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融資都有哪些方式
企業融資方式:
1、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
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
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
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
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
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
5、海外融資。
企業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資方式包括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和企業在海外各主要資本市場上的債券、股票融資業務。
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策略:
(一)考慮企業的生產規模
就各種融資方式來看,內部融資不需要實際對外支付利息或者股息,不會減少企業的現金流量。
同時,由於資金來源於企業內部,不會發生融資費用,使得內部融資的成本要遠遠低於外部融資。
(二)考慮利率、稅率的變動
經濟環境對企業融資方式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利率的波動上。眾所周知,國民經濟的運行規律呈現周期性起伏。
企業可以通過對國民經濟周期的分析,判斷所處的經濟環境所處的景氣狀態及政府的政策取向,在決定融資決策時「順勢而為」,降低融資成本。
(三)考慮企業的融資規模
由於企業的債券發行規模受制於企業的凈資產規模,而貸款融資的多少不僅取決於辦理抵押擔保的資產的規模,也受企業的獲利能力、商譽等影響。
因而在企業確定融資方式時,如果企業資金缺口不大,採用不同的融資方式對付息成本差異影響較小時,可選銀行貸款融資。
(四)考慮企業的資產結構和資本結構
一般情況下,企業固定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重較高,總資產周轉速度慢,要求有較多的權益資金等長期資金作後盾,可考慮表外融資方式。
最為常見的表外融資方式有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承租人無需立即支付所需機器設備的全部價款,就可利用租賃物所產生的利潤支付租金。
(五)考慮企業財務狀況
由於股票融資無須還本付息投資者承擔著較大的風險,必然要求較高的收益率,就要求企業必須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發展前景。
相比之下,債券融資的發行成本要比股票籌資低,不需要經常監督公司,債券利息亦可從稅前利潤扣除。
而股息則需從稅後利潤支付,存在公司法人和股份持有人雙重課稅的問題。
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間借貸屬於民事行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和保護。
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2)融資26條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6日發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在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曾經共同頒布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按照此《意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有非法集資的犯罪,應當要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這一次我們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實際上就對這個問題進行了重申,也就是重新把它規定到我們民事司法解釋裡面來。
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非法集資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在處理上應當堅持一體化解決的原則,防止有的受害人獲得足額清償而有的受害人卻根本不能得到補償的現象發生。
因此,只要是涉及到非法集資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了就要移送,法院就不再審理了,這是一種處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網路
⑶ 國家規定的合法利息是多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規定的合法利息是不超過年利率36%。
從上可見,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後,高利貸的標准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准,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准,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於高利貸。
拓展資料:
利息是指貨幣持有者 (債權人) 因貸出貨幣或貨幣資本而從借款人 (債務人) 手中獲得的報酬。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和各種債券發生的利息。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利息的源泉是雇傭工人所創造的剩餘價值。利息的實質是剩餘價值的一種特殊的轉化形式,是利潤的一部分。
馬克思主義認為利息實質是利潤的一部分,是剩餘價值的轉化形式。貨幣本身並不能創造貨幣,不會自行增值,只有當職能資本家用貨幣購買到生產資料和勞動力,才能在生產過程中通過雇傭工人的勞動,創造出剩餘價值。而貨幣資本家憑借對資本的所有權,與職能資本家共同瓜分剩餘價值。
利息作為企業的資金佔用成本已直接影響企業經濟效益水平的高低。企業為降低成本、增進效益,就要千方百計減少資金占壓量,同時在籌資過程中對各種資金籌集方式進行成本比較。全社會的企業若將利息支出的節約作為一種普遍的行為模式,那麼,經濟成長的效率也肯定會提高。
⑷ 如何理解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六款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意思是:
1、年利率24%以內是絕對合法有效的。
2、年利率24%--36%之間的利率,屬於緩沖區,屬於私法的范疇。雖然法律規定不違法,但也不合法,法律不會明確支持。如果雙方當事人私下約定,並且已經履行完畢,法律也不反對,就是說是合法的。
3、如果雙方將糾紛提交法院處理,法院就不會支持24%以上的利率。如果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還已經支付的超過36%以上的利息,法院就會判決出借人返還。如果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還24%--36%之間的利息,法院不會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⑸ 什麼是融資金額
⑹ 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是什麼意思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內支付利容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意思是:
1、民間借貸法定年利率為24%,不超過24%都是合理的;
2、借貸雙方如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雙方均認可該利率,但法律規定最高不得超過36%,超出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⑺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糾紛司法解釋第26條
民間借貸約定利息在24%以內,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這類利息只要不突破24%,都要給予法律保護。當然在實踐中間,確實有這樣一個情況,有些當事人約定的利息是超過24%,沒有超過36%,因為36%就是無效,24%與36%之間的債務叫做自然債務。這類債務如果當事人依據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這個區間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護的。所以起訴到法院不予以保護,但是這個合同如果約定利率以後,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償還了利息,這個償還是有效的,如果償還以後又反悔,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超過24%部分利息的,不能支持。但超過36%以上的是無效,即使自願給付了,也可基於合同無效要求返還。
⑻ 如何貫徹落實民間投資"26條""措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今日印發了《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從促進投資增長、改善金融服務、落實完善相關財稅政策、降低企業成本、改進綜合管理服務措施、制定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等6個方面提出了26條具體措施,旨在進一步解決制約民間投資發展的重點難點問題。
在促進投資增長方面,將進一步放開民間投資市場准入,確保各類投資主體進入社會服務領域一視同仁,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同時,抓緊建立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加快推動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建設和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的修訂。
在改善金融服務上,有關部門將鼓勵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發揮作用,設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省級再擔保機構基本實現全覆蓋,鼓勵發展支持重點領域建設的投資基金,拓寬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渠道,依法依規加快民營銀行審批,完善排污權、收費權、特許經營權等權利的確權、登記、抵押、流轉等配套制度,進一步規范有關部門和中介機構在企業融資過程中的評估、登記等收費行為,推動動產質押統一登記立法,提高信用評級質量。
在落實並完善相關財稅政策上,將進一步落實《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為民營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確保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和增值稅優惠。
在降低企業成本上,改革完善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方式,對採用有償使用方式供應土地的,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土地,有效降低民營企業用地成本,落實好物流行業建設用地有關支持政策,研究改進環評管理,簡化環評內容或降低環評類別。
在改進綜合管理服務措施上,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政府管理新模式,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償還欠款計劃」,建立涉企政策手機推送制度和網上集中公開制度,加大政府信息數據開放力度,建立為民營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的有效渠道,減少中介服務環節和費用,加強對政府服務的監督考核。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將盡快出台《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等行為,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同時,逐項抓好上述措施的貫徹落實,力促民間投資回穩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