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為什麼信託計劃必須是自益信託
(1) 沒有為什麼,完全是銀監會腦殘的監管水平問題。這一要求是非常不合理的。從信託制度的理論上講,信託一旦設立,委託人的使命完成,通常情況下,信託財產跟委託人毛關系都沒有。我可以毫不客氣地講,在中國,根本沒有信託制度。這是因為,信託法雖然規定了各種信託制度,但是政府不願意建立信託財產登記公示體系,銀監會莫名其妙地要求只有經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公司才能作為盈利性信託的受託人。這直接導致所有信託方式在中國沒有辦法實現:(A)盈利性信託,正常的信託沒有人會不掙錢做受託人,銀監會的要求直接導致自然人做受託人成為泡影,導致私人信託成為泡影,但這是非常重要的,信託的基石是信賴和託付,只有自然人才是信賴和託付的源泉;(B) 公益信託,根本沒有,中國的公益性機構根本沒有「信託」受託人責任的概念,都是政府機構,這就是郭美美等事件的根源,也是許多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日趨破壞的根源,更是故宮一系列事件的根源,在國外,所有這些都是由信託制度作為基石的,受託人對受益人負有「恪盡職守」的管理責任和信息披露責任,而在中國,信託受益人無法向信託受託人追究責任是前述事件的原因之一,信託法創設了很多很好的制度,但是個人認為信託法已經淪為一部只存在於紙面的法律;(C) 信託公司的公募信託作為信託體系的獨苗卻只能辦理自益信託,而任何公募產品的最重要價值在於流動性,公募產品不能自由流通一定會導致市場定價體系的混亂,這就是為什麼現在的信託公司根本就是合法的高利貸中介(或在陽光私募的情況下,就是充當私募基金經理的開戶名義人)。所有以上這些直接導致信託制度「受人之託,終人之事」價值的泯滅。
(2) 為了解決《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不合理規定,實踐中,信託公司發展出了信託受益權轉讓的操作。也就是說現在的實際情況變成了,信託計劃在設立時委託人必須是受益人,這是沒有辦法的,但是設立後,受益人可以轉讓信託受益權,實現信託受益權的流轉。
(3) 但是,實踐中發展出的信託受益權在本質上卻仍然沒有脫離自益信託的要求。這是因為,受益權流轉只能在信託公司辦理,並且通常需要交納一筆額外的轉讓費用給信託公司,並且由受讓人與信託公司重新簽訂信託合同,發現了沒有,本質是受讓人成為了委託人,而非(在委託人不變的情況下)單純變更受益人。這就導致一個荒唐的結果,信託受益權作為受益人的財產,受益人無權自由處分,處分了還要給受託人交錢,但沒有辦法,這是目前實現信託受益權流轉的唯一途徑。
以上純屬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貳』 求財產收益權信託融資模式
你說了超市的案例,那就從這個案例入手吧,但是假設你的超市是上市公司(這樣定價容易點)
首先是兩要素:你是《融資方》,我是信託《資金方》
先簡單說下結構:
你把超市的收益權轉讓給我(這里有個細節,超市你是只有經營權還是產權,經營權是打包應收款,產權的話由產權轉讓實現)《抵押物》,《融資100萬,期限是2年,年息我們談好是11%/年》,我按年收取信託費(平台費,銷售費)。按合同要求你支付我利息(可以按年也可以按季度)2年後還本,其它的你應該理解了。這11%的年息是我應得的,完全不是溢價的意思。
溢價回購是你對我的承諾,因為我需要的是實現投資收益,而不是真的要你的超市,要不我就產生壞賬了,所以借款前你要簽訂一個回購協議,這個價格一般我來定,我會按同行業市盈率來擬定價格,當然最終價格是需要與你協商的。打個比方你的超市市面價格為200萬,我們約定2年後,你300萬買回去。雙方無異議後簽訂。很多時候為了保證你的回購,我在前面的交易中會對你的資產打一個折,一般上市公司股票為4折左右,以制約你你無力回購,我產生損失,主要在折扣率以上賣掉我就不虧損。或者找一個你的關聯有實力公司作為《擔保》,你還不出錢我就找你朋友要。
融資方,資金方,抵押物,融資要素(期限,規模,利息,折扣率),擔保方,保證措施(回購措施)這樣就構成了一次完整的信託交易
『叄』 用益信託網的組織結構
用益信託網是南昌用益投資理財顧問有限公司的門戶網站。南昌用益投資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7月,是一家專業從事信託行業研究和信託理財咨詢的服務機構,目前擁有各類專職、兼職員工近20名,其中,本科學歷佔100%,研究生學歷佔80%。公司成立以來,秉承「專業、精實、勤勉」的作風,矢志不渝地為業內外機構或人士提專業的研究報告和統計分析,同時,為投資者提供最新的產品信息、全面的理財資訊,以及周到、專業、客觀的理財咨詢。目前,南昌用益投資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擁有信託行業的兩大知名品牌,分別是用益信託工作室(中國最資深的信託研究機構)和用益信託網(中國信託業第一門戶網站)。
『肆』 信託財產交付與物權制度的關系
信託法規定,在設立信託時應當將有關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因此,信託財產權的合法轉移是信託有效設立的前置條件。
那麼,如何判定信託財產已經依法交割?筆者認為,其判定規則必須適用物權法有關制度,同時參照適用合同法有關標的物的交付制度。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下列幾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用益物權」是否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對於有形資產及其所有權可以作為信託財產,這是沒有爭議的。但是,對於用益物權是否可以作為信託財產在信託法中並未得到明確規定。該法僅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但信託法同時規定,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顯然,用益物權作為一種重要的財產權利完全可以作為信託財產的法定范疇。當然,在將用益物權納入信託財產時應當遵守有關行政許可或審批制度。諸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物權等財產權實施信託投資時,除應當遵守信託法外,還應當受物權法、合同法、行政許可法及有關單行法的調整。
