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何廣文的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
教育狀況
1995-1998,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農村金融方向,農學博士
1994.4-1994.8德國埃爾朗根-紐倫堡大學銀行與證券投資管理專業進修
1993.1-1994.3德國霍恩海姆大學企業管理系進修
1985-1988,西南財經大學金融系貨幣銀行專業,經濟學碩士
1981-1985,西南農學院農業經濟系農業經濟管理專業,農學學士
工作經歷
2008-2011 世界銀行中國微型金融師資培訓教師組組長
2008.8-9 日本農林中金綜合研究所訪問研究員(Visiting Researcher)
2006.10-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金融系主任、金融學科組組長
2002.12- 中國農業大學農村金融與投資研究中心主任
2001.9-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1996.12-2001.9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
1994.11-1995.10 北京新源城市信用社(現北京銀行新源支行)信貸部經理、辦公室主任
1999.09-2000.08 德國杜伊斯堡大學經濟系訪問教授(Guest professor)
1997.9-2001.6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院長
1994.11-1997.9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金融系副主任
1988.7-1996.12 北京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助教、講師 主要著作與教材
2011 何廣文、劉勇主編,《小額信貸運作與管理指南》(上下冊),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5
2011 何廣文主編,《農村金融專題講座》,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11.1
2009 何廣文主編,張正平、李莉莉、楊菁、趙岩青副主編,《農村金融知識讀本》,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09.6
2008 李樹生、何廣文等著,《中國農村金融創新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12
2008 何廣文、李樹生等編著,《農村金融學》,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12
2008 何廣文主編,全國高等農林院校「十一五」規劃教材《貨幣銀行學》,中國農業出版社2008.6
2006 馮興元、何廣文、杜志雄等著.《中國鄉鎮企業融資與內生民間金融組織制度創新研究》,山西經濟出版社,2006.11。
2005 何廣文、郭沛主編,李莉莉、楊菁副主編,《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案例分析》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11
2005 何廣文、李莉莉著,《正規金融機構小額信貸運行機制及其績效評價》,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11
2005 何廣文、馮興元、郭沛等著,《中國農村金融發展與制度變遷》,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11
2005 何廣文、馮興元、林萬龍等著,《農戶信貸、農村中小企業融資與農村金融市場》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11
2004 何廣文、郭沛主編,《現代貨幣銀行學》,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04.2
2004 何廣文主編,《農村信用社改革操作指南》,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11
2002 何廣文主編:《農村信用社貸款五級分類與風險管理知識讀本》,中國物價出版社,2002.10
2001 何廣文著,《合作金融發展模式及運行機制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9
2001 何廣文主編,《貨幣銀行學》,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01.8
2000 何廣文著,《國金融制度研究》, 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0.9
2000 甘立平主編、何廣文副主編,《財政與稅收》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00.6
1999 何廣文、蔣先玲、甘立平編著,《貨幣銀行學概論》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1999.3 2011 何廣文,圍繞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大有可為,《中國農村金融》2011(10)
2011 何廣文,構建縣域本土金融服務機制,《中國金融》2011(11)P43-45
2011 何廣文,構建化解縣域經濟微觀主體融資困境的金融機制,《中國農村金融》2011(8)
2011 何廣文、李莉莉,大型商業銀行的小額信貸之路——兼析與新型農村金融機間的合作機制,《農村金融研究》2011(5)P21-26
2011 何廣文、楊虎鋒、張群、謝昊男、宋冀宏,商業性小額貸款公司怎麼實現對於農戶和微小企業的服務?——基於山西永濟富平小額貸款公司案例的分析,《中小企業融資》2011(1)P78-79,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011 何廣文、李莉莉,農村經濟發展轉型與縣域金融服務的完善,《銀行家》2011(3)P39-41
2011 何廣文,構建農村本土金融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可缺位,《中國合作經濟》2011(1)P34-35
2011 何廣文:促進農村消費升級的金融對策,《中國金融》2011(4)P60-61
2010陳丹、何廣文: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風險及其模糊綜合研究,《金融理論與實踐》2010(9)
2010何廣文,基於社區本土力量的農村金融普惠金融模式,《中國金融》2010(8)P86-87
2010何廣文,解決農村弱勢群體貸款融資難問題的邏輯思路,《中國農村金融》2010(1)
2009何廣文,資金互助——合作金融又一模式,《中國金融家》2009(12)
2009 張正平、何廣文,農戶信貸約束研究進展,《河南社會科學》2009(2)P44-49
2009 何廣文,農貸解難,《新理財》2009(5)P25-26
2009 張林、何廣文,我國貨幣市場基準利率SHIBOR實證分析及運行評價,《金融理論與實踐》2009(4)P9-12
2009 何廣文,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模式探析,《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9(3)
2009 何廣文,農村信用社制度變遷:困境與路徑選擇,《經濟與管理研究》2009(1)P50-54
2008 何廣文,2009年農村金融主旋律:改革開放與創新,《中國城鄉金融報》2008-12-31
2008 何廣文,農村金融改革的成效及深化改革的取向,《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8(10)
2008 高紋、何廣文,「小額信貸與金融原則——孟加拉格萊明銀行經營模式的再思考」,《中國經濟與管理科學》2008(9)
2008 王瑋、何廣文,「社區規范與農村資金互助社運行機制研究」,《農業經濟問題》2008(9)
2008 何廣文,「小額信貸成功的基本要素何在」,《中國金融》2008(7)
2008 何廣文,中國的小額信貸需求分析,《西南金融》2008(4)P12-14
2008 何廣文,市場開放成為深化農村金融改革的關鍵詞,《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8(3)
2008 何廣文、張正平,「存款保險制度研究進展述評」,《河南社會科學》2008(3)38-41
2008 楊菁、何廣文,合作經濟組織在農村金融交易中的效應分析——基於山西省榆社縣個案的研究,《金融理論與實踐》2008(3),P21-24。
2008 何廣文,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和機制創新的探討,《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8(1)
2008 楊菁、何廣文,利率市場化對農戶投資行為影響的實證分析,《金融理論與實踐》2008(1)
2008 趙岩青、何廣文,聲譽機制、信任機制與小額信貸,《金融論壇》2008(1) P33-40
2008 何廣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全面推進,《銀行家》2008(1)
2007 趙岩青、王瑋、何廣文:信用激勵機制在小額信貸中的有效性研究,《金融與經濟》2007(12)P47-52
2007 王瑋、何廣文、於麗先:信用擔保作用機制與政府支持農信擔保的路徑選擇,《經濟與管理研究》2007(11)P74-79
2007 何廣文、王伊喬:莫以市場化行為看待小額農貸,《銀行家》2007(11)P109-110
2007 何廣文:農村金融市場的開放與供銷社的機遇,《中國合作經濟》2007(9)
2007 何廣文:中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創新路徑探討,《金融與經濟》2007(8)P11-16
2007 何廣文:從三個層次構建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金融時報》2007.7.19
2007 何廣文、張林、韓星:傳統農區金融需求與機構布局調研報告,《銀行家》2007(7)P100-115
2007 趙岩青、何廣文:農戶聯保貸款有效性問題研究,《金融研究》2007(7)
2007 楊菁、何廣文:中國農村信貸市場深化,《銀行家》2007(6)P104-107
2007 何廣文:完善農村金融市場需要全方位推進,《中國國情國力》2007(5)P15-18
2007 何廣文:農村資金互助合作機制及其績效闡釋,《金融理論與實踐》2007(4)P3-8
2007 何廣文:農村金融機構多元化的路徑選擇,《中國改革》2007(3)P34
2007 張群、何廣文:不確定性、流動性約束對我國農村居民儲蓄行為影響的實證分析,《中國農業經濟評論》2007(2)P183-192
2007 張正平、何廣文: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變遷研究——基於國家效用函數的成本-收益分析,《河南社會科學》2007(1)P61-67
2007 何廣文:構建社區導向型新農村建設金融服務機制,《西南金融》2007(1)P8-10
2007 何廣文:農村金融機構的多元化路徑,《銀行家》2007(1)P98-101
2007 何廣文:農村社區發展基金的運作機制及其績效詮釋,《經濟與管理研究》2007(1)P31-39
2006 何廣文:提高西部地區金融創新能力,《銀行家》2006(11)P118-119
2006 張林、何廣文:銀行間債券市場7天回購利率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中國農業經濟評論》2006(3)P334-348
2006 何廣文、張群:農戶保險需求影響因素實證分析——一貴州銅仁地區為例,《中國農業經濟評論》2006(2)P167-176
2006 何廣文:只貸不存小額貸款機構運作特徵及其制度創新。《銀行家》2006(8)P118-121
2006 何廣文:小額貸款公司運作特徵及其制度安排。《小額信貸通訊》2006(2)P29-32
2006 何廣文:建設新農村,金融缺位怎麼辦?《銀行家》2006(7)P112-115
2006 劉進寶、何廣文:制度及制度變遷中農村信用社的風險問題研究。《調研世界》2006(5)P25-27
2006 何廣文:金融支農:責無旁貸,現狀堪憂《中國經濟報告》2006(2)P91-95
