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得寶理財經偵立案,結案會還大家錢嗎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佔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1)理財邦宣判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❷ 我是人80歲老人銀行理財經理邦我買基金並運作賠錢了怎麼辦
理財本來就有風險,這個沒辦法。
只有一個入手點,就是你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他在給你推薦基金的時候,沒有給你提示過任何風險,甚至告訴你無風險,那這種情況下,可以告他詐騙。
如果對方給你提示過風險,那真的沒有任何辦法,只能認虧了
❸ 7家P2P平台幕後老闆獲刑,P2P平台是做什麼的
P2P是什麼?P2P其實就是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er-to-peer)的縮寫——點對點網路借款,將小額資金匯聚起來,借貸給有需求的人群。P2P屬是互聯網金融產品的一種,屬於民間小額借貸,用互聯網技術實現金融服務。
2020年7月4日,杭州警察局對“微貸網”金融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
根據法院調查,方某名下的P2P母公司及子公司通過各種平台,向13萬余名投資者非法吸收資金11.4億余元,造成大約2.19億余元的集資款無法返還。
不同於其他P2P實控人的空手套白狼,方某將非法得到的資金用於購買新三板殼公司,痴迷於資本市場,而現在,他的新三板公司也紛紛退出市場。
❹ 得寶理財經偵立案,結案會還大家錢嗎9
類似這種案子,警方破案後追回來的資金都會如數退回給受害人。但前提是這些錢沒有損失,如果有損失,則會按比例退返給受害人!
❺ 國內首起利用區塊鏈技術跨國網路傳銷案宣判,如何識別違法團伙
網路時代如何識別違法團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技能。識別一個網路上的組織是否為違法組織,只需要識別它是否有一定的門檻費用就可以知道。 但這也僅僅是對技術型人才或者工程師來說的。對普通人來說,他和其他很多不明所以的網路產品或者是技術代名詞一樣並不易用,也並不透明公開。使用上需要相當的技術門檻。網路作為一個新鮮的事物,實際上已經發展了好多年。但是由於網路發展到實用階段,也僅僅才只有幾十年而已。對於我國人民來說,依然是一個較為新穎的事物。很多傳統的騙術都可以通過網路進行包裝,只是換了一個馬甲,仍然可以騙到很多人。尤其是很多老年人。在使用網路工具之後,接受到的信息量大大增加的同時,也會有更大的幾率接觸到這些行騙的非法團伙。這種時候只需要記住一個原則就好了。凡是要交錢的項目投資活動的,一律是騙術。希望大家都可以在網路世界中保護好自己,保護好自己的家人。
❻ 理財邦到底還能回款嗎
這個建議問一下客服吧,詢問一下原因,是因為借款人沒有還,還是說平台的原因。
理財是有風險的,安全是第一位,如果理財可以看看p2l模式的,風險較小。
❼ 理財邦現在什麼情況
從你問的問題,可以看出,你現在有點焦慮,說明你現在的投資金額大的超越了,你的承受范圍,應該調額一下你的投資金額了!!!!
❽ 花6700萬買理財血本無歸,2016.08案件處理了嗎
原告經鑒定合同簽字是假的
10月28日上午9點,王老太訴新時代信託不當得利一案在內蒙古高級人法院二審開庭。王老太因身體原因沒有參加庭審。
據了解,此案在今年4月27日曾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王老太一方認為新時代信託不正當得利,要求對方返款6700萬及利息。此外,王老太稱合同上的簽名並非自己簽署,要求進行鑒定。5月22日,法院以「事實查明與鑒定事項無關聯」,駁回起訴及鑒定申請。王老太不服,向內蒙古高院提起上訴。
王老太的代理律師稱,王老太有意購買新時代信託發行的信託產品,所以在2014年4月3日將6700萬元匯入了新時代信託的賬戶。但現有的王老太與新時代信託簽署的購買「13博瑞格」信託產品的合同等一系列文件,上面簽字並不是王老太本人所簽寫,所以是虛假合同,「雙方並沒有任何合同關系,請求新時代信託返還不當得利6700萬元。」
律師表示,在2013年4月3日,王老太向新時代信託購買的信託產品是「鑫風1號」,當時簽署的購買該產品的合同、交易指令等一系列文件,「一年後到了產品該兌付的時候,有人從王老太家中偷走了『鑫風1號』的所有文件,之後王老太被告知她購買的『13博瑞格』出現兌付問題,無法兌付。王老太從來不知道『13博瑞格』這個產品,雖然新時代信託提供了有王老太簽字的購買『13博瑞格』的合同以及一系列文件。但是,王老太說她沒有在這些文件上簽過字。我們也找專家鑒定過,這些文件上的簽字不是王老太本人簽的,那麼這些合同就不成立,是偽造的。」
被告本案是投資失敗造成的
新時代信託的代理律師稱,原告王老太既然向新時代信託賬戶匯款,且是向一個單一信託賬號匯款,原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明確的,且在知道產品出現兌付問題後還曾派人參加債權人會議。故沒有必要對合同上的簽字進行司法鑒定。
「本案是王老太投資失敗之後造成的,投資是有風險的,雙方之間確有合同關系,『鑫風1號』並不存在。」律師說,對於「13博瑞格」信託產品,新時代信託只是做了一個通道業務,收到錢後已將錢轉往信達證券。該方出示證據中的轉賬憑證顯示,新時代信託在2013年4月18日,將6700萬轉到了信達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賬號上,信達證券是「13博瑞格」信託產品的承銷商。
焦點合同糾紛還是不當得利
庭審中,雙方對王老太將6700萬匯入新時代信託專用單一信託賬號,且至今沒有收到兌付款無異議。
雙方爭議焦點在於該案屬於合同糾紛還是不正當得利,以及是否應該對合同上的王老太的簽名進行司法鑒定。雙方均沒有對簽約過程提供證據。
該案最終沒有當庭宣判。法官當庭表示,是否要對合同上王老太的簽名進行鑒定還需商定。
庭審結束後,記者對新時代信託的負責人提出采訪要求,該負責人表示具體問題律師已經在庭上講清楚,不需再做回答。
❾ 理財邦可靠嗎理財邦怎麼樣,安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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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理財邦怎麼樣
理財沒有好和不好,有的人投資時機恰當,把控風險比較好的話,就能從中賺取利潤,可以試下活寶理財在利益保證的同時將風險控制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