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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融資租賃

發布時間:2021-07-04 07:17:08

A. 從德國荷蘭進口械造紙機械設備融資租賃怎麼操作

設備價值多少、有發票就可以做融資租賃

B. 融資租賃影響較大的幾種新模式

融資租賃公司的運營模式極為繁多,在原有模式基礎上稍加改造便是一種新的運營模式,因此不斷有創新型模式出現。不過,所謂「萬變不離其宗」,在掌握英國稅務租賃、德國稅務租賃和日本稅務租賃後,基本可以領會融資租賃的基本模式,總結其中的規律,理解或自主創新其它更復雜的模式。
(1)英國稅務租賃模式:充分發揮避稅功能
英國稅務租賃(TaxLease)是利用英國稅法中關於本國投資者投資大型設備可獲減免稅的規定來降低融資成本的一種結構化租賃。其過程如下:
英國法律規定,本土公司購買大型運輸工具可以按上年末賬面價值的25%進行加速折舊,折舊額稅前扣除。由一家英國本土公司A作為出租人出資購買大型運輸工具,租賃給另一家英國公司B(承租人)使用。在設備購置的最初幾年,租金必然低於折舊。這樣,出租人可以用此折舊費用抵消其部分贏利,減少交稅。出租人可將該收益的一部分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返還給承租人,因此後者的融資成本得到降低。
實際操作中,假設有外國投資者F擬投資飛機,並利用英國稅務租賃獲利。
第一步,該F公司先在免稅港開曼注冊SPC(殼公司)K。
第二步,F可以與A協商:用飛機由K與A敘作售後回租。
第三步,A可以自己支付20%的貨款,另外80%以飛機向銀行抵押,並把向K收取租金的權利也轉讓給銀行,然後與銀行敘作一筆杠桿租賃。由於A投資飛機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因此A將飛機出租給K時,收取的租金低於市場租金水平以轉讓一部分稅收優惠給K。
第四步,K從A租得飛機後,以略低於市場水平的價格,將飛機出租給英國公司B。由於這一租金低於市場,B樂意租用。
第五步,K一方面從B取得租金,一方面向A支付租金。中間的差額為K所取得的利潤。
第六步,最終,由於開曼為免稅港,K可以將此利潤以接近零成本轉移給F。F獲得租金差價做為利潤;A獲得低於市場水平租金。皆大歡喜,獲得租金收益+留用稅收抵扣收益;只有英國政府少收了稅金。
(2)德國KG模式:充分發揮「集資」功能
KG為德文Kommanditgesellschaft的縮寫,其含義為有限責任合夥公司。德國的KG金融租賃市場份額自1999年開始持續增長,2004年其融資量超過72億歐元。
德國從1969年開始實施KG船舶融資制度,是鼓勵個人投資者向造船投資的稅收優惠措施。1970年代,德國的KG模式建立,以籌集民間資本為更多項目融資。
KG模式有兩種形式:KG公司和KG基金。KG只能是單一項目公司/單船公司,項目結束時KG解散,類似於SPC(單一目的公司)。
KG公司為合夥公司,合夥人分為有限責任合夥人和無限責任合夥人,與我國的合夥公司定義類同。為募集足夠的資金,發起人(一般為無限責任合夥人)設立法人投入少量資本然後向作為民間投資者的個人發行股本。大量個人投資者為有限責任合夥人,責任僅以出資為限。募足資金後以此為自有資金,同時向銀行中請項目貸款購買船隻,並將船隻抵押給銀行。然後將船交由經營公司代管,並租賃給運營商。政府允許KG公司加速折舊,因此開始幾年個人投資者從KG公司分得凈虧損以抵扣自己其它方面的應繳稅金,實現稅務收益;以後年度每年接受分紅作為他們投資的回報。
KG基金與KG公司類似,只是發起人改為券商,並且募集方式改為封閉式基金。券商收取高額傭金。
德國曾允許KG基金在五年內折舊新船的82%,並允許年度虧損不超過新船價格的125%。目前,稅法僅允許每年折舊6.67%,只有頭兩年可以雙倍折舊。KG基金還同時享受著歐洲噸們稅的便利。
這種模式很好地吸納了社會資金,並可將稅收優惠供投資人和承租人分享。它以期租方式經營,可以滿足航運公司對租期、年份選擇、甚至最終購買船舶的選擇需求。
(3)日本的經營租賃模式:充分發揮杠桿融資功能
日本的稅務租賃經歷了三個階段的發展,1988年至1998年日本的杠桿租賃很流行,採用加速遞減基礎折舊法,產生了龐大的跨境交易市場;第二階段是日本的經營租賃,由於1999年4月日本進行了稅法改革,原先杠桿租賃模式的優點已經沒有了,為此,日本投資者為了最大化的利用稅務資源,將稅收優惠在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間進行分配,創新出了新的金融租賃形式經營租賃;第三階段是具有購買選擇權的經營租賃。
(1)日本的杠桿租賃
1988-1998年,日本有龐大的杠桿租賃跨跨境交易市場,被日本的航空業普遍採用。首先對杠桿租賃進行一個簡單介紹。折舊/資本減讓方面,出租者根據時間通過定期減免或抵消(「津貼」)的方式從營業收入中收回「購買」資產的成本。這里有二種方式:採用直線折舊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同等數量或者同比例的回收資產;採用余額遞減折舊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以資產剩餘成本的恆定比例回收資產;採用加速折舊的出租者要求在應折舊年限的前幾年扣除更多。稅務收益方面,由於稅務減讓或者免除,在相應的會計年度或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減少了。具有長期經濟壽命的資產最適合成為稅務產品。1999年四月起生效的《日本稅法修正案》使得跨境稅務租賃消失,目前,對日本境外的非日本居民和非日本企業,應用稅務租賃只能採用直線折舊法。這樣日本稅務租賃的優勢沒有了。
(2)日本的經營租賃
日本的投資者為了最大化地得到稅務利益,採用雙倍遞減折舊法,將稅務利益在投資者(出租者)和經營者(承租者)之間進行分配,創新出日本式的經營租賃。
經營租賃的出租者要得到很高的經濟收益,同時也必須承擔很大的風險。租賃合約不一定要是完全的支付租賃合約,租金不一定要達到租賃資產的90%以上,但購買選擇權必須建立在公平的市場價格基礎上。出租者應該承擔資產的殘值風險。
(3)日本具有選擇權的經營租賃
日本具有選擇權的經營租賃,主要參與者和基本情況如表5所示。
以下的說明設想一個由出租人到承租人(作為飛機最終使用者)的層級租賃。這一基本租賃結構可以用於與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交易方相關的任何稅收、法律或其他問題。
表5、日本具有選擇權的經營租賃結構
參與者
基本情況
承租人
相關租賃產品(比如飛機)的經營者
出租人
為交易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日本投資者
一個或多個日本投資者,按照日本的投資法律安排投資(大約設備成本的20-30%,依交易和資產而定)給出租者。
母體
一家日本的租賃公司,作為出租者的母公司,將保證或支持出租者給承租者和借款者履行義務的債權。
出資方
某個國際銀行或者國際大財團通過其在日本的分公司投資設備成本的大約70-80%作為可追索的貸款。按照約定,貸款可以按照固定或者浮動匯率,可以以美元或者歐元標價。
殘值擔保提供者
讓出租者和承租者都認可的擔保實體(在殘值擔保領域值得信賴)。
交易提供者
能夠讓出租者和出資方都認叫的實體。
基本交易結構為:
①)在截止日期,出租人將從製造商(如新飛機)或由承租人(如售後回租)用購買價格(由獨立的評價機構給出的公平飛機成本價格)購買飛機。出租人將同時把飛機租賃給承租人。
②日本投資者將投資相當於購買價格20-30%的資金給出租人(以下簡稱「日本投資者」)。
③出資方將投資相當於購買價格大約有70-80%的具有有限追索權的貸款給出租人(以下簡稱「貸款」)。
④出租者與承租者簽訂一份租賃契約(比如說10~12年的租賃契約,稱為「完全租賃契約」)。
⑤租賃契約包括在特定時間(比如說7~9年)特定地點的購買選擇權(簡稱「FPPO」),固定的購買價格等於在FPPO時間預先商定的飛機公平市場價格。
⑥如果應用FPPO,由承租者付給出租者的FPPO價格將足夠出租者支付籌資者所籌資金的未償付余額以及日本投資者所出的資金。使用FPPO並用其價格,出租者將把飛機租賃的部分利益與承租者分享,來形成交易。
⑦如果承租者沒有使用FPPO,直到完全租賃條款結束後,租賃條款仍將起作用(比如說一個更長的二年)。在剩餘的二年內可支付的租金將完全支付租金以至於在租賃協議的最後只有日本投資者有未支付余額。在協議的最後承租者將沒有購買選擇權。
設想這樣一個情形,在租賃協議的最後,期初的借款全部得以償還,出資者沒有承擔任何殘值風險,因此,此項交易能被認為完全支付金融租賃(出資方只承擔承租方信用風險)。所以,期初的借款應該以標準的保障借款余額來定價。
⑧如果出租者能夠從由殘值保證提供者所提供的殘值保證中得到利益,將緩和任何具有下降趨勢的風險敞口以防飛機的價值低於日本投資者未償付的投資余額。
