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託在中國有幾年的歷史了
目前信託公司只有60幾家的樣子,信託公司的注冊資本都不低於3億,目前發的一些產品還是比較好的,受到大客戶的歡迎!
B. 請教福建省信託業的發展歷史!!!!
歷史沿革
福建簡稱「閩」。唐開元21年(733年)設「福建經略使」,始稱「福建」。南宋設有1府5州2軍,故又稱「八閩」。福建在歷史上是「海上絲綢之路」、「鄭和下西洋」、伊斯蘭教等重要文化發源地和商貿集散地,福州、廈門曾被辟為全國五口通商口岸之一。閩江口的馬尾港是中國近代造船工業的先驅和培養科技人才的搖籃。
福建在歷史上曾經是經濟文化發達的地區。在宋、元時期,隨著港口的對外開放,海上絲綢之路的開通,福建與海外貿易往來頻繁,進入經濟鼎盛時期,在全國占據重要的位置。明清兩代,福建的絲織業、製糖業、制茶業、造船業、造紙業都有不同程度的發展。但自從封建統治階級實行閉關自守的「海禁」以後,福建經濟受到嚴重的影響。尤其近代中國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以後,福建經濟每況愈下,基礎脆弱,結構畸型,到1949年已處於全國沿海經濟發展水平最低省份之一。
福建歷史悠久,原始社會就有人類活動,屬於古越族的一支,被稱為「東越」。戰國時期,越國為楚兵所敗;越國一些王族南逃至福建和浙江南部,其後裔與福建的閩族人融合,成為「閩越人」。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後,福建設閩中郡,第一次作為一個行政區劃單位出現在中國版圖上。唐朝中期設福、建、泉、漳、汀5州。唐開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為加強邊防;設「福建經略使」。始有「福建」一詞。五代時期,閩王王審知據閩成立閩國基本上奠定了後來的省界。福建又有「八閩」 之稱,南宋時福建設l府5州2軍,府、州、軍為同級行政機構,共計8個,故稱「八閩」。宋後基本延襲舊制。清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增設台灣府,光緒十二年(公元1886年)單獨設省。清末福建共有9府2州,58縣6廳。辛亥革命後,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廢除府、州制,設省、道、縣三級制,幾經調整,至解放時止,全省設2市、7個行政督察區,共有67縣。1949年福建解放後,全省設2市、8專區,共有67縣。1951年,增設泉州、漳州2市,委託專署領導。此後20多年間,行政區劃又曾數次調整。開革開放以來,福建根據自己的特點,調整了行政區劃,地區改為地級市,形成市帶縣體制。至2o00年底,全省設9個省轄市,共有14個縣級市、25個市轄區、46個縣(含金門縣)。
福建歷史源遠流長,科學文化曾盛極一時。5000年前,先民們就在此生息繁衍,創造了可與仰韶又化、河姆渡文化相媲美的曇石山文化。三國時因造船業和航海技術發達,福建成為孫吳的一個水軍基地和對外通商口岸。南宋和元代,泉州成為世界上最大商港之一,與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有通商關系,形成了著名的「海上絲綢之路」。明代鄭和七下西洋多次在福建駐泊,招募水手,修造船舶,從福建揚帆出海。清同治五年間,在馬尾創辦福州船政局和中國第一所海軍學校;成為中國近代海軍和造船工業的搖籃。福建歷史上人才薈萃,涌現出一批在中國歷史上有影響的傑出人物,如天文學家蘇頌,世界法醫學鼻祖宋慈,思想家、文學家李贄,音韻學家陳第,學者、書法家黃道周、蔡襄,文人嚴羽、楊億、柳永,史學家鄭樵、袁樞,民族英雄鄭成功、林則徐,思想家、翻譯家嚴復、林紓,鐵路建設專家詹天佑等。他們以自己的膽識和獻身精神,為中華民族的發展和繁榮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歷史上福建人民為反壓迫、反侵略進行了無數可歌可泣的英勇斗爭,有著光榮的革命傳統。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為了中國人民的解放事業,福建人民貢獻出萬千優秀兒女,作出了卓越貢獻。福建是全國重點老區省份之一,老區分布遍及的62個縣(市);其中有46個老區縣(市)、518個老區鄉(鎮)、7772個老區行政村、2919個革命老區基點村
C. 中國古代宋朝金融發展史
宋代的金融(上)
鄧高峰
金融,簡言之即資金的融通。今天,發達的市場經濟必然伴隨著規模龐大的貨幣資本運動,因而金融早已成為現代經濟的核心。但歷史地看,金融又是一個很古老的部門與行業。今年高考語文(河南卷)現代文閱讀試題,是一篇關於宋代金融與信用的短文,文章在娓娓道來中勾勒了宋代信用的形式、特點及其作用。其實,在中國古代金融發展史上,宋代金融及其信用具有承前啟後的地位,它一方面續寫著中國古代金融發展的新篇,推動著社會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也給後人留下了諸多深刻教訓。
幣制的整頓
唐滅亡後,中國陷入半個多世紀的五代十國分裂時期,五代政權都以正統自居,因而都鑄造自己的貨幣,十國中的前蜀、楚、閩、南漢、後蜀、南唐也都曾發行貨幣,鑄有銅錢、鐵錢、鉛錫錢等,其中以鐵錢為多,加上民間私鑄惡錢屢禁不止,因而這一時期的貨幣幣材低劣、幣種多樣、幣值波動不定,流通具有割據性、封閉性。政權的林立導致貨幣制度各自為政,用經濟學術語來說就是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十分混亂,就像回到了春秋戰國時代,因而是中國古代貨幣制度的倒退。
