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理財產品作為高瑞理財產品,收益高、穩定性好,是信託類理財產品的主要特點。信託計劃產品一般是資質優異、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優質房地產、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等信託計劃,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實力企業為擔保(房地產類還會增設地產、房產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動收益理財產品要高出一頭。與其他理財產品的區別主要以下幾點:
(1)資金門檻較其他理財產品高。信託資金門檻為100萬。
(2)所有權與利益權相分離。即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而受益人享有受託人經營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利益。
(3)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一經有效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獨立運作的財產。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①信託財產與受託人(信託機構)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因此,受託人解散、被撤消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②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或收益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對信託財產的享有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同時信託財產也不因受益人的債務而被處理掉。③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區別。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託人獲得不當之利而使其他委託人蒙受損失,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致使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託財產。
(4)信託管理的連續性。信託一經設立,信託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權外不得廢止、撤銷信託;受託人接受信託後,不得隨意辭任;信託的存續不因受託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斷。
(5)信託有一定的避稅功能。由於信託收益否有交所得稅,國家沒明確規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避稅的效果。
(6)信託資金運用靈活。信託資金可以橫跨貨幣、資本和實業三大市場,可以股權、貸款等多種方式進行靈活運作,這是其他金融機構無法比擬的。
㈡ 信託財產的特徵有哪些
1.轉讓性。2.物上替代性。3.獨立性。信託一旦有效設立,信託財產即從信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項獨立的財產。
㈢ 請問:信託法律關系的特徵和信託財產的概念是啥
信託是指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法律關系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就是信託財產。
㈣ 什麼是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法律特徵
信託一復經設立,信託財產即與委託制人和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或受託人狀況的變化、甚至破產影響。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的債權人一般也無權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除為受益人之一,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除傭金以外的信託利益。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總結:信託財產只要是你合法所得。不管是現金、金融資產、房子、車子乃至公司股權都可以做為信託財產。關於強制執行,請與律師行業人士去談論與咨詢請到此:/f?kw=%C2%C9%CA%A6&fr=index進一步詳細詢問。
㈤ 信託資產有幾個種類信託資產特點是什麼
你好,理財產品的門檻較信託低一點,信託最低是100萬,信託的收益高於一般理財產品,相應的風險也要高一些。
㈥ 信託的特點是什麼
1、 期限固定:一般在1~3年,運作期限明確,便於安排資金使用計劃
2、 收益確定:保本版保息,權年化收益一般為同期定存利率的2~3倍,穩健型配置必選
3、 安全性高:通過資產抵押、股權質押、擔保公司、個人連帶責任保證等保證資金安全性,安全性高。
4、 費用低廉:一般無認購費,相關管理費、稅費在收益分配前扣除,不影響預期收益
5、 門檻較高:一般100萬以上,300萬(不含)以下的自然人,名額不超過50個
6、 募集迅速:募集速度快,一般一兩周可以結束
7、 財產獨立:信託財產獨立,不受信託公司影響,可用於抵押保管銀行開設專戶、專款專用
8、 信託公司注冊資本3億元以上,業務牌照齊全
㈦ 簡述金融信託的特徵
1、對受託人有特定的要求。受託者必須是符合法定條件並經審核批準的金融機構內,但商業銀行依《商容業銀行法》規定不得經營信託業務。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單位不準經營金融信託業務,禁止個人經營金融信託業務。
2、金融信託是從單純保管、運用財產的信託發展而來的現中國金融信託與管理企業集團整體上市代信託,具有資金融通和財產管理的雙重職能。
3、金融信託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設立,並通過簽訂合同,明確信託各方的權利義務。
4、金融信託業務是一種他主經營行為,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運用風險僅負有限責任。這種有限責任主要限定在受託人要對因違背信託目的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
5、金融信託是金融機構以營利為目的而開辦的一項金融業務,因此,受託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的性質,按照實績分紅的原則,依法取得一定的收益和報酬。
㈧ 信託的基本特徵和特點有哪些
信託的基本特徵:
信託是一種社會行為,必須嚴格遵守社會道德規范,這種社會行為應牢固地建立在三方當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礎上:
委託人對受託人寄以重大信任,將財產權利移轉給受託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歸受託人所有,而受託人又應對受益人負擔忠貞無私的義務,不得謀取私利,要為受益人的利益盡其職責。如果作為此種關系中關鍵環節的受託人不被其他兩方當事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託之存在。信託的道德因素忠實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徵;
法理上受託人義務的雙重性:
信託是以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受託人對其他兩方當事人承擔雙重義務。他對委託人承擔提供勞務給付義務,對受益人承擔提供金錢給付義務。這是在適法的信託文件中定了的。委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的目的,是讓受託人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經營或處理,要為向委託人承諾的目的服務。這種服務的具體表現,是為委託人提供必要的勞務。受託人在另一方面應為受益人提供信託文件規定的收益(金錢)這也是受託人承擔的—種法律上應盡的義務。受託人在法律上承擔信託雙重義務是信託的又一個特性;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權能的有限性:
信託過程中,受託人承讓的信託財產所有權,與一般民法上所指的財產所有權不同。民法上的財產所有權,指對標的物之絕對支配權,其所有人為自己的利益而享有。信託關系中受託人受讓的信託財產所有權,不是為受託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託入管理、經營或處理財產的權能,須受信託目的、性質和范圍的限制。信託目的如何,應以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准,這種文件是指信託契約與遺囑;
信託是當事人為達到某種經濟上(或社會上)重要目的,所使用之法律手段:
信託委託人為達到一定經濟上(或社會上)的目的,以一定的財產作為信託標的物,為受益人的利益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管理處分以求達到當事人所要求的經濟上(或社會上)的目的;但當事人本來的目的並不在發生信託財產移轉之效果,即是說,轉移財產不是當事人間所要求的真正目的。轉移財產是作為達到其為受益人取得信託收益之目的的一種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