2006 張正平 何廣文:存款保險定價理論研究的新進展《經濟評論》2006(2)P104-112
2006 何廣文:新農村建設的金融投入困境及其政策選擇《小城鎮建設》2006(3)P52-56
2006 何廣文:農信社制度變異及其動因《銀行家》2006(2)P116-119
2005 張正平 何廣文:隱性保險、市場約束與我國銀行業改革,《中國軟科學》2005(12)P38-43
2005 潘建成、何廣文:金融支持與構建農業投入穩定增長的長效機制,《調研世界》2005(11)P10-12、16
2005 何廣文、李莉莉:農村小額信貸的市場空間分析,《銀行家》2005(11)P108-111
2005 張正平 何廣文:改革後郵政儲蓄資金流向何方,《調研世界》2005(10)P38-40
2005 何廣文:農村金融改革及創新路徑探討,《金融時報》2005-5-19
2005 何廣文:沒有完成的農信社改革《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5(5)P28
2005 何廣文:傳統農區農信社改革與創新《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5(3)P10-13
2005 何廣文:農村信用社股權設置與治理結構的沖突《銀行家》2005(1)P112-115
2004 何廣文、李莉莉:用系統論視角審視農村金融改革,《中國金融家》2004(12)P60-61
2004 何廣文、李莉莉:從系統論視角看農村金融改革,《農業現代化研究》2004(專刊)
2004 何廣文:農信社改革問題及出路探討,《銀行家》2004(10)P38-39
2004 馮興元、何夢筆(德)、何廣文:試論中國農村金融的多元化——一種局部知識範式視角《中國農村觀察》2004年第5期,P17-29
2004 馮興元、何夢筆、何廣文:試論中國農村金融的多元化,載《中國農村發展研究報告No.4》, 第80-105頁
2004 何廣文、張麗、李莉莉、楊菁:京郊農村金融發展中的問題研究《北京社會科學》2004(3)P124-130
2004 何廣文、馮興元:農村金融體制缺陷及彌補的路徑選擇《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4(8)P23-25
2004 何廣文、馮興元、潘建成:關於國有商業銀行困境與改革路徑的思考《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4(5),P55-58
2004 何廣文、馮興元: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亟待深化《中國鄉鎮企業》2004年第4期
2004 何廣文、馮興元: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的路徑思考《中華合作時報.合作金融》2004年4月15日第1版
2004 何廣文:對農村政策金融改革的理性思考《農業經濟問題》2004年第3期
2004 何廣文:中國農村金融轉型與金融機構多元化《中國農村觀察》2004年第2期,P12-20
2004 何廣文、馮興元:六招破解農村金融體制創新《中國經濟時報》2004年3月17日
2004 何廣文、馮興元:修建農村資本旱地的水渠《經濟》2004年第3期,P71
2003 何廣文:農村金融供給與需求之間的五大不對稱《經濟研究參考》2003年第63期
2003 何廣文:深化農信社改革的再思考《中華合作時報.合作金融》2003年11月11日、11月18日
2003 何廣文、馮興元、李莉莉:農村信用社制度創新模式評析《中國農村經濟》2003(10),P37-43
2003 馮興元、何廣文:農村金融為何不姓農《中國改革》2003(8)P69-71
2003 何廣文、馮興元、李莉莉:論農村信用社制度創新模式和路徑選擇《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3(8)
2003 何廣文、馮興元、李莉莉:農村教育融資問題研究《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3(5),P75-79
2003 何廣文、歐陽海洪:把握農村金融需求特點,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國金融》2003(11), P14-16.
2003 何廣文:農業戰略性結構調整:農村金融供求特徵及均衡戰略《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3(6)
2003 何廣文:農村信用社制度創新不存在最優模式《金融時報》2003年6月9日
2003 何夢筆(德)、馮興元、何廣文:農村金融機構宜多樣化《經濟學消息報》2003年2月14日
2003 何廣文、王魯保、李莉莉:拓展農村信用社中間業務的路徑思考《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3(2)
2003 何廣文:改善小額信貸與優化農戶貸款環境,《農民日報》2003年1月4日第三版
2002 何廣文: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制度績效、問題及對策《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2(11),P11-13.
2001 何廣文、趙大暉,「培育農業資本市場 深化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經濟問題》2001(11)
2001 何廣文,「中國農村金融供求特徵及均衡供求的路徑選擇」,《中國農村經濟》2001(10)
1999 何廣文:從農村居民資金借貸行為看農村金融抑制與金融深化,《中國農村經濟》1999(10),P42-48
1999 何廣文:談現代合作金融組織的激勵機制,《中國金融學院學報》1999(1),P43-45.
1999 何廣文:合作金融組織的制度性績效探析,《中國農村經濟》1999(2)P36-41.
1997 何廣文:合作金融改革研究中幾個理論問題的述評,《浙江金融》1997(6)
1995 吳強、何廣文:德國信用合作業發展的十大特點《金融時報》1995-2-10 以有力的財政金融政策推動農村經濟發展 《金融時報》2009-7-22
小額貸款下一站未必是村鎮銀行 《投資家》2009年第6期
中國農業大學金融系主任何廣文教授談如何破解農村金融困局,更好地支持「三農」發展 中國金融網,2009年6月
創新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模式 《金融時報》2009-03-02
為微型金融扶貧「診脈開方」 《中華合作時報》2009-02-27
小額貸款公司「東風破」 《21世紀經濟報道》2009-2-9
保障穩產增收三農保險探索新路徑 《金融時報》2009-02-04
新競爭格局下的農村信用社 《中國金融》2008(24)P78-82
農村金融改革與創新:七大基本經驗與共識 《金融時報》2008-12-22
農業保險面臨又一個重要發展機遇 《金融時報》2008-11-28
推進農村改革 金融制度怎樣跟進 《中國郵政報》2008-10-25
農村金融:一汪期待動力的活水 《新京報》2008-10-29
構築現代農村金融體系:商業原則 創新思維 《上海證券報》2008-10-27
宏觀調控背景下的金融支農 《中國金融》2008(17)P80-81
創新活力如何激發 《金融時報》2008.4.24
匯豐下鄉:外資銀行帶來了什麼? 《中國金融》2007(19)P80-81
關注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發展 《中國金融》2007(11)P74-80
中國農村金融機構應走多元化之路 《農村工作通訊》2007(2)P11-12
准入機制的良性運轉需要配套措施——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何廣文訪談 《金融時報》2007.2.15
小額信貸:激活農村金融的催化劑 《遼寧日報》06-12-18
關注弱勢群體,深化我國小額信貸事業的發展 《金融時報》2006-10-26
增加西部地區金融競爭路徑——訪中國農業大學農村金融與投資研究中心主任何廣文 《金融時報》2006-10-12
新農村建設,農村金融體系何去何從 《資本市場》2006-6
建設新農村:「建市場」重於「建村莊」 《金融時報》2006.05.17
一號文件勾畫全盤遠景 新農村金融投石問路 《21世紀經濟報道》2006年3月10日
構建多層次農村金融體系 《經濟日報》2006/02/15
農村金融改革任重道遠前景可期 《經濟日報》2006/02/14
中國農村信合改革應自下而上——專訪中國農業大學何廣文教授 《鳳凰周刊》2005年12月25日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何廣文:農信社,拿什麼激勵你? 《金融時報》2005年12月8日
民間借貸:陽光化意味著什麼?民間借貸現狀與啟示系列報道之三 《金融時報》2005年10月20日
農信社改革需要啟動內在推動力
——訪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 何廣文 《金融時報》2005年9月1日
建立健全農村金融的風險分擔機制
——訪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 何廣文 《金融時報》2005年3月3日
農發行出路何在? 《中國經濟周刊》2004年第3期
「扶貧」之惑
——訪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何廣文 《中華合作時報.合作金融》2003年11月4日
農信社改革應探索多種模式
——與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何廣文的對話 《金融時報》2003年9月30日
新建民營銀行的困惑 《中華合作時報.合作金融》2003年8月19日
農信社改革的三大模式 《中國財經報》2003年7月1日
基金為農業增效鋪路 《農民日報》2003年5月20日
農發行的四種命運 《21世紀經濟報道》2003年1月16日 2009.11-2010 主持:「北京市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問題研究」,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2009-2011 首席專家: 「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對策研究」(08&ZD024),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
2008 主持:中國農地金融制度研究,美國CATO研究所
2008.6-12 主持:中國小額信貸行業評估,商務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
2008.5-10 主持: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問題研究,農業部軟科學課題
2007.7-2008.6 主持:農村社區發展基金—運作模式與案例,香港樂施會(Oxfam)
2007.3-2008.4 主持:農村金融需求調研分析,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2006.5-2007.12 主持:社區合作金融組織、農戶金融需求與收入,美國福特基金會
2006.1-2008.12 主持:中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風險度量及其管理研究(2005年度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項目編號20050019008)
2005.1-2007.12 主持:利率市場化對農業信貸供求主體的影響及其政策選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批准號:70473089)
2004.6-9 主持:山西長治城區農村信用社能力素質建設綜合規劃研究(長治城區農村信用社聯社)
2004.11-2005.3 主持:NGO小額信貸與農信社小額信用貸款比較研究,中國扶貧基金會
2004.5-12 主要參加:中國誠信評價體系研究(國家統計局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
2003.8-2004.9 主持:中國農村義務教育投融資體制研究(德國經濟合作部資助)
2003.4-2005.12 主持:正規金融機構小額信貸、農民收入及緩解農村貧困(美國福特基金會)
2003.4-12 主持: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時期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創新研究(農業部軟科學基金課題)