殘值保證將在特定的窗口日期(即協議到期日)使用,並被設定在日本投資者和日本稅務顧問可接受的水平上以利於他們進行租賃業務的分析。如果使用FPPO或無論何種原因在早期終止FPPO協議,殘值保證將消失。殘值保證包括所有的日本投資品,日本投資者將一直承擔最高資產價值風險。
⑨出租母體將在租賃協議下保證/支持出租者對承租者的義務。
(10)如果租賃協議因為某種原因(如承租者違約)而終止,承租者可支付的終止總數將被設置在足以償還全部貸款的水平,並根據提前終止的原因,日本投資者也足以支付。
2、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的主要運營模式
(1)簡單融資租賃
也稱「直接租賃」或「傳統融資租賃」。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意願購買租賃物,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約支付每期租金,期滿結束後以名義價格將租賃物件所有權賣給承租人。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好壞不負任何的責任,設備折舊在承租人一方。
(2)轉租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四十八條中將轉租賃定義為「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的租賃形式。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第一層次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第一出租人」,末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稱「最終承租人」。轉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區別在於,轉租人並非是該項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出資人及其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轉讓對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是因為它在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作為承租人受讓了這些權利。而且,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它有權將這些權利向第三人轉讓。轉租人同最終承租人的區別在於,它並非是為了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而承租租賃物件。它承租租賃物件的目的是為了能向第三人轉讓對該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
轉租賃的上述特點決定了以下各點:
第一,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第一,在一般情況下,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應該也是同一的。但是,無論如何,下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不得遲於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
第三,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期屆滿時租賃物件的歸屬(.留購、續租或收回)的約定必須統一。
這種業務方式一般在國際間進行。在做法上可以很靈活,有時租賃公司甚至直接將購貨合同作為租賃資產簽訂轉租賃合同。這種做法實際是租賃公司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租賃公司作為第一承租人不是設備的最終用戶,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賃物件的折舊。
(3)回租式融資租賃
又稱「售後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本辦法中所稱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訂立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
《企業會計准則一租賃》中專門有一節是「售後回租交易」,其35-38條對回租交易的會計處理作了規定。
回租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融資租賃交易方式,這種方式在我國也己被廣泛採用。在實務中,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資租賃交易一樣,也是由買賣交易和租賃交易這兩項互為條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構成的。也就是說,先是由融資性租賃么司以買入人的身份同作為出賣人的企業訂立買賣合同(或稱「所有權轉讓協議」),購買企業自有的某實物財產(在《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為是「固定資產」,在《國際融資租賃公約》中規定為是「不動產、廠場和設備」)。在該買賣合同中,該融資性租賃公司的責任是支付買賣合同項下貨物的價款,其權利是取得該貨物的所有權。與此同時,該融資性租賃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該企業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將上述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作為租賃物,出租給該企業。在該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責任是,在規定的租賃期間內,向承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通過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權利,其權利是收取租金。
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貨物必須是該企業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財產,當然,更不能是正在作為訴訟標的的財產或已列入企業破產財產的財產。為了確認這一點,通常需要通過某種確認產權的程序,例如,該財產所有權的公證等;其次,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其出售還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對於國有企業而言,需有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上述買賣交易的價格由買賣雙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須有一個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值依據作為參考,例如該財產的賬面殘值或經合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允價值等。
由於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時發生的。不存在通常貨物買賣中的物的流動。從法律上講,認定某項交易是以回租方式進行的融資租賃交易的依據,不僅是上面說的契約性文件,而且還包括對該項交易的公證和在我國的物權立法完善後的公示程序。法官通常根據生效的契約性文件認定某項交易為回租交易。在特定情況下,他們還要根據承租人對該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據是否辦理了公證的程序,來把回租交易同變相拆借區別開來。
