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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監護信託

發布時間:2021-06-12 08:31:56

⑴ 監護信託有什麼壞處

監護信託是信託的一種;
主要針對的是未成年人和禁治產人兩類人群;
也說不上不足,對比財產類信託,更注重的保障監護人,而非以收益為目的,因此其收益性很差。

⑵ 根據被監護人的不同,監護信託分為

監護信託是信託的一種; 主要針對的是未成年人和禁治產人兩類人群; 也說不上不足,對比財產類信託,更注重的保障監護人,而非以收益為目的,因此其收益性很差。

⑶ 監護信託的主體是什麼及其資格

中國銀監會及其下屬機構即地方銀監局 ,這是監管者;監護?你的意思應該是管理信託的機構吧,就是信託公司了,資格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上的要求

⑷ 什麼是財產管理類信託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財產管理類信託是指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受託單個委託人的委託人,單獨管理、運用和處分財產信託的行為。財產管理類信託可以理解為單一類信託的一種。

⑸ 監護信託和子女保障信託的異同點分別是什麼

子女保障信託來是指由信託委託人(自即父母、長輩或子女本人)和信託受託人(即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合同,委託人將財產(一般為金錢)轉入受託人信託賬戶,由受託人依約管理運用。透過信託機構專業管理及信託規劃的功能,定期或不定期給付信託財產予受益人(子女),作為其養護、教育及創業之用,以確保其未來生活。
監護信託是指利用信託方式,由信託機構對某類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行為。其最大特點是,信託機構對人的責任重於對物的責任。有兩種人需要監護,即未成年人和禁治產人,相應的監護信託也有未成年人監護信託和禁治產人監護信託。

⑹ 簡要說明個人信託業務的特點與基本內容

個人信託類業務主要包括四種,即財產處理信託業務、財產監護信託業務、人壽保險信託業務和特定贈與信託業務。
1、財產處理信託業務
財產處理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接受個人的委託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的一種信託業務。按其設立方式可分為合同信託和遺囑信託兩種。
a.契約信託
契約信託是委託者與受託者訂立契約(合同)並在委託者生前期中發生效力而成立的信託,是生前信託。這種信託多為那些工作繁忙或長期身居海外以及老年人而設立。申請這種信託的目的在於:增值財產、保存財產、管理財產和處理財產等。
b.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是根據個人遺囑而設立並在遺囑人死後發生效力的信託業務,是身後信託。遺囑信託一般又分為遺囑執行信託和遺產管理信託。
2、財產監護信託業務
財產監護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接受委託為無行為能力者的財產擔任監護人或管理人的信託業務。這里指的無行為能力者主要是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故這種業務又稱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財產監護信託。財產監護信託與財產處理信託有明顯區別,前者重在護養人而不在物,如未成年人的教育、培養,禁治產者的療養、康復等,當然既然要護養人,管理其財產也是當然;後者重在理財而不在人。
3、人壽保險(也稱保險金)信託業務
指是人壽保險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險信託契約或遺囑形式委託信託機構代領保險金並交給受益者,或對保險金進行管理、運用,再定期支付給受益者的信託。人壽保險信託包括有:個人保險信託和事業保險信託、無財源人壽保險信託和有財源人壽保險信託。
4、特定贈與信託業務
該信託以資助重度身心殘廢者生活上的穩定為目的以特別殘廢者為受益者,由個人將金錢和有價證券等委託給信託銀行,作長期、安全的管理和運用,並根據受益者生活和醫療上的需要,定期以現金支付給受益者。

⑺ 遺贈,遺贈撫養協議,信託遺囑和意定監護的區別

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

1、遺贈的概念:被繼承人將自己的遺產贈與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2、遺贈撫養協議的概念: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3、區別:

(1)構成要件不同:遺贈扶養協議是在遺贈的基礎上增加了「扶養」條件,也就是說遺贈扶養協議是附扶養義務的遺贈,若受遺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則無法受贈遺產,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獲得遺產的。單純的遺贈時,受遺贈人不需要履行任何義務,就能無償地獲得遺產。

(2)效力順序如下:遺贈撫養協議>遺贈>遺囑繼承>法定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信託遺囑和意定監護的區別

1、遺囑信託的概念:遺囑信託,指自然人在其所立遺囑里寫明去世後財產由誰管理和分配,即受託人是誰、受益人有誰、管理財產的范圍。是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一項信託計劃。

2、意定監護的概念: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3、區別:

兩者在涉及被監護人的父母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通過遺囑進行財產規劃時,兩種性質可能同時出現。可能產生概念混淆。

(1)遺囑信託的對象可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是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對象只能是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亦沒有所謂監護人通過遺囑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遺囑信託的對象包括法定繼承人也包括非法定繼承人。而遺囑指定監護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父母)為其法定繼承人(子女)指定監護,遺囑指定監護人不涉及子女以外的人。

(2)遺囑信託更側重於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配,側重財產關系。而遺囑指定監護人側重於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維護,側重人身關系。只不過,往往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之後,因被監護人是自己的子女,而財產也是要留給自己的子女的,尤其是殘障子女,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時遺囑難免會涉及遺產分配方案,此時遺囑信託和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就可能同時出現了。

——家事法苑團隊陳貝貝

⑻ 財產信託是怎麼回事

財產信託指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房產、地產)以及版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形式的財產、財產權,委託給信託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財產信託又稱「相信委託」,是以資財為核心、信任為基礎、委託為方式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有財產的人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運用的財產交給所信任的人去進行管理或處理。受託財產權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費用。信託產品一般分為兩類:財產信託產品和資金信託產品。


財產信託是指委託人將現存資產或財產性權利,如房產、股權、信貸資產、利得財富、路橋、工業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託給信託公司,再向投資者轉讓信託權益,屬資產證券化的衍生金融產品。其收益來源於信託財產本身。投資者購買財產信託產品時,由於信託財產可見,所以信託財產產生的信託收益也真實可見,從而避免賴以產生信託收益的財產形成過程中的風險。


首先財產權必須是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的。信託者,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信託之目的、商事信託之目的,主要是實現財產的管理和財產的保值、增值,無法用貨幣進行衡量的權利內容則不能實現信託產品的此種目的,也就不能作為權利產品的信託財產。

其次委託人必須具有財產權的處分權。信託關系的設立,必將伴隨著權利的轉移,這就要求委託人必須對作為信託財產的財產權利擁有完整處分權。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委託人必須合法擁有該財產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無所有權也就無處分權。委託人不能用屬於第三人的財產權設立信託。其二,該財產權必須是可以流通和轉讓的。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權,如退休金索取權、養老金索取權、撫恤金請求權等特殊性質的權利,依照法律規定不得強制執行,委託人不能任意處分,此類財產權不得作為信託財產。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財產權也不能作為信託財產。再次權利必須真實存在且特定化。


我國《信託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在權利信託中,確定的財產權利才可以作為信託財產,而且設立信託關系時財產權必須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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