北宋政權建立後,就著手對貨幣進行整頓,嚴禁私鑄錢和劣幣流通。《宋史》載,太祖時,「凡諸州輕小惡錢及鐵公式錢,悉禁之。詔到,限一月送官。限滿不送官者,罪有差,其私鑄者皆棄市」。太宗時又下詔:「察民私鑄及銷熔好錢作薄惡錢者,並棄市;輒以新惡錢與蠻人博易者,抵罪。」整頓的結果是,除川、陝外,銅錢成為全國多地使用的貨幣,傳統的銅本位幣制再度確立。到真宗年間,銅幣逐步取代了五代時的舊幣。
為此,朝廷還規定了銅錢的配料和重量,各時期有所不同。如真宗景德年間,朝廷規定的銅錢鑄造標準是,每貫(即1000文)用銅3斤10兩、鉛1斤8兩、錫8兩。
宋代的鑄幣機構,依唐舊制,也稱錢監,分布於全國各地。因鑄錢的幣材不同,有鐵錢監、銅錢監兩大類,其中主要是銅錢監。
為保持對銅錢的絕對控制權,朝廷實行「銅禁」政策,國家壟斷銅礦的開采及冶煉,同時禁止民間儲存銅錢或銅器,犯「銅禁」者嚴懲;在對外經濟關系中,阻止銅錢外流。但是,由於以上政策收效有限,加之貨幣流通量的增加、銅錢的外流、民間的窖藏等原因,最終還是引發了聞名於歷史的「錢荒」。對此《宋史》載:「比年,公私上下,並苦乏錢,百貨不通,人情窘迫,謂之錢荒。」
至於貴金屬金銀,其目的本不在日常交易流通,而是作為財富貯藏和大宗的支付手段。太祖開寶四年(971年),朝廷就宣布禁止偽造黃金白銀。政府將金銀鑄成金銀鋌,作為財富的代表而貯藏起來,鑄造的金銀錢則主要用於賞賜和喜慶。在對外貿易和與西夏、遼的關系中更是大量使用白銀和絹帛。
北宋的交子
貨幣的本質是一般等價物,它的產生就是為了方便商品的交換。北宋時期,四川地區出現了世界上最早的紙幣——交子,這是宋代貨幣成就的最大亮點。它的出現當然有其必然性。
北宋開國前後,四川普遍使用的是鐵錢,真宗景德年間還鑄造有大鐵錢。鐵錢體重大而價值小,「小錢每十貫重六十五斤,折大錢一貫,重十二斤。街市買賣,至三五貫文,即難以攜持」。在這樣的背景下,「蜀民以鐵錢重,私為券,謂之『交子』,以便貿易」。可見鐵錢自身的缺陷是「交子」產生的直接原因。
交子成為紙幣有一個過程。最初交子是蜀地商人私自印行,屬「私交子」,結果導致「奸弊百出,獄訟滋多」。以治蜀著稱的益州(今四川成都)知州張詠(字復之)進行整頓,令16家富戶「連保作交子」「同用一色紙印造。印文用屋木人物,鋪戶押字,各自隱秘題號,朱墨間錯,以為私記」。張詠也因之有了中國「交子之父」的說法。這時的交子,實際上是一種信用憑證,也可以說是一種代金券。交子出現後,因為隨時可以變現,方便了交易,但隨之也出現一個問題,那就是富戶中有的「資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不息」。形勢逼迫著交子必須升格,由私人信用上升為政府信用。
天聖元年(1023年),時擔任益州轉運使的薛田、張若谷上奏朝廷,「請置益州交子務,以榷其出入,私造者禁之。仁宗從其議」。益州交子務在成都設立,次年開始發行交子,自此交子作為官方法定的貨幣正式發行流通,此為「官交子」。其面值最初為1貫到10貫,共10種。仁宗寶元二年(1039年)起改為5貫和10貫兩種。
交子還有一個別稱,叫做「楮幣」或「楮券」。據《宋史》載:「蜀用鐵錢,以其艱於轉移,故權以楮券。」這是因為印刷交子使用的是楮紙,一種用楮樹皮為材料製造的紙張,而成都造紙業發達,楮紙製造精良,故用之。神宗元豐元年(1078年),戴蒙知綿州,又請求朝廷「置抄紙院,以革偽造之弊」,嚴格交子的印製過程。
南宋的會子
會子原產生於北宋,有寄附會子、鉛錫會子、錢會子、合同會子等多種,這里的「會」是兌、取之意,因此會子是一種有價證券或領取錢物的憑證,並非紙幣。南宋初,都城臨安民間也自發產生了便錢會子,高宗紹興三十年(1160年),錢端禮知臨安府,「命臨安府印造會子,許於城內外與銅錢並行……東南用會子自此始」。自此,會子的發行權收歸政府,會子作為南宋紙幣正式誕生。後錢端禮任戶部侍郎,會子由戶部接辦。紹興三十一年(1162年),設立「行在會子務」(後更名為「行在會子庫」。行在,天子所在之地)發行會子,有1貫、2貫、3貫三種,後增印兩百文、三百文與五百文小面額會子。因發行機關為行在會子務、會子庫,故會子稱「行在會子」,又因為主要在東南流通,故又稱「東南會子」。乾道四年(1168年),會子立界限額發行,「三年立為一界,界以一千萬緡為額」。
會子流通之初,由於有10萬緡銅錢作準備金,會子幣值堅挺。孝宗乾道以後,因宋金交戰,軍費開支不斷增加,加上開始不設界發行兌換,發行額大增,會子一度貶值,對此辛棄疾曾上疏:「往時,應民間輸納,則令見錢多而會子少,官司支散,則見錢少而會子多,以故民間會子一貫換六百一二十足,軍民嗷嗷,道路嗟怨。」宋金議和後,朝廷進行整頓,孝宗年間,定三年為一界,每界以一千萬貫為額﹐隨界以新換舊﹐會子的幣值一直穩定。光宗紹熙年間以後,為籌措軍費,會子發行量猛增,會子不斷貶值。到理宗末年,惡性通脹愈演愈烈,兩百貫會子買不了一雙草鞋,幾乎是一文不值,南宋的貨幣體系全面崩潰。對此,學者許衡曾批評說「無義為甚」。學者高斯得也說:「嗚呼!造幣以立國,不計其末流剝爛糜滅之害,而苟然以救目前之急,是飲鴆以止渴也。」
南宋的會子還有地方版,主要有湖廣會子、兩淮會子、銀會子、鐵錢會子等。理宗寶公式四年(1256年),朝廷改錢引為四川會子,直至宋亡。
錢引與關子
紙幣的發行量是有限度的,過度發行必然引發通貨膨脹,紙幣貶值。最初交子發行,以兩年為一界,界滿換發新交子,幣值穩定。王安石變法後,貨幣需求量大增,加上西北邊境軍需開支,加劇了北宋錢荒。政府一方面增鑄銅錢,另一方面,自神宗熙寧五年(1072年)開始,交子兩界並行流通。哲宗紹聖年間,交子「每歲書放亦無定數」,政府對於交子的發行已經開始失控。徽宗崇寧四年(1105年),發行42界交子,發行量有兩萬四百多萬貫,相當於仁宗天聖年間的20多倍,交子陷於惡性膨脹。在這種情況下,朝廷改「交子」為「錢引」,改「交子務」為「錢引務」,「令諸路更用錢引……時錢引通行諸路」。大觀元年(1107年),「詔改四川交子為錢引」。由於發行隨意,錢引繼續貶值。南宋時,錢引繼續流通,仍以兩年為一界(後改為三年一界),發行量也繼續增加,「增引日多,莫能禁止」,以至於「楮券日輕,民生流離,物價踴貴,遂至事無可為」。交子與錢引淪為政府攫取社會財富、彌補巨額財政赤字的工具,其結果必然是貨幣體系的全面崩潰。