就會計處理而言,在進行回租之前,某實物財產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是其司定資產的一部分。在進行回租之後,該實物財產從其固定資產中扣除,其固定資產的價值相應減少。與此同時,由於取得了出售價款,該企業的流動資產中的現金或銀行存款相應增加,該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資產的減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
融資租賃項下的租入資產,列為「融資租賃項下的固定資產」管理。該資產的價值構成該企業的總資產的一部分,可依財政部和國家計委的特別規定提取折舊。與之對應的,是在該企業的負債欄內,增加一筆應付租金.
(4)委託租賃
委託租賃的是指沒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委託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完成一筆租賃業務。這里所說的受託人,就是獲准具備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資格的法人,無論批准其設立的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還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因此,它同時又必定是相關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即,金融租賃公司「可接受法人機構委託租賃資金」則顯然,金融租賃公司是可以以受託人身份同委託人訂立信託合同的,只要該委託人是法人。信託合同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調整的同時,優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調整。規范的委託租賃,是一種完全合法的信託活動。
這裡面絲毫沒有借貸的概念,當然更談不上「變相」與否。把委託租賃視為變相拆借,是不適當的。之所以出現了委託租賃這一用語,僅僅是為了說明,在此類業務中出租人所運用的資金的來源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出租人既不承擔此類資金運用的風險,也不享有此類資金運用的利益。一般企業利用租賃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特性,享受加速折舊,規避政策限制。電子商務租賃也是依靠委託租賃作為商務租賃平台的。、
(5)杠桿租賃
又稱「借款租賃」,也叫「衡平租賃」。杠桿租賃也是信託同融資租賃的結合運用。杠桿租賃同委託租賃的區別在於:(1)在杠桿租賃中,受託人(出租人)並非是完全不承擔融資風險,只是所承擔的是租賃融資額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風險;(2)在杠桿租賃中,委託人往往不止一個,而是有若干個;(3)出資人的動機不同。除了上述區別外,兩者的法律關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類似的。
杠桿租賃的做法類似銀團貸款,是專門做大型租賃項目的一種有稅收好處的融資租賃。主要是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作為主幹公司,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項目融資。首先成立一個脫離租賃公司主體的操作機構—專為本項目成立資金管理公司,出項目總金額20%以上的資金,其餘部分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銀行和社會閑散游資,利用「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為租賃項目取得巨額資金。其餘做法與簡單融資租賃基本相同,只不過合同的復雜程度因涉及面廣,隨之增大。
操作規范、綜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費用低,一般用於飛機、輪船、通訊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的融資租賃。
(6)共享式結構化租賃
又叫「分成租賃」或「變動租金租賃」。是把租金收入和設備使用收益相聯系的一種租賃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繳納一定的基本租金後,其餘的租金是按承租人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實際承擔了租賃物的部分風險和報酬。
關於這種租賃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理論界是有分歧的。中國金融協會融資租賃分會副會長裘企陽認為,共享式結構化租賃的租金既然是隨機的,就既可能多也可能少。極而言之,在承租人經營失敗時,甚至可能無。在這樣的條件下,該項交易還能將隨附於租賃物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視為是向承租人實質性地轉移的嗎?當然不能。既然不能,這種交易還能視為是融資租賃交易嗎?顯然也不能。
因為在《企業會計准則》中明確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但是,如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中的規定,共享式結構化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並且其租金方式的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的第243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法律特意賦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權利,旨在為靈活的租金方式留下空間。這可參考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的解釋「但目前國際和國內融資租賃領域,除保留傳統的國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來愈多地採用靈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適應日趨復雜的融資租賃關系和當事人的需要。最融資租賃交易中,當事人經常根據承租人對租賃務的使用或者通過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來確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同時,共享式結構化租賃也符合《企業會計准則一一租賃》中對融資租賃的確認標准。比如其租賃期再設備使用壽命的75%以上。的確,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既有租賃的性質又有投資的性質,不過,根據相應法規標准判別,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應該屬於融資租賃。
還有另一種共享式結構化租賃,出租人以租賃債權和投資方式將設備出租給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獲得租金和股東權益作為投資回報的一項租賃交易。簡而
言之,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東權益作為租金的一種租賃形式。
(7)綜合租賃
它擴展了融資租賃的內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務外還提供經營服務和資產管理服務,是一種綜合性全方位的租賃服務,租賃的收益因此擴大而風險因此減少,使租賃更顯露服務貿易特徵。完成這項綜合服務需要綜合性人才,因此也體現知識在服務中的重要位置,綜合租賃的發展,將成熟的租賃行業帶入知識經濟時代。
(8)創新租賃
租賃在中國,已經進入第三個發展階段,即:創新租賃。它是以保障租賃當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時,將風險分散到當事人中間。具體做法靈活多變。實際上,它己經將傳統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結合起來,發展成現代租賃。由於需要創新,因此每個項目的做法都會有所不同。創新是現代租賃業務的生命。

