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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理融資

發布時間:2021-06-06 14:44:59

① 商業保理是什麼和融資租賃有什麼區別

商業保理業務一般涉及到賣方、買方、商業保理公司。買賣雙方是買賣合同,賣方專與商業保理公屬司是保理合同。

融資租賃業務一般涉及到賣方、融資租賃公司(買方)、承租人,賣方與融資租賃公司是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是融資租賃合同。

② 銀行保理是什麼意思

銀行保理業務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帳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擔保於一體的新興內綜合性金融容服務。銀行保理業務也就是就是公司將應收款項在通過銀行的審核後,轉讓給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

根據不同的類型具體可分為買斷型保理業務和回購型保理業務。保理業務銀行的審核點主要在對債務人(就是欠公司錢的公司)的還款能力進行審核。

(2)金融保理融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③ 金融保理是什麼

保理(Factoring)又稱托收保付,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

它是商業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採用的一種委託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做法。

主要業務:國際保理業務的運作有單保理和雙保理兩種方式。僅涉及進出口商一方保理商的叫做單保理方式;涉及雙方保理商的則叫做雙保理方式。

(3)金融保理融資擴展閱讀:

金融保理注意問題:

保理作為比較新的國際貿易結算手段,已經有十多年的歷史了,而且逐漸成熟,並被更多出口商採用。其主要是針對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買方的付款條件要求的更加苛刻,比如D/A遠期,甚至賒銷等情況下。

為了適應出口商既能夠保持出口需要,又要減少出口收匯的風險這樣的需求而產生的一種金融服務產品(就象保險也叫做產品一樣)。但是要做保理,是有條件的,即需要注意以下的問題:

1、買方(進口商)要有較好的信譽或信用,這樣進口保理商才能夠為其核定一定的信用額度,否則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2、在續做保理業務之前,這些申請、信用評估、核定信用額度等大量的工作是要在正式簽訂出口合同就要做的。

3、只有當出口保理商同意出口商敘做該筆保理業務時,即出口保理商為進口商核准了信用額度後,才能夠正式簽定外貿合同或裝運貨物。

4、要注意進口商的信用額度的使用狀況(余額狀況),以及其信用狀況的變化。隨時保持與出口保理商的有效溝通。

④ 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為什麼會被查兩者區別是什麼

融資租賃公司在中國的大發展,快到什麼程度,截至2016年3月底,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總數達5022家,合同餘額約4.52萬億元。數據已經體現出來,那就是融資租賃是朝陽行業。

商業保理本身是一個很大的市場,現在國內很多企業資金鏈緊張,一個重要原因是很多企業被應收賬款佔用了太大的流動資金,導致自身資金循環不順。而保理業務的初衷就是以企業對外的應收帳款為標的,為企業提供融資,相當於企業以一定的代價提前將應收賬款收回來使用。而現在國內商業保理業務量還很小,所以從市場空間來說,商業保理的前景也很好。

現在優秀的企業家往往是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兩手抓產生關聯反應,不僅能提高運轉速度更能打通產業鏈。那麼如何看待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的之間的關系呢?

如何結合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業務

1、可以為客戶提供綜合金融服務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在為優質承租人提供設備融資外,對於符合保理業務條件的敘做保理融資。同樣,商業保理在為優質賣方提供保理融資外,可以提供融資租賃業務,不僅提升了效率還能為客戶提供綜合服務。

2、商業保理可以為融資租賃提供貸後管理融資租賃的信用風險主要是承租人要按時支付租金和利息,那麼承租人作為一家企業主要的支付租金和利息等的來源就是收入,如果融資租賃對承租人進行融資租賃,用商業保理公司受讓承租人的應收賬款,不僅可以監督承租人的現金流,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把承租人的客戶支付給承租人收到的應收賬款用於支付租金和收入等,進行貸後管理。