2002.8-2004 主持: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競爭力動態評價及其跟蹤研究(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2002 主持:農村金融服務問題研究農辦政【2002】41號(農業部「中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研究專題)
2002 主持:金融機構經營機制轉軌對農戶融資的影響及政策研究(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管理科學部主任基金7015)
2001 主持:中國農村小額貸款 (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BIC))
2001 主持:現階段農戶融資中的擔保行為研究(農業部軟科學課題01016-2)
2001-2003 主持:京郊農戶融資行為實證研究(北京哲學社會科學「十五」規劃01BJBJG070)
1998-1999 主持:不同地區農戶借貸行為及借入資金來源結構研究(農業部軟科學課題98017)
1997-1999 主持:德國金融制度研究(浙江大學1997年公開招標課題)
1997-1998 主持:合作金融理論與實踐――中外比較研究(國家社科基金)
1995-1996 主持:德國農村信貸及德國銀行對農村中小型企業的信貸管理(德國諾曼基金會,與德國哥廷根大學農村發展所合作) 2010-2013 主持:泰華農民銀行中國湖南、雲南小額貸款試驗
2010-2012 KfW Development Bank,China Zhaowuda Women』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CZWSDA), PR of China, Local Microfinance Expert
2010.4-6 主持:山西永濟富平小額貸款公司績效評估研究
2009.12-2010.2 主持:中國扶貧基金會四川地震災區小額信貸項目績效評估
2009.10 馮興元、何廣文主持,阿拉善SEE生態協會社區發展基金項目評估
2009.6-12 亞洲開發銀行中國農村金融技術支持項目,「中國農村金融發展與監管」,農村金融專家,執行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9.5-6 IFAD寧夏、山西扶貧項目小額信貸年度檢查,農村金融專家
2008.6-7 IFAD河南大別山區農村扶貧項目最終設計,農村金融專家
2008.5-6 IFAD寧夏、山西扶貧項目小額信貸中期評估,農村金融專家
2007.10-2008.3 財政部國際司農村金融項目專家,「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農村金融項目轉貸模式研究」,組織貴州、廣西IFAD基金項目小額信貸的調查與評價分析。
2006.8-10 世界銀行短期農村小額信貸咨詢專家.「中國農村小額信貸案例研究」,負責調研四川廣元全力小額貸款公司、江蘇洪澤縣農村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湖北郵政儲蓄小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案例。
2005.8-2006.1 香港樂施會「社區發展基金發展模式及其績效評估」,評審專家。負責香港樂施會(Oxfam HK)雲南祿勸、瀾滄、廣西大化農村綜合發展項目社區發展基金評估。
2005.4-12 亞洲開發銀行中國農村金融改革技術援助項目TA PRC 4430「農村金融市場需求研究——貴州銅仁案例」,農村金融市場與環境分析專家、培訓專家。組織了對貴州銅仁地區10個縣30個農村信用社、1220個農戶的入戶調研。
2004.1-10 主持:中國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區域性特徵研究(亞洲開發銀行)
2004.5 「陝西國際農發基金農村金融能力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被國家發改委/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聘為農村金融專家
2004.6 「重慶國際農發基金農村金融能力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 被國家發改委/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聘為農村金融專家
2003.8 甘肅南部扶貧項目預評估,被國際農業發展基金(IFAD)聘為農村金融與經濟分析咨詢專家
2002 「中德合作江西山區可持續發展項目」終期評估小額信貸專家,德國技術合作公司(GTZ)
2001 世界銀行第四期中國扶貧貸款項目調研專題:西部農村企業發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DFID農村金融咨詢專家
2001 「促進貴州湖南農村金融系統能力建設」 農村金融咨詢與財務培訓專家, 德國技術合作公司(GTZ)
1998 IFAD資金貸款在中國的轉貸渠道和轉貸效率研究, 農村金融專家, 農業部國際合作司/WFP/IFAD
❷ 什麼是TDFI企業
DFI為債務融資工具的簡稱,是交易商協會於2016年開始對企業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內具實行分層分類注容冊發行管理的創新品種。按照以前的規定,注冊DFI資質的企業在取得注冊通知書兩年內可分期發行超短期融資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永續中期票據等多個債券品種,使企業債券融資的自主性和靈活性有所提高。不過,DFI資質對企業有較高要求,在行業地位、財務經營指標等方面有具體標准。
TDFI第一類層級企業比如國家鐵路集團、中央匯金公司、中石油集團等。
❸ 什麼債務融資工具
債務融資工具全稱為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它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目前它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超級短期融資券等。
拓展資料
債務融資工具特點:
1、融資工具發行對象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2、融資工具發行參與方包括主承銷商、評級公司、增信機構、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需要對發行的企業進行財務審計,並對企業和融資工具進行評級,主承銷商負責撰寫募集說明書,安排企業進行信息披露等工作;
3、市場化定價方式,融資工具的發行利率根據企業和融資工具級別,結合銀行間市場資金面情況進行定價,一般低於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發行期限可以根據資金需求靈活安排;
4、市場化發行方式,實行按照交易商協會相關工作指引注冊發行,一次注冊後可根據資金需求及市場情況分期發行,不需要監管機構審批。
債務融資特點
1、短期性
債務融資籌集的資金具有使用上的時間性,需到期償還。
2、可逆性
企業採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負有到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3、負擔性
企業採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需支付債務利息,從而形成企業的固定負擔。
4、流通性
債券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讓。
股權融資所得資金屬於資本金,不需要還本付息,股東的收益來自於稅後盈利的分配,也就是股利;債務融資形成的是企業的負債,需要還本付息,其支付的利息進入財務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❹ 境外地質工作特點和經驗
(一)境外地質工作是經濟社會發展達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是地質工作的一次跨越
一些世界一流的國家地質調查機構,均十分重視境外地質工作。這是因為,地質現象是無國界的,地質工作相應也是無國界的。開展境外工作,一是可以加深對本國地質背景和資源潛力的認識,二是可以總體上提高地質調查機構的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從而總體提高社會福利,三是可以促進本國的企業在國外開展相應的商業性活動,包括在境外開展礦產勘查開發。很多國家的地質調查機構,將是否以及如何開展和開展什麼樣的境外地質工作,作為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指標。
比較典型的國家是美國、英國和日本。歐洲一些比較小的地質調查機構,也大量開展境外地質工作,其主要目的是提供國家綜合競爭力。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加大了境外地質工作的力度,如印度、巴西等,這些發展中國家開展境外地質工作的目的,重點往往不是提高全球競爭力,而在於提高其區域影響力。
在當前階段,美國地質調查局的境外地質工作已經轉型,重點開展一些能夠發揮國際領導作用的全球項目,並且整體的工作也從供應驅動轉向需求驅動,從礦產調查評價轉向環境和水。但是,在美國地質調查局的歷史上,也曾經開展了大量的以境外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為重要內容的境外地質工作,實際上,他們在這個發展階段的境外地質工作對我們更有借鑒意義。美國國家研究委員會系統評價了美國地學在國際領域的三大歷史作用:一是制定國家外交政策,二是保障國家經濟權益,三是維護國家科學權益。該委員會的研究報告最後得出三條結論:第一,需要加強國際地學工作以支持美國的國家利益;第二,在制定美國國家外交政策時需要更有效地利用地學家及其地學知識;第三,通過提高美國地學家在美國國際項目中的參與程度,可以進一步強化美國的經濟利益和科學利益。
英國高度重視境外地質調查工作。目前英國地質調查局在100多個國家從事過地質調查工作,開展多個地學計劃,其目標是:資源的可持續開發,人和自然環境的保護,可持續的生計,生活質量以及脫貧。這些活動,包括在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合作和援助項目,主要是由英國國際開發署(DFID)所資助的,同時,也與各個國際組織合作並獲得資助,包括: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世界衛生組織以及聯合國環境署等。在開展境外地質工作時,英國地質調查局經常和英國的公司及大學合作。英國地質調查局還承接其他援助機構、世界各國私人公司和政府的合同項目,有時直接接受東道國政府的委託項目。英國地調局積累了世界上100多個國家的地質資料和數據信息,近期,其工作的地區重點是東歐和前蘇聯。其中,有些是長期項目,包括幫助東道國加強地學能力建設和機構建設。許多國家的地質填圖計劃、國家地學規劃、GIS地學資料庫,都是由英國地調局設計和實施的。
日本迄今仍在開展境外礦產資源調查評價。重點,一是由日本油氣和金屬事業團開展的境外礦產資源調查評價;二是由日本地質調查局開展的以環境合作為重點的境外地質工作。
(二)不同國家地質調查機構的境外地質工作內容不同,同一個地質調查機構在不同歷史階段的境外地質工作內容不同
不同的國家地質調查機構,所開展的境外地質工作的內容是不同的;同一個國家的地質調查機構,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所開展的境外地質工作的內容也是不同的。比如,美國地質調查局的境外地質調查工作,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重點是在其周邊國家開展地質填圖;第一次世界大戰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並且一直持續到20世紀70年代,重點是在全球開展地質調查和礦產調查評價;20世紀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其境外地質工作的重點是環境地質調查和評價,同時開展基礎和礦產地質調查;90年代迄今,工作重點則轉向對全球重大地質和環境問題的調查,這些問題,需要全球多學科專家的共同努力,而美國地質調查局試圖在其中發揮核心和領導作用。
1.資源導向型的境外地質工作
典型代表是日本和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的美國地質調查局。