C. 飛機融資租賃的國外交易

交易模式中較有代表性的是美國、 日本和德國的模式。 美國是現代融資租賃的誕生地。就飛機融資租賃而言,杠桿租賃模式具有代表意義。典型的美國杠桿租賃包括七類參與人:飛機製造商;出租人,負責安排交易,收取傭金,擔負中介角色;貸款人,一般由銀行、保險公司、養老基金等組織擔任;承租人;物主參與人,即飛機的真正所有權人,享有有關的稅收利益;物主受託人,物主參與人並不直接出面,而是設立信託,成為信託人,並將飛機轉移給受託人管理;契約受託人,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設立,並由其管理債權人的利益。
在這種租賃模式中,出租人只需投資飛機購買價格 20%到40%的資金,其餘的大部分資金則以出租人的名義借貸取得,同時,出租人必須以飛機作抵押並將有關權益轉讓給貸款人,這樣,出租人即可擁有飛機所有權,享有如同對飛機完全投資的同等稅收待遇,並將一部分減稅優惠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轉讓給承租人,從而使承租人獲得較低的融資成本。其中,出租人享有的稅收優惠包括投資減稅、折舊扣減和不可追索的貸款的利息扣減。
(圖一:美國杠桿租賃交易結構) 日本自20世紀70年代末涉足飛機租賃,經過10多年的發展,已成為一個重要的國際飛機租賃市場。1985年,一種新的飛機租賃形式首次在日本出現,即日本杠桿租賃。
日本杠桿租賃交易中的購機款由兩部分構成:貸款部分,約占飛機價格的80%,一般多為美元貸款,也可以是國際流通貨幣;日本投資人的股權投資,約占飛機價格的20%,這部分投資採用日元,主要因為日本投資人在國內繳納的稅款以日元計算。
日本杠桿租賃的主要交易方有三個:
1.出租人。出租人為一家在日本登記注冊的特殊目的公司,通常為從事飛機融資租賃業務的某家租賃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活動僅限於出租的那——架飛機(或同時租賃的那兒架飛機)。它為交易各方的中介和交易各方聯系,使承租人、貸款人與投資人之間不發生直接的實質性的接觸。為避免債務風險的發生,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從事其他業務。
2.投資人。投資人以股本投資的方式,至少投資飛機價值的20%,並成為投資飛機的經濟受益人,享有減稅的經濟利益。日本投資人通過合夥的形式,與出租人簽訂合同。合夥形式中的每個投資人分享對飛機全額計提的折舊扣減以及貸款利息扣減,使投資人達到了減稅和延遲付稅的目的,租期結束,無論承租人是否購買飛機,殘值風險由承租人承擔。
3.貸款人。貸款人提供約占飛機總價80%的貸款。貸款銀行既可以為一家日本銀行,也可以是一家日本銀行的外國支行或外國銀行的日本支行。
日本杠桿租賃交易結構與美國相比,有所簡化。其中,特殊目的公司與美國杠桿租賃中的物主受託人與契約受託人,作用相當。
(圖二:日本杠桿租賃交易結構) 德國杠桿租賃產生於1962年。由於德國租賃市場上有關法律與稅務等准則並無統一標准,其融資結構、法律文本又較為復雜,加之德國稅務改革中對許多機構投資基金的限制、廢除及計征較歐洲其他國家都高的公司所得稅率,機構投資者越來越少,大部分投資資金主要來源於極為有限的希望減少交納高額所得稅的個人投資者。世界各航空公司飛機融資項目中採用德國杠桿租賃結構的相對較少。
通常,德國杠桿租賃的結構可以分為兩大部分:一是購買飛機資金(100%)貸款,它主要來源於ECA與商業貸款人,航空公司通常借美元還美元,這部分貸款結構簡單、風險小、合同文本也為標准化文本,其貸款成本為兩部分貸款的綜合利率;另外一部分則為較為復雜的德國稅務結構,在這種結構下,出租人一般需要從投資人處獲取約占飛機市場評估價格40%至60%的投資資金(以馬克表示),連同以出售租期內美元租金為條件而從銀行獲取的美元借貸資金(60%至40%)組成100%飛機價款付與飛機製造商購買飛機,並將其出租給一個由真正貸款人擁有的專職公司,最後由專職公司轉租給航空公司使用。 1.GECAS(General Electric Capital Aviation Services):成立於1975年,前身為GPA公司,總部設在愛爾蘭的香農(Shannon),為當今世界專門從事飛機租賃的大型專業租賃公司之——。1993年,GPA被美國通用電氣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下屬的通用電氣投資公司兼並,更名為GECAS。
2.ILFC(International Lease Finance Corporation):成立於1973年,為美國最大的專門從事飛機租賃的專業租賃公司,也是世界上主要的飛機租賃公司之一。現為美國國際集團(AIG)的全資子公司,具有世界權威評級機構授予的最高信用等級。

D. 德國TGE公司簡介

德國TGE公司總部位於德國波恩,是一家在LNG接收站、LNG液化工廠工程設計和項目管理、工程總包服務領域全球領先的企業,而中集是全球第一的LNG儲運裝備生產商。

1、注冊地:盧森堡(Luxembourg)

2、主要辦公地點:43, Route d'Arlon,L-8009 Strassen

3、法定代表人:VLadimir PUKLAVEC

4、公司性質:有限責任公司

5、注冊資本:50,000 EUR

6、主營業務:投資控股

7、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VLadimir PUKLAVEC

TGE GAS的前身Liquid Gas International Ingenieurgesellschaft GmbH,由私人資本於1981年創立。

1993年,被比利時公司Suez Tractebel SA收購後,更名為Tractebel Gas Engineering GmbH(喬特波氣體工程有限公司),成為Suez Tractebel SA中唯一從事石油化工氣體總承包項目的公司。

2003年,成為Suez Tractebel SA中唯一從事天然氣總承包項目的公司。

2006年,Suez-Tractebel變為TGE Holding GmbH。2007年,TGE Holding GmbH將其離岸業務與在岸業務進行分拆、重組,把有關在岸業務歸入TGE Gas Engineering GmbH,即TGE GAS。

2008年,中集收購了TGE 60%的股份,雙方開始利用各自的資源優勢,共同拓展市場,中集的能化業務得以從單體裝備製造向工程總包服務拓展。

現在TGE的營收已經從收購時的3000萬歐元上升到1億多歐元,提高了四五倍。

TGE GAS是擁有25年經驗的獨立項目總承包商,業務范圍為:在LNG、LPG及其他石油化工氣體的存貯、處理領域,為客戶提供EP+CS(設計、采購和建造監工)等技術工程服務。

主要服務領域包括:大型LNG進出口接收站、中型分銷和衛星站儲存罐區;大型LPG、乙烯、丙烯和液氨等石油化工氣體進出口接收站和儲存罐區;氣體處理工廠等。

TGE GAS有137名員工分別分布在德國波恩、比利時布魯塞爾、英國曼徹斯特、中國上海、台北、斯洛維尼亞,其中,70%為專業技術、業務和管理專家。

(4)德國融資租賃擴展閱讀:

投資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投資控股公司具有與兼並活動不同的若干特點:

1.它不需要100%地收購被控企業的股權,甚至不需收購半數股權就能實現有效控制;

2.它不用通告被兼並企業當局和經過艱苦的談判,只是通過購買股票,而通常可以分批購買,因此,實現控制手段最簡單;

3.投資控股公司控制下的各個企業,在法律上都是各自獨立的經濟實體,它們同控股公司在經濟責任上是完全獨立的,相互之間沒有連帶責任。因此,控股公司中各企業的風險責任不會相互轉嫁。

5.由於投資控股公司中各個企業都是獨立的,因此需要各自申報納稅,所以存在雙重納稅的可能。

此外,投資控股公司在組織上也較兼並公司鬆散。

從公司法的角度講,第一我國公司法沒有投資公司的這樣一個概念,在我國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了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兩種。

所以,單從公司的分類上來說,不存在投資公司這樣的一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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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銀行在我國境內沒有金融租賃公司,銀監會對外資進入金融租賃行業很謹慎。目前我國的金融租賃公司有國銀金租、民生金租、建信金租、工銀金租、交銀金租、招銀金租、外貿金租、河北金租等