3、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為商業保理公司提供再融資渠道目前大多數融資租賃公司都具有外資股東背景,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利用投注差等外債額度為商業保理公司或者商業保理業務提供再融資。

⑤ 商業保理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的區別

一、商業保理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的區別:
1、從權利上看
商業保理公司只是基於賒銷貿易產生的債權融資的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是是基於設備的物權和租賃產生的債權的公司
2、從風險的程度看
商業保理公司只是基於貿易項下的債權融資,風險程度高的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基於物權和債權,相對於商業保理的債權來看風險程度低的公司。
3、從信用風險來源看
商業保理公司主要的信用風險源是來自1、買方2、賣方
融資租賃公司主要的信用風險源是來自承租人。
4、從為客戶融資額度來看
商業保理公司大多數都是小、頻、急、快,一般給客戶融資額度比較小的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因為大多數都是基於大型設備一般金額都比較大的公司。
5、從為客戶提供融資的成本來看
商業保理公司因為是信用融資又是基於小微企業成本相對較高的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一般提供融資租賃服務成本相對較低的公司。
6、從服務范圍來看
商業保理公司一般提供貿易融資、信用擔保、應收款管理與催收等服務。
融資租賃公司一般提供設備融資租賃、設備維修、設備殘值處理等業務 。
二、知識延伸
1.商業保理
商業保理是一整套基於保理商和供應商之間所簽訂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資、信用風險管理、應收賬款管理和催收服務。保理商根據保理合同受讓供應商的應收賬款並且代替采購商付款。如果采購商無法付款,保理商則付款給供應商。

2.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⑥ 中小企業為什麼通過保理融資

中小企業通過保理融資是由目前的市場環境決定的。
1、金融機構層面:版銀行對於新增貸款目前權處於高度戒備狀態,使得中小企業需要通過一些其他渠道融資,包括融資租賃、擔保公司、信託、券商。
2、抵押物層面:中小企業抵押物本身不足,通過應收賬款保理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補充:保理是指通過保理將融資方未來的應收賬款通過確權質押進行融資。一般有銀行直接保理和商業保理公司保理。

⑦ 保理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

保理公司、融資擔保、融資租賃等都是屬於「類金融」機構。

中國保理專市場分為銀行保理、商業屬保理兩個市場,此前分別由銀監會、商務部監管。業內一般認為,從本質而言,銀行保理並非是真正的保理,而相當於是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商業保理公司反而與國際規則機制接軌,從事應收賬款轉讓,屬於信用融資。

(7)金融保理融資擴展閱讀

關於商業保理的監管:

商業保理未來劃歸銀監會統一指導監管之後,首要難題是如何統一監管標准。

商業保理和銀行保理本質不同,標准語言也不太一樣,有待統一。此外,銀監會對保理公司主體、資本約束、注冊資本金、高管任職資格等會有單獨要求。

被認為是供應鏈金融載體的保理,是一個逆經濟周期行業。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新常態下,保理對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降低企業杠桿具有獨特優勢。

