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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依法治企

發布時間:2021-07-05 00:46:26

1. 信託業務的信託企業

是一個非常好的財產管理制度,其應用空間非常大,在美國有一種說法,信託業務對人的想像力是完全沒有限制的。由於受託人機制的引入,通過信託,可以在財產安排上達到各種各樣的目的,只要這種目的合法。在國外成熟的市場上,企業是現代信託的最主要的使用者,幾乎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各個層次都可以運用信託達到目的。
1、公司理財,信託是一個不可替代的工具
所謂的「公司理財」,是人們最為熟悉的信託業務。企業經營中閑置的現金、長期資產均可委託信託公司進行管理。
融資服務:通過信託完善企業的融資渠道。信託機構是擁有龐大金融資產的金融機構,既可以做一般貸款(即債權性融資),也可做股權性融資,因此,當企業需要資金時,除了找銀行,還有一個重要的渠道是信託公司,它不但可以像銀行一樣發放貸款,而且還可以作為股東直接向企業投資
動產設備信託:動產設備信託,這種方式在國外應用非常普遍。它與融資租賃比較接近,當企業需要購置大型機器設備而資金不足時,可以和信託公司聯系,由信託公司給設備製造商出具「受益憑證」,製造商據此從銀行取得借款進行生產,生產出設備歸企業使用,企業完全付清款項後設備歸企業所有。在此過程中通過信託結構使交易具有了信用基礎。
附擔保的公司債:附擔保的公司債也多採用信託的方式進行擔保。發行公司債券也是企業融資的重要途徑。目前我國發行的企業債券全部都是信用債券,只有信用級別很高的企業才能發行。在此過程中,必須引進信託,把企業資產托給信託機構,利用信託使有擔保的公司債券容易發行。
2、在交易安全方面,信託作用獨到
信用帳戶信託。目前我國的企業信用狀況非常不好,買賣雙方互相不信任,先給錢怕對方不交貨,先交貨又怕對方不付錢,對信用風險的顧慮往往影響交易的效率。在此環節上,信託公司可以提供很好的解決方案。買賣雙方可找一家信託公司,買方開立一個信託賬戶,專門用來支付貨款,由信託公司負責在貨物驗收完畢後支付貨款,大大減低交易成本。周博士說,這種信託方式在國外應用非常普遍,很多企業之間的交易都採用這種方式進行。這種信託方式在我國的信用環境下意義可能更為深遠。
表決權信託。在企業治理結構上,信託也可以發揮作用,提供很好的解決方案。上市公司主要的結構是大小股東,大股東居於控制地位,小股東權益無法保障。表決權信託可以使小股東把表決權集中起來,委託給「受託人」,集中行使表決權以對抗大股東。勝利股份的股權之爭中就有小股東發出通知,達成小股東表決權增級。這是這種信託關系在市場上的自發應用。
3、企業塑造公眾形象、履行社會責任時也可利用信託
企業往往採用捐贈的形式樹立公眾形象,帶有一定的廣告性質。一次性的捐贈廣告效果的持續期很短,如果採用公共信託的方式,例如設立教育信託基金,用基金收益捐助失學兒童,可以長久保持企業的公眾形象。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方面也可使用信託方式。例如某一個行業有一個共同的環保問題,靠單獨的一個企業又無力解決,可以由每家企業每年拿出一部分資金建立一個環保公益基金,共同解決這一問題,履行社會責任。 居民個人也是信託的主要消費者。根據我國的情況,個人信託品種主要有兩個層次:一方面是針對富有階層的,主要體現為投資和財產轉移;另一方面是針對普通居民的保障性品種,例如子女的教育信託、養老金信託、儲蓄性信託等。
我國個人信託產品主要是資金信託(又稱金錢信託)為主。既信託公司通過發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個人投資者購買的形式。基本上是屬於一種投資型的自益信託。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們的財富不斷增長,對於富裕階層來說,信託有時可以解決別的法律制度無法解決的問題。例如對於富裕階層,可以通過遺產信託把財富一代代積累下去,保持家庭的榮耀。改變「人無三代富」的俗論。例如,一個人有100萬元,兩個孩子尚小,自己生病去日無多。關於身後的財產,其願望是在孩子長大時把錢給較窮的孩子2/3,較富裕的孩子1/3。通常在法律上只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遺囑繼承,另一種是法定繼承。按前一種方式因還無法確定兩個孩子中哪一個將來會更窮,無法實行;而法定繼承一般是平分,也無法達成願望。這時候可以採用遺囑信託的方式,把錢交給受託人,在約定的時間到來時,按照一定的原則進行分配。在這個例子中,信託已不只是代人理財,而且還可以幫助人們達成非財產方面的願望。