H. 可以將融資租賃公司分類為哪幾種麻煩簡要的說一下是根據什麼分的!

中國中小企業融資二十八種模式
一、 國中小企業融資28種模式分為四大類 2
第一類:債權融資模式 2
第二類:股權融資模式 2
第三類:內部融資和貿易融資模式 2
第四類:項目融資和政策融資模式 2
二、 第一類——債權融資模式 3
(一) 第一種模式:國內銀行貸款 3
(二) 第二種模式:國外銀行貸款 3
(三) 第三種模式:發行債券融資 3
(四) 第四種模式:民間借貸融資 3
(五) 第五種模式:信用擔保融資 4
(六) 第六種模式:金融租賃融資 4
三、 第二類——股權融資模式 4
(一)第七種模式:股權出讓融資 4
(二)第八種模式:增資擴股融資 5
(三)第九種模式:產權交易融資 5
(四)第十種模式:杠桿收購融資 5
(五)第十一種模式:引進風險投資 5
(六)第十二種模式:投資銀行投資 6
(七)第十三種模式:國內上市融資 6
(八)第十四種模式:境外上市融資 7
(九)第十五種模式:買殼上市融資 7
四、第三類——內部融資與貿易融資模式 8
(一)第十六種模式:留存結余融資 8
(二)第十七種模式:資產管理融資 8
(三) 第十八種模式:票據貼現融資 8
(四)第十九種模式:資產典當融資 9
(五) 第二十種模式:商業信用融資 9
(六)第二十一種模式:國際貿易融資 9
(七) 第二十二種模式:補償貿易融資 9
五、 第四類——項目融資和政策融資模式 10
(一) 第二十三種模式:項目包裝融資 10
(二) 第二十四種模式:高新技術融資 10
(三) 第二十五種模式:BOT項目融資 10
(四)第二十六種模式:IFC國際投資 10
(五)第二十七種模式:專項資金投資 11
(六)第二十八種模式:產業政策投資 11
六、 結束語 11
1、中小企業融資模式的選擇運用 11
2、 中小企業融資模式的組合運用 11
3、中小企業融資模式的創新運用 11

一、國中小企業融資28種模式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債權融資模式
第一種模式:國內銀行貸款
第二種模式:國外銀行貸款
第三種模式:發行債券融資
第四種模式:民間借貸融資
第五種模式:信用擔保融資
第六種模式:金融租賃融資
第二類:股權融資模式
第七種模式:股權出讓融資
第八種模式:增資擴股融資
第九種模式:產權交易融資
第十種模式:杠桿收購融資
第十一種模式:風險投資融資
第十二種模式:投資銀行融資
第十三種模式:國內上市融資
第十四種模式:境外上市融資
第十五種模式:買殼上市融資
第三類:內部融資和貿易融資模式
第十六種模式:留存盈餘融資
第十七種模式:資產管理融資
第十八種模式:票據貼現融資
第十九種模式:資產典當融資
第二十種模式:商業信用融資
第二十一種模式:國際貿易融資
第二十二種模式:補償貿易融資
第四類:項目融資和政策融資模式
第二十三種模式:項目包裝融資
第二十四種模式:高新技術融資
第二十五種模式:BOT項目融資
第二十六種模式:I FC國際融資
第二十七種模式:專項資金融資
第二十八種模式:產業政策融資
二、第一類——債權融資模式
(一)第一種模式:國內銀行貸款
1、定義:國內銀行貸款是指銀行將一定額度的資金及以一定的利率貸放給資金需求者,並約定期限付利還本的一種經濟行為。
2、特點
1)手續較為簡單
2)融資速度較快
3)融資成本較底
4)貸款利息進入企業成本
5)按期付利、到期還本
(二)第二種模式:國外銀行貸款
1、定義:國外銀行貸款,是指為進行某一項目籌集資金,借款人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向外國銀行貸款的一種融資模式。
2、特點
1)國外商業銀行是非限制性貸款
不限貸款用途 不限貸款金額 不限貸款幣種
2)國外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較高
按國際金融市場平均利率計算
硬通貨幣利率低
軟通貨幣利率高
3)國外商業銀行貸款看重貸款人的信譽
(三)第三種模式:發行債券融資
1、定義:發行債券融資
企業發行債券融資,是企業按照法定的程序,直接向社會發行債券融資的一種融資模式。
2、種類及特點
1)短期企業債券(期限1年以內)
2)中期企業債券(期限1至5年)
3)長期企業債券(期限5年以上)
4)企業債券具有流通性、收益性、償還性、安全性的特點
(四)第四種模式:民間借貸融資
1、定義:民間借貸融資是不通過金融機構而私下進行的資金借貸活動,是一種原始的直接信貸形式。
2、民間借貸模式創新—個人委託貸款業務
所謂個人委託貸款業務,是由個人委託人提供資金,銀行作為受委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
3、個人委託銀行貸款的規定
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規定:委託貸款是由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人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委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商業業銀行和信託投資公司都可以開辦委託貸款業務。
2002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中國民生銀行正式開辦個人委託貸款業務。
(五)第五種模式:信用擔保融資
1、定義:信用擔保融資是介於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以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融資模式。
2、特點
1)使原借、貸兩者關系變為借、貸、保三者關系
2)信用擔保分散銀行貸款風險
3)信用擔保分解企業融資困難
4)信用擔保收取一定比例的擔保費用
5)成功的信用擔保將實現企業、銀行、擔保機構「三贏」
(六)第六種模式:金融租賃融資
1、定義:金融租賃融資是以商品形式表現借貸資本運動的一種融資模式。
2、特點
1)由承租人指定承租物件,使用、維修、保養由承租人負責,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務。
2)金融租賃以承租人佔用出租人融資金額的時間計算租金。
3)租賃物件所有權只是出租人為了控制承租人償還租金的風險而採取的一種形式所有權,到合同結束時,根據合同協定可以轉移給承租人。
4)金融租賃最少需要承租方、出租方、供物方三方當事人。
三、第二類——股權融資模式