實際上,保理公司合規監管早已開始,此前一度流行「保理+P2P網貸」模式,華南地區的行業協會已經要求保理公司停止與P2P網貸機構合作。

監管看商業保理最核心的是要看基礎資產的風險,保理是否基於真實貿易背景。現在的做法是用人工審查相關交易單據,通過交易背景的相關材料來確保底層應收帳款是真實有效的。

⑧ 金融詞彙保理是什麼意思

國際上的定義
1911年出版的《牛津簡明詞典》對保理業務的定義:保理是指從他人手中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債權並通過收回債權而獲利的經濟活動。這是一個廣義的定義,該定義較為簡單,未能反映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動因以及保理業務的綜合服務特徵等。
英國學者弗瑞迪·薩林格在其1995年出版的《保理法律與實務》中對保理做了如下定義:保理是指以提供融資便利,或使賣方免去管理上的麻煩,或使賣方免除壞賬風險,或 者為以上任何兩種或全部目的而承購應收賬款的行為(債務人因私人或家庭成員消費所產 生以及長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應收賬款除外)。
在美國,1985年道恩斯·古特曼的著作《金融和投資辭典》對保理的定義是:公司將其應收賬款以無追索權的方式轉讓給保理公司,由其作為主債權人而非代理人的一種金融服務方式。應收賬款以無追索權方式售出,意指在不能收回賬款時保理商不能向出賣方追索。
同時美國還有一個被普遍接受且較為嚴格的保理定義:保理業務是指承做保理的一方同以賒銷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一方達成一個帶有連續性的協議,由承做保理的一方對因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而產生的應收賬款提供以下服務:
(1)以即付方式受讓所有的應收賬款;
(2)負責有關應收賬款的會計分錄及其他記賬工作;
(3)到期收回債款;
(4)承擔債務人資不抵債的風險(即信用風險)[1] 。
另外,根據1936年《哥倫比亞法律評論》(Columbia law review),作者斯蒂芬和丹齊格(Steffen and Danziger )發表的「The Rebirth of the Commercial Factor」(商業保理的重生) 一文中所提到的,在美國只有在保理商提供至少兩項以上服務時,才是嚴格意義上的保理業務。[2]
而英國或者歐洲絕大多數與保理有關的從業人都不會接受上述這個過於嚴格的定義。即使把該定義改成承做保理的—方至少履行上述四種職能中的兩種以上,則其與賣方的業務關系即可構成保理,依然很少有人會接受。保理行業里有少數從業人員認為,如果承做保理一方僅以即付方式受讓應收賬款,而不完成其他職能,則這種業務不能稱為保理。此外,大多數認為除非債務人知道保理協議的存在並到期將債權直接付給保理商,否則不能稱之為保理。
國際統一司法協會(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s,簡稱UNIDROIT)在其1988年5月28日訂立、1995年5月1日生效的《國際保理公約》(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第—條中對保理合同做出的定義是:
「保理合同是指—方當事人(供應商)與另—方當事人(保理商)之間所訂立的合同,根據該合同:
⑴供應商可以或將要向保理商轉讓由供應商與其客戶(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但主要供債務人個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銷售所產生的應收賬款除外。
(2)保理商應履行至少兩項下述職能:
為供應商融通資金,包括貸款和預付款;
管理與應收賬款有關的賬戶(銷售分戶賬);
代收應收賬款;
對債務人的拖欠提供壞賬擔保。」
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actoring Chain International,簡稱FCI)則將保理業務界定為:保理是融合了資金融通、賬務管理、應收賬款收取和壞賬擔保四項業務的綜合性金融服務[3] 。並且在其2013年7月修訂的最新版《國際保理通則》(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簡稱GRIF)中規定:保理合同系指一項契約,據此,供應商可能或將要向—家保理商轉讓應收賬款(通則中稱為賬款,視上下文不同,有時也指部分應收賬款),不論其目的是否為了獲得融資,至少要滿足以下職能之一: 』
(1)銷售分戶賬管理;
(2)賬款催收;
(3)壞賬擔保[4] 。