南宋時期,還有一種稱為「關子」(後稱「見錢關子」)的紙幣,最初由戶部於高宗紹興元年(1131年)發行。其原因是婺州(今浙江金華)屯兵,需運軍費,而都城臨安「至婺州不通水路,難以津搬」,於是詔令戶部「印押見錢關子降付婺州,召人入中,執關子赴杭、越榷貨務請錢……有偽造者,依川錢引抵罪」。關子的持有者可以到榷貨務兌換現錢,這實際上是一種官營匯兌。關子發行後,因為准備金充足,並可以隨時兌現,所以信譽較高。紹興五年(1135年),朝廷要求民間「依見緡用」(緡:1000文銅錢穿成一串叫1緡),關子遂成為紙幣。後來還發行有「銅錢關子」「金銀關子」以及湖廣關子、淮西關子、隨州關子等。
為保證關子的信用,紹興六年(1136年),朝廷規定關子「聽民間從便使用,即不得輒有減落。如有妄說事端、賤價兌買之人,主賞錢五百貫,許諸邑人陳告,其犯人取旨從重斷罪」。詔令關子不許私自貶值、賤價收兌,以保護關子作為貨幣的流通。到了南宋末年,財政困難,賈似道當權,乘理宗病危之機,發行金銀見錢關子,物價急劇上漲。南宋亡後,關子與會子皆成為歷史。
宋代的金融(下)
鄧高峰
兩宋金融機構
今天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不同,分為銀行和非銀行(如保險、證券、信託等)兩種。以此參照,在宋代的金融機構體系中,交子務、會子務可分別稱為北宋和南宋的「銀行」。因為如前所述,交子務是北宋掌管紙幣印刷、發行事務的機關,會子務(會子庫)則掌管南宋紙幣的印刷、發行。除此之外,兩宋的其他金融機構主要還有:
1.便錢務:宋代朝廷為了增加京師的銅錢儲量以及滿足市場的大量需求,根據唐代飛錢辦法,實行便換,稱為便錢。太祖開寶三年(970年),京師設便錢務,「令商人入錢者詣務陳牒,即日輦至左藏庫,給以券,仍敕諸州:凡商人齎券至,當日給付,不得住滯,違者科罰」。也就是說,商人把錢納入左藏庫,得到取款憑證「券」,然後到經商的州縣領錢,並且朝廷有信用的保證。這里的券相當於現在的定額支票。商人攜帶這種「支票」免去了攜帶大量現金進行交易的麻煩,因此便換制度促進了經濟發展。
2.榷貨務:我國自古以來,多數朝代都實行禁榷制度,政府對重要商品如鹽、鐵、酒、茶、香料等實行壟斷經營。宋代也如此,並且由於「三冗」(冗官、冗軍、冗費)和外患的原因而得到強化。作為宋代的財經和金融機構,榷貨務最早設立於太祖乾德二年(964年),在京師和地方均有設立。除了在專賣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外,榷貨務還承擔了不少金融職能,概而言之有便錢,即現金匯兌。如景德三年(1006年),詔令:「客旅見錢往州軍使用者,止約赴榷貨務便納,不得私下便換。」這是榷貨務經營便錢的最早記載。南宋紹興元年(1131年),因婺州屯兵,「錢重難致。乃造關子付婺州,召商人入中,執關子於榷貨務請錢」。在貨幣的兌換與回籠方面,徽宗時期,錢引取代交子後,手持交子者須到榷貨務買鈔所兌換錢引。南宋高宗和孝宗年間,榷貨務又承擔了回籠紙幣會子的功能。在政府收購糧草上,榷貨務還負責撥款給地方政府,或者兌付地方政府為賒買糧草所發的信用證券。熙寧三年(1070年),「河北緣邊,歲於榷貨務給緡(
錢) 三二百萬,以供便糴」。熙寧四年(1071年),「詔給榷貨務封樁銀十二萬七千兩、絹萬七千匹,赴陝西轉運司糴軍儲」。
3.市易司(務):神宗熙寧五年(1072年),市易法(王安石變法之一)頒布實施,據此東京設都市易司,後在一些邊境和重要城市設市易司或市易務:「凡貨之可市及滯於民而不售者,平其價市之,願以易官物者聽。」市易務貸款商賈平價收購市上滯銷的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年息兩分,可見其主要職責是平抑物價、以通貨財,限制大商人對市場的控制,因而有利於穩定物價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除此之外,市易務也可召人抵當借錢出息,提供信用。哲宗元公式元年(1086年)廢,紹聖四年(1097年)復置。元符三年(1100年)徽宗即位後再廢。
4.質庫:作為以財物作質押而進行借貸融資的一種方式,典當業也是一個古老的行業。兩宋城市尤其是東京和臨安,商品經濟發達,融資活躍,因而典當業十分紅火,官、民和寺院典當並行,並逐漸向專營發展。質庫就是從事典當業、進行押物放款收息的金融機構。民營質庫又稱「解庫」「典庫」,寺院開辦的質庫叫「長生庫」。《清明上河圖》中有一家懸掛「解」字招牌的店鋪即是典當鋪。《東京夢華錄》有「士農工商,諸行百戶,衣裝各有本色,不敢越外……質庫掌事,即著皂衫、角帶,不頂帽」的記載。南宋時民營質庫更加普遍,都城臨安「府第富豪之家質庫,城內外不下數十處,收解以千萬計」。官營質庫叫抵當所(抵當庫),神宗元豐四年(1081年)設立於京師,元豐七年(1084年)推行於諸路,屬官營借貸機構,主要職責是「掌以官錢聽民質取而濟其緩急」,也即是經營抵押貸款,因而已具有今天商業銀行的性質。王安石變法中的兩個關於政府的法令,市易法和青苗法,前者規定,百姓可以用田地、房產和其他貴重財產作抵押向政府借款,年息兩分,過期不贖納利息,每月罰錢2%。後者規定,每年春天,農民可用秋收作保證,向政府借款,利率兩分,期限半年,秋收後歸還。