(一)第七種模式:股權出讓融資
1、定義:股權出讓融資是企業出讓企業的部分股權,以融到企業發展所需要的資金。
2、股權出讓的對象
1)股權出讓大型企業
2)股權出讓境外商企
3)股權出讓產業基金
4)股權出讓風險投資
5)股權出讓個人投資
(二)第八種模式:增資擴股融資
1、定義:是企業根據發展的需要,擴大股本融資的一種模式。
2、特點
1)通過擴大股本,直接融進資金
2)通過擴大股本,把企業加快做大
3)根據經營收益狀況,向投資者支付回報
(三)第九種模式:產權交易融資
1、定義:產權交易融資是指企業的資產以商品的形式作價交易的一種融資
模式。
2、種類
1)按產權的歸屬主體不同可分為:政府產權、 法人產權、私有產權
2)按產權歷史發展的形態不同可分為:物權、債權、股權
3)按產權客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有形資產產權和無形資產產權
4)按產權運動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
5)按產權具體實現形式的不同可分為:所有權、佔有權和處置權
(四)第十種模式:杠桿收購融資
1、定義:杠桿收購融資是指以被收購企業的資產或股權作為抵押籌資,來
增加收購企業的財務杠桿的力度,去進行收購兼並的一種融資模式。
2、種類
1)資本規模相當的兩個企業之間
2)大企業收購小企業
3)小企業收購大企業
4)個人資本收購法人企業(包括M B O)
(五)第十一種模式:引進風險投資
1、定義:風險投資是一種投資於高科技、高增長、高風險企業的權益資本
投資。
2、特點
1)高風險
2)高回報
3)專業性
4)組合性
5)權益性
6)中長期
(六)第十二種模式:投資銀行投資
1、定義:投資銀行投資是指投資銀行將符合法規可動用的資金以股本及其它形式投入於企業的投資。
2、投資銀行的定義
投資銀行是主營資本市場業務的金融機構,現實中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公司、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都是投資銀行機構。
1、特點
1)投資銀行是資本市場的核心機構
2)投資銀行除了自身的可用資金還有多種融資渠道
3)投資銀行投資原則上參股不控股
4)知名投資銀行投資的企業,實際上已為進入資本市場奠定了基礎
(七)第十三種模式:國內上市融資
1、定義:國內上市融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公司法》及《證券法》要求的條件,經過中國證監會批准上市發行股票的一種融資模式。
2、企業在國內上交所主板上市融資的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 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3、企業在國內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融資的條件
1)目前在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實行「兩個不變」,即:現行法律法規不變;發行上市標准不變。
2)目前在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實行「四個獨立」,即:運行獨立、監察獨立、代碼獨立、指數獨立。
4、企業國內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1)IPO後總股本不得少於3000萬元
2)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
3)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4)前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
(八)第十四種模式:境外上市融資
1、定義:境外上市融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及境外資本市場的法律法規及《上市規則》,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的一種融資模式。
2、國家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到境外上市融資
1)1999年7月1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2)1999年12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
3)2005年10月2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內企業到境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是我國對外招商引資的新發展
3、目前實際可選擇的境外資本市場
1)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創業板股票市場
2)新加坡交易所股票市場
3)美國紐約交易所和NASDAQ股票市場
4)英國倫敦交易所股票市場
5)德國法蘭克福交易所股票市場其中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創業板股票市場為
國內中小企業境外上市融資的首選股票市場。
(九)第十五種模式:買殼上市融資
1、定義:買殼上市融資是非上市公司在境內外資本市場通過收購控股上市公司來取得合法的上市地位,然後進行資產和業務重組進行發行配股的一種融資模式。
2、殼公司的特點
1)經營業績差
2)行業前景不佳
3)產品市場萎縮
4)股價長期低迷
5)企業債務過重
6)自身無回天之力
四、第三類——內部融資與貿易融資模式
(一)第十六種模式:留存結余融資
1、定義:留存結余融資是指企業收益繳納所得稅後形成的、其所有權屬於股東的未分派利潤,又投入於本企業的一種內部融資模式。
2、特點
1)手續簡便
2)財務成本低
3)增強企業凝聚力
4)企業沒有債務及股權分散的風險
(二)第十七種模式:資產管理融資
1、定義:資產管理融資是指企業通過對資產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節省企業在資產上的資金佔用,增強資金流轉率的一種變相融資模式。
2、應收帳款抵押貸款
通過以應收帳款作為抵押取得貸款。
應收帳款抵押貸款的特點是:賣貸方將應收帳款抵押給金融機構,而取得抵
押貸款。但應收帳款仍由賣貸方去負責追索。
3、存貨質押擔保貸款
存貨擔保融資是通過倉儲物品進行質押貸款。
存貨擔保的特點是:企業的存貨必須市場相對暢銷、不易腐壞、市場價格相對穩定等,以其作為融資的擔保品。
(三)第十八種模式:票據貼現融資
1、定義: 票據貼現融資是指票據持有人在需要資金時,將商業票據轉讓給銀行,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後將余額支付給票據持有人的一項銀行業務。
我國商業票據主要是指銀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2、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1)銀行作為匯票的承兌人,在票面上辦過承兌手續,承諾到期付款的匯票。
2)銀行承兌匯票持有人,在需要資金時,可申請提前兌現。
3、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1)購貨人作為匯票的承兌人 在票面上辦過承兌手續,承諾到期向銷貨人付款的匯票。
2)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是以企業信用為基礎的融資,如果承兌企業的資信好,商業承兌匯票持有人在需要資金時,可持商業承兌匯票到銀行按一定的貼現率申請提前兌現。
(四)第十九種模式:資產典當融資
1、定義:資產典當融資是指資產所有者,將其資產抵押給典當行而取得當金,然後按約定的期限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融資行為。
我國2001年8月正式實施《典當行管理辦法》。
2、特點
1)當物、當期、當費靈活
2)典當手續簡便快捷
3)典當融資限制條件較少
(五)第二十種模式:商業信用融資
1、定義:商業信用融資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交易雙方通過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貨形成的一種商業信用籌措資金的形式。
2、特點:
1)最原始的商品交易資金周轉的信用方式
2)商業信用能為交易雙方提供方便
3)商業信用可以鞏固經濟合同、加強經濟責任
4)商業信用融資的關鍵是交易雙方都要誠守信用
(六)第二十一種模式:國際貿易融資
1、定義:國際貿易融資是指各國政府為支持本國企業進行進口貿易而由政府機構、銀行等金融機構或進出口商之間提供資金。主要形式有國際貿易短期籌資和國際貿易中長期融資。
2、國際貿易短期籌資
進出口商在商品交易過程中,需要短期融通資金,以促進進出口貿易的有效實現,這些短期資金可以從各國的對外貿易銀行或其它途徑得到解決。
3、國際貿易中長期籌資
國際貿易中長期籌資即指出口信貸,它是以出口國政府的金融支持為後盾,通過銀行對出口商或進口商提供低於市場利率並提供信貸擔保的一種籌資方式。
(七)第二十二種模式:補償貿易融資
1、定義:補償貿易融資是指國外向國內公司提供機器設備、技術、培訓人員等相關服務等作為投資,待該項目生產經營後,國內公司以該項目的產品或以商定的方法予以償還的一種融資模式。
2、特點
1)補償貿易是投資與貿易相結合的活動;
2)補償貿易是商品貿易、技術貿易和國際信託相結合的活動;
3)買方所購進設備款和利息不以現匯償還,而以其所購進設備生產的產品償還。
五、第四類——項目融資和政策融資模式
(一)第二十三種模式:項目包裝融資
1、定義:項目包裝融資是指對要融資的項目,根據市場運行規律,經過周密的構思和策劃進行包裝和運作的一種融資模式。
2、特點
1)項目包裝的創意性
2)項目包裝的獨特性
3)項目包裝的包裝性
4)項目包裝的科學性
5)項目包裝的可行性
(二)第二十四種模式:高新技術融資
1、定義:高新技術融資是指用高新技術成果進行產業化的的一種融資模式。
2、來源:
1)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2)國內民間資本
3)國際機構資本
(三)第二十五種模式:BOT項目融資
1、定義:BOT項目融資是指經政府特許具有相關資格的中小企業一種特許項
目的融資模式。
2、含義
BOT是英文的縮寫,其含義是:投資建設 經營管理 到期移交
3、特點
1)政府主導與參與
2)按市場機制運作
3)由BOT項目公司具體執行
4)BOT項目主要是市政、道路、交通、電力、通訊、環保等資本與技術密集的大型項目
(四)第二十六種模式:IFC國際投資
1、定義:IFC是國際金融公司的簡稱(英文縮寫) IFC是世界銀行集團成員之一。它即是世界銀行的附屬機構,又是獨立的國際金融機構。 IFC 投資的重點是發展中國家中小型企業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
2、特點
1)主要向發展中國家私人控股中小企業貸款
2)貸款額度在200—400萬美元之間,最高不超過3000萬美元
3)貸款期限7—15年
4)貸款利息不統一,視投資對象的風險和預期收益而定
5)IFC經常採取貸款投資與股本投資相結合的投資方式
(五)第二十七種模式:專項資金投資
1、定義:專項資金投資是指國家專門投資於中小企業專項用途的資金。
2、國家有關部門和各省市政府陸續出台專項資金政策
1)國家財政部、原國家經貿部頒發《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2)各省市相繼出台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六)第二十八種模式:產業政策投資
1、定義:產業政策投資是指政府為了優化產業結構,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而提供的政策性支持投資。
2、種類
1)財政補貼
2)貼息貸款
3)優惠貸款
4)稅收優惠
5)政府采購
六、結束語
1、中小企業融資模式的選擇運用
1)不同產業、不同階段的中小企業「量體裁衣」 選擇不同的融資模式。
2)傳統產業、高科技產業、重工業、 輕工業、服務業。
3)創辦階段、發展階段、擴張階段、成熟階段、飛躍 階段。
2、中小企業融資模式的組合運用
1)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可以同時選擇幾種融資模式組合使用
2)銀行貸款 + 補償貿易
3)高新技術 + 增資擴股 + 金融租賃
4)留存結余 + 風險投資 + 上市融資
3、中小企業融資模式的創新運用
1)中小企業融資28種模式的靈活運用
2)中小企業融資28種模式的創新運用
3)中小企業融資28種模式的創造運用

