收增值稅。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在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應稅行為,且這兩者之間並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要求納稅人將兩者分開核算,分別納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者分別核算不準確的,則全部徵收增值稅。其他較為特殊的增值稅應稅范圍還包括:貨物期貨的實物交割、典當業銷售當、非郵政部門生產銷售集郵商品(郵政部門生產銷售集郵商品繳納營業稅)等等。★ 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的比較: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的比,其相同之處是兩者既包括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兩種行為。不同之處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即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緊密相連以致混合為一體(如銷售空調並負責安裝),貨物銷售款與非應稅勞務款同時從同一購買者(客戶)那裡取得而難以分清;而兼營行為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項目,他們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發生的,即不同是發生在同一個購買者(客戶)身上。因此判斷某納稅人的行為究竟是混合銷售行為還是兼營行為,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非應稅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一業務中(即其貨物銷售與非應稅勞務的提供是否同時服務於同一客戶),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正因為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的性質不同,故其納稅原則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為標准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營業額)只征一種稅,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而後者是以會計核算為標准,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准確核算,則分別征稅(即銷售行為征增值稅,非應稅勞務行為征營業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核算,則非應稅勞務行為也要一並徵收增值稅。另外,應特別注意的是,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在《增值稅暫行條例》與《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的內涵是不相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內涵是不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所稱的應稅勞務是指應征增值稅的勞務,即加工、修理修配兩類勞務;其所稱非應稅勞務是指應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徵收營業稅的交通運輸、建築業等七類勞務。而《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所稱的應稅勞務,即指應征營業稅的七類勞務,所稱非應稅勞務恰恰是指應征增值稅的加工、修理修配兩類勞務。因此,在增值稅法章和營業稅法章介紹的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實際上是《增值稅暫行條例》與《營業稅暫行條例》從不同的稅種角度,對同一問題從不同的視角所做的的實質相同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一切單位、個人以及雖不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但賦有代扣增值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在1994年之前外資企業繳納工商統一稅,並不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但1993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稅發[1993]138號《關於涉外稅收實施增值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後,從1994年1月1日起外資企業也成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准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具體劃分標准為: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100萬元人民幣;批發、零售等非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180萬元人民幣。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達不到前述標準的為小規模納稅人,此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以及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也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在達到標准後經申請被批准後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對小規模納稅人實現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其進項稅不允許抵扣。一般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達到標準的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此外對於生產型納稅人如果會計核算健全的,這一標准可以放寬至30萬元人民幣,但對非生產型商貿企業無論其會計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達到標准才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另外,由於自1999年起國家強制推廣稅控加油機,並禁止非稅控加油機的生產和銷售,所以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12月3日發布國稅函[2001]882號《關於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將所有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無論其規模是否達到標准和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如無下列行為,即使某一年度的應稅銷售額達不到標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對於剛剛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商貿企業(包括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需經過一個納稅輔導期才能成為正式的一般納稅人,輔導期一般不少於6個月。輔導期內稅務部門將對其進行較嚴格的管理,包括:限制每月的專用發票申購數量,如需超額申購的,要按前次巳領購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4%的增值稅款等等。輔導期達到6個月後,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全面評審,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企業能夠准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並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稅率、徵收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基本稅率、低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等也適用徵收率。基本稅率對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應稅行為,除下述低稅、免稅等以外,一律適用17%的基本稅率,對於煙、酒、奢侈品等特殊貨物另通過加征消費稅來進行稅收負擔的調節。低稅率為減輕某些行業的稅收負擔,除基本稅率以外,另規定了一檔13%的低稅率,適用低稅率的貨物有:農業產品;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製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機(不包括農機零部件)農膜;金屬和非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上述貨物,按13%的低稅率計征增值稅。