當然,並非所有的用益物權形態均可納入信託投資的范疇。諸如,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即不能成為信託財產的構成部分。因為前者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特定階層的財產權,但更主要的是該項用益物權制度實質上屬於國家對農民的一種特殊社會保障制度,擔負著防止土地兼並保障國家穩定的特別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顯然不屬於信託投資的范疇。地役權本質上是相鄰關系權利的一種延伸,是僅在特定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之間才可能存在的一種地役負擔規則,故當然亦不能成為信託投資財產權的范疇。
二、貨幣及動產信託的交付規則
貨幣作為特別動產,其交付形態既可以是現實交付,但更多的是利用金融手段進行交付。同時,不排除貨幣信託動產的交付還可以是票據、特封金等特殊形態。信託「動產交付」規則中比較特殊的是,如果涉及船舶、航空器信託投資的,雖然該類財產屬於動產,但依然應當適用不動產管理規則,應當以登記交付的方式轉移財產權,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不動產信託的交付規則與物權法定原則
根據信託法規定,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信託登記」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性質的登記類型。一種是屬於物權法體系下的信託財產權流轉登記;另一種是專門對信託法律關系進行公示的登記,其主要內容是對信託受益權的公示登記。前者屬於國務院發布並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動產登記條例》調整的范疇;後者類似於抵押登記公示制度,目的是將信託受益權在登記機構登記後,產生對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
鑒於按照「登記」交付制度管理的物權,除了前述按不動產規則管理的特殊動產之外,主要即為不動產權屬變動類型。由於信託法已經明確確認不辦理登記的信託不產生效力,故對於不動產信託投資必須履行登記交付程序,這也是物權法定原則的固有要求。這一規則同時約束股權信託和知識產權中財產權的信託法律關系。
當然,應當正確解讀前述所謂「該信託不產生效力」的制度內涵。筆者認為,該項規則的本意是指未辦理登記的則信託財產的權屬變動不發生效力,而不是指信託協議不生效或者無效。因為信託協議的效力應當按照信託法及合同法的有關強制性、效力性規定進行判定,其與信託財產是否合法交付無直接關聯性。
『伍』 資產收益權能作為信託財產嗎
可以的。可以把資產收益權裝到一個信託計劃中去。比如說房子的租金。只要期限長,收入穩定。是可以劃為信託財產的。
『陸』 股權收益權信託的股權收益權信託的風險揭示
1.法律政策風險
股權收益權信託主要投資於公司股權收益權。因此在信託期限內,國家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股票發行政策、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政策、限售流通股稅收政策、新股申購政策、股權交易及政府對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調整等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與變化可能影響信託財產的收益
2.市場風險
由於受到宏觀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或者通貨膨脹等因素影響,通常會造成目標股權價格波動,目標股權價格下跌時。將直接引起目標股權變現收入減少,從而造成信託財產的損失。
3.信用風險
信託計劃投資運作中所涉相關當事人違反相關法律文件約定,不完全履行相關等義務或其他任何違約行為,可能造成信託財產損失。
4.流動性風險
信託計劃主要進行上市公司股權收益權投資,目標股許可權售期屆滿前,不能通過二級市場流通;目標股權可能因證券交易所停牌或其他任何原因.導致受託人或持股人不能及時變現目標股權而無法獲取收益,造成因信託延期而不能按期向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的風險。同時,證券市場波動性大,在市場下跌時經常出現交易量急劇減少的情況,則信託財產變現困難,面臨流動性風險。尤其存在信託為支付信託費用或受益人收益。受託人被迫以不適當的價格拋售信託所持有的股份時本信託面臨損失的風險。
5.公司經營風險
信託計劃主要投資於公司股權收益權,因公司經營狀況以及發展的各種因素,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人員素質、技術能力、原材料價格上漲、財務費用增加、產品銷售情況、企業承接業務狀況等均可能影響其公司運作能力,或公司因經營原因導致解散、破產,影響目標股權價值,從而影響信託財產的收益。
6.管理風險
信託財產運作過程中可能由於受託人信託資金運用部門、信託資金管理部門因受其管理水平、管理手段、管理技術制約等,可能影響信託財產的收益。
7.操作風險
信託計劃成立後,一般通過錄音電話等方式接受具體交易建議、通過網路進行遠程交易、通過網路銀行進行劃款和結算,因此網路故障、信息傳輸不及時或不準確等系統因素可能對本信託計劃財產產生負面影響
8.其他風險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風險以外,戰爭、動亂、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預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經濟的發展,可能導致信託財產的損失。
『柒』 收益權信託是繞過什麼監管收益權是這筆信託項目的抵押物么
基本上做
收益權
信託都是為了繞開對「貸款」類的監管。收益權不是
抵押物
,產生收益權的
標的物
一般被作為抵押物,還可追加其他抵押物做擔保。
『捌』 收賬款收益權信託是什麼意思
1、應收復賬款信託產品是指企業制以自己的應收賬款作抵押向 信託公司 申請貸款,滿足借款人因應收賬款佔用造成短期流動資金不足的融資需求。借款人應當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按規定辦理年檢、實現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
2、選擇此類信託產品應注意三點:
第一,需要弄清產品背後的交易對手,即融資方是誰。
第二,要考察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是否具備四個基本條件:信用記錄良好;無惡意拖欠上游企業款項的行為;生產經營正常,現金流量充足,無重大經濟糾紛或資不抵債等潛在風險;是賣方的非關聯企業。
第三,要考察增信措施的設置,採用股權、土地抵質押或第三方擔保等模式的產品安全性較高,信託規模相對應收賬款的折扣率越低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