日本開展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主要特點是:組建專門機構,包括「石油公團」和「金屬礦業事業團」,大力推行「技術援助/經濟援助及合作計劃」,建立全球礦產資源信息網路,為企業的礦業跨國經營提供全方位支持。為了推進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日本特別成立了金屬礦業事業團(1963年)和石油公團(1967年)。這些准政府性質的機構,直接或間接地參與日本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事務,特別是對日本企業的礦業跨國經營提供全方位支持。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全球礦產資源信息網路。目前日本金屬事業團在世界11個國家設有辦事處(各辦事處還負責周邊國家的資源信息),收集和分析世界各國的資源信息。特別是針對資源國潛力和礦業投資環境的信息、重要勘查開發項目的信息、國際礦業走勢追蹤、跨國礦業公司動態分析、礦業權市場狀況和礦產品等方面的信息。二是通過技術合作和經濟援助/合作,降低企業在境外勘查開發的風險。作為日本政府的「政府援助計劃」的一部分,日本金屬礦業事業團在受援國實施礦產勘查的技術合作項目和礦產資源的區域調查,以便了解和掌握其他國的資源情況,為本國公司參與境外礦產資源的開發工作提供幫助。三是在境外開展基礎地質調查,承擔項目前期風險,引導企業選點。日本在境外進行的基礎地質調查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稱為「境外地質調查」,完全由日本金屬礦業事業團用日本政府的錢進行;另一種方式稱為「境外聯合地質調查」,由日本金屬礦業事業團與資源國聯合進行,由日本政府提供資助。這相當於在境外從事前期勘查的風險全部由日本政府承擔了。在找到了礦或圈定了遠景區後,再由日本企業申請取得礦業權。
美國地質調查局也大量開展了這方面的工作。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和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對礦產資源的全球爭奪成為世界政治和美國外交關系的重要因素,這期間,美國政府聘用了三名傑出的地質學家(C.K.Leith,G.O.Smith和J.E.Spurr)作為政府顧問。這三位地學家提出的建議,對美國外交政策和礦產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發揮了卓越的貢獻。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特別是在「國聯」(聯合國前身)中,三名地學顧問發揮了突出的作用,同時促成了在1928年成立了國家礦產顧問委員會。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的鄰近,地學家提出預防礦產供應中斷的建議,於是1939年美國建立了戰略礦產儲備,1942年,當時的經濟福利局資助了一個計劃,到拉美采購礦產並鼓勵拉美的礦業開發。在這些活動中,美國地學家作為政府顧問,作為拉美采購委員會成員,或者作為美國政府代表去資源國調查。美國對拉美礦產生產和供應的關注,導致美國地學家首次大規模開展境外地質工作,其方式是通過1938年成立的部門間科學和文化合作委員會(ICSCC)。美國地學家開始在拉美國家開展礦產調查評價,包括圈定戰略礦產的位置。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經濟福利局及其更名後的對外經濟管理局也提供了大量的資金。期間,美國地調局組織了60多位資深的地質學家,在16個拉美國家開展了礦產調查評價。此外,政府還委派了大量地質學家,在歐洲、非洲、亞洲、南美和西太平洋開展地形分析、工程研究和水文調查,以支持現實和潛在的軍事目的。這導致美國地調局組建了軍事地質分局,支持美國軍事部門的戰略規劃。
2.環境導向型的境外地質工作
典型代表是英國地質調查局的工作。地質和礦產調查等,目前已經不是英國地調局國際合作業務的重點,他們現在更多地關心環境和生活質量問題。其一,英國地調局在全球區域地球化學填圖和環境研究方面,正在發揮突出和領導作用。一是環境地球化學。目前英國地調局正在玻利維亞、肯亞、墨西哥、所羅門島、蘇門答臘、史瓦濟蘭等地開展區域地球化學填圖;在辛巴威開展微量元素失衡與動物健康關系問題研究;在中國和印度開展煤電站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在辛巴威和烏干達開展耦合地球化學模擬和填圖;在馬來西亞、泰國、辛巴威和厄瓜多開展采礦和選礦的環境影響評價,重點是砷、汞元素地球化學;在東南亞開展砂錫采礦的環境影響;在肯亞、坦尚尼亞、巴西,研究陸海污染物流動;在菲律賓和厄瓜多,研究減緩與采礦有關的汞污染危害的方式;在中國和斯里蘭卡,研究人體硒失衡的預測及復原;在烏干達研究硅肺問題;在泰國和阿根廷,研究環境砷暴露對健康的威脅及地球化學解決辦法等等。二是地下水砷污染研究。近8年來,英國地調局在孟加拉、迦納等許多國家開展了這方面研究。三是在摩洛哥開展的1∶10萬區域地球化學填圖。英國地調局通過長期的國際合作,收集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地球化學數據。據此,英國地調局建立了國際地球化學數據倉庫,包括自1965年以來的全部數據。還建立了全球重點國家區域地球化學資料庫。其二,英國地調局在水文地質國際合作方面發揮了突出作用。其三是工程地質領域。
近期,英國政府設立了一個特別計劃,即知識和研究項目(KAR),由英國國際開發署資助,英國基礎設施及城市開發部(IUDD)管理,宗旨是提高英國在全球的影響力,其中包括6個部分,分別是:能源、應用地學、信息和通訊技術、運輸、城市化、供水,其中地學項目由英國地調局為主實施。這是英國境外戰略(英國政府國際開發白皮書)的重要內容之一。新戰略要求英國地調局實施的項目做到:促進建設符合英國國際開發署(DFID)要求的全球工程知識庫;促進建設能夠加強南北關系的信息庫;促進工程信息和知識的傳播;有所創新。國際地學項目包括5個主題。一是推動環境友好型的礦產資源開發。包括兩個子項目,分別是:推動小礦山/手工采礦的有效發展(包括小礦山如何與大型礦業企業合作,童工與婦女問題等);推動礦產工業的可持續發展。二是改進制定發展規劃時的減緩地質和土工災害戰略。三是加強礦產開發的廢物和毒性物質的認識及其對地質資源開發的環境健康影響,為發展中國家制定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減輕環境影響的戰略和技術(地球化學災害)。四是加強對發展中國家地質物質工程性質的研究,推廣其工程和環境應用(建築材料)。五是制定保持和加強國家地學信息服務的戰略和系統。
3.科學導向型的境外地質工作
許多世界一流的地質調查機構,目前開展的是科學導向型的境外地質工作,牽頭負責重大國際項目,發揮全球領導作用,從而整體上提高國家競爭力。如日本地質調查局與其他國家開展國際合作研究項目。近期的一些重點包括:與越南地質礦產部合作研究海平面上升綜合評價;與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經濟委員會以及菲律賓大學合作,開展淘金熱地區環境管理、規劃和風險交流多學科研究;與美國地質調查局合作研究減輕地震災害的方式,量化表示未來地震的可能性;與美國地質調查局合作研究東北亞成礦系統;等等。日本地質調查局規劃和協調辦公室負責相關國際活動。重點包括:參加國際組織,如東南亞地學計劃協調委員會(CCOP)、地質調查局國際聯合會(ICOGS)世界地質圖委員會(CGMW)等等;支持建設地學信息網路。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包括:國際科學技術中心,聯合國亞太經社會,南亞應用地學委員會,國際大陸科學鑽探計劃,社區和小規模采礦,IGCP等。
這三類導向型的境外地質工作沒有本質的界限,很多時候是相互關聯的。例如,美國地質調查局最近開展的「全球礦產資源評價計劃」,既是一種科學導向型的境外地質工作,也是一種資源導向型的境外地質工作。美國地質調查局正在開展一項國際性合作項目,評價全球未發現非燃料礦產資源的潛力。「全球礦產資源評價計劃」(GMRAP)將研究和測試用於評價全球未發現礦產資源潛力的方法。項目的主要目標是,確定某幾種未發現礦產資源的全球潛在分布地區,並且確定1km深度內這些未發現礦產資源的潛在數量。目前,超過70種化學元素在100多種礦床類型中被發現。「全球礦產資源評價計劃」項目第一批重點關注的礦種是:銅、鉑族元素、鉀鹽資源,第二批評價考慮的礦種是鉛、鋅、鎳、金和磷酸鹽岩。對於銅資源,重點評價斑岩銅礦和以沉積岩為容礦岩石的銅礦,這兩種類型的礦床佔全球銅資源的80%。鉑族金屬包括鉑(Pt)、鈀(Pd)、鋨(Os)、銥(Ir)、釕(Ru)、銠(Rh)六種金屬。鉑族金屬以其特別可貴的性能和資源珍稀而著稱,與金、銀合稱「貴金屬」。鉑族金屬供應相對稀缺,具有重要經濟價值和環境保護意義,在高技術產業中也具有重要作用。這是美國地質調查局優先選擇開展鉑族金屬調查評價的原因。鉀鹽與糧食安全有一定關系,美國鉀鹽的80%以上靠進口,這是美國地質調查局在第一批調查評價的礦種中就選擇了鉀鹽的原因。當前全球經濟條件下,一個國家的經濟安全取決於各種來源的礦產資源供應的充足性。盡管在近期非燃料礦產資源的供應從全球看不會出現短缺,但隨著發展中國家工業化進程的加快,礦產資源的需求量將會大幅度增加。但是,礦產資源的全球發現難度加大,開發難度也日益加大,土地利用沖突也日益加劇,這是美國地質調查局開展「全球礦產資源評價計劃」項目的背景和依據。「全球礦產資源評價計劃」(GMRAP)的目標是:①根據最新可得資料,對全球非燃料礦產資源進行連續性和綜合性的信息分析;②研究提出並且不斷改進開展大區域調查評價的方法;③研究提出用於分析全球礦產資源評價的新模型和預測性工具,並且將分析結果運用於解決可持續資源開發和環境管理相關問題;④通過將成礦作用研究和大地構造分析相結合,推動對成礦系統起源和演化的理解和認識;⑤通過加強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礦業界的合作,推動全球礦產資源調查評價領域的國際合作。美國地質調查局「全球礦產資源評價計劃」(GMRAP)的組織:一是按礦產品類型組織;二是按地理區組織。為此,美國地質調查局和包括中國地質調查局在內的眾多國家的地質調查機構簽訂了相關的研究合作協議。
(三)不少國家為開展境外地質工作而組建專門機構
1.地質調查機構的專門部門負責開展的境外地質工作
英國地質調查局、美國地質調查局等,均有開展境外地質調查工作的職能,並且這種職能是以法律或者法規的形式規定的。
英國地質調查局是1835年成立的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地質調查局,英國高度重視境外地質調查工作。1893年成立帝國研究院,其礦產資源部專門在境外開展以地學調查為主的科學調查;1947年撤銷帝國研究院,組建專門的「殖民地地質調查總局」,開展英聯邦國家及其他國家的地質調查;1957年進一步擴大范圍,將殖民地地質調查總局更名為「境外地質調查局」,在更多的國家開展地質調查工作。1965年,應時代要求,將境外地質調查局與大不列顛地質調查局合並,成立地學院,即現在的英國地質調查局。在地調局內部專門設立國際業務部,負責設立、執行和管理地調局的境外地質項目,重點是國際援助項目。國際業務部由為數不多的幾個經驗豐富的區域地學經理和協調員構成(按區域組織,如拉美和加勒比項目經理、南部非洲項目經理、亞洲、中東、歐洲項目經理、法語系非洲項目經理等),這些專家有能力將英國地調局內部地學及相關學科的專家組織起來,並且在必要時,可以組織其他機構和公司的專家共同開展工作。
2.地質調查機構的常設項目組負責開展的境外地質工作
在性質上這類機構等同於地質調查機構的專門部門。與專門部門(如,國家地質調查機構的境外事業部,或國際合作部)相比,通過常設項目組負責開展境外地質工作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調動更多部門的力量,運行機制上也可以更加靈活。俄羅斯的境外地質研究所也是這類機構。
3.准政府機構負責開展的境外地質工作
典型實例是日本的金屬礦業事業團。日本油氣和金屬事業團(JOGMEC,也可以翻譯為日本油氣和金屬國家公司)成立於2004年(截至2007年3月31日,其股本資本為1879億日元,2007年度的預算為15億日元),由原日本石油公團和日本金屬礦業事業團合並而成,其主要任務之一是確保日本石油、天然氣、有色金屬和礦產的穩定供應。其主要職能是,向日本私人公司提供財政資助,開展境外的油氣及金屬礦產勘查、生產和儲蓄,並且為了使得這些活動有效開展,提供必要的技術援助,同時,系統收集、分析和向日本公司分發有關全球能源和自然資源的信息。日本油氣和金屬事業團,注重通過聯合地質調查、技術合作、培訓計劃及其他活動,加強與資源國合作。
日本油氣和金屬事業團的金屬戰略和勘查部,向日本私人公司的境外采礦作業提供支持。提供的服務包括境外地質調查和礦床研究、勘查評價,重點包括潛在成礦區的衛星圖像分析及地質調查和地球物理測量(其專長是SQUID-TEM)。日本政府通過其油氣和金屬事業團提供資助的主要目的是降低日本公司在境外勘查礦產資源的風險,特別是早期勘查階段。
境外油氣地質調查和勘查一般流程是,由JOGMEC開展境外地質調查和地球物理測量(費用由日本政府承擔),開展油氣潛力評價,這樣降低了日本石油公司的風險,加強了與石油資源國的聯系,幫助日本公司取得油氣的探礦權和開發權,然後由日本公司開展勘查和開發。JOGMEC完成地質調查後,全套數據和技術報告交給東道國,同時交給日本政府和公司。JOGMEC還開展室內工作(包括:勘查潛力分析、開發和生產方案以及成本分析),幫助日本石油公司尋找境外新的投資機會。