我國的定義
由於各中文地區關於保理服務內容側重不一及運作程序存在一定差異,因此關「保理」一詞的中文譯名也略有不同,給各地業務開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亂。比如:在新加坡,「保理」被譯為「客賬融資」或音譯成「發達令」;在中國香港則把「保理」譯成「銷售保管服務」;中國台灣將其譯為「應收賬款管理服務」「應收賬款承購業務」和「賬務代理」;中國大陸引進保理業務較晚,「保理」曾被稱為「客賬受讓」「代理融通」「應收賬款權益售」與「銷售包理」「包理」和「保付代理」等。
1991年4月底,應FCI邀請,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計算中心(現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和中國銀行組織聯合考察組,赴荷蘭、德國和英國考察國際保理業務。經考察組集體研究決定,正式向FCI發函確認將Factoring一詞的中文譯名確定為「保理」,從此中文「保理」一詞被全球廣泛使用。
結合我國保理實務特點,中同銀行業協會保理專業委員會(簡稱FAC)在其2010年發布的《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規范》中將保理業務定義為「保理業務是一項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融資、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及壞賬擔保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不論是否融資,由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一項:
(1)應收賬款催收: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2)應收賬款管理: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各種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3)壞賬擔保:債權人與銀行簽訂保理協議後,由銀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務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在2014年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公布的《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稱「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
(1)應收賬款催收: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2)應收賬款管理: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3)壞賬擔保: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議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4)保理融資: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不屬於保理業務范圍。」
2012年《商務部關於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2〕419號)中規定:商業保理試點的內容為「設立商業保理公司,為企業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應收賬管理與催收、信用風險擔保等服務。」
中國服務貿易協會商業保理專業委員會(簡稱CFEC)在2013年3月發布《中國商業保理行業研究報告2012》,其中對保理的描述為,「保理是指保理商(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以受讓企業因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應收賬款為前提,所提供的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服務功能的綜合性信用服務,它可以廣泛滲透到企業業務運作、財務運作等各方面。只要有貿易和賒銷,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適用於各種類型的企業。」

⑨ 誰有《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銀行保理融資業務管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經營行為,加強保理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保理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妥善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關系。
第五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保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定義和分類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
(一)應收賬款催收: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二)應收賬款管理: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三)壞賬擔保: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議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四)保理融資: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不屬於保理業務范圍。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權屬確定,轉讓明責」的原則,嚴格審核並確認債權的真實性,確保應收賬款初始權屬清晰確定、歷次轉讓憑證完整、權責無爭議。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第九條 本辦法所指應收賬款的轉讓,是指與應收賬款相關的全部權利及權益的讓渡。
第十條 保理業務分類:
(一)國內保理和國際保理
按照基礎交易的性質和債權人、債務人所在地,分為國際保理和國內保理。
國內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在境內的保理業務。
國際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稅區、自貿區、境內關外等)的保理業務。
(二)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按照商業銀行在債務人破產、無理拖欠或無法償付應收賬款時,是否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保理是指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商業銀行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有追索權保理又稱回購型保理。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應收賬款在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無法得到清償的,由商業銀行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無追索權保理又稱買斷型保理。
(三)單保理和雙保理
按照參與保理服務的保理機構個數,分為單保理和雙保理。
單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機構單獨為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雙保理是由兩家保理機構分別向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買賣雙方保理機構為同一銀行不同分支機構的,原則上可視作雙保理。商業銀行應當在相關業務管理辦法中同時明確作為買方保理機構和賣方保理機構的職責。
有保險公司承保買方信用風險的銀保合作,視同雙保理。

