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租賃牽手P2P後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債權分割轉讓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1、債權分割轉讓行為本身的有效性問題 債權拆分轉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將對承租人的單一債權根據投資者人數拆分多個債權,使債權份數與投資人數匹配,本質是P2P平台在對債權拆分重組後將其轉讓給平台上的大眾投資者。 將債權向單一受讓人全額或部分轉讓,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也規定,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債權轉讓的模式轉讓應收賬款後,承租人對受讓人依然可以享有合法的抗辯權。因此,如果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已經約定有關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抗辯權由承租人向出賣人主張,則可以大大減少向受讓人主張的抗辯風險。當然,如果出租人存在影響承租人對標的物佔有的違約行為,則債權的受讓人將面臨拒付的風險。 實踐中,主要是信託計劃、資產證券化等產品涉及債權的拆分轉讓,所謂資產證券化,是融資方以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持續性的現金流的特定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機構以此作為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組這些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增強資產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證券的行為,而證券本質上就是均等的份額化的財產權利。 這種處理方式需要先回答一個問題,債權份額化分割後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是否合法有效?對此,相關法律並沒有直接的禁止性規定。但是,《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構成公開發行的要件包括:(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那麼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的債權份額是否屬於上述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范圍是其合規性判斷的核心問題,對此,目前證監會、最高法院均沒有官方立場作肯定性的認定。基於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實務中眾多經營者均樂觀評價該種經營模式的合規性。 在我國現行的《證券法》中,證券的范圍未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計劃、有限合夥份額、債權拆分份額等均未納入證券的范圍,因此應將其稱之為「類資產證券化」,而不是「資產證券化」。但需要額外注意的是,目前正在著手修訂的證券法將借鑒美國1933年《證券法》有關證券的定義方法,未來可能將理財產品和投資合同等均納入到公開發行監管的范圍,因此,可以預見的是,這種向不特定多數人公開銷售的份額化債權有可能將面臨必要的監管。 2、債權分割轉讓後的本金和利息法律關系 由於實踐中監管部門實際上已經默許了通過P2P網貸平台轉讓債權這種模式的可行性,故租金債權整體轉讓(到期租金+未來租金)的有效性在實務中幾乎不存在爭議。 但是,如果將本金和未到期的利息分割分別向不同的投資人轉讓,這就涉及到對本金債權與利息債權的主從屬性的問題,即實務界所說的「錯配問題」。債權期限錯配是指債權期限與投資者投資期限不匹配時,債權人或P2P平台將債權期限人為拆解為幾個時間段的債權與投資者投資期限相匹配的行為。 如果以債權到期時間的先後順序為標准分割債權,將在不同時點到期的債權本息向不同投資主體轉讓,這種模式涉及的部分債權如果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其有效性可以得到認可。實踐操作中的困難主要涉及到對轉讓標的物的描述,以及如何協調在先受讓人在債務人違約時,宣告債權提前到期權利與在後受讓人權利的關系。 具體到融資租賃企業,為解決期限錯配的問題,融資租賃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盡量選擇1-2年內的短期項目進行打包,二是採取「分拆項目」的方式與P2P平台對接,即把一個長期項目拆成多個短期項目,而P2P平台則在前一個項目到期後再設立第二個項目標接盤,採用這種方式的平台,主要代表為萬達控股的「快錢」。 (二)為受讓債權的投資人設定擔保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租金債權的擔保機制主要包括四方面,第一,租賃物所有權的自身擔保;第二,產品出賣人的回購擔保;第三,第三人對承租人的履約擔保;第四,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保證等類型。下文將一一進行分析。 1、關於租賃物所有權的自身擔保,這點很容易理解,即租賃物本身由於其具有一定價值,因此可以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一定基礎,本文不展開討論。 2、關於出賣人的回購擔保 因租賃物出賣人的回購擔保不是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法定擔保類型,不能作為法定的從權利通過債權轉讓自動轉讓給受讓人。如果債權受讓人需要執行該項非法定擔保機制,融資租賃公司還需要另行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債權受讓人。但在實際操作中,我們雖然可以通過平台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債權,但無法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租賃物的所有權。 3、關於第三人提供的履約擔保 第三人對出租人支付租金義務所提供的擔保承諾,則屬於擔保法所規定的法定擔保方式,可以作為從權利讓與債權受讓人。但是在實踐中,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抵押權人為分散的多數投資人辦理抵押登記存在一定障礙問題。對此,實務中創造性地設計了一種投資人在受讓債權時一並委託第三人持有抵押權的格式條款。對此,單就該格式條款在合同法上的有效性而言,因其並未限制受讓人的權利,其有效性可以認可。但是,我國物權法一方面有抵押權需登記設立的規定,另一方面還有抵押權不能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的限制,信託法中也有專為討債和訴訟目的設立的信託無效的規定,故這種委託第三人持有的抵押權的可強制執行性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中將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 筆者認為,也可借鑒目前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貸資產轉讓予特殊目的機構做法:在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條款前,仍由原始權益人持有,當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償還債務,則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此時擔保權自動轉移到債權人名下,這被稱為權利完善措施。 