2. 信託 一法兩規 是指什麼

信託「一法三規」要點匯總:
1,《信託法》:第十五條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2,《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終止時,其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
產,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報告並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的移交。信託文件另有約定的,
從其約定。
第四十九條信託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後利潤中提取5%作為信託賠償准備金,但該賠償准備金
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信託公司的賠償准備金應存放於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商業銀行,或者用於購買國債等低風險高流動性證券品種。

3,《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九條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事前應進行盡職調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

有無關聯方交易等事項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遇有信託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信託合同、保管協議操作時,保管人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信託公司糾正;當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或者發生嚴重影響信託財產安全的事件時,保管人應及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受益人大會由信託計劃的全體受益人組成,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職權。

4,《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指根據信託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結構的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各固有資產項目、表外項目和其他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
控制指標
對信託公司實施凈資本管理的目的,是確保信託公司固有資產充足並保持必要的流動性,
以滿足抵禦各項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本辦法所稱風險資本,是指信託公司按照一定標准計算並配置給某項業務用於應對潛在風險的資本。

第二十一條
信託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8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季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如遇影響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特別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3. 信託公司設立一個信託計劃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4. 公益信託中的兩大法系對公益目的的規定

公益信託是指為了學術、技藝、慈善、宗教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等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在英美法中,公益信託通常也被譯稱為慈善信託,從其雛形出現迄今已經有400多年的歷史,在英、美、日等發達國家中十分普遍,在解決社會貧困問題、推進福利體系完善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英國,法律意義上的公益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救濟貧困的信託;二是促進教育的信託;三是倡導宗教的信託;四是其他有益於社會,但又未列入前三類的信託。長期以來,英國的公益信託一直享受重要的稅收優惠:第一,根據《1988年所得稅和公司稅法》規定,公益組織的收入只要用於慈善目的,通常會豁免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第二,公益組織完全佔有或者主要為慈善目的而佔用的土地,減半徵收繼承稅。第三,公益組織出售他人捐獻的物品可以豁免增值稅。第四,任何人在生存期間或去世時將財產轉移給公益組織的,均免徵繼承稅。個人向公益機構捐款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從納稅收入中扣除。第五,根據《1992年公益收益稅收法》規定,公益信託原則上豁免徵收資本增益稅。此外,將地產轉移給公益組織的,還可以免繳印花稅。為了防止濫設公益信託,英國根據《1960年公益法》成立了「公益事務署」,作為公益信託統一的主管機關。除依法享有登記豁免權的公益事業外,任何公益信託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都應由受託人向公益事務署辦理登記。公益信託一經登記,即確定具有公益性,據此可享受法律和稅收上的優惠。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向設在倫敦的公益事務署和設在利物浦的公益事務署辦事處請求閱覽任意公益信託的登記事項。
美國的公益信託主要以基金會的形式存在,組織形式既可以採用單純信託(公益信託)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公司的形式。在具體形式上,主要有三大類:一是公眾信託,即對某一特定范圍內的居民為了該范圍內的人的利益而捐贈的款項進行管理和運用所產生的信託。二是公共機構信託,即由學校、醫院和慈善組織等公共機構在接受捐款以後,將款項委託給信託機構進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三是慈善性剩餘信託,即由捐款人設立的一種慈善性信託,它允許捐款人獲得一定比例的信託收益,以維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而將剩餘部分全部轉給某個特定慈善性機構,包括慈善性剩餘年金信託、慈善性剩餘單一信託和共同收入基金等。在美國,公益信託的監督權主要由州檢察長依據《統一公益信託受託人監督法》行使。公益信託的受託人在受讓信託財產之日起6個月內,向州檢察長申請登記並附上信託文件的復印本。
日本有公益法人和公益信託兩種制度。20世紀70年代以後,日本居民財富增長迅速,一些人開始不滿足於僅捐獻給現有的法人團體。特別是由於有些公益法人的事務費用太多,經濟上粗放,信息不透明,而受到詬病。在此背景下,日本開始對公益信託進行深入研究,認為公益信託雖不適合學校、圖書館、美術館等擁有一定設備和專門人員管理的事業型公益活動,但對為各種公益活動提供獎金、補助金的供給財產型公益活動是適合的。此後日本公布了統一的公益信託許可標准,使得公益信託的受託業務有據可依。在1998年實施了《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以後的10年間,日本以社會福利、城市環保等為目的的公益信託在逐步增加。在日本,公益信託主要有以下特徵:一是業務僅限於扶助捐贈,由信託銀行負責向主管政府部門申請批准,不需法人登記;二是信託銀行作為善意的管理人,對信託財產實現嚴格獨立管理;三是通過設定信託管理人來保護不特定多數受益人的利益;四是公益信託的名稱中可載入財產捐贈企業或個人的名稱,以贊頌其善意;五是對公益信託實行稅收優惠。什麼是公益目的,並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范圍和定義,因為公益的概念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變化的,很難確定一個普遍使用的、客觀的標准。例如,英國早期曾經把「資助貧困的未婚子女結婚」當成慈善目的,但目前,這一慈善目的幾乎已經沒有實際意義。相應的,由於20世紀60年代以來環境惡化對人類的威脅日趨顯現,許多國家先後把環保作為公益目的。為適應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英美法系國家主要通過法院判例,來擴大慈善目的的范圍。我國的公益事業管理機構也應當在《信託法》第六十條的基礎上,本著有利於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目的,對公益目的認定採取寬松態度。