徵收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其中商業類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徵收率為4%;工業類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徵收率為6%,並且均不得抵扣進項稅。另根據財政部財稅[2002]29號《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一律按4%的徵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徵收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徵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對於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5月17日國稅發[2002]56號《關於自來水行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也按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但同時對其購進水廠的自來水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可以抵扣。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根據國務院1994年2月22日國發(1994)10號《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按5%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減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下列8個項目免徵增值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避孕葯品和用具古舊圖書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另外,未達到起征點的也予以免徵增值稅,增值稅的減免權在國務院,任何地區、部門均無權減免增值稅,但各省級國稅局可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適用的起征點。除以上法定免稅外,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又陸續發文規定了一些新的減免項目,包括:基建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加工廠、車間,在建築現場製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不徵收增值稅因轉讓著作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體的業務,不徵收增值稅經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的計算機軟體產品,在銷售時一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於生產的,不徵收增值稅對電信部門及其下屬的電話號簿公司銷售電話號簿業務收入,不徵收增值稅銷售給軍隊、軍警的軍事用品免徵增值稅軍隊、武警系統所屬企業生產的在系統內部調撥或銷售的鋼材、木材、水泥、鍋爐等貨物,免徵增值稅軍隊、武警、軍工系統各單位經總後勤部和國防科工委批准進口的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及其零配件,免徵進口增值稅對軍隊武警、公安部門進口的警犬免徵進口增值稅殘疾人用品免徵增值稅殘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進口的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徵進口增值稅利用廢渣生產的建材產品,免徵增值稅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銷售給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的進口科研、教學書刊,免徵增值稅農村電管站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等農業生產資料,免徵增值稅對國家計劃內進口的化肥、農葯,免徵進口增值稅對承擔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糧食,以及其他糧食企業銷售軍用糧、救災糧、水庫移民用糧和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免徵增值稅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徵增值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3年人民銀行按國際市場價格配售的黃金,免徵增值稅黃金生產和銷售單位銷售黃金(不含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徵增值稅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准黃金,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徵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時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對進口黃金(含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礦),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在上海鑽石交易所內交易的鑽石,免徵增值稅,對銷往國內市場的鑽石,不在免稅之列對直接進入上海鑽石交易所的進口鑽石,在進口環節不徵收增值稅高校後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徵增值稅高校後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徵增值稅校辦企業生產的用於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應稅產品(不包括消費稅應稅產品),免徵增值稅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和票據等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徵資產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徵增值稅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在國內采購的貨物,免徵增值稅駐華使領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運進的自用物品,使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半年內運進的安家物品,免徵進口增值稅中遠集團的輪船修理業務,免徵增值稅國家專業運動隊進口或國際組織和國外贈送、贊助的體育器材,比賽專用服裝,免徵進口增值稅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再銷售所獲捐贈物品和賽後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用於第29屆奧運會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對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等從國外郵寄進口且不流入國內市場的、與第29屆奧運會有關的非貿易性文件、書籍、音像、光碟,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對奧運會場館建設所需進口的模型、圖紙、圖板、電子文件光碟、設計說明及縮印本等非貿易性規劃設計方案,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對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用於第29屆奧運會的體育場館建設所需設備中與體育場館設施固定不可分離的設備以及直接用於奧運會比賽用的消耗品(如比賽用球等),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對國際奧委會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與第29屆奧運會有關的收入以及中國奧委會按有關協議、合同規定,由組委會支付的補償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徵相關稅收對中標的加工生產企業為青藏鐵路建設加工生產的軌枕和水泥預制構件,免徵增值稅由政府組織拍賣或指定機構銷售非典捐贈物資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外國團體、企業、個人向中國境內捐贈的食品、葯品、生活必需品和搶救工具等救災物資,免徵進口增值稅對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征後返50%調整為暫免徵收增值稅邊境地區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免徵進口增值稅遠洋漁業企業的漁船在公海或國外海域捕獲,並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水產品及其加工製品,免徵進口增值稅對民航總局直屬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間進口飛機(包括租賃飛機),暫減按6%計征進口增值稅對利用煤礦石、煤渣、油母頁岩和風力生產的電力,以及國家列名的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減半徵收增值稅以上所列僅為部分減免項目而非全部。