4、關於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保證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轉讓方,對債權受讓人可追索的承諾以及第三人對受讓人所作的保證,是專為受讓人設立的擔保,在法律關系的主體上具備可執行的基礎。 但目前在實踐中,其設立方式往往是通過網頁公告的方式進行的,而不是承諾人與投資人一一簽訂的擔保合同,嚴格判斷,其並不符合《擔保法》第13條有書面合同要件的規定。要解決其效力問題,需要結合《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3條的規定,將公告式擔保承諾理解為網路金融平台的懸賞廣告。 筆者認為,也可在P2P平台投資人注冊須知中,由平台加入債權轉讓模式下附屬擔保權益隨之轉移的相應條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資人完成了網站指定的注冊行為,則認定雙方間符合擔保合同成立的要件,藉此確定回購承諾或擔保承諾的有效性。 除此以外,在收益權轉讓模式中,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人即使在收益權轉讓與投資人情況下,並不退出與承租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融資租賃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而租賃資產收益權的請求權只能由投資人向融資租賃公司主張,承租人租金的支付義務也仍向融資租賃公司履行。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合同中為保證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履行而設立的各種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問。但在債權轉讓模式下,這些擔保條款效力值得探討。
B. 考研公司理財。租賃購買,租賃相對於購買,計算NAL折舊的稅盾是加項還是減項
應該是減號,聖材的書跟英文版的答案都是錯的,我問了一個金融專碩的老師。
C. 想做融資租賃這塊,哪個理財公司比較好啊
看個人感覺吧
D. 融資性租賃公司可以吸收外界投資嗎
一般融資公司的融資方式主要是跟銀行 或者融資機構做抵押貸款,保理等業務
至於吸引外界投資 可以上市,不過要求很高 目前我知道的 就只有 渤海租賃已經上市了
E. 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是直租方式還是售後回租方式好做
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直租方式和售後回租方式,都同樣好做。1、直租
直租,就是直接租賃,指融資租賃公司按照用戶的購車需求,向用戶指定的經銷商購買車輛,並出租給用戶或企業的業務。
說白了就是租賃公司出錢,幫客戶購買了客戶看上的車,再租給客戶,車輛的所有權是融資租賃公司的,而使用權是客戶的。
直租就是「購進租出」。融資租賃公司買了車輛,上融資租賃公司的牌,再租給客戶使用。
2、售後回租
售後回租,是指出售人與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模式。主要的特徵是,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賣方,客戶作為買方,把車作為標的物,進行買賣及所有權的轉移。同時,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客戶或企業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簡單地說,就是客戶買了一輛車,把車抵押給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資金,同時租賃公司又把車租給客戶使用,收取租金。客戶保留了車輛的使用權。
汽車售後回租就是融資租賃公司給客戶融資,車上客戶的牌,租賃期間把車抵押給融資租賃公司,租賃期滿收回所有權。
售後回租的好處在於承租人在保留車輛使用權的情況下也獲得了所需的資金,同時為出租人提供了良好的投資機會。
售後回租與直租大的區別在於所有權的歸屬,相對於直租的所有權是掛在租賃公司的名下,售後回租車輛的所有權寫的是客戶,更迎合客戶心理,只是在租賃期間,客戶為獲取資金,做了車輛所有權的轉移,租賃期滿,又收回了對車輛所有權。因此在融資租賃興起時,售後回租成為了融資租賃公司的主推業務。
如今隨著消費觀念的改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接受直租方案,同時得益於低門檻、高便利性直租產品的不斷創新與升級,直租方式逐漸成為汽車消費領域的一種潮流。
擴展閱讀:
前海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股東要求:
1、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的成立時間不得少於一年;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3、近1年年末凈資產率不低於30%;
4、可用於長期投資的凈資產規模大於本次投資額;
5、外國投資者的公司董事必須為外籍人士。
設立前海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要點:
1、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認繳貨幣資本;(目前政策傾向於扶持注冊1億人民幣以上的融資租賃公司);
2、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三年的融資租賃業從業經驗;
3、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前海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范圍:
1.融資租賃業務;
2.租賃業務;
3.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資產;
4.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5.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
6.兼營與主營業務相關的商業保理業務(非銀行融資類)。
F. 投資公司是否可以從事融資租賃
完全可以,目前有很多融資租賃公司就是和投資公司合作成立的。
G. 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再轉租給別人的算不算投資性房地產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並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已出租的建築物。以經營方式租入建築物或土地使用權再轉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也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
由以上定義可知,不能算是投資性房地產。
參考資料:.com//http://www.dongao.com/zckjs/cg/201407/174201.shtml
H. 可以將工行理財金卡出租或轉借他人使用嗎
理財金賬戶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將卡片出租或轉借他人。因密碼泄露、卡片使用不當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須由本人自行承擔。
「理財金賬戶」是中國工商銀行為貴賓客戶提供的一項個性化、全方位、貴賓式的新型金融理財產品,本產品以無紙化、電子化為特徵,以科技領先、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的電子系統為保障,集後台智能的綜合賬戶系統、個人理財系統和客戶關系管理系統等多項先進技術於一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