第三章 保理融資業務管理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具體保理融資產品進行定義,根據自身情況確定適當的業務范圍,制定保理融資客戶准入標准。
第十二條 雙保理業務中,商業銀行應當對合格買方保理機構制定準入標准,對於買方保理機構為非銀行機構的,應當採取名單制管理,並制定嚴格的准入准出標准與程序。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適合敘做保理融資業務的應收賬款標准,規范應收賬款范圍。商業銀行不得基於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未來應收賬款是指合同項下賣方義務未履行完畢的預期應收賬款。
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屬具有不確定性的應收賬款,包括但不限於已在其他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等第三方辦理出質或轉讓的應收賬款。獲得質權人書面同意解押並放棄抵質押權利和獲得受讓人書面同意轉讓應收賬款權屬的除外。
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持票人無需持有票據或有價證券產生的基礎交易應收賬款單據,僅依據票據或有價證券本身即可向票據或有價證券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或有價證券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受理保理融資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核賣方和/或買方的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分析擬做保理融資的應收賬款情況,包括是否出質、轉讓以及賬齡結構等,合理判斷買方的付款意願、付款能力以及賣方的回購能力,審查買賣合同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對因提供服務、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銷售商品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或買賣雙方為關聯企業的應收賬款,應當從嚴審查交易背景真實性和定價的合理性。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和交易等相關情況進行有效的盡職調查,重點對交易對手、交易商品及貿易習慣等內容進行審核,並通過審核單據原件或銀行認可的電子貿易信息等方式,確認相關交易行為真實合理存在,避免客戶通過虛開發票或偽造貿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惡意騙取融資。
第十六條 單保理融資中,商業銀行除應當嚴格審核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外,還需確定賣方或買方一方比照流動資金貸款進行授信管理,嚴格實施受理與調查、風險評估與評價、支付和監測等全流程式控制制。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辦理單保理業務時,應當在保理合同中原則上要求賣方開立用於應收賬款回籠的保理專戶等相關賬戶。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人對保理專戶資金進出情況進行監控,確保資金首先用於歸還銀行融資。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融資利息、保理手續費、現金折扣、歷史收款記錄、行業特點等應收賬款稀釋因素,合理確定保理業務融資比例。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開展保理融資業務,應當根據應收賬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融資期限。商業銀行可將應收賬款到期日與融資到期日間的時間期限設置為寬限期。寬限期應當根據買賣雙方歷史交易記錄、行業慣例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提供保理融資時,有追索權保理按融資金額計入債權人徵信信息;無追索權保理不計入債權人及債務人徵信信息。商業銀行進行擔保付款或墊款時,應當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決定計入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徵信信息。

第四章 保理業務風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科學審慎制定貿易融資業務發展戰略,並納入全行統一戰略規劃,建立科學有效的貿易融資業務決策程序和激勵約束機制,有效防範與控制保理業務風險。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詳細規范的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明確業務范圍、相關部門職能分工、授信和融資制度、業務操作流程以及風險管控、監測和處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評估保理業務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強內部審計監督,確保業務穩健運行。
第二十四條 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度較高的商業銀行,必須設立專門的保理業務部門或團隊,配備專業的從業人員,負責產品研發、業務操作、日常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直接開展保理業務,不得將應收賬款的催收、管理等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機構。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明確各類保理業務涉及的風險類別,對賣方融資風險、買方付款風險、保理機構風險分別進行專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行統一的保理業務授權管理體系,由總行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未經授權或超授權的保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保理業務建立完整的前中後台管理流程,前中後台應當職責明晰並相對獨立。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動態關注賣方或買方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風險信息,定期與賣方或買方對賬,有效管控保理業務風險。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保理業務IT系統建設。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程度較高的銀行應當建立電子化業務操作和管理系統,對授信額度、交易數據和業務流程等方面進行實時監控,並做好數據存儲及備份工作。
第三十一條 當發生買方信用風險,保理銀行履行墊付款義務後,應當將墊款計入表內,列為不良貸款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計量風險加權資產,並計提資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保理業務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即開展保理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六條規定敘做保理業務的;
(三)業務審查、融資管理、風險處置等流程未盡職的。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條實施處罰:
(一)因保理業務經營管理不當發生信用風險重大損失、出現嚴重操作風險損失事件的;
(二)通過非公允關聯交易或變相降低標准違規辦理保理業務的;
(三)未真實准確對墊款等進行會計記錄或以虛假會計處理掩蓋保理業務風險實質的;
(四)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政策性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保理業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自律、協調、規范職能,建立並持續完善銀行保理業務的行業自律機制。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⑩ 商業保理的融資渠道有哪些

商業保理公司為企業融資途徑具體有以下幾種:
1、融資租賃:向專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屬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2、銀行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經審核同意後,正式受理銀行承兌契約,承兌銀行要在承兌匯票上簽上表明承兌字樣或簽章。
3、不動產抵押:如抵押房產等不動產。
4、股權轉讓:進行股權出讓引入新的合作者
5、提供擔保:減少企業資金占壓,改善現金流量。
6、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
7、互聯網金融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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