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託是什麼,它怎樣做到了財產隔離和家族傳承
信託,本質上來說是一個法律架構,是通過所有權和受益權的分離,實現財富的專轉移或者傳屬承。
其實現財產隔離或者叫風險隔離的法律基礎在於信託財產既區別於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也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更不屬於受益人的個人財產,所以能夠隔離債務。
但有死點需要注意:
第一,信託財產必須是合法的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比如能夠自由流通,或者經批准後限制流通的財產也可以成為信託財產;
第二,必須是具有100%的所有權,比如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將夫妻共同財產設立信託是有問題;
第三,只能隔離信託設立以後的債務,對於信託設立之前的債務,存在的一些不確定性;
第四,注意時效的問題。以美國為例,信託設立後2年內,委託人發生債務問題的,需要用信託財產來還債,2-5年內的,有可能會被抵債,5年以後的,則信託不受任何影響。所以,對於有潛在負債的委託人來說,比如企業主,提前至少5年設立家族信託,在債務隔離方面的效果是最好的。
而對於家族傳承,通過指定受益人並且約定受益條件的方式,讓家族財富在後代子孫中進行靈活的分配以合理的運用,同時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子孫爭產的鬧劇。
『貳』 大額K家族信託,哪個更適合財富傳承
肯定是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能夠更加全面的配置資產。為什麼馬雲要成立藍池資本,王健林要成立普思資本,比爾蓋茨要成立家族信託辦公室。都是一個目的,資產保全和隔代傳承。
『叄』 家族信託日益走紅 為什麼名人都偏愛家族信託
因為家族信託在資產隔離和隔代傳承上面,有無可比擬的優勢。
家族信託能夠很好的幫助投資人管理好家庭資產和公司資產。這樣在經營出問題的時候,家庭財產不受損失。
第二隔代傳承。大家族、大企業最擔心的問題就是後代並不一定對家族的事業感興趣、或者管理能力達不到管理如此規模資產的要求。這時候設立信託。讓信託公司幫助其後代一起來管理家族龐大資產。就能很好的做到財富傳承。
『肆』 為什麼我建議每個家族設立自己的家族信託
因為家族信託優勢明顯,尤其是隔代傳承作用。資產隔離以及稅收減免方面很有優勢。
『伍』 遺囑信託的存在意義是什麼,如何改正遺囑信託
一、遺囑信託的存在意義
(一)繼承法是私法中的強行法,繼承法的這種雙重品格決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遺囑信託具有獨特的理論構造,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缺陷的工具。
(二)人類創造了繼承法律制度以達財產傳承之目的。為充分發揮當事人對於財產的處分自由,現代社會無不承認繼承法是私法,繼承法的這一私法品格決定了繼承活動必須以意思自治為首要原則;而為了保障財產運作秩序,各國又都賦予繼承法強行法的品格。正是在這種雙重品格作用下,我國現有繼承法律制度呈現下列缺陷:由於繼承法是強行法,繼承製度一定程度上不能確保被繼承人充分發揮意思自治;由於繼承法是私法,國家權力較少干預,從而使繼承法的某些原則性規定(如繼承權平等原則)不能夠充分貫徹以及一些重要的制度(如遺產處分制度) 存在很多運行障礙。
二、如何改正遺囑信託的不足之處
由於遺囑信託具備獨特的理論構造,其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上述制度缺陷的工具;但是我國的遺囑信託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制約了遺囑信託功能的發揮,文章在著重研究了遺囑信託的設立生效制度後,試提出若干改進建議。
(一)遺囑信託的理論構造
遺囑信託是指遺囑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託以處分身後遺產的制度。[1]依此定義就可發現遺囑信託是橫跨信託法、繼承法兩個法域的制度,其理論構造具備如下兩個鮮明的特點:
(二)遺囑處分制度與信託制度的結合。
按照遺囑在繼承中的作用不同,財產繼承製度可以分為法定繼承、遺囑處分兩大類,其中當事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處分其死後遺產的制度是遺囑處分制度 ,遺囑處分包括遺囑繼承、遺贈、遺囑信託等。既然遺囑信託屬於遺囑處分,顯然其首先應該適用繼承法中遺囑的形式、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特留份等制度的制約。換句話講,不能通過遺囑信託制度規避現有繼承製度中的強行性規定,否則遺囑信託便會因法律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無效。同時,遺囑信託也是信託制度的重要內容,因而遺囑信託的設立、運行必須按照《信託法》的要求進行。我們認為正是這兩個制度的結合使遺囑信託能夠最大限度發揮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其原因在於:一方面繼承法均貫徹「遺囑自由」原則以允許遺囑人通過遺囑將自己的財產任意處分;另一方面,信託制度能起到通過信託文件將委託人對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發揮到極致的作用對此有學者正確指出,信託制度的特徵在於一國法律制度對於當事人意思自治(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 能容忍到什麼限度[3].這一命題從遺囑信託的豐富的現實功能中得到充分驗證,在英美法系人們廣泛利用遺囑信託達到財產隔代傳承、避稅等目的,其中的財產隔代傳承功能甚至可以使當事人對財產的支配持續到死後多年。
『陸』 如何利用家族信託基金實現財富傳承
為防止家族信託基金的庇蔭讓受益人們成為無節制揮霍的紈絝子弟,一些信託專還會專門設置防揮霍屬條款,對受益人的權力進行限制。在設計信託契約時可以依據父母對子女的期望來設定撥放財產的條件,如所發款項只夠維持子女過中產生活,或只能用於醫療、教育等支出,讓子女不會因繼承巨款而出現價值觀偏差。『柒』 繼承法和信託法的關系
他們兩個是相輔相成共同進退的關系,兩者不能夠少其一。
『捌』 家族信託在財富傳承方面有什麼作用怎麼辦理
1、防止後代揮霍無度,雖然叫「家族」信託,但這只是一個稱呼,信託資產已經不是家內族資產,資產管理容不受家族內部控制,而是嚴格限制在信託合約里,可以有效防止被後代肆意揮霍;
2、降低財產糾紛,原理同上;
3、保密性強,除了司法機構,他人基本無從得知信託內部信息;
4、財產增值
至於辦理,可以咨詢有資質的信託公司,或者商業銀行的私人銀行部門
『玖』 什麼是隔代信託
信託乃當事人間之一種信任關系,委託人移轉其財產的法定所有權予受託人,由受託人管理與處理信託財產,將其收益之所有權移轉予受益人,受託人必須依委託人設立信託的意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一種財產管理的法律安排。
達成信託之目的,信託成立後必須將信託財產移轉受託人,使受託人成為名義上之所有權人。此種移轉純為形式上之移轉,將信託視為委託人為使受益人(包括自益時之自己)享有信託利益行程之「導管」所致。
受託人僅取得信託財產為名義上所有權,與實際移轉之結果全然不同,自應將該移轉行為排除於課稅范圍之外。惟於受益人取得信託財產或取得信託財產新產生之所得,享有經濟上實質買賣利益,原則上課稅時應以其為對象,以符合實質所得者課稅原則。
租稅為國家一法律行為行駛公權力之一種。依課稅合法性原則不僅是課稅構成要件,而且法律效果也必須從法律產生。因此倘若有法律給予納稅人義務人數個法律效果可以選擇,則為例外。稅法承認稅捐義務人享有選擇權,則會導致稅捐義務人租稅規劃(tax planning)。租稅規劃其目的仍為「節稅」,是納稅義務人利用政府在租稅法中賦予納稅義務人的租稅減免之獎勵或選擇機會,經由最適當的安排與抉擇而發揮減輕稅負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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