5.金銀彩帛鋪:北宋東京有一條集中經營金銀、彩帛的街巷。孟元老在《東京夢華錄》中記載:「南通一巷,謂之『界身』,並是金銀、彩帛交易之所。屋宇雄壯,門面廣闊,望之森然。每一交易,動即千萬,駭人聞見。」「南通一巷」是指向南通往一條巷子,「界身」是這條街巷的名字。這是個什麼地方?是「金銀、彩帛交易之所」。這是個怎樣的地方?「屋宇雄壯,門面廣闊,望之森然」;這里的交易規模怎樣?「每一交易,動即千萬,駭人聞見」。據此可以說,這里是北宋東京的金融一條街。因為北宋時期,金銀和彩帛都是價值的代表。開寶四年(971年),宋太祖就詔令:「禁偽造黃白金,募告者賞錢10萬。」至於彩帛(彩色絲織品),與銀一樣,是北宋朝廷輸遼、西夏的重要物資。
6.交引鋪:交引是官府發給商人的商貿憑證,由交引庫負責印發、收納。榷禁制度的推行,商人經營茶、鹽等,都需要先付出糧草或現錢,領取交引,再憑交引兌取現錢或政府專賣貨物。「雍熙後用兵,切於饋餉,多令商人入芻糧塞下,酌地之遠近而為其直,取市價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謂之交引,至京師給以緡錢。」因此宋代交引有茶交引、鹽交引、見錢交引多種,交引也成為一種有價證券。有些持有交引的人願意將它賣出,於是買賣交引的店鋪即交引鋪就應運而生了,其盈利當然來自於交引買賣的差價。南宋還誕生了金銀交引鋪,又稱「金銀鹽鈔引交易鋪」「金銀鈔引交易鋪」。據《夢粱錄》載,南宋都城臨安,「自五間樓北,至官巷南街,兩行多是金銀鹽鈔引交易鋪」。由於交引買賣屬大宗交易,交引經營者財力雄厚,所以交引鋪里往往「前列金銀器皿及見錢,謂之看垛錢」。官巷南街可以說是南宋臨安的金融一條街。
7.檢校庫:這里的「檢校」是官府為遺孤查核、登記、保管財產,因而檢校庫就是代管戶絕沒官財產和官員的孤幼應獲得的父母遺產,其收益供被檢校戶的孤幼享用,類似於今天的信託機構。仁宗時期,朝廷專門在開封府設立檢校庫,到神宗時,檢校庫又以所保管的遺孤資產進行放貸,允許百姓從檢校庫貸款,所得利息收入用來補貼遺孤生活,於是檢校庫就有了融資的功能。
影響與教訓
兩宋時期,官方金融與民間金融共同發展,金融業務多種多樣,信用工具不斷創新,加上信用管理的制度化,因而對社會經濟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幣制的整頓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五代十國以來貨幣割據對經濟發展的阻礙;紙幣的產生及其流通解決了銅錢的短缺和鐵錢的不便,加上貨幣的兌換、信貸業務的推行,這無疑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借貸、抵押、檢校等業務的開展緩解了百姓的用錢難題,保證了生產的進行和生活的急需,也促進了社會優撫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各種金融票據的發行和紙幣投放的增加也緩解了財政困難,增加了財政收入,等等。
但是,兩宋金融留給後人的教訓也是深刻的、多方面的。首先,紙幣發行、流通後,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是反假幣。兩宋政府從精選用紙、印製復雜圖案文字、使用多重印押防偽、進行多色套印、使用銅版印刷、定期換界流通等方面加大防偽技術,同時通過頒布法令、嚴懲造偽、重獎舉報、失職追責等手段反假打假,但假幣一直不絕,特別是兩宋之交和南宋末年,偽造紙幣橫行,南宋理宗曾有「偽造之禁不嚴,真偽莫辨」的無奈。其中原因,除了不法之徒見利忘義、肆意妄為外,紙幣濫發導致用紙質量下降、拖延換界導致紙幣使用期限過長也是重要原因。因此,為了保證紙幣的信用,必須在不斷提高防偽技術和印刷質量的前提下,加強金融法治和金融文化建設。
其次,金融業的發達同時也伴隨著投機性、寄生性甚至是腐朽性的增加,貨幣兌換、典當抵押、高利貸的發放,無不存在著盤剝甚至是商業欺詐,這對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小生產者、小商人等非常不利。《宋會要輯稿·食貨》記載,在神宗年間,贊同王安石變法的人曾言:「人之睏乏,常在新陳不接之際,兼並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貸者常苦不得。」即便是新法推行後,由於官吏舞弊等原因,執行的實際情況也不理想,對此蘇轍曾言:「以錢貨民使出息二分,本非為利,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雖有法,不能禁。」因此,在發展金融業的同時,一定要注意對弱勢群體的照顧。
當然,兩宋金融留給後人最深刻的教訓當是由於紙幣發行的無序和無度而導致的信用危機以及幣制與經濟的崩潰。特別是兩宋末年,面對龐大的軍需開支和嚴重的財政危機,兩宋政府往往通過濫發紙幣來轉嫁危機,加上發行准備金嚴重不足,因而導致了兩宋紙幣的巨額發行和政府對通脹的束手無策,其結果當然是經濟的崩潰和人民生活的災難,也動搖了自身政治統治的基礎,加速了政權的覆滅。這告訴我們,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一定要按照商品經濟的客觀規律辦事,對於金融,必須科學管理,做好對其風險的評估與管控。
引自:汴梁晚報
D. 信託的發展歷史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內券一起構成了現代容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E. 家族信託的歷史起源
家族財富傳承一直是個世界性的難題,也是富豪們永遠關心的話題。在中國,改革開放30年造就了一大批家族富豪,然而其辛苦創業而來的商業帝國以及點滴積累下的家族財富,很多都沒能逃過「富不過三代」的魔咒。反觀歐美國家,眾多耳熟能詳的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都已借道家族信託、家族基金會的財富傳承機制,成就了家族財富的基業常青。