I. 國外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到底怎麼做

第一部分:當地法律考量(Local Legal Considerations)
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最根本的考量是分析當地的法律環境,向當地富有經驗的律師的咨詢總是必不可少的。相關融資租賃業務的考量因素包括。
其一、外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限制;
其二、當地的牌照規定;
其三、目標國對可能提供給客戶的金融產品(Financing Procts)的種類限制;
其四、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在當地法律中是否可行;
其五、出租人保護和行使其租賃設備所有權的能力,或者針對第三人或承租人出租人實現其租賃設備上第一位擔保物權的能力;
其五、目標國的就業和勞動法;
其六、隱私保護法律;
其七、遵守本國出口控制和相關法律和規章;
其八、其它相關法律(高利貸限制、反洗錢、合同是否用當地語言等)。
具體展開如下,但需注意的是:在一些國家,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各省或州的法律也許差別很大。
一、外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and Mangement Restrictions)
在一些國家,當地法律禁止外資在從事租賃的公司中佔有100%的股份。因而,外國公司必須和當地的公司或個人合作來操作融資租賃,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最為常見。例如,印度(本地股份至少佔25%),印尼(本地股份至少佔25%),菲律賓(本地股份至少佔40%)。這些本地股份規定有時比較含糊,在一些情況下,完全可以消弱它們對公司財務和治理影響。
在一些國家,盡管沒有本地股份的規定,但有要求本地治理的規定。例如,在一些國家(包括奧地利、澳大利亞、印度、日本、南朝鮮、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泰國),一個或兩個董事必須要求是當地居民或公民。在另一些國家,一半或大多數董事必須是當地人(包括阿根廷和汶萊)。
二、牌照規定(Licensing Requirements)
在一些國家,開展租賃業務需要向政府機關申請牌照。例如,在巴西,需要向巴西中央銀行申請租賃牌照。其它需要牌照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香港和波多黎各。有時,這些規定是敷衍的,僅需要填寫表格、按期更新和繳費。有時,取得和保持牌照是昂貴和嚴格的。例如,在巴西,租賃公司須符合最低的注冊資本規定、嚴格的經營准則和繁多的報告義務。
在另外一些國家,租賃公司是否需要牌照取決於其提供的金融產品。例如,在墨西哥非受監管的公司(non-regulated company)可以操作經營性租賃(operating lease),在當地稱為「純租賃」(pure lease),區別於「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純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一個重要區別是承租人的期終選擇權。在墨西哥,純租賃包含期終的公平市場價值購買選擇權,但不會是固定價格的選擇權(無論這是名義價格或含有市場因素)。大多數法律專家認為,包含任何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都會導致一個租約變為融資租賃,而融資租賃可能只有那些有牌照的、受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才可提供。同樣的牌照規范適用於其它拉美國家(如哥倫比亞、秘魯、委內瑞拉)。
類似的牌照制度也存在於許多歐洲國家,特別是南歐。例如,在法國經營租賃通常是非受監管的活動。然而,包含承租人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的租賃(在租賃物用於商業時法語叫credit-l,在用於消費叫location avec option d』achat)只能由受「法蘭西銀行」監管的有牌照的公司提供。另外一些國家比利時、西班牙、義大利的牌照制度也或多或少參差不齊。不幸的是,盡管這些國家同為歐盟成員國,在一個國傢具有合法牌照的融資租賃公司並不一定可以在另外的歐盟國家獲得牌照豁免。其中一些國家牌照規定的嚴格和對不符合規定的處罰是不容低估的。
因許多歐盟國家有關牌照的規定不同,如何才能符合諸多國家的不同規定?一個解決方案是在歐盟境內通過一個受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來操作。根據《歐盟第二銀行規章》(EU's Second Banking Directive),只要符合條件,受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可以為在大多其它歐盟國家融資服務(包括租賃)「頒發通行證」,而不需要符合其它歐盟國家的規定(即跨境經營)。這種「頒發通行證」模式的細節不是本文討論的內容,但有幾點需要指出。首先,作為一個持牌銀行所涉的監管規定繁多,一般比獲得另一個租賃牌照麻煩得多,任何不合規都可能會受到嚴厲處罰。其次,遵行歐盟各國實行的《歐盟第二銀行規章》的條件也不太容易,有時還會產生另外的問題(即,納稅問題)。
三、金融產品的其它提供限制(Other Limitations on Financing Proct Offerings)
在一些國家,國外的租賃公司不可以合法得提供的某些金融產品,或者是因為產品本身的原因被禁止,或者外資融資租賃公司不可能得到所需的牌照或地位。
四、可執行性問題 (Enforceability Issues)
在許多國家,其制定法沒有像美國《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A章那樣對動產租賃(personal property leasing)作出規定。在多數情況下,當地法院參照合同法或不動產租賃(real property leasing)的法律來解釋租賃協議和決定租賃協議的可執行性。在許多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或者不可執行或者由法院根據個案情況決定。這在大陸法系國家較常見,包括大多拉美國家和德國。在這些國家,如果出租人違約,或者(更為重要的是)如果租賃物有缺陷或不能達到廠家或賣方所說的質量標准,即使租約含有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法院也會允許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和/或解除租約。這種風險很難控制,值得出租人在業務擴展時仔細衡量。
在一些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只在某些租賃中可執行。例如,在具有英美法源遠的澳大利亞、紐西蘭和若干其它亞太國家,如果一個租約含有承租人購買選擇權條款(大多情況下,甚至是公平市場價值的購買選擇權),該租約會被認為是分期付款購買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在以上一部分國家中,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在租賃合同中可執行,在分期付款購買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不可執行。正因為此原因,在這些亞太國家中,租賃合同一般不包含承租人購買選擇權條款。