除油氣和金屬外,日本還通過1997年組建的日本煤炭能源中心(Jocoal,由以前的3個部門合並而成)加強境外的煤炭地質工作。實際上,日本的煤炭境外地質調查開始於1982年,迄今已在澳大利亞、馬來西亞、越南、印度尼西亞、中國等多個國家開展過工作。
(四)不少國家為開展境外地質工作撥付專門經費
1.與對外開發援助相結合的境外地質工作
英國、美國和日本,包括加拿大等許多國家,境外地質工作均與對外開發援助緊密結合。如美國,實施全球資源戰略的措施之一就是在技術援助和經濟合作的名義下輸出礦業資本,對全球礦產資源加強資本和技術控制。美國國際開發署(USAID)明確委託早在1879年成立的美國地質調查局,在探明礦產資源能夠導致跨國礦業公司進行投資的國家進行礦產資源評估。美國國務院聲稱要利用地質調查局作為推行外交政策的工具。美國國務院要求內政部對有關外派外交人員進行礦產資源方面的培訓。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政府推行的「國際地質計劃」,就是利用自己的地質勘查技術優勢,以「援助」為條件獲取受援國的礦產資源信息,為本國的境外投資和礦產品貿易選擇目標。在執行「國際地質計劃」過程中,發現了哥倫比亞、巴基斯坦和泰國的斑岩銅礦,哥倫比亞的鉛、鋅礦,泰國的大鉀鹽礦。在巴西、菲律賓、印度和巴基斯坦等國,利用各種先進技術,對這些國家的鉻、錳、鎳和鐵等資源進行了詳細的評價。通過對沙烏地阿拉伯區域地質填圖的援助,強化了它在沙特石油業中的地位。
英國國際發展部(DFID)向發展中國家提供「開發援助」目標,一是知識的傳播,二是滿足南北對話中「北對南的信息需求」。DFID的項目主要包括6個領域,即能源、地學、信息通訊技術、運輸、城市化和供水等。在地學方面,DFID主要靠英國地調局來履行其職能。DFID和英國地質調查局同屬於英國貿工部(DTI),而DTI的主要職能之一就是產品研究和市場研究,目的是在國際上創造公開、透明和有效的市場。顯然,這是為其企業的市場准入服務的。英國的開發援助,主要是通過境外開發署(外交部)提供官方援助(ODA),受援國達135個。但隨著全球化的進程,發展中國家市場准入程度的提高,英國反而削減了其ODA的額度。
2.基於雙邊或多邊合作的境外地質工作
根據雙邊或多邊合作計劃,根據受援國的要求,開展境外地質工作。
3.境外地質工作經費納入經常性預算
這是最常見的類型。
4.由專門基金開展的境外地質工作
主要的例子是日本。日本專門建立了境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開發基金,包括19項境外礦產勘查開發援助工作,具體包括:前期聯合風險勘查;境外地質調查;境外聯合地質調查;礦山周邊基礎設施F/S調查及完善;勘查融資;股權並購融資;對境外礦業公司及礦山建設提供融資;直接出資;幫助外國礦業公司融資;民營企業的債務擔保;對日本企業為債權人的信貸項目提供保險(含資源能源綜合保險);境外投資保險(含資源能源綜合保險);境外勘查准備金特別扣減(稅收支援);稀有金屬冶煉及回收技術調查;礦山現場技術支援;境外開發計劃調查及技術合作(經濟產業省委託事業,也叫境外規劃調查);日本國際協力機構(JICA)集團研修;技術合作項目(派遣專家、個別人研修);境外投資風險准備金(損失准備金)。
(五)中國需要創新境外地質工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中國要創建世界一流地調局,加強全方位的國際合作,形成地質調查國際合作新格局,是一個客觀選擇,也是一個必由之路。建議:
(1)制定《境外地質調查條例》,或將境外地質工作的內容納入擬研究制定的《地質調查條例》中。這樣,境外礦產調查工作就有了較為可靠的法律保障和明確的政策支持。
(2)組建境外地質研究所(或國際地質研究院),專門負責境外地質工作以及相關全球資源戰略的實施工作。
(3)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確保境外地質工作的經費來源。一是,建議商務部增加援外基金的規模並將用於境外地質工作的比重加大。二是,與財政部協調設立經常性的境外地質工作項目,納入經常性預算支出。三是,與開發銀行等機構合作,促使境外地質工作經費來源多元化。
(4)制定境外地質工作規劃,與資源外交相銜接,明確境外地質工作的區域重點和礦種重點。
(5)加強與從事境外資源勘查開發的礦業公司合作,國家境外地質工作與礦業公司開展的境外風險勘查有效銜接。
❺ 成都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簡介:成都復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制司,是在中英合作國企重組與企業發展(SOERED)項目基礎上組建的一家專業化、商業化擔保機構,在技術上得到英國國際發展部(DFID)、國際金融公司(IFC)以及其他國際組織的支持。公司注冊資本從成立之初738萬元人民幣陸續增至目前的15億元人民幣。公司成立以來,始終秉承「服務中小企業,服務下崗人員」的宗旨,堅持「市場化模式」+「風險分擔最佳實踐原則」,一直致力於為中小企業在貸款融資方面提供擔保,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小額創業貸款擔保,通過對中小企業和下崗失業人員的扶持,努力創造新的就業機會,從而減輕社會壓力,實現社會經濟平衡發展。
法定代表人:張栩
成立時間:2004-03-25
注冊資本:15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510100400019418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順城大街221號工投大廈二樓
❻ 證券代碼CP、SCP、PPN、MTN是什麼意思
CP 短期融資券(短融)、SCP超短期融資券、PPN 定向工具(私募券)、MTN 中期票據(中票)
1、CP: 短期融資券(Commercial Paper,簡稱「CP」)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即由國內各金融機構購買不向社會發行)和交易並約定在一年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2、SCP :超短期融債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信用評級較高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內的短期融資券。
3、PPN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非公開定向發行方式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稱為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PPN,private placement note)。
4、MTN :英文Medium-term Notes的縮寫。中期票據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6)dfi融資擴展閱讀: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指依託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的市場。
包括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
經過近幾年的迅速發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目前已成為我國債券市場的主體部分。記賬式國債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債券都在該市場發行並上市交易。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交易包括債券的現貨交易和債券回購,其中債券回購分為質押式回購交易和買斷式回購交易兩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行間債券市場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證券代碼
❼ 拉美小微金融監管模式
縱觀當今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實踐,金融監管有四種主要模式:即美國模式、香港模式、澳洲模式和英國模式。
(一)美國模式。專業監管模式。
(二)香港模式。與美國的模式相近。
(三)澳洲模式。雙峰模式 。
(四)英國模式。超級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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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
(一)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
(二)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
功能性金融監管優勢在於:
1、功能監管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率地實現金融體系基本功能的金融制度結構上。
2、按照功能要求設計的公共政策和監管規則更具有連續性和一致性,無須隨制度結構的變化而變化。
3、功能監管的一致性和連續性能減少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的機會主義行為
(三)從單向監管向全面監管轉變
(四)從封閉性監管向開放性監管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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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現狀
1.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模式。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標志著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央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並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託公司,並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1984~1993年,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特徵十分突出。20世紀90年代,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增加,以及資本市場和保險業的迅速發展,1992年10月26日中國證監會成立;1998年11月 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進一步把對證券、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剝離出來;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其中,銀監會主要負責銀行業的監管,包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和十大股份制銀行,以及規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機構;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證監會負責證券業的監管;人民銀行則負責貨幣政策制定。2004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公布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明確指出三家監管機構建立「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備忘錄》還提出,可以邀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其它相關部委參加「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備忘錄》的公布標志著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的正式建立,並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備忘錄》中提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仍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按其主要業務的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子公司和各職能部門,按業務性質實行分業監管。