家族信託 的雛形可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時期(公元前 510 年-公元前 476 年)。當時《羅馬法》將外來人、解放自由人排斥於遺產繼承權之外。為避開這樣的規定,羅馬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移交給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對遺產的管理和處分,從而在實際上實現遺產繼承權。
在美國,家族信託由來已久,最初出現於 19 世紀末、20 世紀初,即鍍金年代(Gilded Age)來臨之初由一些富裕家庭創造的。早期的家族信託受相同的法律法規監管,設立家族信託方式較為單一。
在經歷了長達 25 年的經濟繁榮時期後(被稱為美國的第二個鍍金年代),許多州的法律也變得更靈活,設立和運營家族信託也變得更加容易——富人因此更容易實現其財富規劃和傳承的目標。在中國香港及歐美發達地區,以個人名義設立的信託占據信託市場的70%左右。
F. 試述信託的歷史發展
1.信託的由來: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信託即信任委託。它起源於14世紀羅馬的「Fidei Commissum」(遺囑信託)制度。當時這一信託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使外國人、俘虜、異教徒等非法繼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對遺產的繼承。即財產所有者通過遺囑,指定一個具有法定資格的繼承人,先讓其繼承遺產,然後再由這個人轉給立囑者意願中要贈與的人。由於這一制度具有的規避當時遺產受贈法的特性,起初並不為羅馬法所承認,只是到了羅馬國後期才賦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羅馬信託制度盡管在結構和功能上都與今天的信託制度相差甚遠,但在本質上都不失是將財產交給受託人經營,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種制度。此後,這一制度被英國採用。在英國,最初是由個人承辦信託,委託者找自己信任的親朋或律師擔任受託者,不給報酬,稱之為「民事信託」。這種依靠個人關系而進行的信託,在管理、運用財產的時候往往出現許多問題和發生財產損失、糾紛。1883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受託者條例」,對個人受託者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法律加以限制。1896年英國政府又頒布了「官選受託者條例」,規定法院可以選任受託者。被選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個人作為受託者。1907年公布的「官營受託法規」規定,政府可以開辦信託機構並成為信託法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種信託主要是為參加戰爭的英國軍人辦理遺囑信託。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設立的信託局才在倫敦正式成立,並在各大城市相繼設立了分局。官方信託局的主要業務是:管理 1000鎊以下的小額信託財產,保管證券及重要文件,辦理遺囑或契約委託事項,辦理政府機關委託事項,管理被沒收的財產等。辦理這些業務雖都要收取一些費用,但由政府組辦的信託機構不是以贏利為目的。而由法人辦理的信託則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礎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託者條例」為基礎開始的。
英國的信託業務主要是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兼營業務,專營信託業務的公司所佔的比重則較小。英國全部信託業務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蘭、巴克萊、蘇埃德等四大商業銀行設立的信託部和信託公司。由於大部分信託業務是個人承辦的,所以英國的信託以民事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債券等代辦業務和年金信託、投資顧問、代理土地買賣等業務。
在世界各國當中,雖然英國信託業發展的時間較長,而且美國的信託源於英國,但其發展程度則遠不如美國和日本。
從1792年美國第一家信託公司成立到19世紀初,信託多由保險公司作為一項副業經營,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願望處理其財產。此後不久,隨著信託業務的擴大,當時的信託公司從保險公司中獨立出來。特別是1830年以後,美國的信託公司大量出現。到十九世紀末,在美國社會中,信託公司不僅積極參與籌集、承購鐵路、礦山債券,而且也為普通百姓辦理管理錢款和財產。
如果說美國的信託業務是從英國學來的,那麼,日本的信託業則是從美國引進的。
日本的信託業務最初是在銀行內部經營的。1902年,日本興業銀行成立以後,首次開辦了信託業務。不久,安田銀行(今富士銀行)、第一百銀行(今三菱銀行)和三井銀行等幾家主要的銀行也都先後開辦了信託業務。
