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論述題:結合所學教材,談談你對王安石變法在理財方面的認識。(電大《簡明中國歷史期末考試題》)急求標
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為原則,從理財入手,頒布了「方田均稅法」、均輸法、青苗法、免役法(又稱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稅法,並推行保甲法和將兵法以強兵。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並也。」市易法增加了財政收入。
方田均稅: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但是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均輸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但是王安石以內藏錢五百萬,上供米三百萬石為本錢,行使均輸法,漢朝的桑弘羊和唐朝的劉晏行使均輸法都不另撥本錢,所以王安石的均輸法也算是創新。[2]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青苗法起源於陝西轉運使李參,所以青苗法是一個地方實踐後推向全國的產物。[3]熙寧二年九月,頒布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並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出現強制借貸現象,是王安石變法措施中爭議最大的內容。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僱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使得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② 買理財產品,選廣惠人官方網站還是貸財行好點呢
那我來推薦一下好了
③ 廣惠人p2p理財是中國的還是國外的
廣惠人P2P理財是中國湖南的。
④ 論述題:結合所學教材,談談你對王安石變法在理財方面的認識。(電大《簡明中國歷史期末考試題》)急求標
王安石變法是中國歷史上針對北宋當時「積貧積弱」的社會現實,以富國強兵為目專的的,而掀屬起的一場轟轟烈烈的改革。王安石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為原則,從理財入手,頒布了「農田水利法」、均輸法、青苗法、免役法(又稱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稅法,並推行保甲法和將兵法以強兵。變法取得的成果是有目共睹的,但它最終以失敗而告終,王安石的缺陷和變法中的種種弊端是主要原因。
⑤ 王安石變法中,理財措施哪個取得的成效最大
財政方面有均輸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
1.理財措施
最重要的是「民不加賦而國用饒」。
2.限制大商人
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大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3.均輸法
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然後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藉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均輸法奪取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
4.市易法
熙寧五年三月,頒行市易法。在開封設置市易務。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
5.免行法
熙寧六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
6.發展農業生產
調整國家、地主和農民關系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7.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布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並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一些官吏強制借貸,借機敲詐盤剝。
8.募役法
熙寧四年頒布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僱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9.方田均稅法
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10.農田水利法
熙寧二年頒布。條約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修築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在王安石的倡導下,一時形成「四方爭言農田水利」的熱潮。北方在治理黃、漳等河的同時,還在幾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貧瘠的土壤變成了良田。
穩定國家秩序,這一方面屬於軍事措施。鞏固國家秩序和整頓、加強軍隊的措施,有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立軍器監等。
王安石變法以「富國強兵」為目標,從新法實施,到守舊派廢罷新法,前後將近15年時間。在此期間,每項新法在推行後,基本上收到了預期的效果,使豪強兼並和高利貸者的活動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級官員、皇室減少了一些特權,而鄉村上戶地主和下戶自耕農則減輕了部分差役和賦稅負擔,國家也加強了對直接生產者的統治,增加了財政收入。各項新法或多或少地觸犯了中、上級官員、皇室、豪強和高利貸者的利益,司馬光當政時,最終新法被罷廢
參考:http://ke..com/view/2515.htm
⑥ 商秧變法
1、商鞅變法始於公元前356年,秦王朝統一中國是在公元前221年,中間間隔135年。
2期間歷經7代秦國國君:
秦孝公 前361年-前338年 在位24年
秦惠文王 前337年-前311年 在位27年
秦武王 前310年-前307年 在位4年
秦昭襄王 前306年-前251年 在位56年
秦孝文王 前250年-前250年 在位1年
秦莊襄王 前249年-前247年 在位3年
秦始皇帝 前246年-前221
⑦ 宋朝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
一、經濟方面
1、青苗法: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黃不接時,由官府給農民貸款、貸糧,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別隨夏秋兩稅歸還。
2、募役法(又稱免役法):將原來按戶輪流服差役,改為由官府僱人承擔,不願服差役的民戶則按貧富等級交納一定數量的錢,稱為免役錢。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3、方田均稅法:下令全國清丈土地,核實土地所有者,並將土地按土質的好壞為五等,作為徵收田賦的依據。
4、農田水利法:鼓勵墾荒,興修水利,費用由當地住戶按貧富等級高下出資興修水利,也可向州縣政府貸款。
5、市易法:在東京設置市易務,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
6、均輸法:設立發運使,掌握東南六路生產情況和政府與宮廷的需要情況,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統一收購和運輸。
二、軍事方面
1、保甲法:將鄉村民戶加以編制,十家為一保,民戶家有兩丁以上抽一丁為保丁,農閑時集中,接受軍事訓練。
2、裁兵法:整頓廂軍及禁軍,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3、將兵法: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以提高軍隊素質。
4、保馬法:將原來由政府的牧馬監養馬改為由保甲民戶養馬。保甲戶自願養馬,可由政府給以監馬或者給錢自行購買,並可以免除部分賦稅。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5、軍器監法:督製造兵器,嚴格管理,提高武器質量
三、用人方面
1、改革科舉制度:頒布貢舉法,廢除明經科,而進士科的考試則以經義和策論為主,增加法科。
2、整頓太學: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太學生成績優異者不經過科舉考試可直接為官;提舉經義局,修撰儒家經典,編纂《三經新義》;設置武學、醫學、律學專科學校,培養專門人才。
3、惟才用人:重視對中下級官員的提拔和任用,使許多低級官員和下層士大夫得到發揮才乾的機會。
(7)廣惠理財擴展閱讀
「王安石變法」的影響
一、積極影響
1、政府財政收入大幅增長。通過一系列理財新法的實行,國家增加了「青苗錢」、「免役寬剩錢」、「市易息錢」等新的財政收入項目,在發展生產、均平賦稅的基礎上,財政收入有了明顯的增加,國庫充裕。
2、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地主的兼並勢力,青苗法取代了上等戶的高利貸,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盤剝;方田均稅法限制了官僚和豪紳大地主的隱田漏稅行為,市易法使大商人獨占的商業利潤中的一部分收歸國家,打擊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操縱和壟斷免役法的推行使農戶所受的賦稅剝削有所減輕。
3、大力興建農田水利工程,對農業生產的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社會經濟發展,人民負擔減輕,呈現了百年來不曾有過的繁榮景象。
4、變法使積弱局面得以緩解,北宋國力有所增強,扭轉了西北邊防長期以來屢戰屢敗的被動局面。
二、消極影響
1、出現了新法危害百姓的現象。在變法的指導思想上,王安石偏重於謀求開辟財源,獲取盡可能多的國家財政稅收,以此手段來積累國家財富,違背了客觀經濟規律,變法導致國富民貧。
2、變法在當時也引起了擾民、損民的後果。史稱,免役法出,百姓都叫苦不迭,連擔水、理發、茶販之類的小買賣,不交免疫錢都不許經營,稅務向商販索要市利錢,稅額比本錢還多,乃至有的商人以死相爭。
⑧ 王安石變法在理財上的措施有哪些
理財(富國)之法:
【方田均稅法】
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