2.我國當前金融監管模式的缺陷
(1)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動的一致性。由於「三會」彼此地位平等,沒有從屬關系,各監管者可能對本部門的市場情況考慮的較多,而對相關市場則不太關心。盡管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更多地表現為部門之間利益的均衡和協調,信息溝通和協同監管仍比較有限。
(2)可能產生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當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越來越廣、涉及多個金融市場時,分業監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機構雖在不同的金融市場上經營,但卻面對不同的監管者,缺少統一金融監管的約束,故在決策時缺乏全局利益考慮,容易滋生局部市場投機行為。因此,綜合經營趨勢與分業監管的不匹配可能產生一些跨市場的金融風險。
(3)致使金融創新乏力。在分業監管模式下,由於各個監管者都選擇直接管制的監管方式,對所監管范圍內的市場風險過於謹慎,對所有創新產品進行合規性審查,強制金融機構執行其規定的資本要求,從而增加了金融監管的社會成本;而金融機構創新產品研發成本居高不下,同時又需要背負沉重的創新產品審查成本,則抑制了金融創新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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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
1.美國模式
在混業經營前提下,美國仍然採用分業監管模式,既沒有合並各監管機構成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也沒有設立專門針對混業經營的監管部門。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國仍然採取機構監管的方式,集團下屬的銀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聯邦或州)主要銀行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為了從總體上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督,《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規定,美聯儲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者」,從整體上評估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時對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同時,該法案規定當各具體業務的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監管措施不當時,可優先執行各監管機構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在協調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聯儲、證券管理機構與保險管理部門加強協調與合作,相互提供關於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屬子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和經營信息。美聯儲在履行監管職責時,一般不得直接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盡可能採用其功能監管部門的檢查結果,以免形成重復監管。
2.德國模式
德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是大家公認的,這自然也與它的金融監管制度有關。德國實行的是全能銀行制度,即商業銀行不僅可以從事包括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在內的所有金融業務,而且可以向產業、商業大量投資,成為企業的大股東,具有業務多樣化和一站式服務的特點。德國的全能銀行能夠滲透到金融、產業、商業等各個領域,在國民經濟中起著主導作用。為了減少和控制風險,德國政府對全能銀行的經營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規定銀行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對債務負責的資本總額;代客戶出售證券可以賣給銀行自己,但價格不得低於官價;代客戶買入證券可以收購銀行自有的證券,但價格不得高於官價等。德國雖然實行全能銀行制度,但仍實行分業監管。德國的聯邦金融監管司下有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局,獨立運作,分業監管。德國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是《聯邦銀行法》和《信用制度法》(KWG)。《聯邦銀行法》目的在於保障銀行業的穩定性和債權人的利益,它規定了聯邦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權力。《信用制度法》規定了從事信用活動的金融機構,要在哪些方面接受監管。根據規定,德國的金融監管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即聯邦金融監管局和德國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是德國聯邦金融業監督的主要機構。德國聯邦銀行是德國的中央銀行。由於聯邦金融監管局沒有次級機構,具體的金融監管工作由聯邦銀行的分支機構代為執行,執行效果反饋給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金融監管局和聯邦銀行的職能界定為:主管權屬於聯邦金融監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規定和決策時,聯邦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和聯邦銀行協商並取得一致;聯邦銀行和金融監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3. 英國模式
英國的混業經營採用了金融控股集團模式。英國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多為經營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經營商業銀行業務,而證券、保險等業務則通過子公司來經營。同時,英國的金融控股集團內部有較嚴格的防火牆制度,以防止各業務的風險在集團內部擴散。英國的監管體系已由分業監管過渡到統一監管。 1998年,英國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監管機構,建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由其統一實施對金融機構的監管。2000年又頒布了《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從而實現了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轉變。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規定,正式行使其對金融業的監管權力和職責,直接負責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監管。FSA也獲得了一些其前任監管機構所沒有的監管權力,例如關於消除市場扭曲或濫用、促進社會公眾對金融系統的理解和減少金融犯罪等。
4.日本模式
日本戰後5O多年的金融監管體制一直是一種行政指導型的管制。大藏省負責全國的財政與金融事務,把持對包括日本銀行在內的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督權,大藏省下設銀行局、證券局和國際金融局。銀行局對日本銀行、其他政府金融機構以及各類民間金融機構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證券局對證券企業財務進行審查和監督。國際金融局負責有關國際資本交易事務以及利用外資的政策制定與實施。這種監管體制的行政色彩十分濃厚,大藏省在監管中經常運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機構進行干預。1997年,日本政府進行了金融改革,取消了原來對銀行、證券、信託子公司的業務限制,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混業經營。同年6月,日本頒布了《金融監督廳設置法》,成立了金融監督廳,專司金融監管職能,證券委也從大藏省劃歸金融監督廳管轄。1998年末,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員會,與大藏省平級,金融監督廳直屬於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監管權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監督廳更名為金融廳,擁有原大藏省檢查、監督和審批備案的全部職能。 2001年,大藏省改名為財務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監管的職能也分別歸屬給財務省和金融廳。金融廳成為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從而形成了日本單一化的混業金融監管體制。
比較以上四種模式,美國模式可以稱為「雙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對銀行有監管權,同時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聯邦制國家因地方權力較大往往採用這種監管模式。德國、英國模式基本可以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其優點是,有利於金融體系的集中統一和監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和配合。從德國、英國的實踐來看,人們習慣和贊成各權力機構相互制約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門之間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個不善於合作與法制不健全的國家裡,這種體制難以有效運行。而且,這種體制也面臨同雙元多頭管理體制類似的問題,如機構重疊、重復監管等。雖然德國和英國同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但是德國模式和英國模式相比,更加強調其銀行監管局、證券監管局和保險監管局之間既要相互協作而且還要保持各自的獨立。而日本的金融監管事務完全由金融廳負責,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劃為「集中單一金融監管模式」,其優點: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規統一,金融機構不容易鑽監管的空子;有助於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責任弊端,為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但是,這種體制易於使金融管理部門養成官僚化作風,滋生腐敗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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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1.我國的混業監管的模式選擇
