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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賠償准備金

發布時間:2021-08-04 01:53:46

1. 1.信託公司開展風險儲備金業務的目的是什麼

信託公司的風險儲備金是用於賠償信託業務損失的風險准備金。一般信託公司的風險儲備金會存放於流動性高,風險低的產品中

2. 信託公司把委託人的資產投資虧損了,信託公司要賠償嗎,怎麼賠償

要分別來對待,如果信託公司在自各個環節都已盡到受託人的責任,那麼是不賠償的,比如私募基金類的,08年股市大跌,基本上所有的私募基金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失,但大多數跌幅都遠遠小於上證指數以及其他公募基金。作為私募基金經理以及受託人(信託公司)都已經盡職了,這個就不賠償。否則只要把錢放信託公司不就等於放保險箱了嘛,照去年那樣不是賠死啦!
如果受託人由於自己的失職造成的信託財產的損失,受託人要進行賠償,但以受託人自有資產為限,不足的部分仍由委託人自己承擔。
所以選信託產品前要先選有實力的信託公司,在投資前一定要知道自己買的信託計劃資金投向是什麼,風險有哪些,信託公司是通過什麼手段來規避這些風險的,如果風險控制手段是您認同的,再購買,如果風險控制手段您覺得根本控制不住存在的風險,最好謹慎考慮後再決定是否投資。

3. 信託產品竟然延期兌付,能找誰把錢拿回

大家好,我是老徐,一個在努力奮斗的金融民工,請大家關注我,共同探討財經問題!

信託產品出現延期兌付,如果想把錢拿回來,那麼你就只能是去找信託和資金使用方溝通,讓他們盡早解決這個資金的問題,這樣你才有可能拿回屬於自己的投資款。

對於信託產品回款出現逾期,想要資金使用方快速回款還是困難的,主要還是取決於資金使用方對於資金的調配情況,如果資金使用方能夠調理好資金,那麼這個問題解決就會比較順利,如果資金使用方不能夠調理好資金,那麼這個問題解決就會拖很久。

4. 風險儲備金業務對於信託投資公司的作用

信託賠償准備是指從事信託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用於賠償信專托業務損失的風險准備。屬
信託風險補償作用
1.准許信託賠償准備金存放中資商業銀行、購買國債的同時,准予信託賠償准備金參與風險相對較低的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等金融投資領域,進行投資活動,由此產生的投資收益計入信託賠償准備金,並給予稅收優惠,以激發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賠償准備金的積極性,達到信託賠償准備金快速積累的目的。
2.准許信託投資公司用信託賠償准備金購買商業保險,一旦信託計劃出現損失,由保險公司按投保額,提供風險補償,放大信託賠償准備金信託風險的補償效用。
3.准許信託賠償准備金參與信託風險緩沖基金的創建。當信託公司信託計劃出現兌付風險時,信託風險緩沖機制啟動,信託風險緩沖基金可對信託計劃進行收購,保證信託計劃按期兌付,起到信託風險的緩沖作用。

5. 有保險產品賠償信託造成的損失嗎

(一)由於受我國信託業法制環境和現有金融信託制度規定的影響,信託賠償准備金未形成系統完整的制度體系。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頒布,其後國家相繼出台了一系列信託規章制度,信託法制環境得到較大改善,但與《信託法》相配套的信託稅收制度、信託登記制度、信託產品流通制度等仍是空白,信託法制不健全的問題仍十分突出,信託賠償准備金雖然在不同的金融制度中體現,但始終未出台獨立完整的信託賠償准備金制度,即使現有的關於信託賠償准備金的條款規定,也存在較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因此,要充分發揮信託賠償准備金的作用,首先應出台專門詳盡、系統完整的信託賠償准備金管理制度。
(二)我國信託業經歷第5次清理整頓後,信託公司在《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辦法》(通稱一法兩規)的規范約束下開展業務,從信託業整體情況看,信託公司在綜合經營能力、資產管理水平、業務結構調整、信託發售規模、盈利能力等方面均取得較大提高。然而部分信託公司由於歷史原因,仍存在資產質量不高、包袱沉重、產品創新能力不強的狀況,未能形成良性的獲利機制,收益水平低下,甚至多年從未分配利潤,嚴重影響了信託賠償准備金的計提數量,直接造成信託公司信託賠償准備金缺口較大的局面。
(三)2005年信託公司年報披露數據顯示,48家信託公司信託賠償准備金余額1.9億元,較2004年增加8807萬元,增長 86%。增速較快,增量較小,成為信託賠償准備金變化的主要特徵,其根本原因是我國信託賠償准備金基數太小,稍有增量,就會顯示出較高的增長比例。即使按照2005年信託賠償准備金的增長比例推算,48家信託公司信託賠償准備金達到信託管理辦法規定的最高計提限額82億元,需要8年甚至更長時間。2005年信託賠償准備金余額121.9萬元,較2004年增長50%,若照此增長速度計算,兩家信託公司達到信託管理辦法規定的信託賠償准備金最高計提限額1.88億元,大約需要13年左右的時間。因此,如果不改變信託賠償准備金來源途徑單一,缺乏有效自我「造血」機制的局面,信託賠償准備金漫長的積累過程無法避免,我國信託賠償准備金制度優勢將很難發揮