1904年成立的東京信託公司,是日本第一家專業性信託公司。這家信託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託事業大發展的開端。隨後,在日本國各地很快出現了各類信託公司,業務品種比較多,其經營也較混亂。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許多信託公司因經濟蕭條而倒閉。日本政府則藉此機會先後頒布了《信託法》和《信託業法》。這兩個法對信託業務的經營原則和監管辦法做了詳細的規定,並使之成為日後日本信託事業發展的基本法。同時,依據以上兩法對全日本的信託業進行全面的整頓,從而把日本的信託事業推進到一個規范化發展的嶄新階段。
19世紀中期以後,世界上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中,隨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們的財富觀和價值觀都發生了變化。信託關系中的受託人也一改原來那種在信託關系中消極地充當財產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積極的態度運用信託財產增殖,在社會經濟中,信託日益擔負起參與一國經濟建設的資金融通作用。受託人角色與功能的變化,一方面促進了受託人自身經營專業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信託與融、投資日益密切結合。在信託業務的發展過程中,一種具有顯著特徵的房地產信託也隨之發展起來。
二、房地產信託及主要形式
房地產信託在國外許多國家中被稱為不動產信託。這是一種以土地及地上固著物為標的物,並以對其進行管理和出賣為目的的信託。在這種信託關系中,其核心是房地產財產,基礎是信任委託,運作方式是房地產財產的經營與管理。由於這種融資方式涉及到房地產業的資金融通及風險管理,從而成為許多國家房地產融資的一種主要形式。
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信託發展的歷程看,大體上經歷了一個由傳統信託業務向開放性業務轉變的過程。
傳統房地產信託業務主要是在二戰前後開展的宅地分塊出售、對不動產的管理和一些中間業務。這一時期的諸項業務品種大體上可以歸類為管理信託和處分信託。其中的管理信託,主要是代收地租、房租和承辦租賃辦公樓、居民樓及其設施等。
G. 信託在中國有多久的歷史
1.信託的由來: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信託即信任委託。它起源於14世紀羅馬的「Fidei Commissum」(遺囑信託)制度。當時這一信託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使外國人、俘虜、異教徒等非法繼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對遺產的繼承。即財產所有者通過遺囑,指定一個具有法定資格的繼承人,先讓其繼承遺產,然後再由這個人轉給立囑者意願中要贈與的人。由於這一制度具有的規避當時遺產受贈法的特性,起初並不為羅馬法所承認,只是到了羅馬國後期才賦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羅馬信託制度盡管在結構和功能上都與今天的信託制度相差甚遠,但在本質上都不失是將財產交給受託人經營,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種制度。此後,這一制度被英國採用。在英國,最初是由個人承辦信託,委託者找自己信任的親朋或律師擔任受託者,不給報酬,稱之為「民事信託」。這種依靠個人關系而進行的信託,在管理、運用財產的時候往往出現許多問題和發生財產損失、糾紛。1883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受託者條例」,對個人受託者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法律加以限制。1896年英國政府又頒布了「官選受託者條例」,規定法院可以選任受託者。被選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個人作為受託者。1907年公布的「官營受託法規」規定,政府可以開辦信託機構並成為信託法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種信託主要是為參加戰爭的英國軍人辦理遺囑信託。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設立的信託局才在倫敦正式成立,並在各大城市相繼設立了分局。官方信託局的主要業務是:管理 1000鎊以下的小額信託財產,保管證券及重要文件,辦理遺囑或契約委託事項,辦理政府機關委託事項,管理被沒收的財產等。辦理這些業務雖都要收取一些費用,但由政府組辦的信託機構不是以贏利為目的。而由法人辦理的信託則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礎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託者條例」為基礎開始的。
英國的信託業務主要是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兼營業務,專營信託業務的公司所佔的比重則較小。英國全部信託業務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蘭、巴克萊、蘇埃德等四大商業銀行設立的信託部和信託公司。由於大部分信託業務是個人承辦的,所以英國的信託以民事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債券等代辦業務和年金信託、投資顧問、代理土地買賣等業務。
