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資產管理和信託有什麼區別啊!
資產管理業務的范圍很大,囊括了大部分的信託業務和委託理財業務
信託合同的當事人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營業信託的受託人在法律上要求較為嚴格,是經有關部門批准專門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㈡ 買信託產品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買信託產品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只有信託產品產生的利息股息,則按照利息股息所得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2)信託有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㈢ 英國人發明的信託從利息上看很高,但是信託真的靠譜嗎
一直有投資者在問:信託靠譜嗎?在這里告訴你,高凈值群體青睞信託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靠譜。但是值得強調的是,這里的靠譜不能和信託沒出現過風險和「保本保息」等劃為等號。
除了國債和銀行存款類產品之外,任何理財產品都不能宣傳保本保息或者完全沒有風險。在這一點上,必須達成共識。
下面從法律、監管、流程和現實這四個方面來分析,信託為什麼靠譜的真正原因。
法律層面上的靠譜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
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進行重整的;
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
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萬一出現極端情況,信託公司面臨破產、撤銷等,信託業保障基金可以發揮作用,及時化解風險。此外,信託公司如果出現短期資金周轉困難,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由保障基金公司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請通過後有償使用。
㈣ 【急】信託合同、行紀合同、經紀合同的區別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信託合同是信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用委託人的費用,為委託人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相應酬金的協議,又稱「行紀合同」。信託合同主要適用於法人之間,其特徵是: 1.信託合同的信託方主體只能是經過法定手續成立的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2.信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信託事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自己承擔,而不是委託人承擔。 3.信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物資辦理信託事務。 4.信託產權仍歸委託人所有,信託人只享有暫時的佔有權,因而在約定的時間應轉交給委託人。 5.信託合同是有償的,委託人按合同約定給受託人償付酬金,並承擔風險。
信託合信託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 1.信託合同的選用范圍僅為貿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適用范圍廣泛,包括各種可以委託的事項。 2.信託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或者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則負有披露義務。 3.信託合同為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信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應自行承擔,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㈤ 買了信託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夠買信託產品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但是如果產生了利息,是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㈥ 信託收益權與受益權有什麼區別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回中規定的關系人答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㈦ 為什麼不能和信託公司直接簽合同
信託合同是信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用委託人的費用,為委託人辦理購銷、寄售專等事務屬,並收取相應酬金的協議,又稱「行紀合同」。信託合同主要適用於法人之間,其特徵是:
1.信託合同的信託方主體只能是經過法定手續成立的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2.信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信託事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自己承擔,而不是委託人承擔。
3.信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物資辦理信託事務。
4.信託產權仍歸委託人所有,信託人只享有暫時的佔有權,因而在約定的時間應轉交給委託人。
5.信託合同是有償的,委託人按合同約定給受託人償付酬金,並承擔風險。
㈧ 信託與代理(合同)的關系
兩者相同之處:
1)兩者產生的基礎相同,都屬於信任關系;
2)產生的根據相同,都須經內過委託;
3)是否有容償相同,都可以是有償,亦可無償。
兩者不同之處:
1)設立的法律事實不同:信託可因契約、遺囑或其他法律事實而設立;代理一般因契約而設立。
2)所有權和利益分離不同:信託財產所有權與利益分離;代理的財產則不發生所有權與利益的分離。
3)名義使用不同:信託中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財產;代理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
4)許可權范圍不同:信託除信託文件和法律的限制外,受託人享有處理信託事務必需的一切許可權;代理中代理人只能在本人的特別授權范圍內活動。
5)權利歸屬和責任承擔不同:信託受託人以自己名義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歸屬受託人,由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承擔責任;代理中的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活動的權利義務均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6)終止事由不同:信託一經成立,除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明確保留撤銷權外,委託人或受益人不得廢止或撤銷信託,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不影響信託的存續;代理的成立和存續有賴於當事人的意思和繼續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