另外賠償條款、自由轉讓條款、續約條款、違約和補償條款在有的國家也可能得不到執行。所以,在做跨國租賃業務時,最好讓當地律師審查一下租賃合同,搞清楚那些條款在當地不可執行,以便評估風險。
五、抵押擔保和相關問題(Collateral Security and Related Issues)
正如許多國家缺少如《統一商法典》第2A章規定的動產租賃制定法一樣,許多國家同樣缺少如《統一商法典》第9章規定的有擔保的交易。在租賃業務國際擴展決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了解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護和行使其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和行使第一位的抵押物權或其它擔保物權。
許多國家的法律體系類似美國,法律一般認可和保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或)允許出租人就融資財產行使第一位的抵押權。如加拿大的《動產擔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s)差不多就是以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第9章為藍本。
但在一些國家,或者因為缺少現行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或者因為當地法律體系的性質,就租賃的動產不可能取得可執行的、第一位的擔保物權。有時候,這取決於所涉財產的類型。例如,在墨西哥能取得第一位擔保物權的唯一辦法是質押(pledge),而質押只能通過佔有擔保物來實現,很顯然這對租賃物來說根本不可行。但飛機和輪船例外,它們適用抵押登記制度。對於在墨西哥的純租賃來說,如果承租人違約,出租人須通過普通的法律程序來回復租賃物的所有權,這種法律程序漫長而昂貴,而且所有權回復很少能確保成功。
在一些因為缺少現行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的國家,地方法律和慣例有時能部分地減少此種風險。還是以墨西哥為例,一般情況下,對於每期的租金承租人會簽署憑出租人指示支付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the lessor)。如果有一期租金未付,出租人可以啟動簡易法律程序(summary legal proceedings )(區別於漫長的普通法律程序)向承租人收租金。在簡易法律程序下,出租人有權取得承租人的財產。
最後,評估在目標國的法律下當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所能得到的動產擔保法上的救濟和其它相關救濟時,應該考慮到當地有關破產或倒閉的法律(local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law)規定。眾所周知,這些法律各國差別很大,會使出租人面臨額外的信用和擔保風險。
六、就業和勞動法(Employment and Labor Laws)
充分了解當地的就業和勞動法的性質和後果非常重要。在僱傭當地雇員之前,要詳細地與當地律師就僱傭和解僱當地雇員的法律義務探討交流。在許多情況下,這些義務往往和本國有很大不同,非常可能增加公司成本。例如,在許多國家,僱傭員工意味著僱主有義務支付資金給政府發起來的退休/養老金計劃。這些規定千差萬別,可能產生意想不到的開支。
在某些國家(如荷蘭、法國和德國),一旦雇員達到某一數量標准(法國是50人),當地法律規定要建立工會。在這些國家,幾乎所有僱主想要實行的任何有關就業環境的變化都需要事先和工會磋商(包括裁員、重組導致的僱主變化、業務性質改變、補償和福利變化等)。盡管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在某些時候沒有工會的同意僱主很難改變任何東西。
另一個考量是當地法律對就業終止的規定。雖然美國存在一些解僱員工的限制(如反歧視法),但美國基本上是一個就業合同「自由」的國家。但在其他許多國家,情況有很大不同。在一些國家,僱主常要求就「不公平解僱」賠償(如愛爾蘭)。在這些有類似規定的國家,勞動法庭或類似機構可以審查僱主的解僱理由(雇員表現等),可能要求僱主支付非常高的遣散費。在一些國家(如日本)即使解僱一名表現很差的員工也絕非易事。
七、隱私/資料保護法律(Privacy/Data Protection Laws)
應該請教當地的律師當地隱私或資料保護的范圍和適用問題。這些法律常常調整涉及客戶和/雇員的機密信息的收集、處理、儲存、傳遞、分享和/或使用。例如,資料保護法尤禁止把客戶和雇員的信息跨境傳遞給沒有同等資料保護法的國家(即使接受方是傳遞方的關聯公司也不得例外)。因為美國基本沒有類似於歐盟國家那樣的資料保護法,所以麻煩來了,因為總部在美國的租賃公司一般希望能收到它歐洲子公司發來的這些信息,以便其審查全球信貸風險和評估雇員。
美國政府為了在這方面支持美國公司,與歐盟磋商簽訂了所謂的《安全港協議》(safe-harbor agreement)。在此協議中,美國的公司可以自願採用和公布一項符合歐盟隱私法規定的隱私政策,並向美國商務部登記。歐洲的公司也允許在合規的條件下與美國的「安全港」公司共享客戶和雇員的機密信息。
隱私/資料保護法律在世界各地越來越盛行。除了在幾乎每個歐盟國家,類似法律也在阿根廷和澳大利亞實行。
八、本國出口控制和相關法律法規(Export Control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這包括:(1)有的法律規定國外的子公司須取得本國出口許可證書;(2)法律禁止同某些國家交易(例如,伊朗、古巴等);(3)有關防止軍事武器技術擴散的法律。
九、其它法律考量(Other Legal Considerations)
除了上訴法律考量因素,准備在國外拓展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和當地的律師就可能對當地融資租賃操作可能發生影響的大量其它當地法律的適用范圍深入探討。例如,有些國家的法律直接或間接地要求融資合同(或其它文件)應當使用當地的語言(例如印尼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在有些國家(或地區),當地的商業慣例要求文件用當地語言書就(如:日本、南朝鮮、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多拉丁美洲國家和許多歐洲國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非英語國家文件可以用英語書就而且有時也經常這樣做。但還是使用當地語言為好,因為在訴訟中,法官理解協議的時候要依靠法庭指定的翻譯。而這種翻譯質量往往參差不齊,法律條款很可能被翻譯得面目全非,造成法官理解的偏差。但很顯然,使用當地語言書就的文件,無論是法定與否,都 會增加額外的商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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