5. 信託產品中託管銀行所起的主要作用和承擔的責任主要有什麼求詳解

託管行的引復入更利於銀行監制督資金的流向,監督項目方是否按規定使用資金,從而有效控制信託資金風險。中國國內第一隻引入託管行的信託產品是5月9日中國外貿信託發售的凱晨廣場信託計劃。該只產品中,外貿信託引入的託管行是招商銀行。但是該產品並未引起媒體太多的注意。在存在關聯方交易的情況下,託管行的引入更有利於銀行監督資金的流向,監督項目方是否按規定使用資金,從而有效控制信託資金風險。
有業內人士分析說,因為信託計劃結構相對復雜,信託資金的用途也非常廣泛,如貸款、股權、房產等,不同的信託產品對監管也有不同的監管要求,所以監管難度要比證券投資基金等高很多。託管行也只能監督信託公司是否把信託資金發放到約定的借款方。而資金貸給借款企業之後,資金如何使用,使用得怎樣,託管行就難以監管。

6. 正規信託公司常用的風險控制方法有哪些

一、抵押擔保:
根據擔保法,抵押是指第三人或債務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佔有,以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以拍賣、變賣或者抵押物折等方式價優先受償。
抵押利率=貸款本息和/抵押品價值
抵押物包括但不限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現有房屋、其他資產等。要注意前置抵押與後置抵押的區別,優先抵押與其他順位抵押的區別,以及同抵押率資產(如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的風險也不一樣,靜態房貸和動態房貸利率也不一樣。
動態抵押率:一般在房地產項目的最後階段,很多土地變成了現房,一些信託公司會採用附加的動態抵押率,比如融資本息/(融資可用現房-開發成本-開發費用-運營費用)不超過80%
二、保證擔保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常見的擔保人有集團公司擔保、法人擔保、第三方公司擔保。
但要注意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但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後,連帶責任保證人只要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從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的區別可以看出,連帶責任擔保比一般擔保更有利於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在選擇何種擔保方式時應盡量選擇連帶責任擔保。
三、質押擔保
質押是指將其財產權交給債權人控制,或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對財產權折價或者動產,或者從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常見的質押包括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因為政府債務算政府債務,個人認為對政府的應收賬款比對企業和平台的應收賬款好。
PS:如果對於信託類的產品不夠放心,可以到辨險識財關注銀行理財類的產品,對於每一款銀行理財產品都有風險測評報告,可以讓你全面的了解風險,有效保證資金的安全。