4. 什麼是增值稅,我國的稅收是怎麼個原理呢

增值稅是以商品(包括勞務)為征稅對象,以其銷售額為計稅依據並實行扣除已征稅款制度的一種稅種。最大優點:因為前道環節的稅收可以抵扣,所以不管流通環節有多少,稅收的負擔都是承擔你這一環節增值部分的稅收,因此增值稅一般被認為是中性稅種,能夠較好體現公平稅負的原則,有利於企業間在同等條件下進行公平竟爭,使自然資源和勞動力達到最佳配置。
比如:購進貨物支付1170元,其中:貨物價格為1000元,增值稅170元。經過加工後又售出取得1735元,其中商品價格1500元,增值稅255元。因為你能將購入時的增值稅170元可以抵扣,因此你實際負擔為85元,這正好是你這一環節增值500元的17%部分增值稅款。
所以你必須要取得進貨環節的增值稅稅票,否則你就要繳納225元的稅款。

5. 經濟法中對融資租賃善意取得的規定

融資租賃不同於經營租賃。首先我給你明確一下融資租賃的實質,不如漁民A想買條回船,答但是沒錢,所以他就找到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幫他買下船,然後漁民A分期付款給融資租賃公司。在會計報表中,融資租賃的東西屬於承租人的資產兒不是出租人的資產。出租人事起到了銀行的效果。。。。但是請考慮一下比如漁民A還不起錢的時候,是不是融資租賃公司會把漁船收回來了。所以是不是相當於漁民A在使用船但是還沒還完錢的時候要把漁船抵押給融資租賃公司(請把它想像成銀行)

6. 漁民漁船拆解補貼錢多久才能發放

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准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章 海船提前報廢、更新補助標准
第六條 海船拆解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補助資金:
(一)從事國內沿海或國際遠洋的老舊運輸船舶。其中,單殼油輪不小於600載重噸,其他運輸船舶不小於1000 總噸。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權,並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後的船舶登記、船舶檢驗等證書、國內沿海《船舶營業運輸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
(三)比規定的強制報廢船齡或單殼油輪限期淘汰時間提前1年至10年(含1年、10年)拆解。符合《關於發布提前淘汰國內航行單殼油輪實施方案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09年第52號)和《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要求的單殼油輪,限期淘汰時間按以上規定確認;其他船舶限期淘汰時間按《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4號)確認。
(四)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拆解完畢,並辦理完畢船舶所有權、國籍、營運資格等注銷手續。
第七條 在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融資租賃回購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船舶,由持有水路運輸許可證的船舶所有人提出船舶拆解和補助資金的申請。
第八條 在拆解海船的基礎上,新建船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補助資金:
(一)新建船舶與拆解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船舶建造完成並取得海事機構核發的船舶登記證書和中國船級社核發的船舶檢驗證書、入級證書。新建船舶應為沿海或遠洋運輸船舶,具體船舶類型由企業自主選擇。
(三)新建船舶的總噸應不小於拆解船舶的總噸。根據自願原則,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將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總噸分別合並後對應計算,也可將拆解和新建船舶的總噸分別對應計算。
(四)滿足中國船級社公布的我國加入的國際新公約、新規范和新標準的要求。
第九條 海船提前報廢更新補助金額按以下方法計算:
單船補助金額=補助基數×船舶總噸×船齡系數×船舶類型系數。
補助基數為0.15萬元;船舶總噸以拆解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為准。
船齡系數按辦理船舶所有權注銷手續時的實際船齡計算提前淘汰的年限,對應《沿海和遠洋老舊運輸船舶提前報廢船齡系數表》(附1)確定。
船舶類型系數: 駁船為0.6,散貨船、雜貨船、其他貨船為1.0,集裝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滾裝貨船為1.2,客船、液化氣船、化學品船、油船、推 (拖)輪為1.5。
第三章 內河船拆解、改造、新建補助標准
第十條 拆解通過京杭運河干線船閘小噸位船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補助資金:
(一)船舶種類為干散貨船,船齡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總噸位在200總噸(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運輸部及其水系派出機構、山東、江蘇、安徽、浙江、河南和上海有關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船舶營運等證書;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間,至少有一次通過京杭運河干線船閘的過閘記錄(以船閘管理部門的數據或海事簽證記錄為准)。