在世界各國當中,雖然英國信託業發展的時間較長,而且美國的信託源於英國,但其發展程度則遠不如美國和日本。
從1792年美國第一家信託公司成立到19世紀初,信託多由保險公司作為一項副業經營,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願望處理其財產。此後不久,隨著信託業務的擴大,當時的信託公司從保險公司中獨立出來。特別是1830年以後,美國的信託公司大量出現。到十九世紀末,在美國社會中,信託公司不僅積極參與籌集、承購鐵路、礦山債券,而且也為普通百姓辦理管理錢款和財產。
如果說美國的信託業務是從英國學來的,那麼,日本的信託業則是從美國引進的。
日本的信託業務最初是在銀行內部經營的。1902年,日本興業銀行成立以後,首次開辦了信託業務。不久,安田銀行(今富士銀行)、第一百銀行(今三菱銀行)和三井銀行等幾家主要的銀行也都先後開辦了信託業務。
1904年成立的東京信託公司,是日本第一家專業性信託公司。這家信託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託事業大發展的開端。隨後,在日本國各地很快出現了各類信託公司,業務品種比較多,其經營也較混亂。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許多信託公司因經濟蕭條而倒閉。日本政府則藉此機會先後頒布了《信託法》和《信託業法》。這兩個法對信託業務的經營原則和監管辦法做了詳細的規定,並使之成為日後日本信託事業發展的基本法。同時,依據以上兩法對全日本的信託業進行全面的整頓,從而把日本的信託事業推進到一個規范化發展的嶄新階段。
19世紀中期以後,世界上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中,隨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們的財富觀和價值觀都發生了變化。信託關系中的受託人也一改原來那種在信託關系中消極地充當財產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積極的態度運用信託財產增殖,在社會經濟中,信託日益擔負起參與一國經濟建設的資金融通作用。受託人角色與功能的變化,一方面促進了受託人自身經營專業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信託與融、投資日益密切結合。在信託業務的發展過程中,一種具有顯著特徵的房地產信託也隨之發展起來。
二、房地產信託及主要形式
房地產信託在國外許多國家中被稱為不動產信託。這是一種以土地及地上固著物為標的物,並以對其進行管理和出賣為目的的信託。在這種信託關系中,其核心是房地產財產,基礎是信任委託,運作方式是房地產財產的經營與管理。由於這種融資方式涉及到房地產業的資金融通及風險管理,從而成為許多國家房地產融資的一種主要形式。
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信託發展的歷程看,大體上經歷了一個由傳統信託業務向開放性業務轉變的過程。
傳統房地產信託業務主要是在二戰前後開展的宅地分塊出售、對不動產的管理和一些中間業務。這一時期的諸項業務品種大體上可以歸類為管理信託和處分信託。其中的管理信託,主要是代收地租、房租和承辦租賃辦公樓、居民樓及其設施等。
希望採納
H. 信託的起源,有誰知道
信託起源:
原始的信託行為發源於數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託孤」。信託最早的文字記載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其子為受益人,並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
從法律的角度講,信託源於羅馬法「信託遺贈」制度。《羅馬法》中規定:在按遺囑劃分財產時,可以把遺囑直接授予繼 承人,若繼承人無力或無權承受時,可以按信託遺贈制度,把財產委託或轉讓給第三者處理。古羅馬的「信託遺贈」已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信託概念,並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
從操作的層面上說,現代信託起源於英國的「尤斯制」。
英國在封建時代,人們普遍信奉宗教,按照當時的基督教義,信徒「活著要多捐獻,死後才可以升入天堂」。這使得教會的土地不斷增多。
根據英國當時的法律教會的土地是免徵役稅的。教會土地激增,意味著國家役稅收入逐漸減少。這無疑影響到了國王和封建貴族的利益。於是,13世紀初英王亨利三世頒布了一個《沒收條例》,規定凡把土地贈與教會團體的,要得到國王的許可,凡擅自出讓或贈與者,要沒收其土地。
當時英國的法官多數為教徒,為幫助教會擺脫不利的處境,通過「衡平法院」,參照《羅馬法》的信託遺贈制度,創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體內容是:凡要以土地貢獻給教會者,不作直接的讓渡,而是先贈送給第三者,並表明其贈送目的是為了維護教會的利益,第三者必須將從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轉交給教會。
