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欠債自殺,當時已經報警欠下的債還要親人還嗎
有關欠債的事情,應該要求當事人用生前財產來抵償。與欠債無關的其他親屬人員不必承擔歸還的責任。債權人可以起訴他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財產范圍內承擔。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其遺產,相關的債務也不需要償還。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1)理財欠錢自殺擴展閱讀
案例:
「父債子還,兒子可以繼承遺產,當然也要承擔債務!」「人死債消,人都不在了,憑什麼讓繼承人承擔債務?」法庭之上,雙方各執一詞。近日,湖裡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欠債自殺引發的官司。究竟是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還?這一問題,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禍不單行老闆自殺妻兒成被告
小偉今年僅13歲,他還是一個小學生,卻在剛經歷喪父之痛後,又要面對近百萬元的債務官司。
今年3月14日,小偉的父親陳先生突然自殺,離開人世,留下年邁的父母和還未成年的小偉。
小偉媽媽說,丈夫陳先生生前是開酒店的,後來到外地投資,被人騙了很多錢,最後走投無路,無奈自殺。
人死不能復生,但死者生前留下的債務又該如何償還?據原告郭先生起訴說,小偉的父親生前向他借款94萬元。
郭先生是包工頭,而陳先生則是幾家連鎖酒店的老闆,以前雙方合作多年,兩人也是多年好友。郭先生說,當初,陳老闆委託他到幾家酒店施工,在施工期間,陳老闆不僅沒有支付工程款,還陸續向他借款。
工程完工後,雙方於2012年年底進行結算,當時陳老闆承認共欠款94萬元,還寫了借條,約定還款期限為兩個月。
然而,郭先生等到今年3月,一直沒有等到還款,卻突然驚聞對方自殺身亡。
焦點爭議欠債自殺,家人要還嗎?
這場意外,讓陳家老小沉浸在悲傷中。郭先生也很同情,但是,他雖同情陳家,卻還是不得不上門討債。因為,94萬元欠款大部分是工人欠薪,他也扛不住工人頻頻上門討薪。
因此,陳老闆死後,郭先生急了,他說,雖然好友死了,但巨額債務事關眾多工人欠薪,可不能就這么算了。
為此,近日,郭先生一紙訴狀,將陳老闆的父母、妻子、兒子全部告上法庭,這四個人也都是陳老闆的遺產繼承人。
郭先生起訴認為,這筆債務本來就是陳老闆及其妻子的夫妻共同債務,因此,陳太太應承擔還款責任。此外,陳老闆的父母和兒子,也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但是,陳太太答辯說,丈夫在世時並沒有跟她提起這筆欠款,因此她並不知情。
陳先生的父母和兒子小偉也都辯解說,他們從來不知陳先生有這樣一筆欠款。另外,陳先生因為被人騙財,沒有留下任何財產,家人沒有繼承到財產,所以也無力還款。
近日,湖裡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94萬元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陳太太承擔還款責任,而陳先生的父母和兒子則要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法官說法
遺產繼承人,有還債義務
「欠債應當還錢。」法官分析說,由於這筆巨額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陳太太依法應承擔這筆欠款和利息的償還責任。
至於陳先生的兒子和父母該不該擔責,法官認為,根據《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由於陳先生已經死亡,因此,其法定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對上述債務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律師說法
債務人死亡,債務真的可以歸於消滅嗎?對此,福建冠德律師事務所主任龔曉洪律師說,債務人死亡且無遺產會導致債務的消滅,或者債務人死亡後遺產無人繼承,債的轉移是以繼承遺產為前提,如果不繼承遺產,也就不存在還款義務。但通常的情況是,人死了,多少還留有一點遺產。
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父債與兒子無關。按照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遺產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父債子還」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不過,在我國,「欠債還錢」、「父債子還」是延續了數千年的傳統觀念。從情法通融的角度出發,《繼承法》還規定了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出遺產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法律沒有限制。現實中,有不少子女自願替父還債,作為一種優良傳統,這種「父債子還」應予支持、提倡。
㈡ 為什麼有些人欠錢還不起就自殺
自殺的都是受害者,老賴不會自殺,跑路的老賴們害死了多少受害者家屬得了憂鬱症,多少家庭妻離子散,可恨的老賴們你們會死的很慘。
㈢ 因為欠了下了很多錢,債務,而自殺的人都是傻子嗎
並不是說傻子, 只是這種壓力導致他心理不貫通.
就是別不過那個勁, 俗話說好死不如賴活著.
不管遇到什麼事都是你人生重要的一段經歷, 要堅強.
不管遇到什麼都要勇敢的面對, 只要努力了, 一定會成功的.!
㈣ 欠債壓力太大無心工作,大家給出點辦法看我怎麼還
壓力就不要想了,首先要面對的是別人的目光,我也是走過彎路的人,知道有時候別人的看法比殺人的刀子還厲害,就是要自信,畢竟你每個月有5000的收入呢,少吃點穿點,就都有了.如果朋友急需錢,可以考慮貸款.如果有問題再聯系我,qq是297537248
㈤ 欠債自殺,家人能免於還債嗎
如果欠債是用於家庭生活,那麼家人就不能免於還債,其配偶和財產繼承人需要承擔償還義務。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理財欠錢自殺擴展閱讀
欠錢不還,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措施如下:
1、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3、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4、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㈥ 民間借貸,債務人自殺了,錢還能要回來嗎
那麼,如果債務人自殺了,借出去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這個問題無法簡單的回答能或不能,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在債務人已經自殺的情形下,債權人需要重點考慮如下兩個問題:
一、是否有其他的承債主體
要根據債權的性質來判斷是否有其他的承債主體,有如下方向可以考慮:
第一,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是否是法定代表人為公司經營簽訂的借貸合同,款項用於公司經營;
第三,是否有其他的保證人;
第四,是否是通過一些網路平台建立的債權債務關系,網路平台是否提供的擔保。
如果可以找到新的承債主體的,還可以向新的承債主體繼續主張。
二、債務人是否有遺產
如果債務人有遺產的,應當以遺產為限,清償債務。
總之,父債子償或人死債清的說法都是不對,要根據債權的性質去判斷,是否有其他的承債主體,是否有遺產可以抵債。
㈦ 欠錢不還的人讓債主自殺,從法律上講可以判刑么
如果以經法院判決,生效,債務人屬有能力執行而不執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債權人因此而自殺的,從重處罰。如確屬無能力償還的,不屬於刑法調控范疇。
㈧ 一個人欠了很多人的錢還不起最後跳樓自殺了他的財產怎麼分
一個人欠錢還不起最後跳樓自殺了,他的財產可以由法院和公安機關共同協商解決。
㈨ 欠下巨額債務無力償還,自殺能解決問題嗎
自殺不能解決問題,更不要去自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3〕17號)規定,只有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債務人,才有可能被法院列入「黑名單」。有能力償還而不償還的債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㈩ 討債不成而自殺+欠債人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欠債是個民事問題,欠債人的法律義務是還債,討債人自殺雖然是欠債人的欠債行為引起的,但不是欠債人非法殺害的,所以對自殺者不負刑事責任,但因為欠債行為是引起自殺的原因,導致了行為人自殺的加重危害結果,欠債人應該承擔部分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