通過國外模式的分析比較,筆者認為德國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即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下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實行一種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混合模式。
這種模式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相互獨立,各部門對自己的職能范圍較為明確,有利於各部門進行專業化管理。同時各部門之間可以形成一定的競爭,從而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其次,由於三個監管部門統一在一個監管當局下,因此有利於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夠同時對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從而避免出現監管的真空和重疊,同時也有利於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在各部門之間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再次,我國金融混業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團,具有「集團混業、個人分業」的特點,而德國模式下的監管機構設置與這種金融機構設置相對應,因此其監管效果會更好。最後,這種混業監管模式的建立是將我國現有的三個監管委員會進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設立或撤銷機構,既能減少現行體制下機構和功能重復設置導致的資源浪費,又使得改革的社會成本最低。
具體對我國來說,首先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一個分部,專門負責處理全國金融監管事務,並從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抽調人員和資源設立一個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受人民銀行管轄。其主要職能是:三個監管委員會收集的各種信息和數據匯集到協調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整理和分析,建立相應的金融信息資料庫,結果由三個監管委員會共享,並且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委的資料庫進行實時的交流和互換;協調委員會沒有監管權力,僅負責三個監管委員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並由協調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進行溝通和聯系。為了節約成本,可以成立協調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日常協調。
2.建立適合我國混業監管模式的途徑
(1)對現行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進行修改,確立混業經營的合法地位,為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並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針對現行的混業經營的機構和方式,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監管機構有法可依。
(2)構建適應《新巴塞爾協議》的銀行業風險監管框架。盡管巴塞爾委員會並不具備任何凌駕於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也並不強求成員國在監管技術上的一致性。但是,由於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原則影響到全球主要國家的跨國銀行,因而這些原則在事實上成為許多國際性銀行遵守的共同原則。中國作為國際清算成員國,尤其是加入WTO後,隨著外資銀行的大量湧入,金融全球化、一體化的步伐加快。在新的形勢下,我國必須按照《新協議》的要求,針對《新協議》的原則和監管框架及時採取措施,以適應國際銀行業監管發展的需要。
(3)轉變監管理念,加快監管創新。一是要調整監管目標,二是將監管重心轉移到新業務、新品種的監管上來;三是監管手段要創新,改變目前金融監管「救火隊」的現狀,實現專業化的監管;四是加強金融立法的創新,一方面對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清理,另一方面,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
(4)注重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培養和選拔。在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和尊重監管的專業性。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相當復雜,是最體現技術性與專業性的領域。金融監管專業化是必然選擇,其運作離不開強大的專家體系。因此,選拔專業監管者必須極度看重專業能力。在機構、人員設置上摒棄「官本位」。
(5)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由於金融業的高風險性,出現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護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兩種制度的存在,才能將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發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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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1]
一、全球金融監管模式變革:四個特徵
1.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以1999年美國《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的廢除為標志,全球的金融業務日益向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與之相適應的金融監管模式也日益朝著混業監管的方向演變。美國舊的金融監管體系採取按不同金融機構的類別進行縱向分別立法、分別監管的模式。如銀行領域有《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由美聯儲等機構實施對貨幣存款機構的監管),保險領域有《州保險法》(由州保險理事會對保險公司實施監管),證券領域有《證券法》、《證券交易法》和《投資公司法》等(由證券交易委員會實施監管)。1999年實施《金融服務法案》後,美國採取了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專門機構分層的金融監管模式,綜合監管與分立監管相結合。與此同時,英國、日本等國也通過金融改革建立了統一的監管框架。統一監管提高了復雜金融聯合體的監管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規模,順應現代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
2.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機構監管是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分別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不同監管機構擁有各自職責范圍,無權干預其它類別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功能性監管是指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監管。功能性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而非金融機構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同時,功能性監管針對混業經營下金融業務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強調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因而可以實現對金融體系的全面監管。最後,由於金融工具所實現的基本功能有較強的穩定性,使得據此設計的監管體制和監管法規更有連續性和一致性。
3.從單向監管向全面監管轉變。從監管內容上看,由於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各國監管當局相應地擴大了金融監管的范圍,從單純的表內、表外業務擴展到所有業務。從監管重點來看,以往的金融風險監管側重於信用監管,但銀行還可能因為其它風險而陷入經營困境,因此當前國際金融業的監管除信用監管外,還重視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從監管范圍上看,國際金融監管也從單純的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轉向以最低資本標准、監管當局的檢查及市場自律三個層次的全面監管。 2001年巴塞爾委員會頒布《新資本協議》咨詢文件,繼承了1988年老協議中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同時吸取《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出的銀行監管的「三大支柱」原則,即改進最低資本要求框架、發展監管評價程序以及強化市場自律。
4.從封閉性監管向開放性監管轉變。金融全球化發展趨勢,主要表現為國際資本的大規模流動、金融業務與機構的跨境發展和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同時帶來了許多負面的。巴林銀行的倒閉,使各國監管當局認識到各國的信息溝通對於加強國際銀行及其經營活動監管的重要性。國際金融危機的頻頻爆發,使得全球范圍、地區范圍及雙邊范圍內各個層次上的國際銀行監管合作都得到了長足發展。一國的金融安全及經濟安全與國際金融市場波詭雲譎的變化息息相關,金融全球化使各國的監管發生重大變化,金融監管從國內單邊監管轉向國內國際的多邊監管,從封閉性監管轉向開放性監管。
二、分層監管和單層監管:國外實踐
1.美國的分層監管模式。美國在1999年之前實行個別立法、分業監管的體系。《服務法案》頒布之後實行橫向綜合性監管。美國的金融監管錯綜復雜,既包括基於聯邦法設立的監管機構,也包括基於州法設立的州政府監管機構,而且對銀行、證券和保險又分別設立監管機構,這樣美國的監管體系包含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專門機構三個層次。對銀行的監管有四個獨立的機構:美聯儲(FRB)主要負責監管州注冊的聯儲會員銀行(1999年之後美聯儲擁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監管的職能);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責監管所有州注冊的非聯儲會員銀行;貨幣監理署(OCC)負責監管所有在聯邦注冊的國民銀行和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儲貸監理署(OTS)負責監管所有屬於儲蓄機構保險基金的聯邦和州注冊的儲貸機構;國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負責監管所有參加聯邦保險的信用社。除貨幣監理署和儲貸監理署在行政上隸屬財政部外,其餘3家則為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
由於美國上實行聯邦制,因而金融監管也採用聯邦法和州法雙軌制度。對銀行監管除了以上提到的聯邦政府監管機構外,每個州又都設有自己的監管部門,通常稱之為DFI,主要負責對本州注冊的銀行,尤其是本州注冊的非聯儲會員銀行的監管。這樣美國的銀行同時處於聯邦和州兩級政府的雙重監管之下。