6. 信託 一法兩規 是指什麼

信託行業所謂的一法兩規,系指《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一法兩規」。

7. 什麼是信託賠償准備金

看門狗
財富為您解答。
信託賠償准備金是指從事
信託業務
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用於賠償信託業務損失的
風險准備金

8. 信託公司一般風險准備如何計提

按照不同類型、不同行業,銀監會規定的標准計提。
一般風險准備專(General
Risk
Preparation),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屬業按規定從
凈利潤中提取,用於彌補虧損的
風險准備。
企業(金融)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
1.一般風險准備科目設置
「一般風險准備」屬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提取風險准備時,貸記本科目;彌補虧損時,借記本科目,期末為貸方余額,反映公司提取的風險准備結余。
2.一般風險准備的賬務處理
(1)提取風險准備時:
借:利潤分配——提取風險准備
貸:一般風險准備
(2)用風險准備彌補虧損時:
借:一般風險准備
貸:利潤分配——風險准備轉人

9. 什麼是信託公司的兜底處理,是說可以保證收益嗎

信託項目發生風險時由信託公司先行兌付,但是也不能說一定是保證收益的。

兜底處理這並不是一個規范的金融詞語,從字面上理解,可以說是在項目方無法承擔還款能力的時候,發行方信託公司代替項目方去支付客戶的投資資金。

在整個信託和資管公司,有一種剛性兌付的潛規則,可以在某種程度上理解是信託和資管公司做的兜底處理。但在法律層面,其實對信託公司並沒有這個要求。

所謂剛性兌付,就是信託產品到期後,信託公司必須分配給投資者本金以及收益,當信託計劃出現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信託公司需要兜底處理。事實上,我國並沒有法律規定信託公司必須承諾剛性兌付,這只是信託業一個不成文的規定。

(9)信託賠償准備金擴展閱讀:

與兌付相關的法律條款: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49條,該條款規定,信託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後利潤提取5%作為信託賠償准備金,但該賠償准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

同時,《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34條又規定,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8條也規定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10. 信託賠償准備的信託賠償准備金現狀分析[1]

針對當前信託賠償准備金存在的現狀,具體分析如下:
(一)由於受我國信託業法制環境和現有金融信託制度規定的影響,信託賠償准備金未形成系統完整的制度體系。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頒布,其後國家相繼出台了一系列信託規章制度,信託法制環境得到較大改善,但與《信託法》相配套的信託稅收制度、信託登記制度、信託產品流通制度等仍是空白,信託法制不健全的問題仍十分突出,信託賠償准備金雖然在不同的金融制度中體現,但始終未出台獨立完整的信託賠償准備金制度,即使現有的關於信託賠償准備金的條款規定,也存在較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因此,要充分發揮信託賠償准備金的作用,首先應出台專門詳盡、系統完整的信託賠償准備金管理制度。
(二)我國信託業經歷第5次清理整頓後,信託公司在《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辦法》(通稱一法兩規)的規范約束下開展業務,從信託業整體情況看,信託公司在綜合經營能力、資產管理水平、業務結構調整、信託發售規模、盈利能力等方面均取得較大提高。然而部分信託公司由於歷史原因,仍存在資產質量不高、包袱沉重、產品創新能力不強的狀況,未能形成良性的獲利機制,收益水平低下,甚至多年從未分配利潤,嚴重影響了信託賠償准備金的計提數量,直接造成信託公司信託賠償准備金缺口較大的局面。
(三)2005年信託公司年報披露數據顯示,48家信託公司信託賠償准備金余額1.9億元,較2004年增加8807萬元,增長 86%。增速較快,增量較小,成為信託賠償准備金變化的主要特徵,其根本原因是我國信託賠償准備金基數太小,稍有增量,就會顯示出較高的增長比例。即使按照2005年信託賠償准備金的增長比例推算,48家信託公司信託賠償准備金達到信託管理辦法規定的最高計提限額82億元,需要8年甚至更長時間。2005年信託賠償准備金余額121.9萬元,較2004年增長50%,若照此增長速度計算,兩家信託公司達到信託管理辦法規定的信託賠償准備金最高計提限額1.88億元,大約需要13年左右的時間。因此,如果不改變信託賠償准備金來源途徑單一,缺乏有效自我「造血」機制的局面,信託賠償准備金漫長的積累過程無法避免,我國信託賠償准備金制度優勢將很難發揮。
(四)我國信託業快速發展的良好局面已經形成,信託資產規模將進一步擴大,而信託賠償准備金由於受最高提取限額的約束,信託財產規模與信託賠償准備金比例懸殊的矛盾會越來越大。信託賠償准備金對於超出自身金額幾十倍甚至幾百倍的信託產品,一旦發生信託賠償事件,很難形成有效的賠償效果,只能起到「杯水車薪」的作用。因此,信託賠償准備金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改進,其風險防範作用必將會更加弱化,甚至發展到形同虛設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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