7. 在建工程附屬工程(包含道路,綠化,長廊)可否使用增值稅入帳

根據<增值稅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這個單位是做城市綠化的應該交的是營業稅,而不是增值稅.
一、增值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增值稅的徵收范圍
增值稅徵收范圍包括:1、貨物;2、應稅勞務;3、進口貨物。

三、增值稅的稅率
增值稅稅率分為三檔: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和零稅率。

四、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計稅依據為其銷售額,進口貨物的計稅依據為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

五、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含銳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
3、進口貨物的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十消費稅)×稅率

六、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及納稅地點
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與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是相聯系的。以1個月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至10日申報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增值稅固定業戶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增值稅非固定業戶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七、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設備;
6.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8.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不含遊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

增值稅徵收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這里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不包括不動產。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此外下列行為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徵收增值稅。
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代他人銷售貨物
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在中國,增值稅的徵收范圍和營業稅的徵收范圍互不重疊,徵收增值稅的不再徵收營業稅,徵收營業稅的不再徵收增值稅。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存在納稅人兼營或混合經營這兩種稅的應稅行為。
對於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被視為混合銷售行為,如:納稅人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銷售貨物為增值稅徵收范圍,運輸為營業稅徵收范圍。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對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的營業額占其全部營業額的50%以上),全部視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而不徵收營業稅;對非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其他納稅人,全部視為營業稅應稅勞務,而不再徵收增值稅。
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在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應稅行為,且這兩者之間並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要求納稅人將兩者分開核算,分別納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者分別核算不準確的,則全部徵收增值稅。
其他較為特殊的增值稅應稅范圍還包括:貨物期貨的實物交割、典當業銷售死當、非郵政部門生產銷售集郵商品(郵政部門生產銷售集郵商品繳納營業稅)等等。
納稅義務人
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一切單位、個人以及雖不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但賦有代扣增值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在1994年之前外資企業繳納工商統一稅,並不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但1993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稅發[1993]138號《關於涉外稅收實施增值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 》後,從1994年1月1日起外資企業也成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准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具體劃分標准為:
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批發、零售等非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180萬元人民幣。
小規模納稅人
年銷售額達不到前述標準的為小規模納稅人,此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以及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也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在達到標准後經申請被批准後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
對小規模納稅人實現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其進項稅不允許抵扣。
一般納稅人
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達到標準的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此外對於生產型納稅人如果會計核算健全的,這一標准可以放寬至30萬元人民幣,但對非生產型商貿企業無論其會計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達到標准才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另外,由於自1999年起國家強制推廣稅控加油機,並禁止非稅控加油機的生產和銷售,所以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12月3日發布國稅函[2001]882號《關於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將所有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無論其規模是否達到標准和會計核算是否健全。
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如無下列行為,即使某一年度的應稅銷售額達不標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
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
對於剛剛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商貿企業(包括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需經過一個納稅輔導期才能成為正式的一般納稅人,輔導期一般不少於6個月。輔導期內稅務部門將對其進行較嚴格的管理,包括:限制每月的專用發票申購數量,如需超額申購的,要按前次巳領購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4%的增值稅款等等。
輔導期達到6個月後,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全面評審,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
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
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
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
企業能夠准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並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稅率、徵收率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基本稅率、低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等也適用徵收率。
基本稅率
對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應稅行為,除下述低稅、免稅等以外,一律適用17%的基本稅率,對於煙、酒、奢侈品等特殊貨物另通過加征消費稅來進行稅收負擔的調節。
低稅率
為減輕某些行業的稅收負擔,除基本稅率以外,另規定了一檔13%的低稅率,適用低稅率的貨物有:農業產品;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製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機( 不包括農機零部件)農膜;金屬和非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上述貨物,按13%的低稅率計征增值稅。