與此同時,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是基於證券交易法設立的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履行監管職能。保險領域有州保險法規定的州保險理事會對保險業務實施監管。由於《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廢除,美國確立金融持股公司為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機構、證券與保險三者的監管關繫上,根據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美聯儲擁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監管的權力,必要時也對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因此美聯儲成了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唯一一家聯邦機構,其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駕於其它監管機構之上。另一方面,當各領域監管機構斷定美聯儲的監管制度不恰當時,可優先執行各領域監管機構的制度。美國的新監管體系將存款機構、證券、保險融為一體,體現了功能性監管的特色。
2.歐洲的單層監管模式。德國是最早建立獨立的綜合金融監管機構的國家,這主要是由於德國長期實行全能銀行制度,銀行可以同時兼營證券和保險業務。值得一提的是,德國和美國都屬混業經營,但兩者卻存在很大差別,德國是基於銀行內部的綜合經營,而美國是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實現的混業經營,這是導致兩國金融監管模式存在差異的一個直接原因。德國實行單層的綜合金融監管制度,早在1961年,聯邦德國通過了《銀行法》,授權建立聯邦銀行監督局(隸屬於德國財政部),統一實現對銀行、證券與保險業務的監管。
但銀監局並非德國唯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與此同時,銀監局自身缺乏分支機構,必須藉助於德意志聯邦銀行的機構和網點,因此德意志聯邦銀行被要求參與銀行監管。兩者具有明顯的職責分工:銀監局負責制定和頒布聯邦政府有關監管的規章制度,德意志聯邦銀行負責對金融機構的各種報告進行,進行日常的監管活動。銀監局的主要職責是防止濫用內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監管信息以及監督重大的股權交易等。在涉及銀行資本金和流動性的重大政策上,銀監局需徵得德意志聯邦銀行的同意。除此之外,德國還專門設立「聯邦證券交易監督局 (證監局)」負責對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的管理。因此德國的金融監管以一架飛機作比喻的話,就是以銀監局為機身,中央銀行與證監局作為兩翼的綜合監管模式。
英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與銀行、證券和保險分業經營相對應,實行分立的金融監管模式,即英格蘭銀行、證券投資委員會和一些自律組織分別對三者實施監管。80年代以後,隨著混業經營的,分業監管已逐漸不能適應金融管理的需要。90年代英國「金融大爆炸」將英格蘭銀行監管部門、證券投資委員會和其它金融自律組織合並,成立了新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局」。並於2000年通過《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從上確認了這種金融監管體制的改變。
從歐美監管模式可見,無論是美國的分層監管還是德國的單層監管,都是一種基於混業經營的功能性監管。美國、德國採取綜合監管與專門監管相結合的方式,而英國、日本則採取大一統的監管模式,各國的監管體系都是根據現實的國情傳統與變革相結合的產物。
近年來,中國小貸公司發展迅速。據統計,截至2012年6月底,中國各省市區均設立了小貸公司,小貸公司數量為5267個,比2010年底增加2653個,增幅超100%,實收資本4257億元,貸款余額4893億元,農村和小企業是主要的貸款對象,大學生創業小額貸款也包含在內。隨後,國內主要的農村信用社也派出相關人員參加會議。
折疊泛美開發銀行
泛美開發銀行集團成立於1959年,包括泛美開發銀行(IDB),泛美投資公司(IIC)和多邊投資基金(MIF)三個機構,總部設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現有48個成員國,是世界上歷史最久、規模最大的地區性政府間開發金融機構,其宗旨是促進拉美及加勒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國於2009年1月正式加入,成為該集團第48個成員國。
折疊主要代表發言內容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表示,圍繞小微金融服務,當前應積極調整金融結構,培育多元化的融資渠道,促使不同的金融機構在小微金融服務中找到其定位,使其與小微企業的實際需要相匹配。
會專家表示,目前中國小額限貸資金供給依然嚴重不足,制約了小微企業和農戶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必須加大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力度。
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潘功勝出席並致辭。 潘功勝指出,此次研討會的舉辦是落實中國人民銀行與泛美開發銀行簽署聯合融資合作諒解備忘錄、深化雙方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❽ 外匯到底是怎麼回事
外匯是國際匯兌的簡稱。外匯的概念有靜態和動態之分。動態外匯,是指把一國貨幣兌換成為另一國貨幣以清償國際間債務的金融活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動態外匯同於國際結算。靜態的外匯有份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外匯是外國外匯管理法令所稱的外匯。它泛指一切對外金融資產。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狹義的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 外匯具有動態和靜態兩方面的含義。 外匯的動態含義是指把一國貨幣兌換成另一國貨幣的國際匯兌行為和過程,即藉以清償國際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經營活動。 外匯的靜態含義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用於對外支付的金融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涉外經濟活動深入到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無論進出口貿易,科技學術交流,還是引進外資,發行B股、H股或環球國債與海外證券融資,幾乎所有這些都涉及到外匯,即不同於人民幣的外國支付手段。外匯作為國際支付手段,活躍在世界各國貿易和國際金融市場上。與人民幣相比,由於受復雜的國際因素影響,其活動更變幻莫測。 外匯是國際貿易的產物,是國際貿易清償的支付手段。外匯(Foreign Exchange)即國外匯兌,「匯」是貨幣異地轉移,「兌」是貨幣之間進行轉換,從動態上講,外匯就是把一國貨幣轉換成另一國貨幣,並在國際間流通用以清算因國際經濟往來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從靜態上講外匯又表現為進行國際清算的手段和工具,如外國貨幣,以外幣 計價的各種證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給外匯的定義是:「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其中包括由中央銀行及政府間協議而發生的在市場上不流通的債券,而不問它是以債務國貨幣還是以債權國貨幣表示。」根據IMF的定義,我國對外匯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對外匯規定如下:外匯是指1.外國貨幣,包括鈔票、鑄幣等;2.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3.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電儲蓄憑證;4.其它外匯資金。 從形式上看,外匯是某種外國貨幣或外幣資產,但不能認為所有的非本國貨幣都是外匯,只是那些具有可兌換性的外國貨幣才能成為外匯。凡是接受IMF協定第八條規定的國家的貨幣在國際上被承認為可自由兌換貨幣。這些國家必須履行三條法規:1.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不得施加限制;2.不施行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種貨幣匯率;3.在另一成員國要求下,隨時有義務換回對方在經常往來中所結存的本國貨幣。迄今為止,全世界已有50多個國家的貨幣可自由兌換。此外,凡是接受IMF協定第十四條規定的國家,其貨幣被視作有限度自由兌換貨幣,這些貨幣的共同特徵表現為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施加各種限制。如限制居民的自由兌換或限制資本項目外匯的兌換。我國的人民幣屬於有限度自由兌換貨幣。 在我國,有20餘種外幣可以在外匯市場上掛牌買賣,它們是:美元(USD)、德國馬克(DEM)、歐元(EUR)、日元(JPY)、英鎊(GBP)、瑞士法郎(CHF)、法國法郎(FRF)、義大利里拉(ITL)、荷蘭盾(NLG)、比利時法郎(BEC)、丹麥克郎(DKK)、瑞典克郎(SEK)、奧地利先令(ATS)、港元(HKD)、加拿大元(CAD)、澳大利亞元(AUD)、紐西蘭元(NZD)、新加坡元(SIN)、澳門元(MOP)、馬來西亞林吉特(MYR)等。 外匯(foreign exchange) 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用以進行國際間結算的支付手段。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外匯的解釋是: 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引以使用債權,其中包括由於中央銀行間及政府間協議而發生的在市場上不流通的債權,而不論它是以債務國的貨幣還是以債權國的貨幣來表示。 中國的外匯是指: 外國貨幣,包括鈔票、鑄幣等; 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 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其他外匯資金。 外匯的分類: 1.按時候可以自由兌換:自由外匯,記賬 2.按外匯來源和用途: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 3.按外匯管理的不用要求:居民外匯,非居民外匯 外匯交易方式: 1.即期外匯交易:又稱現匯交易,是交易雙方約定於成交後的兩個營業日內辦理交割的外匯交易方式. 2.遠期交易:又稱期匯交易,外匯買賣成交後並不交割,根據合同規定約定時間辦理交割的外匯交易方式. 3.套匯:套匯是指利用不同的外匯市場,不同的貨幣種類,不同的交割時間以及一些貨幣匯率和和利率上的差異,進行從低價一方買進,高價一方賣出,從中賺取利潤的外匯交易方式. 4.套利交易:利用兩國貨幣市場出現的利率差異,將資金從一個市場轉移到另一個市場,以賺取利潤的交易方式. 5.掉期交易:是指將幣種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交割日不同的兩筆或者以上的外匯交易結合起來所進行的交易. 6.外匯期貨:所謂外匯期貨,是指以匯率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用來迴避匯率風險.它是金融期貨中最早出現的品種. 7.外匯期權交易:外匯期權買賣的是外匯,即期權買方在向期權賣方支付相應期權費後獲得一項權利,即期權買方在支付一定數額的期權費後,有權在約定的到期日按照雙方事先約定的協定匯率和金額同期權賣方買賣約定的貨幣,同時權利的買方也有權不執行上述買賣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