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看證監會專項行動嚴打五類非法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昨日表示,針對當前市場違法違規易發多發態勢,證監會決定近期部署開展「2015證監法網專項執法行動」,集中力量對市場反映強烈、嚴重危害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實施專項打擊,第一批主要針對五類違法違規行為集中打擊。
上述五類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一是並購重組過程中上市公司及並購對象的財務造假、舞弊行為;二是以市值管理名義內外勾結、集中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操縱市場行為;三是與多種違法違規行為交織的及新三板市場發生的內幕交易行為;四是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五是集中資金、持倉優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下一步,證監會還將針對新股發行、並購重組、市值管理、新三板、中介服務等特定領域典型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部署開展分類型專項打擊行動,持續保持高壓態勢,遏制違法違規活動,凈化市場環境。
張曉軍表示,近年來,國際、國內經濟環境發生深刻變化,伴隨著《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發布實施,資本市場創新發展潛能被激活釋放,新產品、新業務、新交易機制不斷涌現,市場參與者不斷增多,市場的廣度、深度發生重大變化,資本市場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功能和作用更加顯現。但是,在新的市場條件下,一方面,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伴隨著牟利模式的改變,在新股發行、並購重組、重大信息披露及市值管理等環節變換手法、不斷演變,且交織發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另一方面,在私募市場、新三板、融資融券、期貨市場、互聯網+金融等領域實施重大改革創新過程中,一些手法新型、隱蔽性強、規避監管的違法違規行為也以不同的形式和面目出現,影響和危害市場創新發展。
他指出,針對當前市場違法違規易發多發態勢,證監會在強化常規方式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決定近期部署開展「2015證監法網專項執法行動」,集中力量對市場反映強烈、嚴重危害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實施專項打擊,專項執法行動將創新案件查處方式,集中優勢執法資源統一部署、統一行動,以高效的執法行動和強大的執法威懾遏制相關案件發生,注重強化與公安機關等部門的執法協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及時有效打擊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提升執法效果。
張曉軍強調,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是證監會的重要法定職責,是一項必須始終強化的重點工作,證監會將一如既往在加強監管執法的同時,不斷推進資本市場重大改革創新,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② 融資融券是什麼意思
兩融業務指的是融資抄融券交易,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融資交易就是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券商借入資金用於證券買賣,並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券商借入證券賣出,在約定的期限內,買入相同數量和品種的證券歸還券商並支付相應的融券費用。總體來說,融資融券交易關鍵在於一個「融」字,有「融」投資者就必須提供一定的擔保和支付一定的費用,並在約定期內歸還借貸的資金或證券。
③ 做融資融券的,是不是騙子公司
做融資融券的不是騙子公司。只有正規的券商才做融資融券。但是如果你從事回的是非法答杠桿交易,那麼就一定是非法公司。場外的杠桿交易,杠桿比例比券商的杠桿比例要大很多,風險非常大,對於一般散戶而言基本上是虧光離場。同時平台還有跑路的風險。
④ 前海國金融資融券是真的嗎
沒聽說過這企業,也沒搜索到這個券商,估計又是地下非法的場外配資了,別去碰,合法的融資融券滿大街都是,何必給自己找麻煩呢。合法的都有時候耍賴皮呢,何況非法的呢
⑤ 非法證券活動的非法承諾
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准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
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
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
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
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擾亂證券市場的;
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
違反本法規定,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
證券公司為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交易賬戶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
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託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或者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的;
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挪用客戶的資金或者證券,或者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的;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買賣證券的,或者證券公司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
收購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等義務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的;
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
證券公司違反規定,未經批准經營非上市證券的交易的;
證券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開始營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擅自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或者合並、分立、停業、解散、破產,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擅自變更有關事項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經營證券業務的;
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不依法分開辦理,混合操作的;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證券業務許可的;
證券公司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規定,拒不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的;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違反本法規定,發行、承銷公司債券的;
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的;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的;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
(二)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
證券交易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證券上市申請予以審核同意的;
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
⑥ 請問一般的公司做證券配資業務是合法還是非法的
目前有部分公司有融資融券資格,可以從事這項業務
⑦ 有自稱是游資拉人開融資融券賬戶,這里又有什麼貓膩
融資融券賬戶都是非法的交易,千萬不要在這些非法平台上進行交易,有可能是騙人的,平台跑住你會血本無歸。
⑧ 非法配資是什麼意思,怎麼才叫非法配資
你好,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給出關於配資是否合法,這個一問題其實包含2個方面的解釋:
第一、配資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在配資合作模式中,通常有甲乙雙方。甲方為出資人(或出借方),乙方為借款方(或需資方)。乙方以自有資金作為保證金並承諾承擔全部交易風險,向甲方按一定比例籌借資金,雙方約定共同將資金轉入一個第三方的交易賬戶內,並由乙方全權管理資金和操盤。乙方獲得交易所產生的全部盈利,而甲方收取固定利息且不承擔交易風險。此即為配資。
在這樣一份合同中,甲乙雙方都是自然人,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間的資金借貸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即我們現在耳熟能詳的「人人貸」或「P2P」。民間借貸是受到中國法律保護的,也是被允許的。只要合同約定條款內容完全出於雙方自願的前提下。但是,由於甲乙雙方非親非故,很難直接取得信任,這個時候配資公司則以其本身資產為保障,對乙方做出本金安全的風險承諾,並承擔合同違約方的連帶責任。這樣,如甲方違約,則甲方和配資將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申穆投資建議有配資意向的投資者,盡可能多考察,多比較。找規模大,經營時間長,實力雄厚的配資公司合作是尤其重要的。這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您所承擔的信用風險。
第二、配資公司行為本身是否合法?如果配資公司本身屬於非法經營企業,那麼所有關系合同全部為視為無效合同,那麼投資者的本金安全將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配資公司作為P2P平台提供方,最敏感的一點就是是否涉及「非法集資」?當然還有是否涉及私自搭建伺服器開設對賭盤?是否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從事代客理財吸納資金等等。
就在2013年11月25日,央行對「以開展P2P借貸業務為名實施非法集資行為」作了較為清晰的界定,以下內容直接引用「和訊網」新聞內容:
「第一類,為當前相當普遍的理財-資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此類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類,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即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布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市場,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這些借款人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第三類,則是典型的龐氏騙局。即個別P2P網路借貸平台經營者,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