7. 信託公司是屬於什麼企業國企還是私企

信託公司,在中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基本特徵

(1)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受託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託成立的前提是委託人要將自有財產委託給受託人。

(3)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

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

(7)信託依法治企擴展閱讀:

權利

⑴、委託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⑵、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⑶、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⑷、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8. 信託制度在中國本土化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信託是英美法系的獨特產物,是英國人對世界法律體系作出的重大貢獻。英國的法學家梅特蘭曾說,「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麼,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託理念,我相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他還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僅僅是因為信託的發明,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在滿足新的需求和解決新問題的前提下不斷發展和變化的信託制度。[1]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獨特的制度功能「長期規劃」、「彈性空間」和對「受益人切實保障」[2]使其成為了一種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如美國、日本、韓國、台灣等。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
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時光的指針撥回到亞洲金融危機嚴酷肆虐的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後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鑒於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稱「廣東國投」)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從即日起實施行政關閉。
在舉世矚目下,旋即又發生了一系列震動全球金融市場的事件:進入11月,廣東國投在香港的兩家子公司因資不抵債分別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盤;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廣東省高院和廣州、深圳中院分別作出裁定,廣東國投本部及其在境內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廣東國投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債務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國、德國、瑞士、香港等國家和地區130多家著名銀行。廣東國投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掀起巨大波瀾。
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朱鎔基總理會見中外記者並回答記者的提問時強調,廣東國投破產是中國金融改革過程中的一個個別事件,但是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發出一個信息:中國政府不會為一個金融企業還債,如果這個債務不是由各級政府所擔保的話。
「我們如果象以前那樣,把廣東國投的債全部背起來也不是說完全沒有可能,但那樣做的後果將是極其危險的。廣東國投的債政府背了,廣東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國不少地方的企業外債,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憶往事,時任廣東省省長的盧瑞華感慨萬端。
時任廣東省常務副省長的王岐山 (現任海南省委書記)說:「廣東國投的債務並沒有像過去那樣由政府包下來,而是『誰的孩子誰抱走』,這一決定預示著一個重大變化,哪級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級政府解決,國家主權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廣東國投破產這一重大決策比喻作「揭房頂,開窗戶」之舉。事實證明,廣東國投破產,使得陰雲密布、危機四伏的金融界開始出現了松動,為全面化解我國金融風險「殺開了一條血路」。
廣東國投關閉直至破產事件,直接觸動了全國信託業的「脫韁野馬」開始「收韁」。1998年底,根據中央要求,對信託業的全行業整頓從中央到地方相繼啟動了。
廣東國際信託破產案說明, 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起因在於對當時法律的規避,而後逐漸地演變成為一種融資工具。那麼,我國要引進的是信託制度的哪個方面,是首先應當明確的。在財產管理制度方面,我國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遺產繼承製度等,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並發揮作用。作為財產管理的功能,信託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為融資工具的功能,信託制度對於促進流通、加快資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間。另外,我國在信用管理、產權登記、訴訟證據的確認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還不完善,把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功能全盤引進將會造成制度的混亂。實踐證明,信託制度在我國財產管理方面沒有產生積極的效果。諾斯認為,所有經濟理論的基礎都是貿易收益。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於貿易規則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貿易和商業領域,信託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實現。

信託制度不是要置換原來的制度,而應當是補充,同時填補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說的本土化,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9. 請問,外資企業不能購買信託產品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請具體到哪個法律法規,謝謝

  1. 信託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對信託產品的投資者,一般就是資金信託業務的回委託人的主體資格答進行限制。

  2. 因此外資企業能不能投資於信託產品並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

  3. 但有一個原則是肯定的,為防止外資企業通過「信託」這種方式,「惡意」規避國家外匯外資管理政策,如進行證券投資,或針對某些對外資而言是限制性甚至禁止性投資的行業進行投資的,信託公司有義務予以檢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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