隨著封建制度的徹底崩潰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契約關系的成熟,商業信用和貨幣信用的發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細繁復,使尤斯制度逐漸演變為現代信託。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I. 中誠信託的歷史沿革
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原中煤信託), 成立於1995 年11 月,公司是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黨委領導下,直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信託公司。
1995 年11 月, 完成登記注冊, 注冊資本金4 億元人民幣, 其中外匯資本金1500 萬美元。
1995年12月 中煤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正式開業。
2001 年09 月, 完成清產核資、業務清理整頓工作, 成為全國第一家獲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投資公司。
2004 年02 月, 完成增資擴股和名稱變更, 注冊資本增加到12 億元人民幣, 現有股東13 家。
2005 年08 月, 獲得首批企業年金基金法人受託機構資格。
2005 年12 月, 經銀監會審批, 成為國內首家獲得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的信託公司。
2007 年07 月, 經銀監會批准, 成為國內首批換發金融許可證的信託公司, 同年12 月完成工商注冊和公司名稱變更。
2008年10月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將其持有的中誠信託32.35%的國有股權,以增加國家出資的形式全部劃撥給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
2008 年11 月,經銀監會批准(銀監復[2008]480 號),獲得受託境外理財業務資格。
2009年07月 經銀監會批准(銀監復[2009]263 號),取得了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PE業務)的資格。
2010年09月 完成增資擴股注冊變更登記,公司注冊資本增至24.57億元人民幣,股東單位15家。
2011年09月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匯復[2011]148號),增加受託境外理財投資額度3億美元。
J. 中國信託業發展歷史有哪些
中國的信託業始於20世紀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專業信託投資機構——中國通商信託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託總局。新中國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託因為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下,信託沒有能得到發展。
1979年10月,國內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此後,從中央銀行到各專業銀行及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紛紛辦起各種形式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88年達到最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總資產達到6000多億,佔到當時金融總資產的10%。
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幾起幾落有其客觀原因:
誕生時缺乏基礎,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場需求和經濟基礎。「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信託的基本功能,因此信託生存的首要條件是有「財」可理。建國以來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採取的是高積累、高投資、低工資、低收入的政策,民間基本上無可理之財。二是缺乏健全的社會信用基礎。
信託「以信任為基礎」,信任關系的確立和穩定是信託賴以生存的土壤。我國社會信用關系尚缺乏剛性,信用鏈條十分脆弱,契約意識較差;總體而言,信用基礎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設滯後,不完備。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正式施行,我國的信託制度才初步確立。在此之前沒有一部專門的信託法,也無其他明確信託關系的法律規范。這使信託機構的活動長期缺乏權威的基本准則,令信託業的發展陷入歧途。這些年來,信託公司主要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沒有集中到「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主業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