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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理財紀律

發布時間:2021-07-06 12:25:33

① 怎麼國企的制度/紀律都很懶散的呢

因為國企的競爭往往只在高層有,
新來的基本能走關系的走關系,能使錢的就使錢,
留下的真正有能耐的也不多。
反正固定工資,而私人企業往往是靠獎金的,幹得多拿得多,員工的積極性也比較容易調動。

② 對於做金融理財的人來說 紀律重要嗎

十分重要,因為在金融市場抄股票也好,做期貨也好,在操作上都是反人性的,要長期盈利就必須堅持既定的演算法和策略進行買賣,所以嚴格執行操作紀律很重要

③ 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肅財經紀律適用國有企業嗎

適用
嚴肅財經紀律和深入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是保障中央八項規定貫徹執行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做好這項工作,明確要求財政、審計部門加大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力度,強化專項檢查,抓好「三公」經費、會議費等預算管理,進一步治理「小金庫」,切實嚴肅財經紀律,真正從源頭上斬斷不良作風的「資金鏈」。

④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購買銀行對公理財產品違法嗎

原則上是不違法的,目前國內的政策法規對國有企業使用流動資金購買理財產品回尚無硬性規定。並且國有企業用流答動資金購買理財的情況目前很常見,幾乎每天都有上市公司公告稱用自有資金購買了理財產品。
但是首先要確定該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里有沒有相應要求或者規定,有的企業自身章程是不允許的,章程不允許的話,當然就不可以了。
假如不觸及其它法律,公司章程又沒有明確規定不允許,就可以購買理財產品。不過雖然沒有規范,但是程序肯定還是要走的,一般企業層面股東大會的決議是首要條件,國有企業么,一般來說是需要上級主管的批復。
如果按以下流程操作購買理財產品,是被允許的:

1、公司章程沒有明確禁止購買理財產品。
2、報方案給上屬集團公司。
3、原則上需要國資委審批。
滿足以上條件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是可以購買銀行對公理財產品的。
補充:目前很多大型國企都有直屬的創投公司,連PE/VC都在投,信託作為風險較低的理財品種,目前都在搶著投。

⑤ 誰知道國有企業投資理財是否違法

廣東禁止對扭虧來無望自企業增資
未經省國資委同意,企業不得投資期貨或委託理財
近日,廣東省國資委下發《廣東省省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收緊省屬國有企業投資行為,嚴禁對已經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增加投資,未經省國資委同意,企
業不得進行期貨投資、委託理財等高風險業務.
省國資委強調,該辦法主要對下列投資活動進行規范: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設立全資子企業、收購兼並、合資合作、股權置換,對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對外投資;證券投資、期貨投資、委託理財等金融投資.
廣東省國資委要求,企業投資活動應符合國家、省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和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且預期投資收益不低於國內同行業同期平均水平.
按照規定,為防範投資風險,嚴禁對已經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增加投資;嚴禁與資信不佳、資產質量狀況較差或明顯缺乏投資能力的企業合作投資;嚴格控制與主業無關的投資項目;未經省國資委同意,企業不得進行期貨投資、委託理財等高風險業務;收購兼並、以非現金方式對外投資的,企業應嚴格做好審計評估和盡職調查等工作.

⑥ 國企違反八項規定的資金如何處置

國企違反八項規定的資金,予以沒收。佔用或使用國企違反八項規定的資金的,應退回或依法追回。
相關人員也需要依法依規處理。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的行為,主要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具體規定和程序處理。
擴展閱讀:
1、對違反改進調查研究規定的處理。對調查研究中違規去名勝古跡、風景區遊玩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在接待、安排上級單位和領導調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虛作假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對陪同人員超過規定人數的,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

2、對違反精簡會議活動規定的處理。對未經批准超過規定次數、規模和時間召開會議,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對違規出席各類剪綵、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的,給予出席領導誡勉談話。對違反會議紀律,缺席、遲到、早退的,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

3、對違反精簡文件簡報規定的處理。對文件簡報數量比上年增加的,給予該單位主要領導誡勉談話。對違規發文的,給予文件簽發人批評教育。

4、對違反規范出訪活動、改進安全保衛工作規定的處理。對違規增加出訪次數、時間、國家數量、隨行人員數量,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理。違規使用警車開道的,給予享受開道待遇不制止的領導、安排警車的領導、直接派車的責任人誡勉談話。對違規封路、清場的,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5、對違反改進新聞報道規定的處理。違規播發新聞報道,或新聞報道超過規定字數,或對不符合規定報道要求的會議活動進行報道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和簽發責任人批評教育。

6、對違反厲行節約規定的處理。對違規超過標准接待的,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的,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的,以開會、考察、會議、培訓等名義安排公款旅遊的,不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秘書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規定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三公」經費比上年增加的,給予該單位主要領導廉政談話。上級領導到下級調研,當地主要領導到邊界、機場、車站、高速公路路口迎送的,對該領導進行誡勉談話。對違規懸掛標語橫幅、擺放花草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批評教育。
對頂風違紀、造成惡劣影響的,一律先免職,再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違反工作和生活待遇獲取的不正當利益,限期追繳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造成公共資金浪費的,要責令當事人限期退賠用公款支付的費用並按有關規定處理。對情節嚴重且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⑦ 國企領導適用紀律處分條例問題解釋的文件全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保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的貫徹實施,正確處理違反《若干規定》的行為,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制定本解釋。
第二條對違反《若干規定》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第三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並、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隱匿、截留、轉移、侵吞國有資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二)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非法處置國有資產權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四)編造或者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託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違反規定以企業資產提供擔保、為他人代開信用證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二)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拆借資金的,或者違反規定將企業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他人管理投資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三)違反規定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未經批准或者經批准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該規定處理;沒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八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准,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二)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參與經營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理;
(三)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參與經營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未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影響,為上述企業和對象謀取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二)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影響,為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謀取利益,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上述企業和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或者向上述企業和對象索取物質性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託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進行證券、期貨等交易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二)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進行營利性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理;
(三)向他人提供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未經批准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五項的規定,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六項的規定,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七項的規定,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超出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將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四項的規定,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五項的規定,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旅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七項的規定,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在有正常辦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漠視職工正當要求,對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該規定處理;沒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該規定處理;沒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⑧ 國企未經批准購買理財產品違反什麼規定

挪用公款,職務經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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