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其中商業類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徵收率為4%;工業類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徵收率為6%,並且均不得抵扣進項稅。
另根據財政部財稅[2002]29號《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一律按4%的徵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徵收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徵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
對於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5月17日國稅發[2002]56號《關於自來水行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也按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但同時對其購進水廠的自來水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可以抵扣。
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根據國務院1994年2月22日國發(1994)10號《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按5%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減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下列8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避孕葯品和用具
古舊圖書
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另外,未達到起征點的也予以免徵增值稅,增值稅的減免權在國務院,任何地區、部門均無權減免增值稅,但各省級國稅局可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適用的起征點。
除以上法定免稅外,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又陸續發文規定了一些新的減免項目,包括:
基建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加工廠、車間,在建築現場製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不徵收增值稅
因轉讓著作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體的業務,不徵收增值稅
經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的計算機軟體產品,在銷售時一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於生產的,不徵收增值稅
對電信部門及其下屬的電話號簿公司銷售電話號簿業務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銷售給軍隊、軍警的軍事用品免徵增值稅
軍隊、武警系統所屬企業生產的在系統內部調撥或銷售的鋼材、木材、水泥、鍋爐等貨物,免徵增值稅
軍隊、武警、軍工系統各單位經總後勤部和國防科工委批准進口的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及其零配件,免徵進口增值稅
對軍隊武警、公安部門進口的警犬免徵進口增值稅
殘疾人用品免徵增值稅
殘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進口的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徵進口增值稅
利用廢渣生產的建材產品,免徵增值稅
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銷售給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的進口科研、教學書刊,免徵增值稅
農村電管站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
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等農業生產資料,免徵增值稅
對國家計劃內進口的化肥、農葯,免徵進口增值稅
對承擔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糧食,以及其他糧食企業銷售軍用糧、救災糧、水庫移民用糧和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免徵增值稅
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徵增值稅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3年
人民銀行按國際市場價格配售的黃金,免徵增值稅
黃金生產和銷售單位銷售黃金(不含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徵增值稅
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准黃金,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徵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時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對進口黃金(含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礦),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在上海鑽石交易所內交易的鑽石,免徵增值稅,對銷往國內市場的鑽石,不在免稅之列
對直接進入上海鑽石交易所的進口鑽石,在進口環節不徵收增值稅
高校後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徵增值稅
高校後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徵增值稅
校辦企業生產的用於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應稅產品(不包括消費稅應稅產品),免徵增值稅
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和票據等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徵資產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
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徵增值稅
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
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在國內采購的貨物,免徵增值稅
駐華使領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運進的自用物品,使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半年內運進的安家物品,免徵進口增值稅
中遠集團]]的輪船修理業務,免徵增值稅
國家專業運動隊進口或國際組織和國外贈送、贊助的體育器材,比賽專用服裝,免徵進口增值稅
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再銷售所獲捐贈物品和賽後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用於第29屆奧運會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
對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等從國外郵寄進口且不流入國內市場的、與第29屆奧運會有關的非貿易性文件、書籍、音像、光碟,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對奧運會場館建設所需進口的模型、圖紙、圖板、電子文件光碟、設計說明及縮印本等非貿易性規劃設計方案,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
對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用於第29屆奧運會的體育場館建設所需設備中與體育場館設施固定不可分離的設備以及直接用於奧運會比賽用的消耗品(如比賽用球等),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
對國際奧委會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與第29屆奧運會有關的收入以及中國奧委會按有關協議、合同規定,由組委會支付的補償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徵相關稅收
對中標的加工生產企業為青藏鐵路建設加工生產的軌枕和水泥預制構件,免徵增值稅
由政府組織拍賣或指定機構銷售非典捐贈物資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外國團體、企業、個人向中國境內捐贈的食品、葯品、生活必需品和搶救工具等救災物資,免徵進口增值稅
對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征後返50%調整為暫免徵收增值稅
邊境地區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免徵進口增值稅
遠洋漁業企業的漁船在公海或國外海域捕獲,並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水產品及其加工製品,免徵進口增值稅
對民航總局直屬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間進口飛機(包括租賃飛機),暫減按6%計征進口增值稅
對利用煤礦石、煤渣、油母頁岩和風力生產的電力,以及國家列名的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減半徵收增值稅
以上所列僅為部分減免項目而非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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